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仓社补办医保卡要多长时间怎么补办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办理须知
&“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办理须知
受理时间、享受时间、参保地点及缴费标准
1、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9—11月,享受年度为次年1—12月
2、零散参保条件、参保时间、享受期
①“一老”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享受期从办理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②“一小”出生之日起90日内登记户口并办理,享受期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③“一老一小”户口进京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享受期从办理当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
3、缴费标准:“一老”300元/年、“一小”100元/年
4、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一老”: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一小”: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
携带材料(以下“参保人”均指参加保险的老年人、婴幼儿、非在校生)
1、参保人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户籍地地址页复印件1份(集体户人员要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页复印件3份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小不需提供)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参保人的一寸白底彩色光面照片2张(着彩色上衣),照片请勿打印
5、参保人名义办理的北京银行借记卡(一老存入310元、一小存入510元)及复印件1份
6、特殊情况还需携带低保或困难补助人员的领取证及其复印件1份、退养人员就医手册或老积极分子就医证及其复印件1份、残疾证及其复印件1份、《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免缴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支付医疗范围及报销标准(缴费一年以上且连续缴费方可享受门诊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1、“一老一小”门诊费用(“一老”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首诊)
起付标准:自然年度内65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最高支付额:自然年度内20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一老”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为1300元,第二次为650元;“一小”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均为650元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老”60%、“一小”70%
最高支付额:自然年度内“一老”15万、“一小”17万
3、急诊留观费用:标准参照住院
4、特殊病: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标准参照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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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怎么办理社区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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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儿童也可以获得社会保障,那么这部分人群要如何办理社区医疗保险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办理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孩子办理社区医疗保险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如属港、澳籍学生则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如属台籍学生则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如属外国籍学生则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2、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领取或登陆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页下载 )
  3、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须提供任一居民医保缴费银行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与储蓄卡或存折对应的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领取)
  家长无须专门为入托儿童或学生办理新存折,可使用任一家庭成员的银行账户作为扣款账户,不要求办理银行卡。
  除以上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人群需要提供其他辅助资料:
  大中专学生:其中,困难学生需提供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中小学生:其中,当年6月30日前年龄满18周岁并首次以中小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新生儿出生后的前三个月跨两个社保年度,且未及时办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可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递交补缴申请报告,申请补缴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费。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补缴到账的,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市低收入家庭成员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中专学生提供复印件三份。
  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还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中专学生提供复印件三份。
  儿童社区医疗保险费用不多,但是一旦生病,有了这个医保,住院的话除门槛费可以报百分之七十,为父母减轻了不少负担。
慧择提示:
投保少儿保险应首选医疗保险,次选教育金,投保重疾险有效防止白血病、脑膜炎等疾病带给家庭财务负担!
保障内容:
*住院医疗10万(包括疾病及意外)
*意外伤害立刻给付5万元的保险金
*身故给付5万元
最低每月花:37元
保障内容:
疾病身故保险金10万
*住院医疗保险金5万
*未成年人住院陪护每日津贴100元/天
最低每月花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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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上海普陀区
关于婴幼儿的医药费,本来就有少儿医保、家属劳保(即通常所说的父母单位报销)、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今年开始有增加了社保,形势真的是越来越复杂。
家里的老人负责宝宝日常生活的起居,天冷了看病也是家常便饭,我们都弄不懂更别说是老人了。所以在此做个简单的整理:
上海市少儿住院基金基本情况及参加手续
上海市少儿住院基金是由市*********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联合举办的一项非赢利性的互助共济的社会公益事业。少儿住院基金为因病、伤住院的孩子按规定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以减轻病孩家庭经济负担,有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特点:
1、
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公益事业
2、
收费低、保障程度高
3、
结算手续方便
4、
已经患病的孩子也能参加
5、
大病专科门诊也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对象:
1、
凡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特殊学校)在册的学生
2、
本市常住户口(含有效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0—5周岁)
3、
本市常住户口18周岁以下的未入学残障少儿(含辍学学生)
4、
本市常住户口的高中复读生(复读1年之内,未满20周岁)
5、
符合条件的“外来媳妇”学龄前儿童、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在册学生
如何办理少儿住院基金参加手续:
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由学校统一办理。0—5周岁学龄前儿童、未入学学残障少儿、新生儿满月后30天内到所属街道、乡镇医院办理。
交费时间在每年9月1—9月30日。
少儿住院基金建立以来运作情况:
自1996年9月至2006年5月,九年多来已为70.5万余人次患病少儿共支付了5.6亿多元医疗费。
参加少儿住院基金享有何种待遇:
参加者一旦因病、伤住院,凭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和住院费用结算证明单:
1、
入院时可免交50%住院预付金。
2、
出院时可免于缴纳由少儿住院基金支付的50%医疗费。
白血病等大病专科门诊治疗费用,少儿住院基金也可以支付50%。
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为10万元。
收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者按学年收费。
0—5周岁
60元/学年文字
6周岁以上
50元/学年
未入学残障少儿
60元/学年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保障对象
㈠ 适用于以下人员:
1. 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婴幼儿文字、新生儿;
2. 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在本市法定学校开办的初中复读班学生,以及20周岁以下(含20周岁)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学校开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学生;
