信用卡催款中心委托的第三方催款会冒充法院吗?

我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五千,银行天天打电话催款,说在不还就派第三方上门收款_百度知道
我交通银行信用卡额度五千,银行天天打电话催款,说在不还就派第三方上门收款
银行与法院联合办案,你长期不还,肯定会有专人上门催收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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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就麻烦了,赶紧还钱了。
你是不是没还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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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信用卡催收外包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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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催收外包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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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郭翔,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实洪。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谢实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谢实洪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中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实洪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诉称,谢实洪于日向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3715。谢实洪截止日,累计欠招行信用卡中心本息34240.37元。招行信用卡中心自日开始多次催款,谢实洪仍未清偿。请求判令:1、谢实洪给付招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息34240.37元(其中欠款本金24946.58元、利息3814.21元、费用5479.58元,截止时间为日),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庭审中招行信用卡中心表明该主张的费用实际为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谢实洪承担。被告谢实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招行信用卡中心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代理其他银行或机构信用卡的发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信用卡有关的其他业务等。日,谢实洪向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金卡,谢实洪向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表背面为《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甲方为招行信用卡中心,乙方为申请人;第一条申请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准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乙方的信用卡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第二条使用和收费……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款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对帐和缴款……6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加上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所有费用是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用……7、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谢实洪向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金卡后,经招行信用卡中心审核,招行信用卡中心向谢实洪签发了信用金卡,卡号为3715。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持卡人账单查询》载明:谢实洪从日起开始启用信用金卡消费,截止日,谢实洪尚欠招行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24946.58元,利息3814.21元,费用(滞纳金)5479.58元。上述事实,有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的招行信用卡中心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账单查询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谢实洪取得招行信用卡中心签发的信用金卡后,进行透支消费。但谢实洪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向招行信用卡中心归还透支款,谢实洪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谢实洪未参加诉讼,未对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的《持卡人账单查询》载明的内容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招行信用卡中心提交的《持卡人账单查询》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截止日谢实洪尚欠招行信用卡中心本金24946.58元,利息3814.21元,费用(滞纳金)5479.58元。故招行信用卡中心要求谢实洪给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4946.58元以及相应利息、费用(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实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4946.58元;给付利息3814.21元,费用(滞纳金)5479.58元(截止日,从日起至给付清结止的利息、费用(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谢实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谢实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国书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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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有一张信用卡,额度是14000,逾期三个月了,还上了6000,现在还剩九千多、现在银行得第三方打电话催收了,可是他做买卖赔掉了很多钱,包括亲戚的,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了、这种情况,如果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山东 - 潍坊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0:27 咨询人:52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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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条回复
你好,一般也就是,银行起诉你。
回复时间: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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