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投诉撤案申请书有什么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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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回应淘宝投诉:暂未收到投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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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投诉主题:邵东县公安局违法撤案邵阳市公安局予以维持
标签:邵阳&&邵阳市公安局邵东县公安局
&& &&&《湖南日报》投诉直通车:
&&&&为法治湖南喝彩!
&&&&朱镕基总理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评价: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
&&&&我于日向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以刘东平涉嫌“骗取贷款罪”和刘明生、谢国雄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报案。现邵东县公安局对湖南省邵东县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刘明生、谢国雄违法撤案,刘东平取保候审,没有及时移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曾以《请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法释》分别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报告》、五次向湖南省公安厅投诉、三次向邵阳市公安局、十次以上向邵东县公安局、三次向湖南《红网》百姓呼声、两次向湖南《华声在线》、两次向湖南日报《投诉直通车》投诉、申诉,反映邵阳市公安局、邵东县公安局不作为、乱作为。邵东县公安局“案审会”根据“邵东县工行内部文件”认定为“不良贷款”而不是“贷款损失”而撤案,邵阳市公安局予以维持。邵阳市公安局、邵东县公安局对于我所反映的“无法定理由违法撤案”问题,采取的是敷衍应付,并不是以事实和法律去解决根本问题,没有对“违法撤案”作出合理的、公正的答复。
&&&&基本情况:本人并没有向工行贷款一分钱。日天宇山庄刘东平和李铁生找到正在医院上班的我,说他们公司急需向银行贷款,银行要他们找一个信誉度好、有单位的人作为信用贷款。在他们的陪同下,我利用十分钟时间打的去工行,在空白的《借款合同》、《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个人消费贷款面谈记录》、《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上签了几个名字,就回单位上班了。因邵东县司法局公证处不同意公正和本人妻子不同意,于是及时告知刘东平和李铁生两人,放弃以我的名义贷款。事后多次问刘东平,他都说:“放心,没有以你的名义贷款了!”直到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开庭才知道刘东平等假冒我的名义向工行贷款40万元,我被邵东工行告上法庭。本案历经邵东县人民法院听证、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发回再审、重新裁定、四个合议庭、四次审判委员会、60余名法官,至今尚未了结长达六年“马拉松”式的民事诉讼?
&&&&日由贺秋吾()等10名邵阳市人大代表向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建议书》,日在邵阳市政法委书记鞠晓阳批复:“请市中院依事实证据,严格依法处理。”并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日我向邵东县公安局报案。本案转化为刑事案件。
&&&&在市县各级部门的介入下,邵东县公安局对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刘明生、谢国雄立案后没有法律依据违法撤案。
&&&&一、刘明生、谢国雄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A:犯罪主体:刘明生、谢国雄系银行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
&&&&B:犯罪的主观方面:刘明生、谢国雄在贷款业务中以贷谋私,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调查、评估、审查等职责。涉嫌接受贿赂物品和现金数万元。有天宇山庄原董事长罗&&昱()、天宇山庄原董事会成员李铁生()证词(邵东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有据可查)。李铁生与刘东平向邵东县工行有关人员送去6部手机和现金数万元,刘明生小孩2004年12月在长沙住院期间送去现金6000元。
&&&&C:犯罪的客体: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刘明生、谢国雄没有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刘明生、谢国雄犯罪事实存在。违法发放贷款275万元,至今尚有179.6万元没有追回。
&&&&D:犯罪的客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没有超过追诉时效(10年)。本案的最高刑是五年以下,包括了五年,那么追诉时效要经过十年。
&&&&《刑法》修正案(四):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刑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二、邵东县公安局无法定理由撤案,邵阳市公安局无法定理由予以维持。&&&&
&&&&2011年6月3日邵东县公安局居然采纳2011年6月1日邵东县工商银行内部文件的认定作为法律依据,违法撤销案件,邵东县工商银行涉嫌单位庇护犯罪。2011年6月10日宁耕耘依法分别向邵东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申诉,没有纠正违法撤销案件。
&&&&三、邵东县公安局撤案适用法律错误。
&&&&A、邵东县公安局不能依据2009公安部公经[号批复文件。依据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发生在2004年12月,公安机关办案应适用2004年前的法律法规。而邵东县公安局仅仅采纳银行文件作为撤案理由,是对法律的亵渎!是严重的“不作为”。应适用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个人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B、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不是国家法律规定。
