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私家车和出租车半责出租车上有伤着,保险公司怎么付伤者交通事故医药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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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后出事故致一死一伤
肇事者与第三人协商的赔偿数额在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日,郑州某货运出租车公司所属车辆豫A&&&&&号货车购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强险,并支付保费。保险期间自日至日。
日17时许,司机向某驾驶该货车在登封市发生事故,与李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乘坐摩托车的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登封市检察院指控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登封市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向某赔偿抢救费、停尸费、尸检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万元。经登封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向某的家属同意赔偿死者各项损失10万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郑州市某货运出租车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向受害人家属垫付了赔偿款共计10万元。之后,出租车公司依据交强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垫付的费用,但保险公司以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为由,经重新核定后仅支付出租车保险赔偿金44699.83元,其垫付的多出部分不予赔偿;出租车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未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44699.83元外,还应在保险限额内再赔偿587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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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2520号周腊珍、包柳青、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袁宜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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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腊珍、包柳青、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袁宜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周腊珍,女,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七里村罗家湾村民组。原告包柳青,女,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八角亭村周家大屋村民组23号。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101号。负责人刘田珍,该公司经理。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夏科峰,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袁宜辉,男,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月明潭乡花莲市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朗州北路华达幸福湾二栋104号。负责人黄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君,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原告诉称,日21时,被告袁宜辉驾驶湘J-06527号中型货车沿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医院路段时,与由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张强驾驶的左转弯湘H-X1317号出租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湘H-X1317号出租车上乘客原告周腊珍、包柳青受伤的交通事故。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6 757元。两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日21时,被告袁宜辉驾驶湘J-06527号中型货车沿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医院路段时,与由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张强驾驶的左转弯湘H-X1317号出租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湘H-X1317号出租车上乘客原告周腊珍、包柳青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周腊珍受伤后住院治疗39天,用去医药费6 099.78元,原告包柳青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药费2 999.84元。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益公交直一认字(2011)第B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袁宜辉与原告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张强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周腊珍、包柳青不负事故责任。日,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湘H-X1317车损经物价定损结论为12 180元。另查明,被告袁宜辉所有湘J-06527号中型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周腊珍出事时在赫山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上班,月工资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中赔偿原告周腊珍、包柳青医疗费10 000元,残疾赔偿金限下等损失12 486元,合计赔偿两原告22 486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中赔偿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损2 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损2 821元;三、被告袁宜辉赔偿原告周腊珍、包柳青损失800元;四、其他无异议。上诉款项支付明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7 307元,原告周腊珍、包柳青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3 386元,原告益阳市小宇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3 921元。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腊珍、包柳青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彭&&&&&&虹&&&&&&&&&&&&&&&&&&&&&&&&&&&&&&&&&&&&&&&&&&&&&&&&&&&&&&&&&&&&&&&&&&&&&&&&&&&&&&&&&&&&&&&&&&&&&&&&&&&&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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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时,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时,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出租车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一种出租车公司集约经营管理的形式。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指出租车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的一种现象。此种现象在我国台湾俗称&靠行&或&寄行&,台湾学界将被挂靠的公司称为&贷与名义人&,车主成为&借用名义人&(林诚二《论名义借货与侵权责任》,载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94页)。实际车主与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实际车主下称&车主&,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下称&公司&)之间关系为,车主每年或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公司名下,并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费及年检;出租车的实际营业活动则由车主独立经营,盈亏都是车主自己的事情,与公司无关。因此,该出租车一旦肇事,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往往以仅仅是挂靠经营,双方无实质的雇佣关系,否定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依民法理论,出租车公司是否担责的理论根据是看其与肇事行为人有无雇佣关系。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为雇佣人的受雇人,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英美法、我国台湾理论及实务均主张,受雇人应作广义解释,&凡客观上被他人使用,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者,均系受雇人&。即判断是否为受雇人要点有二:&(1)须客观上被他人使用;(2)须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见前书第97页)。根据这两个要点判断出租车挂靠经营肇事后,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日本及我国台湾判例及学说理论有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双方无选任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独立性,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当然不得令公司负雇佣人之侵权责任;肯定说认为,双方内部关系纵属各自独立而无指挥监督关系存在,但对外部关系而言,公司实具有使用人(雇佣人)之外形,因此,对于车主致第三人损害,须负使用人之侵权责任。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理论及实务多持肯定说。但对责任根据有两种说法:(1)表见代理说。此说着眼于外部关系,就其外表已足以令人认为其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为确保交易安全,自应使之负侵权责任。(2)使用人侵权责任说。此说着眼于其内部关系,已追溯其指挥监督关系的存在,进而求其责任根据。此说亦有两种不同的着眼点:一种观点着眼于事实上是否执行指挥监督,认为此种挂靠,即是一种选任关系,对于车主,随时可终止挂靠,而且,对于车主如何使用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无形中应有一种监督关系存在,如交纳各种税费、年检,因此其间显然存有选任及监督关系,故公司应负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是否有选任监督关系,应着眼于客观上是否可行使指挥监督权;目前台湾地区计程车等车挂靠,汽车漆有公司的名称,而受该公司指挥监督,汽车的维护与保养均由公司负责,又常将汽车停在公司的车库内和场地上,并且以公司名义投保、缴税、检验车辆,据此,公司是否准其挂靠,实际有选择权,并负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义务,因此公司与车主之间,客观上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判决理由恰恰正是这两种观点分别被采纳的结果。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不妥之处,公司应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亦称管理费和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客观上双方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虽然我国大陆挂靠的一般由车主选择停车场地,而不是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停在公司的车库内和场地上,但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公司并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职责,客观上亦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此种场合,也如一般情形一样,由公司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使得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其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源于委托工作的危险,应当由因该工作的完成而受益的人承担&(德.克里斯迪安.冯.巴尔:《欧洲侵权行为法中的替代责任》,张新宝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第516页),此种场合,受益人有两个,主要受益人是车主(盈利多少都归车主自己),其次是公司(收取挂靠费),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应予以限制,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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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公司必须给出租车上哪些保险?如果没给车辆上保险,出了交通事故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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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出租车一般都只上交强险,没上保险的车主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15:4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由公司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13:4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如果这样的话由公司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14: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由公司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16: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17:3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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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出租车发生小事故,对方保险公司来拍现场照片的时候要求拍我的驾驶本和行车证合理么?
车辆和出租车发生小俯耽碘甘鄢仿碉湿冬溅事故,按交强险2000元损失以下,走的互碰自赔,对方保险公司来拍现场照片的时候要求拍我的驾驶本和行车证合理么,对方保险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越权?
提问者采纳
这是合理的,根据交强险互碰自赔的规定,对方保险公司也必须确认您的车辆及证件是合法有效的,要不然就不能按互碰自赔处理,相对的你的保险公司俯耽碘甘鄢仿碉湿冬溅也是要照对方的行驶证和驾驶证的。这里在友情提醒您一下,有些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员不专业,在现场的时候忘记照对方的照片,等到你理赔的时候又要求你提供对方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所以你最好把对方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留个底,要不然理赔的时候很麻烦。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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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走对方保险是合理的,没走就应该不合理了!
这只是留个证据而已,保险公司理赔本来就要求提供双方的驾照、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什的,你的保险公司也需要对方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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