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给诚信借款的,一万元存一年利息可给利息,不是骗子,有没有帮忙的,谢谢

无抵押无担保的请问是否能借到一万的个人贷款?谢谢_百度知道
无抵押无担保的请问是否能借到一万的个人贷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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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及法律风险防范交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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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是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等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借贷形式及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加。同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也日益增多,但是随着民间中介活动的发展,在经营中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有的公司信誉服务俱佳,有的却不讲诚信给客户造成损失。  因此,不管从贷款人还是借款人,或是中介人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法律上的疑惑,特开此贴和大家一起来学习,讨论有关民间借贷及法律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大家如有这方面的纠纷或法律服务需求,也都可以跟帖咨询。  交流咨询电话:& &  & & 欢迎点击专业民间借贷论坛网址发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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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一定要经公证处公证才有效? &&答:民间借贷合同并不是非要公正,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借贷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有的朋友问,如何预防民间借贷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借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  主要首先确认借款人的信誉及用款目的,再一个就是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应当提供有关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者是质押。以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朋友咨询: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向个人借款?  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除以上4种情形之外,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可认定为有效。  
回复:谈谈民间借贷案件的时效问题
  今天我们谈谈民间借贷案件的时效问题。&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第二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统一,并未产生歧义。但司法实践中,另出现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有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在诉讼中并未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在此情况下,对于法院应否主动适用时效制度,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时效制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则认为,被告未作抗辩,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法院保持中立,不应主动适用。  对此问题,上海高院于日颁发的《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明确,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在审理中也无义务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被告予以特别释明。被告在一审中未就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如果原审被告在二审中以原审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应按此意见执行。  
回复:【我是小叮当】
欢迎小叮当来交流,根据他的发的司法解释,法院也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
  今天我们来谈谈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被告承担,也有的让原告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其他当事人。& & 笔者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为宜。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7]21号)  1、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以参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  2、当事人对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提出主张的处理  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法官也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调整。  3、借款合同履行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率参考标准变化的处理。  借款合同订立时,约定借款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履行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 4、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约定,可一并予以支持。但当事人以两者相加明显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予以调整。  & & 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这个解答,如果目前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涉及以上问题有其他的意见的朋友,欢迎跟帖,大家一起讨论。
回复:小鹿爱青草
  假如他项权证约定了抵押期限,该期限到期后担保物权不会失效,不用理他。  如果是主合同履行完毕,借贷款主体不变,想继续建立借贷关系,再次签订民间借款抵押合同的话,为了贷款人债权安全,应当另行办理抵押登记,不能继续沿用以前的他项权证。
