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东富鑫五金制品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司在哪里?产品好不好?

&&&&&&&&&&&&&&&&&我厂专业生产各种刀剪,以文具剪,厨房剪为主,,兼营各种时尚,&实用的礼品,&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以质取胜,&恪守诚信,&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成就.
最新产品供应公司名称:
公司所在地:
中国 广东 东莞市 清溪镇罗马工业区罗马路241号
公司电话:
公司邮编:
主营产品:
iphone4金属边框;iphone4s金属边框;iphone4;苹果保护框;艾库巴金属手机边框;iphone4金属手机边框;deff 小蛮腰金属手机套;blade韩版金属手机框;vapor4美版金属手机保护套;abee jacket金属手机套;ikuba蜘蛛王金属手机套;艾库巴小刺猬金属手机套;艾库巴超薄金属手机框系列;ipad支架系列;三星I9100金属手机框;CNC加工;iphone4金属手机套;iphone4s金属手机框;iphone4s金属框
何冬梅 女士
联系人手机:
&&(地区:广东省东莞市)
点击左边图标推广网站&&
东莞市万富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同类公司推荐
主营:cnc加工手机金属边框保护套
公司简介:1.深圳市中恒塑科技有限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化,并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成立于2000年,是稻田精密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总部设在东莞市塘厦镇。以“质量...
主营:手机壳,手机金属保护套,iphone金属边框
鸿峰五金电子专业生产手机金属保护套:(如:苹果,三星,索尼,诺基亚,HTC,等等各种手机)。从产品的开发到模具设计、制造,冲压加工,CNC加工,喷砂,拉丝,抛光,氧化,高光,镭雕,背胶,贴绒布,包装出货,一...
主营:苹果金属边框,三星金属边框,钢化玻璃膜,手
东莞市新加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为综合实体公司,主要生产手机铝合金金属边框、塑胶边框,强光LED手电筒航空铝合金外壳,内部铝灯杯及强光手电筒、自行车前车灯、迷你不锈钢手电筒成品。公司拥有一支专业...
最新工程机械行业公司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东莞市万富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润捷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万富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村罗马路241号。法定代表人:何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井刚,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润捷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村清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一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孟中,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东莞市万富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富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润捷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捷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万富鑫公司于日、日、1月9日分别向润捷公司购买六桶200L/桶润滑油(品牌:乳化油德国RJRWE3018),每桶单价2600元,共计货款15600.00元,约定月结30天。月结期到(润捷公司开具了正式发票送万富鑫公司)后,万富鑫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润捷公司请求判令:1.由万富鑫公司支付货款1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万富鑫公司承担。万富鑫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润捷公司所提供产品不符合采购单约定,采购单约定产品是德国进口润滑油,但润捷公司所提供的不但不是德国进口润滑油,而且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万富鑫公司的员工出现头晕、皮肤过敏,生产产品不良,导致大量客户退货,对万富鑫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采购单第五项约定,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无铅及ROHS标准,且提供符合该标准的化验报告以及相关材料,润捷公司没有提供相关化验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提供产品进口的报关手续以及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书。基于上述理由,万富鑫公司认为无需支付润捷公司的货款。万富鑫公司反诉称:万富鑫公司向润捷公司购买的上述润滑油,并非原装进口产品,而是三无产品。润捷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进口证明材料及产品的成分、用途等相关产品说明书。由于润捷公司所交付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使万富鑫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具体如下:1.乳化油在加工过程中润滑性不够,使生产设备保护盖变形,活动部位受损,并使机台严重受损,并经常导致粘刀和断刀;2.因该润滑油的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表面的光洁度,生产出大量次品并导致很多客户退货;3.因该润滑油容易变质发臭致使万富鑫公司很多员工出现头晕、皮肤过敏等身体不适现象。因此,万富鑫公司请求判令:1.由润捷公司赔偿万富鑫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润捷公司承担。润捷公司对万富鑫公司的反诉辩称:2013年2月左右,万富鑫公司曾告知润捷公司因产品发臭而中止使用润捷公司的产品,但润捷公司已在交易前告知对方,该产品不能在机器里停留太久,需循环使用,在机器内处于静止状态不能超过四天,该产品的使用可对机器起到冷却润滑作用,使用时需兑水才能使用,兑水比例根据工艺和产品材质比例都不一样。万富鑫公司应支付货款,润捷公司无须作出赔偿。原审法院查明:万富鑫公司与润捷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万富鑫公司分别于日、12月30日以及日向润捷公司传真三份采购订单,订购德国RJWE3018乳化油、润滑油共计6桶。