&&&&银行不具有司法鉴定或认定的主体资格,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规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不能作为追诉是否犯罪的依据。邵东县公安局在日在《红网》《百姓呼声》回复:“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市分行给邵东县公安局复函的答复是:1、邵东支行日关于刘明生、谢国雄2004年发放罗&&昱、罗导灵、罗田保、刘东平、宁耕耘5人贷款及贷款形态性质的说明属实。2、邵东支行2004年12月向邵东天宇山庄原股东宁耕耘、刘东平等5人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我行正在依法追索过程中。邵阳市银监局给邵东县公安局复函的答复是:损失类贷款并不等于贷款已经损失。”这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贷款损失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经济上的概念。本案是因为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了损失,不是正常发放贷款而导致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与“贷款损失”不是同一概念。“不良贷款”是银行的正常发放的贷款。“贷款损失”完全是刘明生、谢国雄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规定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银行内部文件不能作为撤销案件的理由。工行发放贷款没有遵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对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后检查等贷款流程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是工行庇护犯罪分子,涉嫌单位犯罪,将民事责任强加于无辜的公民,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C、&“不良贷款与贷款损失不是同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何&&帆著《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刑法上的损失不同于银行账户处理分类中的不良贷款。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2页】无论是造成重大损失,还是特别造成重大损失,都不是以法律上的观点判断,而是以经济上的观点判断,即考察的不是金融机构是否丧失了财产(法律上的损害概念),而是从经济上、事实上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受到损失(经济上的损害概念)。
&&&&四、刘东平涉嫌“骗取贷款罪”。
&&&&A、刘东平虚构贷款项目、伪造贷款资料、私刻“石株桥乡政府、两市镇居委会”公章、提供伪造《申请贷款报告》、伪造身份证、冒充他人银行开户、冒充他人领取银行信用卡、银行转账单上的确认假冒签名、《借款借据》假冒签名、银行转账确认假冒签名、银行还款单假冒签名、向工行工作人员行贿数万元和物品、骗取贷款275万元。
&&&&B、邵东县公安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我于日报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是我于2011年4月15日向湖南省公安厅投诉及邵阳市公安局《关于2011年全市公安机关第三次警务调查群众反映问题的通报》:“一、信访存在的问题:一群众反映其被人冒用他的名字在工商银行贷款四十万元,从报案到现在7个多月还没有立案侦查,对此很不满。”邵东县公安局才于日对刘东平予以立案。日刑事拘留,日取保候审。
&&&&C、邵东县公安局没有及时将刘东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人多次向邵东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询问,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五、本人是否天宇山庄股东及贷款资料签名问题。
&&&&A、本人是否天宇山庄股东。是否股东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我不是天宇山庄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股东无需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任何连带或按份责任。
&&&&B、贷款资料签名问题。
&&&&本人只在空白的《借款合同》、《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个人消费贷款面谈记录》、《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上签了几个名字,其他的都是假冒签名。包括虚构贷款项目、伪造贷款资料、申请贷款报告、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两市镇居委会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率、贷款用途、抵押方式)、银行开户申请书、领取金卡和签名、妻子身份证、抵押签名、借款借据、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个人消费面谈记录、转账、还款、我都不知情。
&&&&C、以“宁耕耘”名义的40万元贷款,伪造证据如下:
&&&1、日《申请贷款报告》——李铁生证明为其所写;&&&&&
&&&&2、日《两市镇胜利街居委会证明》——李铁生证明为其所写;
&&&&3、日《理财金账户开户申请书》不是我填写及签名——假冒填写和签名;
&&&&4、日金卡——假冒领取和签名;
&&&&5、本人及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妻子头像不知是谁)——系伪造头像;
&&&&6、日《借款借据》签名假冒签名(湖南大学司法鉴定结论:非宁耕耘书写形成)——假冒签名;
&&&&7、日转入“宁耕耘”账户40万元的确认签名——假冒签名;&&
&&&&8、日由“宁耕耘”账户40万元转出到刘东平账户的确认签名——假冒签名;
9、还款3.8万元本息和签名确认——假冒签名;
10、日抵押财产共有人承诺:妻子“签名”——假冒签名;
11、日《借款合同》除签名,所有内容都由刘明生填写——假冒填写;
&&&&12、日《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除签名,其余内容规定有客户填写的都由刘明生填写——假冒填写;
&&&&13、日《个人消费贷款面谈记录》根本不存在,除签名,其余内容都由刘明生填写,此前我根本不认识刘明生,更没有进行过任何谈话——刘明生伪造证据;