3. 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18周岁以下未入园校的少儿以及辍学学生;
4. 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非本市户籍的日前出生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称“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
㈡ 不适用于18周岁以下,已享受国家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体校学生、运动员等。
二、经办机构与代办单位
上海市*********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医保局委托,作为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审核结算、监督检查等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业务进行管理与指导;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作为区(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对象的登记、住院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的发放、审核、监督检查等事宜。
代办单位指依法建立的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以及托儿所、幼儿园;依法建立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负责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对象资质审核、登记工作。
三、登记手续及相关证明
㈠ 登记时间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代办单位办理保障对象当年度的登记手续;新生儿在出生后7天内,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代办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1. 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集体登记上报;
2. 新生儿、未入托入幼的婴幼儿,18周岁以下因疾病、残疾未在校少儿、辍学学生,以及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登记手续;
3. 初、高中复读生,应到举办初、高中复读班法定学校内集体办理登记手续;在高校、*********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保障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㈢ 提供证明
1. 本市户籍:
⑴ 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发放的居民户口簿。
⑵ 高中复读生、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除应提供本市的户籍证明外,还应提供如下证明:
① 高中复读生应提供本人的***************书与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② 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应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2. 引进人才子女:
⑴ 提供父亲或母亲的由上海市人事局颁发的《上海市居住证》;
⑵ 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 “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
⑴ 提供父亲的上海市公安局发放的居民户口簿;
⑵ 父母的婚姻证明(包括有效结婚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⑶ 儿童的出生证明。
四、支付范围与支付比例
㈠ 支付范围
1. 保障对象因病、伤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按规定支付。
2.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及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参照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不予支付的情况: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⑴ 在国外或者境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⑵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⑶ 不符合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① 挂号费、伙食费、陪客费等;
② 观察室(门诊大病放、化疗除外)、家庭病床、联合病房、特需病房、康复病房的费用。
⑷ 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应有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⑸ 市医保局和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㈡ 支付比例
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与肾移植前的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支付50%。
五、就医管理
1.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实行划区定点医疗。
2. 保障对象住院就医,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区(县)或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的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应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逐级转诊,并由转出医疗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如门诊办公室、医务科等)出具转诊证明。急诊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住院医疗。
3. 保障对象患大病需要进行专科门诊治疗的,须到户籍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取门诊大病就医记录册,原则上定点在原住院医疗机构,并限于一所医院,如因病情需要转诊,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每学年限转院一次。
4. 保障对象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在当地选择两所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予变更。
六、就医结算
㈠ 住院费用
保障对象进行住院医疗,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明和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凭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并及时递交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凭住院结算凭证记帐,并按月向所在区(县)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㈡ 门诊大病费用
保障对象患门诊大病,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证明和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凭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并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简称“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医,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㈢ 零星报销
1. 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居住地暂住证(已注册的学生证)、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2. 保障对象因急诊等情况未及时领取住院结算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在外省市临时逗留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凭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3. 新生儿死亡、未报户口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个月内凭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以及医疗费收据,到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2006学年,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所有医疗费用结算均采用零星报销方式进行。
七、医疗费用的审核
实行市、区(县)两级审核制度。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及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初审,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以上费用的复审。
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医疗机构送来《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结算申请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复审。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审核中发现疑问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可延长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应在收到报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复审。
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对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送交的结算报表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需进一步调查的可暂缓作出复审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医疗费用的支付
