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直销模式传递式销售是传销吗

-->天福天美仕涉传销调查:多地招商洗脑 多层次计酬  韩言铭  “移动互联网——新一轮的财富机会!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是互联网一次技术的升级,而是推倒重来的一次新商业变革;‘变’的是消费习惯, ‘革’的是商业模式!……一波新的商机都会造就一批时代变革的新富翁,天福天美仕全国招商正式启动。”这些极具煽动力的词语吸引了胡先生的注意。  这是胡先生收到的一条微信,发信者是天美仕维鑫系统的一员。5月25日,胡先生应邀来到长沙华天大酒店,参加他们的招商会。不过,商业经验丰富 的胡先生很快发现这家名叫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天美仕”)有传销嫌疑,在会场待了不到10分钟就离开了。  然而,这场招商会在天福天美仕的官网上报道称非常成功,“阴雨蒙蒙,未能阻挡小伙伴们逐梦的脚步。”这场超越商务部批准其在福建厦门市以外的招 商活动已经明显违规。《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前不久在江西南昌,天福天美仕也被人举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初步介入后认为,“从材料看来,公司像极 了传销模式。”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天福天美仕涉传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以招商会形式洗脑  像长沙这样的招商会,天福天美仕一年要办许多场,从官网报道来看,仅5月份在全国各地这类招商会举办已达10多场次。虽然天福天美仕于2013 年5月获得了商务部的直销牌照,但批准的直销范围仅为1省1市6区。然而,目前天福天美仕正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启动招商发展会员。  一位参加过天福天美仕的用户表示,现场气氛很亢奋,容易让人陷入不理智的投资热情。“现场除了介绍天福天美仕公司的背景和产品之外,更多的是带有示范效应的创富故事,这给人的感觉就像打了鸡血似的兴奋。”  天福天美仕这一违规做法早就有媒体揭露过。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称,招商会由自称“东莞天福天美仕第一人”的周本玉主持,他在会议一开场就大肆吹嘘“天福天美仕”的神奇商机,说自己仅仅加入公司4个月,就通过PV返点和下级提成拿到了周薪20万元以上的水平。  事实上,这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前来参会的胡先生发现了其中的玄机,“过来参会的多是个人而少有机构,招商会怎么只面对个人,而且气氛也不对,我便离开了,后来细了解下发现有说是这是传销,还有点后怕。”胡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他转发了收到的邀请微信,记者拨打邀请微信上的电话发现,这手机号是广东东莞的,对方告诉记者,他目前正在湖南常德和益阳开发市场,需要等到5月31日才能详聊。  这位天福天美仕的直销员,对于天福天美仕的详细情况并没有介绍,只是称这是“简单、人性、易复制”的,不用考核和推销产品,总之一定让你满意的赚钱模式。让他对比与安利的区别,他宣称,“安利是赚不到钱的,这个可以让你快速地赚到钱。”  5月28日,记者来到天福天美仕湖南分公司的办公室,看到大厅里有三五个人在详谈天福天美仕的制度,显然是老会员拉新会员进来时的说服工作。而 在里屋则有一个会议室正在宣讲天福天美仕的某款产品。按照传销企业的惯例,在公司没有老会员带来是不能滞留的,记者在看了几分钟之后,公司前台便跑来要求 记者离开。  多层次计酬  虽然在湖南公司的展柜上陈列了不少产品,有茶、个人日用品,甚至公司还卖定制的手机和“金融养老·养老一卡通”等产品。但在中国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看来,对于这些靠拉人头赚钱的公司来说,这些所谓的产品都是幌子。  据天福天美仕的会员介绍,成为会员有三个级别,消费1250元到27600元5档。当然这命名为银级、金级、翡翠、白金和钻石会员级别享受的待 遇是完全不同的。还本返利的需要从翡翠会员开始,也就是要一次性消费7500元,每周返还144元的代金券。需要52周返完,也就是一年的时间。正因如 此,在老会员推荐新会员时多数直接让新会员一步到位翡翠会员。  对于会员的收入模式,具体来说有几部分来源。他们概括为“一次投入,五重回报”。第一重回报叫“返本奖”,例如成为翡翠会员会连续52周返还 144元的代金券;第二重回报叫“见点奖”,每发展一个下线就能拿到30元,包括20层级关系以内的下线单都能拿到这个钱;第三重回报叫“对碰奖”也叫消 费共享奖,天福天美仕走的是双轨,也就是说一个人需要把下线分成AB两个商务区,只要AB区都有消费,无论是AB区的消费额都能按照营业业绩的15%作为 “对碰”的工资,一周最多能达到18万元上限的收入。  第四重叫“领导奖”也叫“代数奖”,8层以内的下线收入都能拿到提成,号称8代收入,第一层下线收入的10%,第二层以下的下线收入的5%,只 要不停地发展下线,都能拿到对应的提成。第五重回报叫“重复消费”,按照公司的规定,每周扣除个人收入的10%作为重复消费,而且每个月每个会员不管赚了 多少钱,至少需要消费500元,这500元又算在每个人积分内,“你发展的人越多,重消产生的积分全部都算在你名下,你又可以再次产生对碰的奖励。”  显然,按天福天美仕的制度,不仅可以分享直接拉进新会员的提成,而且8层之内的会员消费都有提成,甚至20层还有“见点奖”。这明显违反了直销法的相关规定。  模式涉传  李旭告诉记者,类似天福天美仕这种拿直销牌照干着传销的活,在国内并不少见。涉不涉及传销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拉人头,按人头计酬的方式;二是不是以产品为主是为了骗钱;三是上下级层级关系,多层级计酬。  对比来看,天福天美仕的“见点奖”明显就是与人头数直接相关的收益,拉人越多收益越高。而且存在8级收入分享,即所谓的领导奖。中国反传销联盟会长凌云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天福天美仕违规行为很多,他们的会员投诉也有不少,我们马上会启动调查曝光,帮助会员维权。”  直销100网首席顾问、资深专家马丁告诉记者,类似天福天美仕这种拿牌企业的超区域经营和类传销模式运作在国内并不鲜见。一方面反映直销企业自 上而下的急于求成的业绩冲动,片面追求绩效的高增长而忽视经营过程的守法合规自律。另一方面则暴露出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及惩处力度不足,企业违法违规成本 偏低,导致企业心存侥幸心理,管理层及经销商都甘愿铤而走险谋求短期利益。  此风一旦盛行,势必加深社会和公众对拿牌直销企业的误解,加剧整个行业的经营风险。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天福天美仕客服时,她表示自己不清楚具体情况,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人,让同事给记者回电,直到截稿前,天福天美仕公司并未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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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法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2:09:28 浏览:次
