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买断工龄50岁退休,现在属于4050人员,何时能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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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工行“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给工总行领导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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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1 发布在
尊敬的工商银行总行领导同志:  /来自中华网社区 /      你们好!      我们是自2000年以来,按工商银行的所谓“买断工龄”政策陆续下岗的自谋职业的工商银行员工,自下岗以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及《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学习,以及通过本系统各地区行之间对自谋职业的员工补偿标准对比,我们发现工商银行对我们所谓“买断工龄”自谋职业员工的补偿安置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严重的损害了我们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了使我们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补偿,为了我们后半生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买断工龄的原工商银行员工集体向工商银行总行领导依法对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切合实际的重新安置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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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47 &&
&具体问题如下:&&&&&&一、工商银行“买断工龄”的政策并无法律依据,明显违反国家政策&&&&&&理由如下:&&&&&&1、签订劳动合同的严重违法性和欺骗性工商银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关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1995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后,工商银行废止了以往的契约(即改变了员工原有的固定工身份),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不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单方面出政策、划杠子,只与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少数国家硬性规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余员工不管工作年限是多少,一律只签固定期限合同,(三年期限和五年期限)。众所周知,工商银行的员工一般是国家招干的形式进入银行工作的,而大多数“买断”员工的工作年限早已超过十年,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均已具备,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志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单方剥夺员工的选择权利,随意放弃了法律的约定,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有效合同订立原则以及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工商行一开始就为骗其解约做准备,使其年满十年以上的员工签订的固定合同(五年期限)误解为合同期满后有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使其被骗签定自谋职业协议。如果我们这部分职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十条中的几种情形就不会终止解除合同。&&&&&&2、“买断工龄”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精神,不符合国家的政策。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加强基层征缴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3、“买断工龄”的做法违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不符合国家的政策。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而把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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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13 &&
&4、“买断工龄”的做法在时间上滞后,其做法违法国家政策。从时间看,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禁止以“买断工龄”将职工推向社会和禁止以“买断工龄”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政策是在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之前的,显而易见,黑河地区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一事是违反国家政策的。&&&&&&5、“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工商银行是国家商业银行,并不等同于倒闭破产或者是关停并转的五小企业,直到目前也依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其“买断工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二、“买断工龄”的员工虽与工商银行签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但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理由如下:&&&&&&1、以“买断工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具体违反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已在第一个问题中进行了阐述。&2、行高压政策软硬兼施,迷惑诱导欺诈之举为“买断”打好“铺垫”。当时签订合同的情况是这样的:主要领导,大行不正之风,在岗位聘用中的种种作法自不必说,单是揽储指标与工资挂钩一项,就搞的大多数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苦不堪言,却敢怒不敢言,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明确规定,不许国有商业银行将揽储指标与职工工资挂钩,对此全行上下无人不知,可行领导就是敢于违反规定,硬是把动辄几十万每月的揽储任务压在员工的头上,而且越是一线员工越无实权和“关系”,越是无法完成巨额的揽储指标,自然被扣工资就越多,搞得全行一时人心慌慌,无心工作,这就给“买断”打好了“铺垫”。&&&&&&3、“买断工龄”自谋协议的签订实属上当受骗。因为我行是国家大型企业,盈利大户不属破产兼并企业,不存在下岗问题,“减员增效”不能把职工往社会上推,国家也从没有出台过“买断工龄”的政策。劳动部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同时行领导采取威胁、哄吓的手法,在大会小会上公开宣传什么“末位淘汰”,什么“考试不合理就下岗”,什么现在不买断,以后只给三个月生活费就打发回家,什么等以后“一刀切”下岗,什么待遇也没有了等等。员工不明真相,不懂政策,思想混乱,稀里糊涂上当受骗,签了““买断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的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并指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4、“买断工龄”员工上访实属依法维权之举措。“合同”违法违规,又存在欺骗与侵害当事人一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买断工龄”员工上访实属依法维权,而决非无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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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37 &&
