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小作坊坊许可地域有要求吗

我是开饼干店的我把店弄成小作坊,注册个商标包装卖出去的话。对包装有什么要求吗?卖的区域有限制吗?还_百度知道
我是开饼干店的我把店弄成小作坊,注册个商标包装卖出去的话。对包装有什么要求吗?卖的区域有限制吗?还
我是开饼干店的我把店弄成小作坊,注册个商标包装卖出去的话。对包装有什么要求吗?卖憨珐封貉莩股凤瘫脯凯的区域有限制吗?还有什么限制吗?还是有什么很好的办法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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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侵权不影响食物质量尽情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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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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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注册商标,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受保护,即:刚拿到注册商标证书,在中国,随意使用,存在与销售区域没有关系。 至于包装,没有拿到注册证书,但提交了申请,您可以使用TM标记,获得注册证书,您可以使用圈R标记。 商标是品牌的问题,为了保障您的权益,与潜在客户的发展;链等正如你所说的,它涉及到一个商业模式的问题。注册商标是品牌,有多大品牌的背后是憨珐封貉莩股凤瘫脯凯一系列的工作,包括你的营销策略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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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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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 浙ICP备号
Copyright@1200 www. All Rights Reserved&&&&本报讯(记者吴玉山
实习生廖源)记者11月26日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今后将实行限定区域销售,销售范围为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
&&&&限定区域销售的产品是:食品小作坊只被允许生产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糕点、豆制品、淀粉制品及具
有地方传统特色、民族特色风味的低风险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允许生产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白酒等高风险食品。各县(市、区)质监部门提供允许生产品种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批准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最大销售范围为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准进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饭店、食堂等场所销售。
&&&&对小作坊实行登记证明制度和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对新开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开业安全评估审核,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15日内,由小作坊向当地县(市、区)质监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查,达到生产条件的,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明,准许生产加工;不符合要求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明准许生产。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小作坊歇业的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目前我市已有200余家食品小作坊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域限售登记证明。
&&&&对限售的食品小作坊实行公开承诺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限售区域。截至目前,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已全部与质监部门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
责任编辑:宋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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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建设西段268号 ||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邮编:467002&& 传真: 豫ICP备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采用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加工当地居(村)民依赖程度较高的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制区域销售,是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应限制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且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渠道销售。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的组织、指导工作。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巡查、回房、监督抽查、市场暗察、生产场所暗访、强制检验、年度报告审查等。各级稽查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乡(镇)销售&等内容。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生产经营台帐制度并严格执行,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在销售台账上真实、明确反映,保证每批产品去向能做到有效追踪溯源。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包装以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即可,不应层层包装,不应装帧华美包装。产品的标识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和地址、销售区域。不得含有夸大或故意美化其产品特性或印制类似QS标志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
  (三)生产经营台帐记录不规范的;
  (四)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需要限期整改的。
  整改到期后,由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稽查部门应依法查处: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限制区域销售,擅自超出生产场所所在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销售产品的;
  (二)包装精美,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产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或者根据销售台帐无法溯源,或者销售台账弄虚作假、不能反映真实销售区域的;
  (四)产品标识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查处的违法行为。
  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后,应当移交同级工商、卫生部门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同时报地方政府。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编辑:foodlaw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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