该采购订单约定货物每桶价格为2600元,付款方式为月结三十天,订单条款第5条约定“所有无铅及ROHS规格物料,卖方须提供符合规格要求的化验报告及买方或卖方提出的物料证明书,所有卖方提供的无铅物料有害物质超出ROHS标准,造成买方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润捷公司接到上述三份采购订单后,分别于日、日以及日向万富鑫公司送达6桶德国RJWE3018乳化油。日,润捷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2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于次日送达万富鑫公司。2013年4月,润捷公司以万富鑫公司未支付上述货物货款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万富鑫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提出反诉,请求润捷公司赔偿上述货物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32000元。诉讼过程中,双方主要对润捷公司提供的6桶乳化油(润滑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万富鑫公司主张,采购订单条款第5条约定“所有无铅及ROHS规格物料,卖方须提供符合规格要求的化验报告及买方或卖方提出的物料证明书,所有卖方提供的无铅物料因有害物质超出ROHS标准,造成买方的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而润捷公司在送达涉案货物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三无产品。且万富鑫公司有37台机器使用了润捷公司提供的润滑油,均出现润滑油有异味、润滑性不够的质量问题,导致生产设备保护盖变形、损坏,生产产品光鲜度达不到客户要求,员工出现头晕、过敏等情形,给万富鑫公司造成了损失。万富鑫公司曾经在发现上述问题后通知润捷公司处理,润捷公司于日派员前往万富鑫公司查看后,并未予以解决。为证明上述主张,万富鑫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来访登记表、照片、送货单、采购订单等证据。润捷公司认为万富鑫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润捷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润捷公司主张,在送达润滑油后,确实接到万富鑫公司采购的电话称有一台机器的润滑油发臭,润捷公司派员查看,因万富鑫公司使用润捷公司的润滑油的机器有五六台,而只有一台有此现象,故润捷公司不能确定是使用润捷公司的润滑油而导致发臭。润捷公司当时同意就针对此台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万富鑫公司40公斤润滑原液,但万富鑫公司要求全部货款打五折,双方没有协商一致。润捷公司经过工商局登记,提供给万富鑫公司的润滑油商标经过注册,且产品均经过检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润捷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润捷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RJ工业授权书、RJWE3018乳化油物质成分表、RJWE3018乳化油出厂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SGS测试报告原件等证据。万富鑫公司对润捷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复印件部分的证据不予确认,并且出厂检验报告是润捷公司自行制作。SGS测试报告是润捷公司委托第三方鉴定,没有经过法院而单方委托,且此份证据是在诉讼中形成,检验产品与案涉的货物无关,同时该份测试报告仅为是否对人体有害进行测定,不能说明产品是否能够满足生产需要。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针对机械设备润滑油(乳化油、切削液)有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公司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等问题,向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调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函称:1.机械设备润滑油根据使用特性分为不同类别产品,部分产品具有执行标准;2.机械设备润滑油(含乳化油、切削液)不纳入全国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畴,无需取得相应资质实施生产。第一次庭审中,万富鑫公司申请对存放在其公司内的剩余润滑油进行质量鉴定,但在选定鉴定机构后,因万富鑫公司没有缴纳鉴定费而自行撤回了鉴定申请。以上事实,有润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发票签收回单、RJWE3018乳化油物质成分表、出厂检测报告、授权书(德文)、按照国家标准GB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两份)、广州德旭化工有限公司分析合格证书(司盘S-80)、三乙醇胺、消泡剂、植物油酸、石油黄损钠、油酸的证明、SGS报告,万富鑫公司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来访登记表、采购订单、送货单(退货)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自履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万富鑫公司于日、日、1月9日分别向润捷公司购买六桶200L/桶润滑油(品牌:乳化油德国RJRWE3018),每桶单价2600元,共计货款15600元,约定月结30天,润捷公司已经将上述货物送达万富鑫公司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润捷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万富鑫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首先,万富鑫公司主张润捷公司提供的润滑油(乳化油)并非德国进口,且润捷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向万富鑫公司“提供符合规格要求的化验报告及买方或卖方提出的物料证明书”。原审法院认为,采购订单上并无明确约定万富鑫公司采购的润滑油(乳化油)为原装德国进口,亦无证据证明润捷公司在缔约时向万富鑫公司承诺提供的润滑油(乳化油)为原装德国进口,而送货单上的品名与订购单的品名相符,万富鑫公司亦签收了涉案货物,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润捷公司已经按照订单约定提供了相应的货物。双方在《采购订单》的第5条约定了“所有无铅及ROHS规格物料,卖方须提供符合规格要求的化验报告及买方或卖方提出的物料证明书,所有卖方提供的无铅物料因有害物质超出ROHS标准,造成买方的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现并无证据证明润捷公司履行了该项义务,但是,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仅是一项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未履行并不当然表明其主义务也未依约履行。