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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逾期还款利息计付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中原区法院 李建丽 钟青&&发布时间: 08:54:31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案件中一类数量较多的纠纷,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对逾期还款的利息计付问题有不同的意见。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对几种意见进行了一定的权衡比较,现将个人的看法作一陈述,敬请指正。
  一、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指出的是,这里的法人特指非金融法人,不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而经营存贷款业务的法人。民间借贷主体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其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和非金融法人;二是 其主体至少应有一方为自然人,因为非金融法人之间一般不得拆借资金;三是非金融法人即使可以与自然人发生借贷关系,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或社会集资等。如果当事人超越这个主体范围的限制而实施借贷行为,要么不属民间借贷,要么其借贷行为无效。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代理、责任等都适用于民间借贷。此外,《民法通则》第90条和第108条涉及了民间借贷。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第十二章的“借款合同”适用于民间借贷。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包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民法通则意见》)以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另有意见认为还应当包括《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三、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计付
  利息,对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说,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且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不同,不一定都必须有利息,是否支付利息及利息的高低,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当然,若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这样,民间借贷就有有息与无息之分。有息借贷存在逾期利息的计付问题,而无息借贷在借款期限内,或者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贷款人催告的期限届满前,借款人不支付利息,但是,逾期或者催告的期限届满后,贷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根据《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应予准许,这样,无息借贷亦存在逾期还款的利息支付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计付大致有三种意见:
  (1)不予保护;(2)比照约定期间内的约定利率(前提是该利率不超过法定范围)计算;(3)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在后两种做法中,如果借款方一直未支付利息,关于计息的基数又有两种标准:(1)以借贷发生时的本金为基数;(2)以借贷约定期间届满时的本息合计为基数。以上种种孰是孰非,详述如下。
  不予保护说认为对逾期利率既然未约定,应视为无利息,对利息要求,不应给予司法保护。这似乎与合同的严守原则及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是一致的。但严守原则对于一方已经违约的相对人而言是没有意义的,且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地适用第211条,又显失公平,因为约定期间内,双方曾有约定利率,由于借方违约而致逾期,将这样的“无约定”视为贷方不要求利息显然是不公平的。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从道义上讲,这样做无疑是在纵容这种严重破坏市场信用秩序的行为(我国的这种状况尤为人所担忧);从法律上看,《合同法》第207条明确规定了未按约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该法第113条规定,违约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利益既指依合同实际可取得的利益,更是指一种预期利益即可能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在借贷关系中,贷方按约给付贷款后在约定期间届满后的本息,应是其依合同应得的直接利益,而因借方违约而致的逾期利息,则应理解为贷方预期的可得利益,这两种利益均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那么是否就应依约定期间内的约定利率来计息呢?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设想一下当初约定利率的背景,这种利率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借期与资金的使用风险等因素而确定的,这个利率可能很高,也可能很低。而在逾期利率的确定上,上述几种特定的因素显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般而言,相对人的信用降低了,偿还能力也下降了,借期更是届满了,再按原来的利率计息,显然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换言之,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在实践中,也会带来如下两种弊端:第一,如果原利率较高,虽然可被视为一种对违约人的惩罚,但这种惩罚一方面缺少法律上的依据,我国法律一般是不认可惩罚性赔偿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借方的还款能力所限而难以实现;第二,如果原利率较低,则一方面如前文所述,放纵了违约,另一方面也使贷方的损失处于继续扩大的状态。
  现在只有银行利率说了,唯一的结果当然有最充分的理由。首先要回答的是这个利率是从何而来。在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学家们发明了一种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寻找一个能够反映整体水准的平均标准。例如在确定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损失时, 参照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运用这个方法,现在的问题是为逾期利率确定一个社会平均值。再看国家的银行利率,在我国,银行利率是由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内国家政治、经济的整体情况及发展需要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它最能反映这个时期的经济运行状况和市场中货币资金的平均增值能力,虽然其中也有一定的宏观调控因素,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它主要还是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的整体要求。