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检测费由哪个部门管理负责?

如何按照评审准则做好防雷检测文件控制工作
1、文件控制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本程序是对与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文件进行控制,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为有效版本并便于获取。适用于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修改、归档和销毁等环节,包括对外来文件的控制。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现行有效,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标准的现行有效,综合科负责申诉、投诉、外审文件的控制管理,技术科负责各类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的控制管理,综合科是全中心文件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上级及其它管理部门文件管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登记、归档、分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负责各类人员技术档案、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等文件控制管理;负责外购物品文件的控制;负责环境设施等方面的文件控制管理,负责检测报告的管理。2、文件控制的程序管理体系文件应建立唯一性标识系统,同时,还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的标识,其标识应包括分类编号、发布日期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和发布部门、各级责任人等内容。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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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体系文件的有效控制管理,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保证。笔者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机构在体系建设时,体系文件控制管理方法不科学,指导性不强,文件管理混乱、受控文件得不到有效控制、失效文件得不到及时更新、修改和废止,文件流失和误用失效文件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影响了体系的运行质量,因此有必要对体系文件的控制管理进行规范和加强。二、体系文件的控制管理对体系运行的影响1.体系文件的控制管理将影响体系所用文件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体系的建立,要求将整个体系文件化,一般包括指导性体系文件和记录性体系文件两大类指导性体系文件如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是体系文件的核心,它描述了机构的性质、组成、宗旨、目标、任务、资源配置、部门(人)职责和联系等要素,并规定了进行每项工作所必要的依据、责任部门(人)、资源和具体程序;记录性体系文件是对机构体系运行情况的真实记载,它记录了每项工作从计划部署到实施、检查、改进、问效、完成的全过程,是机构按体系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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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t/a炼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炼油项目)是国家21世纪石油战略总体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十一五”至“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的整装联合炼油工程。2009年底开工,预计2014年底正式投产运行,建设地点位于昆明市所辖的安宁市工业园区内,建设内容包括17套工艺装置及50余项储运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文件控制(简称文控)理念逐渐渗透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文件控制作为项目六大控制(HSE控制、文件控制、合同控制、进度(计划)控制、投资(成本)控制和质量控制)之一,成为有效支撑项目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文件控制信息化的理念就是要在先进的计算机、数据库、网络技术支持下,应用集成化、智能化、合理化的文件信息管理平台,为我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顺畅运行提供可靠的文件信息资源保障。1文件控制信息化设计思路1.1云南炼油项目文件控制特点1.1.1界面关系复杂云南炼油项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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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作为一个多部门、多人员、多设施等组成的有机体,在样品受理、样品检测、出具报告书整个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管理体系文件从事每一项实验活动。何做好文件控制工作,以保证管理体系文件现行有效,是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为此,本文就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文件控制作报告如下。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分类1.1外来文件:是指由上级部门下发的或是从出版社、代理商、互联网等外部机构收集的,并与检测工作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等。1.2内部文件:是指由本实验室组织编写的文件。2外来文件的控制2.1外来文件的确认:检测方法文件的确认:用于方法确认的技术可选用以下之一或其组合。①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②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③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比对;④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的评审;⑤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评定。新方法确认结果证实符合标准方法要求后,报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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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CD2将文件控制列入到5?6质量管理体系中,进一步明确了文件控制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资源。新版标准草案中要求组织应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级的程序,以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要求的文件,并列有相应的5个条款;同时要求组织应制定并易于得到一份标识有现行版本状态的文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以防使用无效的和/或作废的文件;文件应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对适用的外来文件应进行标识和记录。与ISO相比,新版标准草案有以下几个特点:(1)打破了要素间的关系,将文件控制列入到管理职责中,突出了文件控制在质量体系运行中的突出作用;(2)文件控制条款更为简洁明晰,有利于组织根据自身的情况,编制质量体系运行所需要的文件;(3)要求组织制定文件清单,这对质量体系的文件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给审核工作带来了便利的条件;(4)对文件更改的管理在拓展其外延的同时,在控制时增加了评审环节,使得文件更改的管理并没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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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许多大型的医学实验室通过了实验室质量体系认证,中小型实验室由于水平限制,认证的条件不具备,多是按照ISO15189“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建立了自己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质量体系首先是建立在“过程方法模式”上[1],是一个文件化的过程,所以文件的编写过程和管理过程实际上是“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文件控制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拥有最新、有效的版本。如何保持文件现行有效,如何避免管理体系文件难于操作、僵化失效,是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2]。为此医学实验室应当充分识别质量体系的所有过程,分析每个过程的输入、输出、所需资源及相关活动,以文件化的形式进行管理,推动质量体系的持续改进[3]。笔者就实验室文件控制的管理实践做一交流。体系建立时的文件控制编写体系中质量手册应由实验室主管编写,程序文件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编写,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由熟悉试验项目的工作人员编写。编写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培训。审核实验室主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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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工作,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及其灾害的研究、监测、预报预警、防护、调查鉴定和风险评估等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编制防雷减灾工作规划,出台防雷图纸审核、竣工验收等文件,制定防雷减灾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将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支持雷电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护的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煤炭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与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防雷减灾的义务。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应当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强防雷装置的维护。
第七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及其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组织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电视、电话、广播、手机短信息、声讯、电子屏幕、互联网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预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预警。
第八条 从事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取得的资质范围开展工作。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的单位和无资格的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接受无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不得接受无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的设计、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专业施工资质的申请条件按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条件按中国气象局《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煤矿和其他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行业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密集行业的主要设施和场所;