第一条 总则 (授权依据)&
本办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之四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适用范围)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签证并对外揭露、对参加人应告知之事项、参加契约内容、参加人权益保障、重大影响参加人权益之禁止行为及对参加人之管理义务等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三 条 (删除)
第 四 条 (删除)
第 五 条 报备程序(开始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备齐及据实载明下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一、事业之名称、实收资本额、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在地、设立登记日期、公司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二、主要营业所及其他营业所所在地。&
三、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之日。&
四、参加人加入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之条件。&
五、传销制度,应包括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之内容、发放条件、计算方法及其合计数占营业总收入之最高比例。&
六、参加契约条款及格式。&
七、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品项、价格、单位成本、用途、来源及其有关事项。&
八、事业依本法第二十三条之二及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买回商品或劳务之价值订有减损标准者,其依据及内容。&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前项报备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六 条 (报备之退件及补正)
多层次传销事业未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备齐报备资料者,视为未报备,中央主管机关得退回原件,命其备齐后重行报备。&
前条第一项所列报备事项,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命多层次传销事业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者,准用前项规定。
第 七 条 (变更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资料所载内容,除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款之单位成本外,如有变更,应于实施前报备。但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报备事项如有变更,得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报备。&
前项变更报备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八 条 (停止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停止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者,应于停止前以书面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第 九 条 (报备名单及重要动态资讯之公告)
多层次传销事业经查已备齐第五条第一项资料者,中央主管机关应将该事业名称列载报备名单。&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名单及其重要动态资讯,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布之。&
前项公布,得以刊载于中央主管机关之全球资讯网或其他足使大众周知之方式为之。
第 十 条 (营业迹象之注记)
列载于报备名单之多层次传销事业,经查已搬迁不明或无营业迹象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于报备名单上注记。
第十一条 参加人之权利义务(应告知参加人之事项)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画时,应告知下列事项,不得有隐瞒、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一、实收资本额及前一年度营业总额。但营业未满一年者,以其已营业月份之累积营业额代之。&
二、传销制度,应包括参加人直接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因其后加入之参加人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取得条件及计算方法。&
三、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
四、参加人应负之义务与负担。&
五、商品或劳务之品项、价格、用途及其有关事项。&
六、商品或劳务瑕疵担保责任之条件、内容及范围。&
七、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画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参加人介绍他人加入时,不得就前项各款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第十二条 (参加契约之缔结)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画时,应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参加契约应包括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项。&
前项之书面,不得以电子文件为之。
第十三条 (退出条件与相关权利义务)
多层次传销事业就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七款事项,告知参加人或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契约,其内容除有利于参加人之外,应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条之一至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
第十四条 (可归责参加人事由之退货处理)
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参加人违反营运规章、计画或其他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终止契约者,对于该参加人提出退货之处理方式,应于契约中载明。
第十五条 (财务报表之揭露)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上年度传销营运业务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备置于其主要营业所。&