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作出复审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划拨医疗费用。住院结算费用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和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划拨至个人银行帐户。
对在复审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支付医疗费用,待处理结束后再予支付。
九、监督检查
1. 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定期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对不符合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规定的费用,应予以纠正。
2. 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发现违规结算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3. 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4. 对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请市医保局中止其结算关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基金管理
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核。
十一、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由市*********会、市教育委员会和市卫生局设立的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是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保障措施,应该继续推动和鼓励保障对象积极参加,努力实现广覆盖(具体实施办法另发)。
十二、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于日试行。
******************************************
0-6岁儿童可领社保卡 文字
为配合本市户籍、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管理卡)的参保居民申领办理社会保障卡,有关部门已制定了《社会保障卡扩大申领通告》。《通告》对不同情况的申领对象如何申领等具体事项作了说明,同时也明确,0-6岁学年龄前儿童也可领取社保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由家长填写或核对居(村)委会发放的登记表后,前往就近的街道(镇)社保卡服务站交表、缴费。
2、尚未申领学籍卡的小学一年级在籍学生(包括非本市户籍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尚未申领社保卡或学籍卡的技校、职校、中专在籍学生,填写老师发放的登记表后,前往就近的街道(镇)社保卡服务站交表、拍照、缴费。
3、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18周岁、尚未申领社保卡且没有学籍的居民,前往就近的街道(镇)社保卡服务站填表、拍照、缴费。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尚未申领社保卡的居民,填写居(村)委会发放的登记表后,前往就近的街道(镇)社保卡服务站交表、拍照、缴费。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负责居民医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登记和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基金筹集)
  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职工医保基金划转和专项资金组成。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
  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基金管理)
  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一)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第八条(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和住院医疗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九条(支付管理)
  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就医次数或者医疗费用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可以改变其费用结算方式,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和出借就医凭证。
  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或者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归并对象)
  本市原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与本办法的具体衔接问题,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专项资金承担。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局可以中止与其的结算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追回流失的居民医保基金。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日起施行。
*****************************************************
根据外服的新规定,日起 ,参加医保的可以实现100%报销了。
关于调整对参加“居保”的中国员工子女医疗理赔费用比例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暨参保员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出台以后,上海等城市相继试行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民医保”的逐步实施,是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 为配合“全民医保”的实施,充分保障中国员工的利益,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依据我司《保障手册》约定,对中国员工独生子女保障理赔比例作如下调整:
  1、对已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国员工子女、按要求持卡(册)就医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剔除医保基金支付及医保外的自费费用),予以100%全额理赔。
  2、对于部分尚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国员工子女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个人自负部分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仍按50%理赔。
  3、对于中国员工子女住院发生的护理费和床位费,将按医保规定的标准予以赔付。
  以上调整,从日(按就诊日期)起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日(周四)起,本市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开始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办理参保手续地点
居保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
属于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通知并集中办理。
二、 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本市户籍人员
需提供参保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下同)、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医疗保险卡);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还需填写并提供个人信息确认表(市医保中心已邮寄给个人)。此外:
1、19—59岁(2011年末的实际年龄)就业年龄段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高中复读生需提供高中复读证明;
3、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因大病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有大病病史记录的门诊病历;
5、新生儿应在办妥户口后凭户口薄办理参保手续。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
因各类参保对象需提供的资料各不相同,具体所需资料请登录上海医保网站()查询,也可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或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咨询。
(三)其他要求
参保人如委托他人代办登记、缴费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代办人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三、201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及待遇有所调整,具体见下表:
参保人员年龄
个人缴费金额(元)门急诊待遇
一级医 二级
起付线(元)院报销 院报销 院报销
1、曾参加过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自日起,可按照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但至日仍未办理201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手续的人员(由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参保的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以及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除外),自日起,不再享受201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新参保人员在日至日期间完成缴费的,自日起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日至3月31日完成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日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3.日起,除新生儿和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外,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上海市医疗保险实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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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