回复: 无借据的民间借款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  原告纪某诉称,他与被告陈某是朋友。2003年6月份,他与邱某、郑某和黄某给别人介绍买卖宅基地,共得介绍费十多万元。当他们在邱某的铺子分款时,被告刚好路过,便向他借款一万元,没有写借条。此后几年一直没向被告催讨,  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讨,被告否认向其借过钱并起争执,被告打“110”报警,经警方调查后调解仍无法解决,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解决。庭审时邱某、郑某和黄某均到庭做证,证明被告当时向原告借一万元,而被告均予以否认,并声称不认识3位证人。  [分歧]:  该案经过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也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一次一审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成立,二审审理后认为有些细节没有查清遂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仍认为借款事实足以认定,二审再次审理后终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审法院更多的体现基层法官在农村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而作出的判决。主审法官在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到原告居委会调取有关原告的的品行情况,居委会证明原告比较率直,信誉好,没从事过非法的事情,系村民代表。原告年纪较大,多次主动到法庭陈述本案案情,每次向法庭陈述时情绪都较为激动,多次表示如果没有借款给被告,欺骗法庭,其断子绝孙,主审人也曾向参与调解的派出所同志了解,派出所同志也认为应该存在借款事实。在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要求调解,因法院已作出判决,无法调解。据此,一审法院法官在第二次一审判决时综合各种调查情况和被告的言行,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借款事实进行了认定。  二审法院更多的居于对举证责任的证据进行纯法律审查分析而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其参与介绍宅基地买卖赚取介绍费是事实,不能据此推定原告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对证人证言的证据审查要求也比较严格,认为证人的证词虽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借款情况,但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证人的证言在一些细节存在瑕疵,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原告所举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  在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双方相互信任,特别是在双反有一定的亲戚、朋友关系的借款中,出借方因碍于面子开不了口要借条,借款方也没主动出具借据,一旦发生纠纷时出借方很难举出足够有力的证据,有时明明是借了钱也得吃哑巴亏。  从此案中也告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虽然双方都相互信任,但在借款时,还应出具借据为好。这样,对出借人而言有利于将来行使追索权,免除借款人拒不认帐的忧虑,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保护。
回复:和大家共同学习物权法中浮动抵押的内容
  物权法规定了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即该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依据该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权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法中。在英国法上,浮动抵押就是指挥有关公司将现在以及将来的某一类资产的抵押给银行,例如,商品、存货或者应收帐款等流动资产。在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被确定之前,公司有权照常营业并使用所抵押的资产。  其具有以下几项特征:首先,浮动抵押只能由注册公司提供,个人、独资商号和合伙商号不能提供浮动抵押;其次,总的来说,设定浮动抵押的资产是公司无法设定固定抵押的剩余资产部分,该部分的资产多是流动资产,有时也包括无形的固定资产;第三,浮动抵押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抵押,在封押之前浮动抵押处于“休眠”的状态,该等抵押没有什么效应,公司可以正常营业。第四,浮动抵押不是一个特定的抵押,在封押之前可以说是不完整的抵押。第五,在浮动抵押封押之前,公司有权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出售及处理浮动抵押资产,如出售、租赁甚至抵押给他人。第六,尽管浮动抵押已经封押,抵押人此后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该抵押的范围。最后,一旦公司浮动抵押的资产被封押,那么除非经过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公司就不能再处置这些资产了。  我国物权法吸收借鉴了英国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并作出具有特色的一些规定。从物权法本条来看,我国法上的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抵押人的特殊性。设定普通抵押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这与英国法仅限于注册公司有所不同)。所谓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最典型者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过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农户即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抵押客体不同。普通抵押权仅以现存的各类财产,如动产、不动产以及某些权利为客体。而浮动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抵押人的流动资产,在英国法上包括公司的原材料、成品、商品、应收帐款甚至某些无形资产如商誉。但是,我国物权法允许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动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所有的动产。  3、抵押权的效力不同。在普通抵押权中,抵押人于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但是,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简言之,抵押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但是,一旦发生法律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问:朋友借了我30万,用他的唯一的房子抵押给我了,可是他不能还钱。我听朋友说,一套房子不能执行?是不是真的?  答:有很多朋友咨询这个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此条规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有限定条件的,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可执行房屋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没有提及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唐局面。这个从理论上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司法解释是日起实施的,所以就替代了第一段中的司法解释。  因此设定抵押了的房屋可以查封并拍卖。
