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交社保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短信通知能不能在当地的劳动所取消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被辞退,如何要求补缴自己的社会保险_百度知道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被辞退,如何要求补缴自己的社会保险
情问下我怎么才能追回我的社保 ?,我要找什么机构追回?,通过哪些法律法规,日被医院辞退
找过劳动仲裁他们说社会保险不归他们帮我追回本人于日进入医院财务科工作
到现在都快1年了 我才想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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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断时起、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终止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休息休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抓紧时间去维护你的权益吧。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仲裁时效中止、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并说明理由。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变更,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六)法律,适用本法、工伤医疗费。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四)因工作时间,按以上几条法律规定;  (二)因订立。  你的时间不多了,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福利,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但是,并通知申请人,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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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具体,你与医院之间的事实劳动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医院得支付你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次月起的双倍工资,并且超过一年未与你签订合同的。如果一直以来都没有与你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的话,或者直接上法院诉讼那你可以走劳动监察途径啊
双倍工资,我都上了两年了 还能要求双倍工资么??能要多少个月的
从你入职的次月起计算双倍工资,一直到与你签订合同为止。
找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参照《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
请问下 如果找劳动监察部门
有实效限制么》因为到吧我辞退到现在都快一年了
可能已经过了时效。还是建议去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保局吧。
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回社保.
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祝你好运!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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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银行可代扣代缴“一老一小”医保费
来源:&&&&日期:
  日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一老一小”医保制度参保登记、缴费、报销等具体办法。从7月开始,本市一老一小医保工作将进入“医保信息登记阶段”。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医保登记在社保所和学校及托幼机构进行,参保人员根据自己情况选择登记地点。北京市社保中心的医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5日开始,各社保所将于7月下旬开始收取保费。老年人、散居婴幼儿及非在校生可以从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三家银行中选择一家代缴保费。在校生与入托婴幼儿保费由学校与托幼机构代收代缴。
  7月中旬
  到社保所可办理参保手续
  7月中旬,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或家属、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家长,按规定持本人户口簿原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缴费存折或银行卡、《申请表》、《个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3岁以下儿童除外,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
  三家银行
  代缴代扣医疗保险费
  老年人、散居婴幼儿及非在校生缴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主要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参保人员可自己缴纳,也可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先到北京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记卡)申领手续。在进行个人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报与代扣代缴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有关的信息。散居婴幼儿和非在校生的保费缴纳可在每年6月、7月、8月的25日于区县社保中心委托的相关银行集中代扣代缴。老年人的保费可在每年9月、10月、11月的25日到上述银行缴纳。
  对办理银行卡(折)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街道社保所可以现金形式收取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街道社保所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选择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少年儿童续保人员及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续保人员应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时间内,在选定存折内存入足够的金额,以确保扣款成功。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在校生与入托婴幼儿续保人员,可在每年6月1日至7月22日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方式可选择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老人和生病儿童
  优先领取医保手册
  在保费收取完毕后,社保中心将尽快发放医保手册。各区县社保中心将优先对无医疗保障老年人打印《就诊信息表》,街道社保所要在日前将医疗保险手册发到无医疗保障老年人手中,确保其10月1日起持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对已经缴费因病急需就医的学生儿童,区县社保中心也要优先打印《就诊信息表》,发放医疗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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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数字北京大厦南八层 传真: 客服中心电话: 京公网安备浙劳社老[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劳社老[号
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今明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范围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具体范围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的缴费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部分,实行统账结合的,除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的2%以外缴费部分。
失业保险:参加职工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费部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参加上述五大保险的“企业单位”具体范围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准。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
今明两年每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一个月内操作。2008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在12月份集中减征;2009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集中减征时间另行通知。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划入。
(四)部分参保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2008年11月底前已将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提前缴纳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集中减征的标准在2009年予以抵扣已缴纳的12月份的社保费用;原计划在2008年12月份缴纳当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减征1个月的社保费用。
(五)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六)集中减征当月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全额免缴。对因集中减征造成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省里给予调剂补助。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做细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不得自行其事,擅开政策口子,确保这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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