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
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
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缴费: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参保
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财政补贴资金等支付。)
可以报销: 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关于卡的发放:已经申办认领社保卡的,不再另行发放医疗卡勒。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
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
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海边耍酷的二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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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谢谢楼主
“摇啊摇”-日诞生的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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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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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了 ,楼主有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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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接到所在居委会通知后,缴纳25元卡费和60元医保年费。
(有的居委不会单独通知,请另行咨询。市内总通知已经发放下来了,年底)
缴费:
也可以大概等1-2个月社保卡下来后,去社区服务中心办理60元医保年费
卡的使用: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
相关凭证就医。
医保和社保的关系,哈哈,错综复杂:
1 申领社保卡在拿到居委会的通知和表格后,去所在街道申领社保;
2 医保: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只有参加了医保,交了60元,社保卡才有医保功能(在幼儿园交60元是为了医疗保险)
3 医保和社报卡都有时,只使用社保卡,即社保卡的功能超越医保卡。
社保卡>医保卡,有了社保卡,医保卡自动作废; 如从不用社保卡,医保卡一直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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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有用
Wency健康快乐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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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办了60元的医保
病例卡,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卡都拿到了
看病费用直接在卡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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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星期去街道准备办医保的。那边的工作人员说不是直接扣掉50%的。就没办。我和她爸单位都能报销的。现在听楼主这么说,还是去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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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不明白社保卡的用处。是不是有了医疗卡就没必要申领社保卡了?因为办这些东西主要就是看病用呀。
900元52课时两个月英语口语培训:http://bbs./topic.php?forumId=102&topicId=403377;
愿我的boyboy好好吃饭,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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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小囡,身体好,脑子好,卖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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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第11楼 的 lb9702 发表:我还是不明白社保卡的用处。是不是有了医疗卡就没必要申领社保卡了?因为办这些东西主要就是看病用呀。
医保卡就够了,直接扣除50%费用
我们已经实战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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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乖 咳嗽快点好 不生病 不吃药 不打针 不吊针 多开心
月月的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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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已经拿到,社保到底要去办吗?社保申领表格也拿到了。
月月快乐,健康的长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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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于日起施行。本市户籍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管理卡)就医结算,同时社会保障卡还可作为其他应用服务(如0-6岁婴幼儿保健等)的凭证。现将本市户籍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管理卡)的参保居民申领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管理卡)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学龄前婴幼儿社保卡申领
  1、申领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
  2、申领方式:街道(镇)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将《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发给辖区内婴幼儿家长,由婴幼儿家长填写或核对登记表上婴幼儿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与户口簿上是否一致。信息核对一致的,在登记表后粘贴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的户口簿复印件,然后将登记表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5元交到就近的街道(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简称服务站)。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先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正信息,然后携带更正后的婴幼儿户口簿首页和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页的复印件前往就近的服务站现场重新填表、缴费。
  对于未领到登记表的,家长也可以携带婴幼儿户口簿首页和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页的复印件前往就近的服务站现场填表、缴费。
  3、集中申领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居(村)委会开始发放登记表,服务站接收登记表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日期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30。
  4、申领材料:载有婴幼儿户籍信息的户口簿复印件。
*************************************************
 
生活中,社保卡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保服务将贯穿一生。迟早要领的,还不如早点领掉算了,也许以后还会有更多便利呢。
利用RFID技术制作的“婴幼儿社保卡”,可以记录婴幼儿的出生日期、注射疫苗情况、幼儿园登记等信息,还可以为孩子就医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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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公平合作,获取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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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悦小朋友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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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去办,居委会据说可以帮我们代班社保,问她医保的事情,居然不知道,难道还要自己跑一趟专门交60块呀!
平安快乐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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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第19楼 的 crisse 发表:打算去办,居委会据说可以帮我们代班社保,问她医保的事情,居然不知道,难道还要自己跑一趟专门交60块呀!