(四)电力生产和输配电设施;
(五)厂矿、学校、社区、宾馆、广场、会堂等人口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或场所。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具体条件,结合雷电防护的范围和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项目、爆炸危险环境、重要古建筑物、人口聚集场所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报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评价和行政审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技术评价意见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防雷工程设计不符合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合格的防雷工程设计进行施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随工检测和竣工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应当重新申请审核。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实施随工检测和竣工检测,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办公室)发给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行政许可办公室签发的合格证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雷电灾害防护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得遗漏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申请复检。
第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质量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禁止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标准。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统计工作,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雷电灾害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灾情。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雷电知识、雷电灾害、雷电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农村的科普宣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无资质、无资格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许可文件的;
(三)防雷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防雷装置拒绝检测的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预警的;
(八)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承担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三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电电磁脉冲造成的灾害。
雷电感应,是指雷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产生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
重大雷电灾害,是指发生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
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雷电灾害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防静电装置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防雷工程,是指独立的防雷装置安装工程和附属在建(构)筑物主体工程中的防雷装置安装工程的总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04年8月6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榆林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试行)》(榆政办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编辑:贺-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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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防雷减灾系统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古建筑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市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建设施工项目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雷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装置的防雷检测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监督。
第六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象,应当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划》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物资储备仓库、露天堆场、人员密集场所;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装置和输配电系统、重要电气装置;
(四)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测系统;
(五)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前款第(二)、(四)项所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
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对象以外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防雷装置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产品,并接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则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之前,其防雷装置设计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分阶段检测。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防雷合格证书,未取得防雷合格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新建、改造工程以及信息化系统和自动监控系统的综合防雷工程等防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接受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核,并接受当地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单位在报建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设计说明;
(三)基础接地平面图;
(四)天面防雷平面图;
(五)均压环接地系统图;
(六)防雷施工大样图;
(七)四置图;
(八)立面图;
(九)总配电图;
(十)防雷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证件;
(十一)规划报建审核、施工资质证书、焊工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防雷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经气象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分段验收,并出具防雷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防雷工程验收报告作为该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凡装有防雷装置的单位,个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后,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报气象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检。
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对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管理制度。
区外具备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到区内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在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防雷标准规范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禁止无防雷资质资格的单位及个人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二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向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防雷产品,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防雷产品进行检查与鉴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灾情调查。
气象主管部门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勘察、调查,作出鉴定意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初,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上年度本地遭受雷电灾害的资料,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设计、施工专业防雷工程,或者私自将专业防雷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施工的,由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或者检测机构未经定期审验的,由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无资格人员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以及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由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人为破坏、损坏防雷装置,导致火灾、爆炸、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等)、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感应雷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指具有防御或者减少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等电位连接、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系统装置。
(四)防雷产品:指由生产厂家研制、生产的用于防雷装置系统中的各类避雷针、电涌保护器等单元器件或组合器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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