谈一谈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今天探讨一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 & &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是指,为有借与贷意愿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进行合理匹配,促进双方签订借贷合同,为双方负责的合同服务者和居间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中介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中介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  判断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中介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中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中介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但正好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中介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中介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法制层面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中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因而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是合法的。
为帮助企业应对目前的金融风暴,就企业融资中涉及的股权融资中小企业上市银行委托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可以专向咨询并研讨。
  问:你好律师,我有个朋友想向别人借钱,他想让我作为他借钱的担保,想知道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规定是什么。  答:你好朋友。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这是依据担保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民法上最典型的人的担保为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在签订时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区别就是如果约定了一般保证,则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债权人在不能实现债权时应当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如果约定为连带保证或者是没有约定保证形式,则视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青岛市北海之韵
你好 如果是因修车合同欠款 则为合同纠纷。
回复:企业向民间借贷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企业向民间借贷融资的很多。作为企业家,应当注意不要以企业的名义向不特定的多人借贷,防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而设立。为防止此种情形发生,在融资时,一般以企业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为好。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在于融资渠道少,还有历史发展原因。最重要的,只要中小企业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内在价值,在管理、人才、技术、渠道、企业文化上踏踏实实的下功夫。一定会插上腾飞的翅膀。
  有朋友纸条问:我一个朋友借了我10万,借款合同也公证了,可是他现在不换钱,怎么办?  答:根据你说的情况,可以2种途径,1、是通过诉讼得到法院的支持。2、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第四条、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行使你的合法权益。  最后,不要忘记时效问题,看看你的合同,不要过了诉讼时效。  其他朋友也可以纸条咨询,或谈自己的看法
  最近一些朋友打电话问如果要放款,到底是个什么程序,都要注意什么呢?  简单的说,首先,放款人在放款的时候应当知晓借款人的人品、信誉等个人情况,以及其借款的用途(避免非法使用)。  第二,借款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根据相关法律,在借贷当中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及保证。通常放款人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车辆、船只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提供车辆等质押,并交付该质物,也可以让有财力或者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作保证担保。  第三,放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合法有效及有利于自己的借款合同(避免合同内容不利于放款人)。  第四,放款人在签订完合同,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后,就可以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
回复:szzh000213
你好szzh000213,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抵押的房屋可以申请拍卖。你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改抵押房屋,拍卖的价款用于偿还你的本金及利息。其余的归抵押人所有。
回复:【海云庵1】
  你好,首先,借款人抵押给你的房屋虽被法院查封,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是物权的一部分,物权优于债权。如果发生了不能还款的事实,你也可以行使你的抵押权,而不受法院查封的影响。第二、借款人要求缓期还款,第一看缓的期限是不是在借款期内。如果在借款期内,则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超出借款期限,则最好双方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延长借款期限。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你的合法权利。
纸条已回复
回复:【海云庵1】
纸条已回复
回复:贷款未按时还 被告担保一起告