&三、对于“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的补偿及安置费过低问题&&&&&&理由如下:&&&&&&1、“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的补偿及安置费过低。“买断工龄”下岗人员,仅给予了每年工龄2500元的补偿和每人10000元的安置费,按平均工龄15年计算,人均补偿不足5万元,虽然“买断工龄”下岗人员工龄短些,年龄小些,但我们平均年龄也在35-40岁左右,工龄大都在10-20年之间,应该说:我们把青春献给了工商银行,在技能上,我们仅会银行业务。&&&&&&2、“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同为工商银行系统的不同地区行之间,“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例如:重庆市分行每年工龄补偿6000元,安置费30000元;四川乐山、逐宁等市分行,每年工龄补偿4500元,支付安置费3万元;齐齐哈尔市行,每年工龄2500元,安置费40000元;哈尔滨、大庆等市行每年的工龄的补偿和安置费与以上相比是相距甚远的,如果把安置费理解为下岗与再就业之间的生活费用,那么10000元的标准是远不够的,按照《资本论》剩余价值的理论,恐怕每年2500元似乎远远不止。否则我们几亿元的资产从何而来呢?虽然各地区之间的工资有所差别,但决无如此之大的差距。卖20多万元。&&&&&&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一、强烈要求工商银行纠正错误的做法恢复“买断”工龄员工的工行身份。因为根据《劳动法》年满十年以上工作年限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工商银行一律给职工签定三年和五年两种合同(硬行规定),只有个别人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干部职工根本就不清楚劳动法还有这一法律规定,平时一线的职工都忙于工作,工商行也没组织学习劳动法规千篇一律给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只是签个名,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硬行规定某某是三年期限的,某某是五年期限的。这样工商行给以后的减员增效奠定基础,随后工行就出台地自谋职业政策,使其上当受骗签订自谋协议。&&&&&&二、恢复“买断工龄”人员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从买断到退休前的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出资缴纳应缴的部分。&&&&&&三、提高“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每人每年至少按6000元计算,安家费应不少于每人3万元。四、对“买断工龄”的人员住房房改补贴应尽快发给。&&&&&&工商银行“买断工龄”下岗人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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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3 &&
工行“买断工龄”的背后&&中国工商银行从2002年开始,正式大规模的进行了一系列的“裁减人员”运动,从无休止的动员大会,到满天乱飞的谣言,从出台实质性的“淘汰”指标到考核、考试,全部采取了威逼、利诱、恐吓、欺诈等等卑劣的手段,从精神上折磨职工、形式上折腾职工,使很多年龄偏大的老职工从焦虑、担忧到最后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而各行中层以上的干部们,却幸灾乐祸、高枕无忧的欣赏着这场由高层制造的混乱,并竭力尽忠的帮助高层推波助澜,想方设法“赶走”为工商银行奉献了十多、二十年青春的大批老职工们。截止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10多万职工成了这次减员增效“改革政策”的牺牲品。&&&&&&&&&  而现在,那些被中国工商银行误导、蒙蔽、欺骗等手段剥夺工作权利,赶出工商银行,流落社会低层的“自谋职业职工”们,他们过着怎样艰难的生活呢?他们有着多少对工商银行的不满、愤怒甚至仇恨呢?他们为什么要数次忍饥挨饿、冒严寒酷暑、冒无数风险到北京上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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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59 &&
一、所谓“自谋职业”&&&&&&&&  中国工商银行的高层“精英”们一直处心积虑,寻找和思忖着工商银行的“改革之路”,在这次有预谋的“裁减人员”行动中,还为这些被赶出去的失业员工们想到了一个非常“美妙的身份”词语,那就是所谓的“自谋职业职工”。但是,查阅政府有关改革的所有政策、法律、法规,对“自谋职业”的限定都是很严格,最早的“自谋职业者”是国有企业改制中产生的“下岗职工”,他们在置换身份后,即以“买断工龄”的方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成为自己想办法就业的人员,而后来,在军队安置复员退伍士兵时借用了“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但是,军人有民政部门专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书,给予了一次性安置费,并出台了一系列帮助军人自谋到生存职业的办法,来妥善安置好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再后来,国家对“自谋职业”的规定为优化资本结构的城市,在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以鼓励和帮助职工尽快实现重新就业。同时强调,实行这项政策时,应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甚至,提到在职工递交自谋职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等。&&&&&&&&  而中国工商银行既不是军队,又不是破产企业,他们是怎样以搞运动的方式大肆动员职工“自谋职业”的呢?&&&&&&&&  首先,让职工们思想上转弯,为此,他们请来专家、学者上课分析、预测金融改革形势,主要宣讲西方国家的企业是怎样裁减员工的,让职工充分认识当前的紧迫形势,“裁减人员”是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是银行扭亏增效的需要,并放言说:以后工商银行还将加大精简力度,逐年淘汰人员,以后的减员政策就是机制性的裁减人员了,考试、考核排在末位的,一分钱不给你,照样让你离开工行等等,误导、恐吓住了很多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老职工。&&&&&&&&  然后,又出台一系列损害职工根本利益的文件,鼓励各省分行裁减人员,并给各行下达了指令性的“裁员指标”,如:&&&&&&&&  甘肃省分行的工银甘发[号文第4、5页明确规定:对裁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减员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与各行班子成员的收入挂钩,多减员一名,给予5万元的奖励,未完成的,扣减5万元的费用。&&&&&&&&  四川省乐山市的工银乐办发[2003]70号文件规定:裁员计划是一项指令性指标,必须全面完成。对超额完成减员计划的行,将按人均人力费用的3―5倍给予奖励。&&&&&&&&  湖南省湘潭市的工银潭发[2003]46号文件中提到“今年省分行下达给我行减员计划(其中正式员工71人,柜员合同工10人)属指令性计划,省分行要求我行必须按期保量完成,并制定了相关的奖罚措施,我行必须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来努力完成。