因此,如果在社会总货币资金的流动中,存在着一个平均增值率的话,国家银行利率应是最贴近这个值的标准。而且,从司法成本与效率的角度看,得到和运用这个标准,都是相当简便的事。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借款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可否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呢?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并未将这种计息方法局限于借款期间,这个疑问来自于我们在司法过程中,人为地缩小了它的适用范围;从实质上看,处于诉讼的借贷纠纷,争议的主要方面就是利率,而且主要是逾期利率,因为约定不明一般源于“字迹不清”或“不同理解”以及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从常理以及数量上看,前两种情况的发生机率相对后者要小得多。这一点与该条规定是完全相符的,其立法原意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利率说解决问题,不但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
  最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计息的基数。首先还是要回到《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预期的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逾期利息是这种预期利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在借贷合同订立时,借款方的合理、正常的预见应是按时还本付息,若静止在约定期间届满的这一刻,贷方的预期利益应是借款本息总额。同理,逾期之后,其利息的计算则应以这个本息总额为基数。
  反过来看,若以借款时的本金来计息会推出什么样的结论呢?在同样的一笔借款到期后,可以假设这样的两种情形:一人归还了本息,又以银行利率将本息借回;另一人则拒不归还。显然前者是一种守法行为,而后者则反之,但是若以本金计算逾期利息,后者所付的利息总额却要比前者要少。法的作用之一便是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如果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可以降低成本,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以本息总额计息似有“复利”之嫌,其实不然。《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5条与《合同法》第200条所规定的“复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借款期满前(一般是在借款之时)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在约定期间内多次计息时的所谓“利滚利”,而逾期利息的计算是基于约定期满后,一次性的计息,不存在“复利”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用一个公式来回答本文的标题所问:未约定利率的逾期利息=到期后的本(息)总额×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逾期时间。
责任编辑:中原区法院 李建丽 钟青信用卡多次逾期未还款可以借房贷吗?不能借怎么办?_百度知道
信用卡多次逾期未还款可以借房贷吗?不能借怎么办?
怎么操作,不超过100元,金额很小?如果不行,可以找父母贷款的话。现在想按揭买房,不知道能借不我有7次信用卡逾期未还款
提问者采纳
我是银行职员,那么还款期不能超过退休年龄.,没有问题的2,且您父母必须还在工作,如果没有,只能贷款人就是您父母,并且都已还上,您非要贷的话您好1, 即您40岁贷款。如果要父母贷款.收入稳定 贷款期后必须未超退休年龄.,即15年 操作的话让他们本人去贷款就行了PS,其实没这必要, 那您还可以申请贷款..。不知道您逾期超过3个月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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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可以给你介绍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很不错的,你可以去银率网房贷频道在线向专家提问。一般来说在银行电话催款两次或预期三个月时间才会影响信用。不知道你逾期了多长时间。我也不清楚具体的贷款操作流程。要是不放心的话你可以去银行查一下征信预期两三天是不会影响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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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还款日前,未还清当前应还金额,会产生相应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当期未还金额的0.05%按日收取。
比如10月你要还10000元,但是10月10日之前仅还了5000元,在 10月14日还款时,会产生逾期利息10元(公式:5000元&0.05%&4天)。
总的来说,逾期收费也非常低,以目前花呗额定在3000元、6000元来算,需要支付的逾期利息也很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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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先生在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借用邱先生的身份向银行按揭贷款买车。后邱先生从公司离职,但当他自己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其银行信用记录为不良,经调查得知系被告公司未按时偿还车贷所致。邱先生将原来所在单位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名誉,并原告赔礼道歉以及给付违约金18000元。&&&&邱先生诉称,日,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自己签定《合作购买汽车协议书》,约定公司以邱先生的名义出资购买”时代骄子”汽车一辆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由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购买后,汽车的实际所有权、使用权等由被告享有, 邱先生仅以名义所有人的身份协助被告办理汽车年审、保险等手续,《协议》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除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协议涉及车价款10%的违约金。&&&&2006年,邱先生离开了被告公司,被告结清该车贷款后,邱先生将该车过户到被告名下。2008年10月, 邱先生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以信用不良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贷款申请。日, 邱先生从银行打印自己的信用报告时才发现,银行不向原告发放贷款是由于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不按时偿还车贷所致,被告逾期期数共计11期。&&&&原告邱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但对原告的银行信用、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还将给原告造成无法估量的机会损失和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8000元。&&&&此案现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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