  今天从一个案例说起:2004年年初,六合居民蒋敏家里要装修,向六合某银行借了8万块钱搞装修。可后来蒋敏几次未按时向银行缴纳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提前收回剩下未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等。  2004年年初,蒋敏家的新房子要装修,可家里拿不出多少钱来,亲戚朋友处又不方便,于是向六合某银行申请了8万元家庭装修贷款,贷款期限从2004年年初到2009年年初,贷款时间近五年,借款时,张红等人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随后,银行将这笔钱按时借给蒋敏,使她家的装修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蒋敏也开始按月还贷款本息,可到了2008年春天,蒋敏已经累计十多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尚欠银行本金达到2万多元,银行将她告上了法院。六合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蒋敏于判决之日起十天内偿还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以及罚息,张红对蒋敏尚欠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为什么这么判决呢?& & 因为,银行和蒋敏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和张红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尚欠全部借款本息的请求,由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蒋敏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内容,而实际上蒋敏也已经累计多次未偿还贷款本息,故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全部尚欠债银行本息的要求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要求张红为蒋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张红在为蒋敏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蒋敏行使追偿权。&&想得到更多、更全面的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到国融网论坛提问。
回复:贷款未按时还 被告担保一起告
  今天从一个案例说起:2004年年初,六合居民蒋敏家里要装修,向六合某银行借了8万块钱搞装修。可后来蒋敏几次未按时向银行缴纳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提前收回剩下未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等。  2004年年初,蒋敏家的新房子要装修,可家里拿不出多少钱来,亲戚朋友处又不方便,于是向六合某银行申请了8万元家庭装修贷款,贷款期限从2004年年初到2009年年初,贷款时间近五年,借款时,张红等人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随后,银行将这笔钱按时借给蒋敏,使她家的装修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蒋敏也开始按月还贷款本息,可到了2008年春天,蒋敏已经累计十多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尚欠银行本金达到2万多元,银行将她告上了法院。六合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蒋敏于判决之日起十天内偿还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以及罚息,张红对蒋敏尚欠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为什么这么判决呢?& & 因为,银行和蒋敏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和张红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尚欠全部借款本息的请求,由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蒋敏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内容,而实际上蒋敏也已经累计多次未偿还贷款本息,故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全部尚欠债银行本息的要求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要求张红为蒋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张红在为蒋敏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蒋敏行使追偿权。&&想得到更多、更全面的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到国融网论坛提问。
回复:贷款未按时还 被告担保一起告
  今天从一个案例说起:2004年年初,六合居民蒋敏家里要装修,向六合某银行借了8万块钱搞装修。可后来蒋敏几次未按时向银行缴纳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提前收回剩下未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等。  2004年年初,蒋敏家的新房子要装修,可家里拿不出多少钱来,亲戚朋友处又不方便,于是向六合某银行申请了8万元家庭装修贷款,贷款期限从2004年年初到2009年年初,贷款时间近五年,借款时,张红等人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随后,银行将这笔钱按时借给蒋敏,使她家的装修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蒋敏也开始按月还贷款本息,可到了2008年春天,蒋敏已经累计十多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尚欠银行本金达到2万多元,银行将她告上了法院。六合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蒋敏于判决之日起十天内偿还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以及罚息,张红对蒋敏尚欠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为什么这么判决呢?& & 因为,银行和蒋敏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和张红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尚欠全部借款本息的请求,由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蒋敏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内容,而实际上蒋敏也已经累计多次未偿还贷款本息,故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全部尚欠债银行本息的要求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要求张红为蒋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张红在为蒋敏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蒋敏行使追偿权。&&想得到更多、更全面的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到国融网论坛提问。
回复:贷款未按时还 被告担保一起告
