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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择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国寿版) 基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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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提问会是您吗?
用户评分:
对比多款产品,最终选择了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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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这款属于消费类型的,一年到期后得另外再买,到时候价格就上去了。
总结:我和老公都是80后,算是家里的主力军,上班赚钱的事儿归我们管。为了日后给家人一个保障,最近一直在研究保险。关注重疾和意外+意外医疗方面的保险,最好兼顾一点养老。对比了好几款,从保险的初衷着手。最终和老公两人选择了两款重疾方面的寿险,这款打折的产品算是我们对意外险的一个补充险了。一年过后再来慧择网看看有没有其他打折的产品进行选择。
小贴士:这款产品有3个版本,年龄保的比较长,如果家有老人的话非常推荐60元的这款。我公公前段时间骨折了,花了好多医疗费,就因为当时没想到保险,所以都是我们自己承担的,老人骨折比较高发,而且年纪大了,一般都比较严重,有一款保险,每年一顿饭的钱也花不了,但是万一出险,可以给家人减轻很多的负担。所以这里家里的老人我都保了。而且网上投放也方便,不会有业务员天天催着你。
慧择客服回复: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此款产品的评价!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每年周年庆我们网站上的产品都有参加活动的产品,到时候续保也有好多选择的;您的保险意识也很高,感谢您的分享;以后有任何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更热忱地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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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择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国寿版) 基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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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近浏览买不起房情侣互捅殉情 自杀能不能获得保险理赔?
来源:新浪女性编辑:
摘要:买不起房情侣互捅殉情,自杀能不能获得保险理赔?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
如今高涨的放假是横亘在很多情侣走向结婚的一个棘手问题,没想到因为买不起房却让两条鲜活有了了结的念头。去年12月已失踪5天的小静(化名)被发现死在了出租屋的床上,躺在她身旁的是其男友王江勇,两人左胸均有被刀捅的口子。王江勇自称因买不起房子,恋情又遭到小静家人的反对,于是相约互捅殉情。
起诉书中并未提及相约自杀一事,公诉人指控王江勇是因感情问题将小静杀害,但因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可以考虑酌情减刑。小静的家人向王江勇索赔80余万元,但王江勇却称自己只能赔得起5万元。
去年12月14日,已失踪5天的小静(化名)被发现死在了出租屋的床上,躺在她身旁的是其男友王江勇,两人左胸均有被刀捅的口子。王江勇自称因买不起房子,恋情又遭到小静家人的反对,于是相约互捅殉情。结果一人丧命,一人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身陷囹圄。日前,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说法:被迫分手相约自杀
据王江勇称,去年他认识了带着一个6岁女儿的小静,两个多月后,两人打算结婚,王江勇跟着小静回湖南老家&见家长&。
然而,他并没有得到小静父母的认可。老人家认为,王江勇没稳定工作又买不起房,不是可依靠的对象。两人从湖南回来后,小静的父母给女儿打电话,叮嘱她&没买房子不能结婚&。
去年12月9日下午,两人去菜市场买了两包蟑螂药,放在一起涮火锅。吃完就躺在床上等死。第二天睡醒后,两人竟都安然无恙。
去年12月11日凌晨,小静提出干脆一人一刀捅死算了。小静先捅了王江勇的左胸,王江勇持刀朝小静的左胸也捅了一下。小静抽搐了两下后,两人的手握在了一起,逐渐丧失了知觉。第二天,王江勇没有死,身旁的小静却死了。
意识到自己可能成为杀人犯后,王江勇非常害怕。他买来一瓶煤气,在房间里拧开。次日,他还是没有死。于是又打电话叫人送煤气,还买了一根煤气管子放到鼻子里,关门关窗等死,结果到晚上又醒了过来。
去年12月14日17时许,房东告知小静的房间煤气味很浓。小静的妹妹便和男友等人直接去出租屋,砸门进去后,发现了姐姐的尸体以及王江勇。
庭审现场:是否殉情存疑
7月26日上午,王江勇因涉嫌故意杀人,在广州中院第二法庭过堂受审。
小静的母亲称,自己并未粗暴干涉女儿的恋情:&刚开始我是反对的,看她很坚持,我只好同意。&
公诉人提出,要认定此案是&相约自杀&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已有证据显示了两个疑点,一是王江勇声称加了老鼠药、蟑螂药的火锅器具上,并未验出相关成分。二是小静穿的衣服上有刀子捅出来的洞,而按王江勇所述,小静当时未穿衣服。对于王江勇所说的&感情很好&,也有相关证人提出相反说法,称案发前二人有过争吵。
【知识】哪些能理赔自杀?
