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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13〕58号&chengq发布时间:浏览(<FONT color=#7)字体:大&中&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安吉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吉县人民政府日&&安吉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组成。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采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县采取“三级筹资,一级管理”的办法,即中央和省财政、县乡(镇、街道、度假区)两级财政、农民(城镇居民)个人三级筹资,由县统一管理。&&& 第四条 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经办。第五条& 建立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相应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第六条 2014年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实施时间:日至12月31日;报销截止时间2015年2月底。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和范围为本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以下成员:(一)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二)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结婚成家的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本县户籍人员。&第三章& 筹资办法第八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上级要求,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每人700元。其中:(一)农民(含村改居和被征地农民转非农户籍人员,下同):1.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每人230元(村和社区可视集体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2.财政补助:乡镇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补助90元,县级以上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补助380元。(二)城镇居民(不含村改居和被征地农民转非农户籍人员,下同):1.个人缴费:每人230元。2.财政补助:县及以上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补助470元。(三)特殊人群缴费补助办法:1.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享受者、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及4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的父母、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个人应缴部分230元全部由县财政承担。2.农民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个人缴费225元,财政补助每人5元。3.持证残疾人(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享受者除外):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120元,县财政补助110元(其中残疾人保障金列支80元)。第九条&县财政设立“安吉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核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财政补助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至“安吉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安吉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专户”,专项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支出核算。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统筹资金收取办法:(一)各乡镇负责向参保居民收取个人缴费部分,并将收取的个人缴费款和乡镇财政补助款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安吉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二)各乡镇负责将参保名册(农民与城镇居民)分别造册,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三)2014年度个人缴费时间从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款征收工作开展起至日结束,逾期不得办理补办(除2014年度内新获得本县户籍的新生儿,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职工医保当年度中断人员外)、退保手续。(四)2014年度内新获得本县户籍的新生儿,可到县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人力社保所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时需缴纳当年度保险费(指个人缴费部分)。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90天,下同)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五)2014年度内新获得本县户籍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职工医保当年中断人员,可到县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人力社保所申请参保,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当年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按规定筹资标准(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全部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第十一条 &各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比例必须达到96%以上,被命名或正在创建“中国美丽乡村”的行政村参保率必须达到97%以上。&第四章& 补偿范围与标准第十二条 &参加县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住院统筹报销:1.凡在本县定点医疗单位、省市定点医疗单位和县外安吉县非定点医疗单位(属当地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住院医药费均属于县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为便于管理和资金的合理支出,鼓励参保者就近治疗,凡政策范围内可报销医药费用:乡镇卫生院住院按110%折算;县级医疗单位按100%折算;县外安吉县定点医疗单位按70%折算(湖州三院住院的精神病按100%折算);县外非安吉县定点医疗单位(属当地定点医疗单位)按50%折算,县外非安吉县定点医疗单位(属非当地定点医疗单位)不予报销。2.实行每次住院均执行同一个分段报销比例标准的报销政策,当年第二次及以后每次的住院医药费均按第一次住院时的分段报销比例从零起报。①普通人群:每次住院的医药费(扣除自负部分),经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500元以下部分报销25%;501元到15000元部分报销70%;1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0%。②城乡低保人员、14周岁以下儿童中确诊为白血病的患儿治疗白血病、14周岁以下儿童中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其每次住院的医药费扣除自负部分并经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500元以下部分报销40%;501元到15000元部分报销90%;1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100%。③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及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和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每次住院的医药费扣除自负部分经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500元以下部分报销30%;501元到15000元部分报销75%;1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5%。④重大疾病保障:将尿毒症、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14周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补偿比例在住院人群(低保除外)本条第①点和第③点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其中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14周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参照本办法第②点按城乡低保人员报销,不再重复提高报销比例。⑤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的范围为,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规定范围内的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重度精神病、白血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瘫痪、儿童孤独症、耐多药肺结核、肝硬化腹水、血友病等11类病种。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单位的门诊费用,在扣除自负部分后按照人群分类报销标准,给予当年相关门诊医药费累计后按住院医药费比例报销(但这些病种在非定点医院的门诊费用、外购药品及与该病种辅助治疗的医疗费不予报销)。11类特殊病种中,纳入国务院医改办试点20类重大疾病中的7类病种的门诊相关医药费用,参照本办法第④条重大疾病保障办法报销;未纳入20类病种的其他4类疾病仍然按本办法报销。⑥生育医药费定额补偿:凡在县内医院住院分娩的产妇,其分娩住院费每次定额报销800元,但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在县外医院住院分娩的不予报销。已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⑦交通事故(含电瓶车事故)、第三责任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医疗事务、工伤事故等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医药费先由保险公司或责任单位(人)赔付,扣除以上赔付后,余额按50%折算后再按普通人群报销比例给予报销;未得到保险公司或责任单位(人)赔付的,可报销医药费凭原始票据按50%折算后再按普通人群报销比例给予报销。该项医药费各类特殊人群也按普通人群报销比例报销,不享受优惠报销比例政策。参保居民若同时符合多项提高支付比例的,则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3.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2014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最高支付额为260000元。(二)门诊统筹报销:1.乡镇卫生院及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小额报销和中草药报销:凡在乡镇卫生院及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参保人,每次门诊扣除自负部分后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给予报销45%,一般诊疗费报销80%。2.县内县级医院门诊一般诊疗费报销80%,政策范围内门诊中草药费用给予40%的报销。3.门诊报销2014年度内封顶额为2000元。4.参保居民在县级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县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5年(暂行)版标准执行。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乙类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20%(如目录规定乙类自理比例高于20%的则按照目录规定执行)后,再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在县内未实施药品零差价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包括住院和普通门诊),按县级医院比例下降10%。第十五条& 违法犯罪、行凶斗殴、吸(服)毒、不孕治疗、性病治疗、非疾病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资金给付办法:(一)在本县境内各定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湖州市区定点医院住院给予统筹基金报销的,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在实施社会保障卡之前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在出院时当场结报。在实施社会保障卡后凭社会保障卡给予当场刷卡报销。到其他医院住院的,凭本年度内住院的有效票据(已参加各类商业保险的可用复印件报销,加盖保险单位公章)、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及时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一般设在当地卫生院)申报办理报销。经乡镇初审后,由业务经办人员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报销支付款由县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其结算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天内完成结算。