&&&&14、日《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除签名,其余都由刘明生填写——假冒填写。
&&&&以上伪造证据有李铁生证词、工行贷款档案资料、邵东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立案案卷和邵阳市中院民事案卷。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我从2005年11月8日起,分别向邵东县法院姚建军院长、邵东人民检察院陈青云检察长、邵东公安局朱甲云局长、邵东县委周国利书记、邵东人民政府艾方毅县长、邵东人大常委会刘细云主任、邵东政法委周&&平书记、邵阳市公安局李晓葵局长、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胡&&波检察长、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正胜院长、邵阳市政法委鞠晓阳书记、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彭亚雄主任、邵阳市委童名谦书记、邵阳市人民政府郭光文市长、湖南省省委、省人大主任周&&强书记、湖南省公安厅刘力伟厅长申诉、上访,至今没有得到明确、公正的答复。
&&&&违法发放贷款罪不仅破坏了金融活动中应有的规范,而且是对国家信贷管理制度的严重侵害,给国家、金融机构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为此,本人强烈请求《投诉直通车》对邵东县公安局对邵东工行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撤案、邵阳市公安局予以维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督未予以回复进行揭露和抨击,对涉嫌犯罪的刘明生、谢国雄重新立案侦查,绳之以法,对涉嫌犯罪的刘东平及时移送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期盼公平正义!
&&&&&&&&&&&&&&&&&&&&&&&&&&&&&&&&&投诉人:宁耕耘&&&&&&&&&&&&&&&&&&
&&&&&&&&&&&&手&&机:
&2011年<span style="mso-spacerun:'yes';color:#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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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便捷投诉  【案情】
  浙江梅泰克诺公司系“BREMET”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2009年初,该公司发现上海某物流公司使用伪造的浙江梅泰克诺公司印章制作“制造商授权书”,假冒“BREMET”商标大量生产、组装、销售滑升门,造成该公司重大损失。该公司为此于2009年4月向上海市某区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某物流公司涉嫌侵犯“BREMET”商标专用权,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遂于2009年11月将该案移送区工商局。同月17日区工商局就物流公司涉嫌侵犯“BREMET”商标专用权一事立案调查。2010年1月浙江梅泰克诺公司亦就某物流公司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一事向区工商局进行行政投诉,并提供相关材料。2010年9月,区工商局书面通知浙江梅泰克诺公司,认为“本案当事人物流公司生产、销售的自动滑升门商品与投诉人主张权利的‘BREME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金属门板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物流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决定撤案。”浙江梅泰克诺公司认为,区工商局有关“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在通知中没有告知浙江梅泰克诺公司不服撤案决定的救济途径和起诉期限,遂诉至区法院,请求撤销区工商局作出的撤案决定,并判决区工商局对某物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分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对于区工商局作出的撤案决定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系由公安机关移送工商机关处理的案件,工商机关对该案件立案审查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投诉,故所作的撤案决定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性行为,只引起案件撤销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审理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移送的案件本身就是基于当事人就他人涉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出的控诉,当事人的具体诉求在该移送的案件中得以体现。撤案决定是商标侵权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其法律效果实质上等同于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直接影响,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在于:
  第一,工商机关处理的案件实质上承载了当事人有关商标维权的诉求。本案因浙江梅泰克诺公司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而引发,尽管这一纠纷最初是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公安机关并未作出实体上的裁决,而是将该纠纷移送工商机关,工商机关据此立案审查。因此,工商机关处理的案件正是浙江梅泰克诺公司因物流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而提出的控告,反映了该公司维护商标权的诉求。况且,浙江梅泰克诺公司亦向工商机关进行了行政投诉。基于“一案不可两诉”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就相同事项再行投诉,工商机关不可能对此另行立案;也不可能在作出撤案决定后再次作出处理。如果不受理浙江梅泰克诺公司就该案提出的司法审查请求,该公司将丧失相应的行政和司法救济路径(不包括民事诉讼渠道),有违权利救济全面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第二,撤案决定是工商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负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定职责;对于侵权行为人,工商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侵权工具以及罚款等处理决定。