恩,居委只代办社保,如果没有入园入托,可能要自己办医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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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啊瑶,一夜睡到大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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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居民医保是社保局办的,每年交60元,可以报销门急诊费用。具体是每年卡内会打入260元,超出部分凭卡在一级医院门急诊自负40%费用,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自负50%费用,单位50%的劳保报销不再享受。
少儿医保是*********会办的,每年交60元,于当年的9.1-9.30在街道地段医院交过60元,只可以报销住院费用50%;如果还买了*********的补助基金25元/年(记得好像是这个数),可以报销住院费用剩余部分的25%。
另:门急诊可以在全市医保定点医院看病,能报销,但住院一定要在所在区县的医保定点医院
社会保障卡扩大申领事项一览表
持卡状态: 未持有学籍卡
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
申领方式:1、居(村)委会发放登记表; 2、家长填写或核对; 3、前往就近的街镇社保卡服务站交表、缴费
申领材料: 婴幼儿户口簿复印件
领卡材料: 代办,1、婴幼儿户口簿; 2、家长社保卡或身份证
申领时间: 1、发表:《通告》发布之日起;2、收表: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日每周一至五(9:00-16:30)
领卡日期及地点: 1、交表之日起30日后;2、收表的服务站
参保居民持卡功能: 1、就医结算等社会保障;2、婴幼儿保健等其他应用服务
新的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时间延长到日,也可以带好户口本,代办人的身份证直接去所在街道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站(见列表)。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街道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站办理 /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站一览表
区县名称 服务站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黄浦区 外滩街道
河南中路575弄4号109室
黄浦区 南京东路街道
江阴路101号
黄浦区 老西门街道
蓬莱路285弄4号
黄浦区 半淞园街道
保屯路213号
黄浦区 小东门街道
白渡路252号2楼
黄浦区 豫园街道
县左街28号
卢湾区 瑞金街道
卢湾区 打浦街道
南塘浜路88号
卢湾区 五里街道
瞿溪路768号
卢湾区 淮海街道
马当路349号
徐汇区 天平街道
衡山路17弄1号
徐汇区 枫林街道
中山南二路857号
徐汇区 斜土街道
茶陵路38号
徐汇区 田林街道
田林十三村17号
徐汇区 龙华街道
天钥桥南路399号
徐汇区 漕河泾街道 7 三江路309-315号
徐汇区 长桥街道
罗秀新村112号
徐汇区 凌云街道
老沪闵路3室
徐汇区 虹梅街道
虹梅路2017号
徐汇区 华泾镇
龙吴路2443号信访楼
徐汇区 徐家汇街道
斜土路2431号
徐汇区 湖南街道
淮海中路1788号
徐汇区 康健街道
桂林西街23号
长宁区 虹桥街道
中山西路1030弄51号
长宁区 程家桥街道
虹桥路2282号
长宁区 仙霞街道
仙霞路415弄13号103室
长宁区 新华街道
法华镇路521号
长宁区 新泾镇
哈密路431号
长宁区 华阳街道
长宁路396弄79号
长宁区 周家桥街道
云雾山路551弄48号
长宁区 北新泾街道
新泾一村144号
长宁区 天山街道
天山二村64号乙
长宁区 江苏街道
江苏路563弄8号
静安区 曹家渡街道
万航渡路676弄46号一楼
静安区 江宁街道
常德路818号底楼
静安区 静安寺街道
万航渡路92号
静安区 南京西路街道
延安中路955弄45号甲
静安区 石门二路街道
武定路135号
普陀区 宜川新村街道
华阴路296号
普陀区 长风新村街道
枣阳路251弄99号
普陀区 曹杨新村街道
梅岭南路192号
普陀区 真如镇
铜川路1809号
普陀区 石泉路街道
中山北路2627弄9号
普陀区 甘泉路街道
普陀区 长寿街道
胶州路1087号
普陀区 长征镇
清峪路127号
普陀区 桃浦镇
绿杨路225号
闸北区 宝山街道
宝昌路519号
闸北区 北站街道
国庆路43号
闸北区 大宁街道
共和新路1700弄70号甲
闸北区 共和新街道
平型关路487号
闸北区 临汾街道 6 临汾路335号
闸北区 彭浦街道
安泽路78号
闸北区 彭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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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 天目西街道
大统路511号-537号
闸北区 芷江西路街道
中山北路898号
虹口区 乍浦街道
北海宁路58弄20号
虹口区 提篮桥街道
临潼路210弄1号
虹口区 凉城街道
凉城路465弄41号甲
虹口区 欧阳街道
曲阳路483弄2号
虹口区 嘉兴街道
物华路58号
虹口区 四川北街道
溧阳路1208弄18号
虹口区 广中街道