如今,随着社会压力增大,自杀现象也有所增多。当事人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但是留给活着的人无限的悲痛和更多的压力,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无法估量。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南京接到的因自杀而理赔的案件还比较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方面,可能是市民不了解保险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理赔。另一方面则是市民日常投保意识并不强。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杨静告诉记者,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记者了解到,终身寿险的保障是身故(有的保险公司包括全残)保障,就是客户因为意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般是一年内因为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10%,并无息返还所缴保费;因意外身故或一年以后因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终身寿险具有现金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会越来越高,老了以后可以支取,以补充养老。
杨静介绍,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这也意味着,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若此期间,保单因为种种原因停效,如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则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
两年为赔付&门槛&
虽然给自杀行为上了个期限,但是还是有些人会担心,这样会不会带来一些恶意索赔案件发生的隐患?对此,杨静认为,一般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都是当时各类极端情况造成,如果超过两年,自杀的念头应该就会打消。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记者了解到,新修改的《保险法》,在保留投保两年后理赔的同时,同时指出了两年内需理赔的特殊情况。新《保险法》四十四条有如下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是在投保有效期两年内自杀,但只要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亦同样需要理赔。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杨静解释,以抑郁症类自杀者为例,由于他们中程度较深的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并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所以并不能被等同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在因投保两年内自杀而获得理赔。
自杀正成为中青年一个重要的死因,投保后自杀能不能获得理赔?记者从保险公司采访了解到,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不过,理赔时限明确要以两年为&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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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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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 [] []
等级:...&&积分:...
父母给子女买,投保人可以用两个人的名义吗?
以后保单的任何变更,包括退保、或者其它修改是否就必须有两个人的签字认可才可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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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1&0&1&2&3&4&5
1楼: 发表于:[ 09:04:18]
[] [] [] []
离婚给于我带来的麻烦,到现在也没结束。
离婚协议约定父亲给女儿买的一份,继续由父亲交费完成,并不得改变保单内容。
但由于投保人是父亲,他后来擅自退保了,对保险公司是合法合理,但对于我们的离婚协议确是毁约了。协商重新购买不成,我代表女儿到法院起诉了。经过一审后判决对我太有利,对方不服上述了。现在法院又开始调解,听说对方又开始表示愿意重新购买了(郁闷阿,如果早同意就不必花冤枉钱打官司了)。为了防止对方再度擅自毁约,所以我想问问是否可以在保险购买时就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如果保险购买本身不能解决,我会要求法院调解时约定违约责任,以后发生违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即可,不必再打官司了。
真的好累,女怕嫁错郎,嫁错了,离婚了,仍然后患无穷。
2楼: 发表于:[ 1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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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christions的大作:
很简单,你让他每年把保费交给你,你做为投保人来为小孩投保。这样决定权就在你手上。
这也是一审的判决结果,但是对方不同意上诉了。因为他不愿意把钱交给我,不信任我,而愿意交给公司。
3楼: 发表于:[ 19:29:38]
[] [] [] []
谢谢楼上各位。
趸交以我为投保人,孩子为被人,估计对方又不放心,因为这样我可以退保阿。推掉的那个保险是给孩子买的,所以不存在离婚了就不能投保的问题。
所以。。。。难道要牵涉到保险公司约定退保条件?这种办法有没有先例?
官司打得是很郁闷阿,因为一审前法院先调解,我给出的条件就是重新购买保险,结果对方不同意,一审判决完了,现在二审都开庭了,又开始诉求这个结果。
4楼: 发表于:[ 19: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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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想,如果投保人可以为两个人,那就全解决了
被人是女儿。
5楼: 发表于:[ 19: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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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个是没有趸交的,最短的交费期是5年。我就不说是什么保险了,说出来被一些达人PK。现在我也已经不会去买这种保险了。但是孩子刚出生时我还不懂。后来保险离婚时作了这样的约定,我就不再去管它合适不合适了。而且对方也不象是可以心平气和坐下来商量一下究竟怎么样才能给女儿利益最大化的问题的人。上面有个人说了给保险公司盘剥,的确是的,但是有时候是没办法的事情。
6楼: 发表于:[ 19: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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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重组了家庭,那个就是重组家庭以后他去退掉的,在之前我还不懂投保人没有保单也可以退保的,所以就成了他不跟我商量就擅自退保。而我直到1年以后才发现。
对方的老婆是个醋罐子,结婚以后就不许对方接我的电话,打手机也是他老婆接的,没法谈什么,只能上法庭。
7楼: 发表于:[ 19: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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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rain826的大作:
引用xuezhu99的大作:
趸交不符合风险分摊的原则。是针对投保人的利益最大化,但对于你们的情况来说则只有趸交才能避免孩子他爸不续交保费和退保的风险,趸交的保单可以由你来保管。
平时的生活费的给付问题不知道你们怎么谈的,是想通过来保障的吗?