但对于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工商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商标法没有规定。对此,依据200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因商标侵权引发的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经调查终结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认为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认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上述规定表明,本案的撤案决定(亦即上述程序规定中的销案)在性质上与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相同,是工商机关在本案调查终结后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
  第三,这种处理决定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单方面的意志,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法律权利,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根据前述程序规定,销案是根据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情形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上,从载体的内容来看,书面通知明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海快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决定撤案”,这就意味着工商机关对浙江梅泰克诺公司诉求商标维权的特定事项已经作出了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处理决定。该决定不仅仅在形式上引起了公安移送案件的注销,更在实质上宣告了侵权行为不成立的调查结论。换言之,某物流公司涉嫌侵权的行为可以继续实施。因此,撤案行为并非纯粹的程序行为,已经足以对浙江梅泰克诺公司独占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产生实际影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对“请求对江华工商局‘最牛’副局长宋玉华进行调查”的复函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接到贵报(站)12月5日发来的群众投诉调查函《请求对江华工商局“最牛”副局长宋玉华进行调查的报告》(函调字第0001958号)收悉。我县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反映报告中1-5项内容曾在日的湖南红网、日的红网论坛和永州新闻网反映,江华工商局分别于日向湖南红网、日向永州市委宣传部、日向永州市工商局作了回复。现将此次调查核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破格提拔”核实情况:一是宋玉华工作完成情况。宋玉华2001年至2005年在公平交易分局任职期间,除2004年未完成县工商局分配的任务外,其余4年都超额完成了县工商局分配的任务,并不是发帖人所讲的“有三年未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二是车辆“丢失”一事。2003年1月中旬的一天,原主管副局长王德胜安排宋玉华开公平交易分局的车(“长安之星”湘M51030,价值64700元)送他和原曾涛副局长等人到回龙圩工商分局交流学习。当晚回到江华时已是第二天的凌晨2点多钟,因局机关正在建办公大楼无法停车,宋玉华只好将车停在自家大门口。早上起来后发现车辆被盗,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时任李俊斌局长和其他领导进行了汇报。日,经县工商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公平交易分局赔偿被盗车辆损失12000元,12月31日公平交易分局将赔款如数交县工商局财基股。宋玉华于2005年12月被提拔为副局长,是基于宋玉华同志在公平交易分局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经组织程序考察后决定的。
二、关于“敢于打假售假”核实情况:一是宋和其妻子王XX倒卖劣质肥料一事。宋玉华妻子王XX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从粮食部门下岗,为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谋职业,先后从事过粮食、服装生意。2006年初期王XX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农资销售公司,在公司里主要是从事售货员的工作。公司所销售的农资产品都是从正规的生产企业购进,销售出的农资产品实行质量跟踪,多年来从没有受到农户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过,反而得到了广大农户对公司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公司诚实信用的赞扬与认可。对于执法部门在监管中抽样检测化肥品种质量的问题,农资销售公司始终保持积极支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王XX从来也没有因宋玉华是工商局副局长的原因,刁难过执法部门的工作,执法部门也没有因为宋玉华是工商局副局长而特殊照顾过这家公司,更不存在长期倒卖劣质肥料的事。王XX因宋玉华2010年3月从江永县工商局调回江华县工商局工作,考虑到宋分管执法工作,为了避免别人的误会,于2010年6月从农资公司退出股份。二是分支机构不能立案问题。2010年4月,县工商局对永州田丰公司某分公司销售的某品种肥料进行抽检,检验机构于日出具了所送肥料品种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申请复检期过后,办案机构呈报主管法制的宋玉华副局长进行立案审批,宋玉华副局长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故没有立即同意立案。事后,办案机构向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反映了此事,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也就没有再继续追问结果,甚至都没有向2010年年底上任的新局长反映此事,导致这一案源较长时间被忽略。因此,此事仅仅是宋玉华副局长发表了个人观点后,办案机构没有通过有效途径继续追问结果而导致的一个事件而已,并不是发帖人“我局主管法制的副局长宋玉华以工商部门不能查处分支机构为由不同意立案拒绝在立案表上签字,导致该案至今无法立案,现在这些检验报告变成废纸了”所认为的那样——只要主管法制的副局长不同意立案,案件就无法立案查处。而且,日《江华工商局发现的这些农资和食品案件怎么可以不了了之?》贴子在湖南红网发出后,县工商局党组给予了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没有及时立案查处的该案,重新进行立案查处,以做到对销售假劣质农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决不留情。