水电路120号
虹口区 江湾镇
奎照路280号
虹口区 曲阳街道
伊敏河路88号
虹口区 新港街道
东余杭路1332号
杨浦区 五角场镇
国和路425号
杨浦区 控江街道
靖宇南路99弄16号
杨浦区 五角场街道
政通路100弄11号
杨浦区 定海街道
长阳路2094号
杨浦区 延吉街道
舒兰路75号
杨浦区 殷行街道
国和路1047号
杨浦区 长白街道
图们路10弄8号
杨浦区 江浦街道
周家嘴路2299号
杨浦区 大桥街道
平凉路1730号
杨浦区 四平街道
锦西路69号
杨浦区 平凉街道
吉林路18号
闵行区 莘庄工业区
申北路268号
闵行区 颛桥镇(田园新村)
金都路2889号(派出所)
闵行区 颛桥镇
联农路297号
闵行区 航华(龙柏)街道
航东路355号(地下室)
闵行区 七宝镇
沪松路62弄42号
闵行区 七宝镇(新镇)
静安新城4区12号
闵行区 江川街道
鹤庆路398号
闵行区 梅陇镇(曹行镇)
曹建路240号(派出所)
闵行区 梅陇镇
莘朱路1925号
闵行区 吴泾镇
塘湾三新街78号
闵行区 虹桥镇
莲花路2251号
闵行区 华漕镇(诸翟镇)
纪翟路130号
闵行区 华漕镇(纪王镇)
纪高路78号
闵行区 华漕镇
吴漕路1038号北门
闵行区 浦江镇
鹤坡路66号
闵行区 浦江镇(鲁汇镇)
闸航路2715号
闵行区 浦江镇(陈行镇)
闵行区 马桥镇
马桥南中街51号
闵行区 古美街道
古龙路1139号
闵行区 莘庄镇
莘庄镇南街64号101-102室
宝山区 庙行镇
长江西路2700号
宝山区 罗店镇
市一路259号
宝山区 大场镇
上大路1270号
宝山区 高境镇
殷高西路198号南大门
宝山区 顾村镇
顾村镇电台南路5号
宝山区 海滨街道
淞青路151号
宝山区 罗泾镇
陈行街125号
宝山区 泗塘街道
泗塘二村108号
宝山区 淞南镇
淞南路316号
宝山区 杨行镇
杨泰路196号
宝山区 友谊街道
永清路899号
宝山区 月浦镇
月浦八村84号
嘉定区 新成路
新成路155号
嘉定区 南翔镇
古漪园路358号
嘉定区 徐行镇
徐行镇新建一路2201号
嘉定区 嘉定镇
嘉定区塔城路360弄8号
嘉定区 马陆镇
沪宜公路室
嘉定区 真新街道
清峪路985号
嘉定区 办证中心
嘉戬公路118号
嘉定区 外冈镇
外青松公路135号
嘉定区 菊园新区
嘉定区环城路601号
嘉定区 工业区(朱桥)
嘉朱路1725号
嘉定区 工业区(娄塘)
南新路282号
嘉定区 工业区(叶城)
永盛路2701号
嘉定区 安亭镇
安亭镇民丰路988号
嘉定区 江桥镇
华江支路10-1号
嘉定区 江桥镇(封浜)
乡思路195号
嘉定区 华亭镇
华亭镇高石路1433号
嘉定区 黄渡镇
嘉松北路7285号
浦东新区 曹路镇
龚丰路85号
浦东新区 高桥镇
欧高路77号2楼
浦东新区 高东镇
高东镇光明路433号
浦东新区 潍纺街道
浦电路149弄182号
浦东新区 周家渡街道
南码头路1136弄35号乙
浦东新区 上钢新村街道
上钢三村45号
浦东新区 三林镇
长清路2188号
浦东新区 南码头街道
浦三路277弄25号
浦东新区 金杨街道
博山东路699号
浦东新区 花木街道
梅花路291号底楼
浦东新区 北蔡镇
沪南路1105号
浦东新区 浦兴路街道
凌河路69号
浦东新区 东明街道
上南路4206弄1号
浦东新区 合庆镇
合庆镇前哨路112号
浦东新区 金桥镇
永宁路130号
浦东新区 唐镇
唐兴路495号
浦东新区 高行镇
高行镇东街117弄1号
浦东新区 川沙新镇(川沙)
新川路645号底楼
浦东新区 川沙新镇(机场)
施宏路385号
浦东新区 洋泾街道
博山路51弄60号2楼
浦东新区 陆家嘴街道
福山路55号
浦东新区 沪东街道
兰城路247号
浦东新区 塘桥街道
峨山路488号
浦东新区 张江镇
孙桥路185号
金山区 朱泾镇
人民路360号
金山区 吕巷镇
溪南路58号
金山区 亭林镇
亭升路550弄33号
金山区 金山卫镇
金山大道3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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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西路601号
金山区 山阳镇
红旗东路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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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杰路51号
金山区 工业区(朱行镇)
亭卫公路6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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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卫二路428号
金山区 张堰镇
张堰镇东风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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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下镇景乐路228号
松江区 九亭镇
九新公路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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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松路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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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镇街159号