趸交方式可以,但投保人一定要是母亲。
生活费应该不是要保险解决吧。。。
父亲应该提供生活费和学费还要保障生活费和学费。所以保险和现金都要有,呵呵,有点贪,但很实际。
保险是因为离婚前就买好了,所以离婚时做了个约定。如果我早点懂法律和保险,我会在离婚时就把保单利益分割完。
抚养费已经分5年付完了,对方律师辩护的时候说已经支付了巨额的抚养费。不知道大家心目中的巨额是多少呢?离婚时孩子只有2周岁多。
8楼: 发表于:[ 1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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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代理人可以帮我去问问公司内的专业人士是否可以两个人作为投保人?
9楼: 发表于:[ 13: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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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两个人做投保人,还是主张我做投保人吧,对方的钱不必交到我手上,可以交给公司。
如果对方能接受这个条件,那也就结束了。
否则如果对方做投保人,我也没法控制这份保险退保与否。毕竟他已经违约过一次了,不能再发生同样的事情。本来想约定违约责任的,但是想想这个责任非常难定,比如是做赔偿,那怎么赔偿呢?现在约定一个金额也不合适,如果10年以后谁知道合适不合适呢?肯定又要法院审理判决,浪费律师费。
10楼: 发表于:[ 16: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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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明白了,没有头晕脑胀
anyway,谢谢。
我只能主张购买跟原来险种一样的,鸿利,孩子为被保险人及生存收益人,死亡受益人为法定。可以看到这完全是为孩子投保的一份保险,跟我没有关系,我正常情况下会比我孩子先死的。三年领一次生存金,就算抚养费的补充吧。
不想节外生枝,再去搞其它保险,估计也通不过。
谢天谢地,平安鸿利还没有停售,否则更难估量了。
11楼: 发表于:[ 16: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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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退保而没有领到的生存金,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的保费分割,我都没有追究。不过前一个我可能会作为一个讨价还价的条件提出来,也许不能一下子就说自己的底线吧。后一个只要是重新买,就不必追究了。
12楼: 发表于:[ 0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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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什么也是一种法律诉求,我不可能重新选择另一种保险。我只能要求恢复原样并约定明确的可量化的违约责任。
至于其他保障类保险,是另一个话题,我很久以前的帖子说过了。不考虑再买新的保险。
这完全是一个经济官司,感情的事情不用再纠缠在里面了。也就是女儿的约定利益受到侵害,在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恢复约定,以及补偿违约损失。律师设计为一个女儿告父亲的官司,我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代理女儿。
退保金8000多应该够他打官司了,我要提出补偿去年女儿的生存金4000元的诉求,还有婚姻存续期间保费的分割,弄点附带条件出来,免得在主诉目的上打折扣。法院调解也就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13楼: 发表于:[ 19: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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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c实的大作:
理解楼主的想法,祝楼主好运
你的想法应该是一个最佳解决方案。
我本人在离婚后已经自行购买重疾险及定期寿险,的确就是为了加强单亲家庭的保障。
鸿利是前夫在孩子刚出生时购买,离婚时未对保单利益进行分割,只是离婚协议约定继续由他交至期满,并不变更保单内容。20年缴费,每年负担也不重。
现在,我跟对方已经失去了平心静气的商量的可能性。
他违约在先,在我角度,无法理解他擅自为了4000多元年保费而退掉一份。这种行径我极为反感,如果说是因为懂得这份保险不够好,至少应该跟我商量以后再进行退保,并约定新的解决方案。如果他是经济有困难,那么同期购买的投连险为何不退,要退掉这份保险?经济困难我也不相信,他的单位我很了解。我只能判断是他不愿意再付出金钱,所以擅自退保。或者,这份保单成了他排在第一位可以被舍弃的东西。
法院一审前调解的时候,他的回答先是女儿改姓,他心里不舒服所以退保,但保单上有变更我女儿姓名的批文,是他作为投保人去办的。然后又说是经济条件不好,负担不起,等以后条件好了再买,要么就是这点退保金给女儿。这个我没有答应,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所谓条件好了,根本没有约束。
一审一次开庭,仍然调解,我要求对方重新购买保险,对方不肯。
一审二次开庭后,判决他将保险费付给我,由我自行给女儿购买保险,并且按最短的付款期限5年来付保险费,每年1万多。对方不服上诉。
二审谈话,对方说因为对女儿仍有感情,愿意付这个钱,但是不愿意付给我,要付给保险公司。终点又回到起点,为什么一审一次开庭时不肯呢?