三、关于“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核实情况:
2010年6月份由永州市工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全市各县流通领域食品进行抽检,7月份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将检测出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邮寄各县工商局。因人事和职能变动,原办案单位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新办案单位企管股承办。企管股于日对这两件案子进行立案,县工商局法规股对这两件超时案件立案当即提出反对意见,后经蒋福钧局长同意,法制机构才进行立案备案。事后企管股8月中旬提出要求延期办结这两件案件,县工商局先后召开了三次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讨论,会上宋玉华副局长对此提出了个人意见。他认为这两件案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但程序违法,应当撤销案件,对办案单位追究责任。理由有两点,一是立案超期、发现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办案单位收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当即时送达当事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起动立案程序,并对涉嫌不合格食品采取查封或扣押的强制措施。而办案机构在2010年7月份收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8月份送达给当事人的,在2011年4月立案,在此期间当事人已将不合格食品销售一空,这样办案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二是企管股在2011年4月经蒋福钧局长同意批准立案,但对这两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案件直到8月份都不能结案,还要求延期显然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事实上该两案经其他与会人员同意得以延期,并已处罚到位。因此,此事仅是宋玉华副局长发表了个人对案件的看法,并保留了自己的意见,并非发帖人认为的“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四、关于“视法律为儿戏”核实情况:无照经营农药的行为,并不是一概而论的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只有经营的农药是属《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如果不是《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品种,只能转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宋玉华正是依据该规定来要求办案机构查处的。
五、关于“大干事业”核实情况:江华工商局机关食堂大师傅变动较为频繁,2011年10月份因没有大师傅不得不将食堂关停了一个月,很快便于11月份予以恢复。在食堂关停期间确实将部分接待用餐安排在了宋玉华家人开办的酒店,但并没有将所有接待指定在该酒店,而且因其家人开办了酒店,经工商局党组研究,将本应由其行使的500元以内的在外就餐安排权收归到由局长直接行使,以避免产生误会。至于消费价格,酒店都是明码实价的,并非针对江华工商局特意抬高,完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
六、关于“滥用职权,公车私用”核实情况:关于省工商局配给江华工商局的执法办案车湘M52530和湘M51326(应为湘M52316)去除工商标志,更改颜色的问题,是县工商局党组从便于工作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一是执法股室合并,不需要这么多执法车辆,二是这两台车子油耗大、车况差,不适合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三是非执法车辆增加也是为了抽调涔天河水库移民工作人员用车需要而在日的党组会上研究决定的;对于湘M51419和湘M50899车辆问题,因这两台车使用年限已到时间,且耗油、维修费用过高,县工商局多次上报省工商局处置审批,因省工商局冻结车辆编制一直未批复,所以这两台车一直放在工商局篮球场内,等待批复后再予以处置。
七、关于“使用特权,拉票请客”核实情况:由于市工商局党组的重视,为避免用人失察,任用适当,于日对江华工商局党组副书记人选进行群众基础调查,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为宋玉华和王坚,排名顺序是市工商局根据其任职时间(同级职务时间)排序的,因宋玉华任职时间在王坚之前,所以将宋玉华排在前面。至于在此次群众基础调查前,宋玉华和与会人员打招呼,请相关人同‘吃饭’一事,通过了解,没有发现宋玉华有打招呼拉票和吃请的现象。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友评论(共&3&条)
江华县政府包庇江华工商局大老虎的违法违纪行为,江华县政府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江华县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已经完全丧失,已经是无赖政府和流氓政府!江华县人民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也是一个知错能改的政府!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关于对“请求对江华工商局‘最牛’副局长宋玉华进行调查”的复函 》是在欺骗江华老百姓。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这个答复简直就是个诈骗老百姓,死人都不会相信这个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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