松江区 泗泾镇
泗泾镇赵非泾村401号
松江区 叶榭镇
双拥路12号
松江区 车墩镇
虬长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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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镇灵山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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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 城桥镇
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
本来因为单位可以报销宝宝门急诊的,这个是单位(外服)免费的福利。所以对医保有点排斥,但是天冷了生病的频率大大增加,发现好好保管病历,单据也是个不小的负担,还不如当场少付50%来得省力。再说,单位好不好保余下的50%,并没有定论。兴许......
很介意60元是否多付的,当然也可以不申领社保卡。其他家长单位没有报销门急诊的, 因为现在个人买保险的话,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可以报销门急诊,建议一定要去申领一张,今后就可以报销了。
海边耍酷的二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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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第7楼 的 吃心望乡 发表:关于社保:接到所在居委会通知后,缴纳25元卡费和60元医保年费。
(有的居委不会单独通知,请另行咨询。市内总通知已经发放下来了,年底)
缴费:
也可以大概等1-2个月社保卡下来后,去社区服务中心办理60元医保年费
卡的使用: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
相关凭证就医。
医保和社保的关系,哈哈,错综复杂:
1 申领社保卡在拿到居委会的通知和表格后,去所在街道申领社保;
2 医保: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只有参加了医保,交了60元,社保卡才有医保功能(在幼儿园交60元是为了医疗保险)
3 医保和社报卡都有时,只使用社保卡,即社保卡的功能超越医保卡。
社保卡>医保卡,有了社保卡,医保卡自动作废; 如从不用社保卡,医保卡一直可用。
如果社保医保都办了的话看病是不是用社保卡啊?
小噜噜快快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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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第23楼 的 jessica1205 发表:
如果社保医保都办了的话看病是不是用社保卡啊?
是的,硬卡只使用社保卡!
海边耍酷的二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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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楼主.我又保了*********+少儿基金.又有社保.那不是1张发票可以报3个50%.变成150%了?
家有小儿初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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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保险公司给赔付90%的,正在考虑是否还要参加。
Oh my little 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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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楼上的问题,我可以回答。
一张发票只能行使一次权利。
也就是说只能报一个50%。
Oh my little 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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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宜多吃饭,长高长胖哦!爸爸妈妈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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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宝宝医保社保都办了,只要对宝宝有好处的。也就是每年交点钱,给自己买个安心
小猪多多吃饭,多多喝奶,睡觉香香,健康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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