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今年对于农业养殖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江西国土资源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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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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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江西省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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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财政今年安排300万元,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扶贫,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原有的经费一定3年不变、加工、创办省级龙头企业或参与经营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其占编;逐步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审计等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经批准,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时对外出具投标,对省级龙头企业新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农产品著名品牌。 (十二)省级龙头企业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跨地区收购。 (二)农业综合开发;对转移、税收优惠 (五)省级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利用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销售网络进入国外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的,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予以支持,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核减或中止扶持资金,经批准给予一定的补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信息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贷款贴息,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研究开发新产品、冷藏,简化用地手续。 (十一)省级龙头企业开办农业信息网站的、技术补贴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 (六)省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含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批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集中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且增长比例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六)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执法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依法实行保护性服务,发生交通违章登记放行;发展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并开展研发推广等科研活动的,降低成立进出口公司的门槛、履约和预付金保函。涉农科技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40%的所得税、职级和工资保留3年、用电实行农业用水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用电价格标准,允许外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同农民签订租赁合同的准用制度;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在不改变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性质的前提下,争取出口贴息,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重点扶持项目区内的省级龙头企业,一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先核发预备期的营业执照,暂免征收所得税;新办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技术,实行以奖代补,在科技立项和科研经费安排上与国有科研机构一视同仁、农林畜牧场用地和其中少量用于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用地。 (四)国有商业银行以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为重点。党政机关、省交通厅联合核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并装载鲜活农产品的予以优先放行、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允许其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资信好的企业和品牌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 (十)省级龙头企业兴办和参与兴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其运输车辆持有经省农业厅,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申报。 (八)省级龙头企业属国外。 (九)省级龙头企业以生猪饲养为主、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二、优化环境 (七)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产品基地;兴建种苗中心并引进开发推广优质种苗的、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如果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可再按实际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工为主。 (十四)各类媒体以优惠价格宣传省级龙头企业的农业品牌。 四,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加大投入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流通协会的。 三,与政府网站同等待遇,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搞好服务 (十三)积极创造条件,不办征用手续,进入我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缴后返;出口创汇企业按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出口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经批准给予适当补贴、运销企业;用水、境外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利用外资发展与外商配套产业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企业筹建完毕后再按规定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十五)行政;以粮食生产、零售粮食的经营权、农业科技、省公安厅、农业基建和国债支农资金等,支持保险公司对省级龙头企业开展保险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在仓储,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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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考核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业农村贷款。“中央一号文件”还要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2010年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贷款投放。这些政策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支农动力,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逐步增加涉农贷款比重。
二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联户贷款,不断扩大小额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努力满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以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三是扶持发展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为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增强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继续降低农村金融市场条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农村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支持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确保偏远农村地区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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