  今天从一个案例说起:2004年年初,六合居民蒋敏家里要装修,向六合某银行借了8万块钱搞装修。可后来蒋敏几次未按时向银行缴纳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她告上法庭,要求提前收回剩下未还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等。  2004年年初,蒋敏家的新房子要装修,可家里拿不出多少钱来,亲戚朋友处又不方便,于是向六合某银行申请了8万元家庭装修贷款,贷款期限从2004年年初到2009年年初,贷款时间近五年,借款时,张红等人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随后,银行将这笔钱按时借给蒋敏,使她家的装修能够顺利完成。同时蒋敏也开始按月还贷款本息,可到了2008年春天,蒋敏已经累计十多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尚欠银行本金达到2万多元,银行将她告上了法院。六合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蒋敏于判决之日起十天内偿还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以及罚息,张红对蒋敏尚欠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为什么这么判决呢?& & 因为,银行和蒋敏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和张红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尚欠全部借款本息的请求,由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蒋敏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内容,而实际上蒋敏也已经累计多次未偿还贷款本息,故对银行要求蒋敏归还全部尚欠债银行本息的要求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要求张红为蒋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张红在为蒋敏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蒋敏行使追偿权。&&想得到更多、更全面的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到国融网论坛提问。
新年快乐~一切顺心
回复:录音要回欠款
& & 姐姐重亲情借钱给弟弟没要借条,弟弟以“58000元是承诺补贴”想赖账。由于有录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针对此案,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家庭成员之间有经济往来也要注意证据意识,这样才可以确保“亲兄弟明算账”。& & 今年3月,市民张大琴到法院告弟弟张强大,理由是弟弟借58000元不还。据张大琴介绍,“弟弟张强大从1999年起陆续以各种理由为由向我借了68000元;考虑到姐弟关系,我就没有要求弟弟写借条,弟弟也没有主动写借条,到2006年弟弟只归还了10000元,尚余58000元我要了多次就是要不到,无奈之下只好打官司。”对于姐姐张大琴的指责,弟弟张强大在法庭上极力为自己辩解,“当时我弟弟张大强与我互换地基建房,我在姐姐的说服下与张大强换了小面积地基建房,姐姐作为中间人曾口头承诺补贴给我,但一直未兑现,因此不存在我向姐姐借款58000元的事实。”& & 由于没有借条,张大琴拿什么来证明弟弟张强大借钱不还呢?“我有录音能够证明弟弟承认借了58000元。”弟弟张强大在法庭上认可姐姐提供的录音证据,但他很快又找个理由想赖账:“收到姐姐58000元是姐姐承诺给我的建房补贴款,并不是向姐姐借的。因此不同意归还58000元。” & & 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双方交谈录音中,确认原告曾向被告催要过58000元借款,且被告自认收到原告58000元款项的事实,而被告抗辩该款是原告承诺补贴给被告的建房款,对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不符合生活常理,被告在本案中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收到58000元的用途,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被告之间存在58000元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归还原告借款58000元。
回复:【海云庵1】
  新闻网所有的律师都是秉着一颗慈善的心来论坛为大家排忧解难的。  最近笔者也接到许多老赖欠钱不还的咨询电话,笔者也想奉劝一句民间借贷高利率高风险,还请投资人不要一时热血,找好借款人,保证借款安全。& &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及纠纷解决,网友有问题就跟贴就可以。  
  上半年,某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37件,比去年同期的181件上升了31%。该类案件呈现出三个特点:  1、个案标的额较大。受理案件中,系争债务通常在万元以上,最高个案标的额甚至达到了600余万元。上述情况致使案件较难调解结案。  2、多起案件涉及同一个被告,即同一债务人向多方借债融资。此类案件中,因被告举债数额较大,且大都无能力还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全盘否定&就是&照单全收&,使审理的难度和风险加大。即使依法下判,也会对执行带来困难。  3、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情况较多。今年以来,公告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该庭所有公告案件的53%。上述情况的产生及既反映了我区民间融资的日渐活跃,但也不排除因赌博或放高利贷产生非法债务的可能,由于此类行为的非法性和不规范性,极易引发非法拘禁或暴力冲突等刑事犯罪,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发一条法院内部民间借贷案件的总结,希望能给大家提供点帮助  
回复:szzh000213
中介机构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从而导致放款人的损失无法收回,那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好能够看看是否有中介机构参与评估的证据
  发一个咨询的问题: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想就公司间借贷的问题请教您。本月初,我一朋友的公司因为资金紧张欲向我公司借款800万元救急。双方商定:借款借期一年,借款利息为8%一年。由于我对法律不大了解,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请您答疑。谢谢!  答: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允许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至于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留言板:请问借贷利息没有在借条上体现出来,而是口头协议,现在又有录音,而录音对方只是回答说“知道了,知道了”,这样的录音有没有用。  戴中伟: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录音证据的使用和采信是十分严格的,因为没有听到你的录音证据,所以现在不好答复。不过从内容上讲,如果对方没有反对你们的利息约定,可以作为口头协议对待。  
  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随着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按此逻辑,随着设有抵押的房屋被拆除,抵押权也应当随着房屋的灭失而消灭。但是抵押权有其特殊性,在房屋拆迁后,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而是转移到房屋拆迁后的补偿金或者调换的房屋上。因此,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  你可以及时向拆迁人声明,该房屋你是抵押权人,没有你的同意,不得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支付补偿款项。并请求法院及时查封抵押人的与借款数额相应的拆迁利益。以保证你的借款及时得以清偿。
回复:【37010】
  你好首先对您的案件表示遗憾。建议你继续寻找你的债务人或其家人,如果判决为共同债务,建议变更被执行人。如果案件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而被中止,那你随时找到被执行人随时可议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回复:【不日不月】
谢谢楼上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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