(二)在乡镇卫生院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及县级医院中草药门诊的费用,实行统一信息化结报管理,在实施社会保障卡之前,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给予当场报销,在实施社会保障卡后凭社会保障卡给予当场刷卡报销。(三)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需由患者持定点医院有效门诊发票(发票为复印件的需由相关部门盖章)、门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费用清单及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到所在乡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申报。县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底一次性对本年度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报销,报销支付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其结算账户。第十七条& 在我县境内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单位的报销资金,先由医疗单位垫付,次月同县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县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九条&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实行总额预付的结算模式,具体办法按《安吉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方案》(安发经〔2013〕19号)文件执行。&第六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参与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如有违反规定给予补偿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责任,并责令追回或退还款项,不能追回的,由违规操作的经办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监管。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经办并轨后,有关管理办法及费用控制、稽核、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参照职工医保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乡镇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领导,积极完成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和缴费任务。乡镇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目标任务情况列入县政府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条&安吉县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县内有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梅溪分院、县三院、县中医院、县计生指导站妇保院、各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濮氏中医骨伤医院。湖州市区的有市一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九八医院、市中医院、市妇保院、湖州肛肠医院。杭州市区的有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浙医邵逸夫医院、浙江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保院、省儿保医院、省中医医院、杭州市传染病医院、解放军一一七医院、省立同德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限结核病专科),杭州市中医院(限肾病专科)。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政策自日起执行。安政发〔2012〕68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终止。&附件:安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附件安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张云威副组长:陈& 东(县政府)&&&&&& 施旭峰(县府办)吴有才(人力社保局) &&王一明(卫生局)成& 员:陈& 卫(发经委)&&&&&&胡秀义(公安局)王& 斌(教育局)&& &&&&徐& 渊(民政局)俞土良(财政局)& &&&&&&金云生(人力社保局)赵& 晖(卫生局)&&& &&&岳小才(计生局)邵& 喆(残& 联) &&&&&&程&琦(农& 办)刘利民(食药监局) &&&&&李孝良(审计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金云生任办公室主任(兼),丁峰平任办公室副主任。ED-001-&&&&&&&&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打印】&&&&【收藏】&&&&【推荐】&&&&【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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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术语
服务类指南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医疗保险处  日期: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07〕34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建立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目标:2007年在宝鸡、西安、咸阳、延安、榆林市启动试点,其中宝鸡、西安、咸阳三市为国家试点城市;延安、榆林两市为我省试点城市。200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使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覆盖全体城镇居民。通过试点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属地统筹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实行市级统筹,设区市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所辖市、县)实行统筹。全市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四)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具体缴费标准由试点城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有效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门诊紧急抢救、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补助。对个人和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单位对职工家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执行税收鼓励政策。
  参保居民,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对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城镇居民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人每年再按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拨付。
  对列入国家和我省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延安、榆林和杨凌示范区补助50%,西安、宝鸡、咸阳补助60%,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补助70%。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拨付。
  市、县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延安、榆林和杨凌示范区不低于50%,西安、宝鸡、咸阳不低于40%,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不低于3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六)保障水平和待遇享受。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实行分类保障,支付比例原则上住院高于门诊大病、老年人高于年轻人。统筹基金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按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参保学生儿童中患有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具体病种和标准由各试点城市确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积极探索门诊医疗费用补贴统筹方式。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七)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各地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经办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服务管理。充实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拓展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构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参与,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
  建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九)医疗服务管理。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和中医药的服务功能。加强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科学设置参保、缴费、就医、支付等工作流程,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直接结算,方便群众,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逐步探索实施协议确定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在城市社区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方便快捷、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所。加强大医院与社区医疗机构的联合与协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培养更多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其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将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
  四、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扩面力度,将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市(区)要尽快出台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困难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同步推进;鼓励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探索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总结评价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或提出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被列为2007年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宝鸡、西安、咸阳三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于10月份正式启动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五)明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政策。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规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落实补助等资金;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增加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特困居民的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宣传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探索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本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方案。要注意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做好城镇居民数量、结构、医疗保障现状、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数据的搜集、测算、统计和分析工作,为适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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