至此,我觉得官司打得很没意思,就是要对方完成一个约定,弄一份鸡肋一样的保险。要花费这么大精力跟一个我厌恶的人打官司。
对方也许也懂得了作为投保人的重要性,我想我作投保人的请求仍然可能遭到拒绝。
没有办法调合,最终只有看法院怎么判决了。祝我自己好运吧。祝我冷静应对,不要因为对方不停地找理由推搪而气愤,人一生气,就会说错话做错事。
14楼: 发表于:[ 22: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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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c实的大作:
谢谢楼主夸奖 ,不敢当
因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仅仅能够就所知提点参考意见
从你前夫角度考虑,如果让他继续你们的约定续交原,因为其已经组建了新家庭,某种意义上说,他现在所支出的钱(保费)可以算是新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他有进行婚前财产分割),所以让他原来续交20年保费实现,估计是不可能的,大家换位思考一下就明白了
这也体现出你们离婚协议不专业的部分(恐怕没有经过法律人士之手)!
现在对楼主最有利的判决就是判保费给你,祝你好运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保险费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行为,不是父亲对女儿的赠与。
现在从二审谈话的口风来看,这个认定也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
如果不这么认定,法院就不会支持我们的诉讼。
也曾经有过一后悔念头,为什么当初不到法院离婚而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呢?幽默一下,要离婚的请你们到法院去离,以后违约可以立刻强制执行,不要再打官司了。
其实判保费给我(判决书上应该是给女儿),为了避免麻烦我可能也不得不选择鸡肋保险或者世纪天使或者同类保险了,判决书总会拖一句的,由被告自行购买保险什么的,反正这件事总得做啊。
再次感谢,特别是不同的角度看问题。
15楼: 发表于:[ 23: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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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rain826的大作:
受伤的大都是女人,所以女人要对自己好一些,不要想象爱情是一成不变的,还是什么事情都做好准备才不担心发生,也希望我们老爷们责任心更加强些,别让老婆孩子为难了。
楼上感慨好深啊。
我真傻,一审的判决结果果然只是说一年付多少费用给我女儿,并没有说要派什么用场。
对方也想到了我可能不会去投保,所以上诉。
律师也是在揣摩我的心理,是想拿钱呢,还是想买。
我本善良,给大家一起哄,忽然发现了原来是这样一条路子走。但是事实证明,往往聪明的路子是走不通的。
因为大家都太聪明了。
16楼: 发表于:[ 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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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果然很气愤,碰到一个女法官,觉得她比较偏袒对方,好像我们说的理由都不是理由,对方说什么成立什么。
最后,是重买,交费期15年。约定退保违约金为全部保费一次性付清。但是投保人还是对方。约定变更保单的话要变回去并且赔偿我女儿的损失。
女法官还说,这个是赠与还是抚养,都没说呢,说了对我不利。
去年的4K元提出来了,法官同意了,但是诉讼费要我出。
对方的律师好像在业界更厉害,我看我的律师还对他拍拍肩膀什么的。我的律师也不提醒我要注意什么。只是说看她自己的意见。
现在要先买保险再签调解书。
我怀疑对方想把我女儿的存单拿在自己手里,因为这个细节没有约定。我想把以前女儿存单号码抄给他,他不要,说到时候再说。
然后对方律师一直强调要互相信任什么的,但是就是不相信我拿到钱会给我女儿用。
现在心里很冷。对方就是想让女儿知道,自己作为父亲,还给她一份心意。当然,辛苦一辈子,如果女儿懂事,肯定会明白。
对方请了个好律师,但是对我太残忍了。我的律师不行,也不懂保险。
17楼: 发表于:[ 21:27:57]
[] [] [] []
不过从现在的结果来讲,还是可以的,至少可以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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