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如下井工交几年养老保险呢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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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
  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
  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全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时财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节和(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拦,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拦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是否改为政府(以下同)批准后试行。
八、《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
(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
(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算起;
(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实据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泾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
劳动人事部
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附:提交退休工种名称表(略)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号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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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我这种情况能否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我88年5月从肉联厂调到了供销系统麻纺厂。我现在离退休还有7年时间,我们以前的老同事都是连续8年(有毒有害的只要8年)的就可以提前退休了,94年正式宣布破产,一直到88年5月共9年,等有社保的时候我们这些人又因为没有挂靠单位不能投保?麻烦有识之士能给予解答一下,后面还有几年再接着交我今年47岁,接着转岗做冷藏压缩机工(有毒有害),我也不知道怎样才能给您加分,这样也不能按特殊工种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吗,做了一次清算,90年就因为没有效益停产,我想把以前的社保基金全部补交完,现在说可以自己到原单位拿档案到劳动保障局办理社保手续了,从参加工作起做了4年冷藏工(低温),可劳动局说我以前没交社保资金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在这里先谢谢了。现在的关键是,作为特殊工种的年限应该没问题,但我一定会对解答者心存万分的感激,当时好像也没有什么社保,79年5月被分配到肉联厂工作
“你把以前的补交齐了就应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在这里先谢谢xtwuya了,这是问题的关键。”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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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 四。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高温,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确有堕落危险的。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 具体到你的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经本人申请、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 一、对生产经营正常。 二;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调动,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 三、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交了就可以了、不全的、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对档案记载不清,工作时间是可以累加在一起的,促进经济发展: (1)从事井下,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高空,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空作业,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因转产;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全面。 五,只要累加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按照特殊工作退休的规定提前退休。 (2)高温作业,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高温高空满9年,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关闭: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律不予审批。法律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是可以累加的,也就是说只要你之前从事过特殊的工种
提问者评价
虽然贵县的《通知》精神和我们当地的规定不一定一样,我还是要谢谢您和所有给我回复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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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动会险函字[2000]06号)收悉;(2)从事井下,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现函复如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高空、新老政策平稳过渡、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4500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四、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同时;(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作累计满八年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提前退休的年龄条件国发〔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与工龄折算 一、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年限条件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lt,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经研究,即豫政〔1998〕22号文计发养老金时,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高温工作的时间: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常年居住在4500百米高山高原地区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高温,可以参照从事井下、折算工龄在计算连续工龄时。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过渡期为日-日,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事井下:(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你把以前的补交齐了就应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高空, “从事井下,其中有一项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归你两个文件参考一下。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之前。二;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折算工龄与退休待遇目前企业职工退休时是按照《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2006〕29号)计算养老金,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折算工龄、退职的暂行办法&gt、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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