即,不当然表明润捷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万富鑫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是因为润捷公司提供货物所导致,而截至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另万富鑫公司在润捷公司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就接收了货物并投入使用,在日第一次向润捷公司购买润滑油之后,又于日、日分两次向润捷公司购买润滑油,应当认定为万富鑫公司对润捷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了初步的认可。其次,根据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函可知,目前我国机械设备润滑油(含乳化油、切削液)并不纳入全国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畴,无需取得相应资质实施生产。润捷公司是经过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工商,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润滑油,是国家认可的润滑油生产销售商,具备生产销售润滑油的基本资质。最后,润捷公司提供的润滑油万富鑫公司已经全部开封使用,润捷公司亦并不确认现存放在万富鑫公司内的半桶润滑油为润捷公司生产,且万富鑫公司因自行撤回鉴定申请,而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单凭“具有发臭现象”不足以证明案涉润滑油(乳化油)存在质量问题。综上,原审法院认为,现并无充足证据认定润捷公司提供给万富鑫公司的润滑油(乳化油)存在质量问题,万富鑫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反诉润捷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万富鑫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润捷公司支付货款15600元;二、驳回万富鑫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90元、反诉受理费300元,由万富鑫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万富鑫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万富鑫公司一审提交采购订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万富鑫公司的《刀具品质异常报告》,可以证明万富鑫公司使用案涉6桶润滑油导致:1.生产设备保护盖变形,活动部位受损,使机台严重受损;2.经常导致粘刀、断刀,生产的产品光鲜度达不到客户要求;3.案涉润滑油容易变质发臭,员工出现头晕、过敏,身体不适。庭审中润捷公司也确认万富鑫公司曾提出质量问题,且派人到万富鑫公司处理过。因此案涉润滑油存在质量问题是确定无疑的。其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润滑油是润捷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尽的义务,该义务不因买受人没有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而免除。且在交付时,万富鑫公司已经要求润捷公司按照采购订单第5条约定提供符合规格要求的化验报告及相关物料证明书,但润捷公司要求万富鑫公司先收货再补齐上述资料,万富鑫公司轻信了润捷公司而接受了货物,但这不能成为润捷公司不承担质量责任的依据。第三,由于润滑油要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出现问题,一般是一个月以上,所以万富鑫公司数次向润捷公司购买案涉货物期间,质量问题并未显现,万富鑫公司在日发现润滑油有发臭现象即通知润捷公司处理。二、润捷公司具备生产销售润滑油的资质,并不当然表明其生产的润滑油是合格的。三、原审判决认为单凭发臭现象不足以证明案涉润滑油存在质量问题不当。事实上,案涉润滑油已造成万富鑫公司前述的损失,且使用案涉油品的机器有37台,每台机器都存在相同问题。四、采购单和送货单上,对货物均明确标准“德国”,已表明产品为德国进口,没有歧义。润捷公司向万富鑫公司推销以及万富鑫公司下订单时,润捷公司都表示产品是德国原装进口,但润捷公司至今不能提供产品进口证明,其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万富鑫公司无需支付润捷公司货款15600元,判决润捷公司向万富鑫公司赔偿损失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润捷公司负担。润捷公司向本院答辩称:万富鑫公司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案经本院审理,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万富鑫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分析如下:万富鑫公司主张润捷公司交付的案涉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且存在质量问题。从案涉采购订单看,仅在货物品名中出现“德国”字样,该品名描述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双方约定万富鑫公司采购的案涉货物为原装德国进口产品,而润捷公司亦未确认其承诺向万富鑫公司提供原装德国进口的产品。同时,案涉采购订单第5条虽然约定润捷公司须提供有关产品证明材料的义务,但在案涉合同中,润捷公司交付案涉货物为其合同主义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万富鑫公司仅依据润捷公司未履行该附随义务则主张润捷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依据。另外,万富鑫公司主张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依法应由万富鑫公司举证予以证明,但万富鑫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这一事实,其亦未能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以及损失与案涉货物之间的关联性,故原审法院认定万富鑫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反诉润捷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万富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90元,由万富鑫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覃婴桃代理审判员  谢佳阳代理审判员  万思露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蔡裕权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国富鑫矿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