多层次传销事业资本额达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定数额或其上年度传销营运业务之营业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前项之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参加人得向所属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查阅第一项财务报表。多层次传销事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实施且符合第二项规定之事业,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开始,其依第一项规定备置之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第十六条 (招募参加人之限制)
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招募无行为能力人为参加人。&
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参加人者,应事先取得该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书面允许,并附于参加契约。&
前项之书面,不得以电子文件为之。&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与多层次传销事业缔结契约之无行为能力参加人,得继续从事多层次传销业务至退出该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为止。&
第十七条 传销行为(禁止行为)
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为下列各款行为:&
一、以训练、讲习、联谊、开会或其他类似之名义,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
二、要求参加人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负担。&
三、要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始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
四、于解除或终止契约时不当扣发参加人应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五、约定参加人再给付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训练费用或显属不当之其他代价,始给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违背其传销组织或计画之方式,对特定人给予优惠待遇,足以减损其他参加人可获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七、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解除契约、终止契约退出退货。&
八、要求参加人负担显失公平之义务。&
前项规定,于参加人准用之。
第十八条 (特定违约事由及其处理)
多层次传销事业为规范其参加人从事与多层次传销有关之行为,应将下列事项列为参加人违约事由,订定处理方式并确实执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二、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
三、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五、从事违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活动。
第十九 条 (明示从事传销行为之义务)
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广告或其他使大众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参加人时,应表明系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并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为之。&
前项规定,于参加人亦适用之。
第二十 条 (宣称案例之说明义务)&
多层次传销事业或其参加人以声称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加入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应具体说明,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之教育训练)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画后,应对其施以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及事业违法时之申诉途径等教育训练。
第二十二条 业务检查 (记载及备置传销经营资料)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下列书面资料,按月记载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发展状况:&
一、事业整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
二、参加人总人数、当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
三、参加人之姓名或名称、国民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地址、联络电话及主要分佈地区。&
四、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
五、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
六、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
七、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形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 前项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停止多层次传销行为者,亦同。&
第一项书面资料得以电子储存媒体资料保存之。&
第二十三条 (接受检查及定期提供资料之义务)
中央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前条资料或命事业定期提供该项资料,事业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
第二十四条 附则 (删除)
第二十五条 (删除)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按获牌时间先后)
(部分名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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