……”并规定:“市分行将根据省分行的有关奖罚措施实行奖罚制度,多减员一名,给予6万元的费用奖励,未完成的扣减6万元费用。”再看看各地工商银行在此次“裁员”运动中的精彩表演:如四川省乐山市分行,毫无人性的将黄建梅、王世君两名正在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四川省成都市工行的女职工岳敏、四川省江油市工行的女职工陈昕在休完产假上班时,被告知没有岗位,必须“自谋职业”;江苏省怀安市工行的领导更为荒唐,职工不愿意“自谋职业”就以抓阉的方式来逼迫职工走人;等等,各地都有其“独特、精彩”的卑劣手段。&&&&&&&&  其实,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在实行企业转制的过程中,就极大的欺骗了所有职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工商银行从1998年开始正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银发[1998]76号文件规定第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要严格按规定执行。除部分业务骨干、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人员外,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这条规定,致使工商银行一大批老职工,他们年龄40岁左右,工龄接近20年,80年代初参加工作,进入银行时,是作为国家人事局正式招收的干部编制身份,现在,他们却因为工商银行的转制而成了“合同制”的职工身份,除已是中层以上干部外,他们都只与工商银行签订成3――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从此,他们的命运就被工商银行控制和主宰了,从此,他们下岗、流落社会底层,无依无靠的噩运就开始了。&&&&&&&&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每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盈利企业,经济实力强大,效益可观,在并不存在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原因的情况之下,这样大规模的裁减正式员工的做法,既没有通过本系统职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也没有取得当地职工工会组织的认可,又不依据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有效的操作,工会和职代会组织在工商银行一直都是存在的,至今我们的手中还保留有《工会会员证》等依据。近年来的“裁员运动”,严重损害了被裁减出来的10多万职工的切身利益,严重降低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企业名誉和信誉,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安定,给失业员工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危害。&&&&&&&&  试问:中国工商银行在有法可依的法制社会中,为什么可以这样不考虑整个社会对失业的承受能力,不“以人为本”的进行有效益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呢?难道只有以大肆“裁减员工”的手段,逃脱责任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吗?在西方发达的国家,养老机制和社会福利机制都比我们国家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的企业在裁减员工时,也不能这样不管不顾整个社会对失业人员的承载能力,他们也要考虑“裁减员工”在社会上的生存保障能力。&&&&&&&&  中国工商银行没有一点社会公德心,缺失社会责任感,还公然漠视国家法律,大肆举起“裁刀”把那些在金融战线上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至今都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员工,赶出了他们赖以维持全家生计和自己生存的工作单位,用少量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买断了他们的合法身份,把他们变成失业人员;同时,也剥夺了他们工作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工商银行把自己对职工的责任和义务推卸得一干二净,把沉重的失业、就业(4050就业困难人员)压力和包袱全部推给了国家和社会,由此,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花一点小钱,打发一个庞大的阶级,夺得一笔巨额的资产,世上再没有比这更好的买卖了”,工商银行这样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为什么能在中国生存、发展呢?凭什么在大量“裁减员工”之后,工商银行的行长们可以拿着十万、几十万、上百万的年薪,工商银行的现有职工又可以年年增加工资收入呢?所以,工商银行打着改革的幌子,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国家政策,悍然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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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21 &&
二、微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发[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自谋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把许多正式职工的命运推向了灾难的深渊。&&&&&&&&  此文件的第四章第八条“员工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一)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2500元补偿金;(二)一次性支付协议剩余期限基本生活费;(三)支付安置费1万元。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2500元+当地下岗职工最低基本生活费(月标准)×2×协议剩余月份+10000元(安置费)&&&&&&&&  我们以一位1980年参加工作,2004年年满42岁的女职工为例来计算,按以上公式,她得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75488元,加上10000元安置费,共计85488元。目前,她还需要缴纳社保、医保基金的年限为13年,直至她55岁退休后领取社保工资。以2004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社保基金为2318元/年、医保基金为989元/年,共计为3307元/年;2005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2813元/年、医保基金为1166元/年,共计为3979元/年,比上年增加672元;2006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3166元/年,医保基金为1297元/年,共计为4463元/年,比上年增加484元;2007年度四川省绵阳市按社保的缴纳100%档次计算,她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为3570元/年,医保基金为1492元/年,共计为5062元/年,比上年增加599元。按照这样计算,她在余后的13年缴纳期限里,缴纳的金额应该是呈逐年上涨趋势,那么平均每年按缴纳5500元计算,13年时间她应该缴纳71500元,她领取的85488万元经济补偿金减去71500元,还余下13988元,这就是她余下13年时间里的生活费,平均到每月只有103元的生活费(男同志就更低了),2006年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为160元/月,2007年为175元/月,所以,请问:她目前的生活是不是难以为计,她的生存状况是不是连养活自己、养活孩子、孝顺父母的能力都没有了?更不用说再把每年物价上涨、自己生病、孩子读书、父母生病的诸多因素都考虑进去后,可见她的生活压力之大,生活质量之差。为什么工商银行可以把她的生活来源阻断?可以把她和她的家庭推向贫困的边缘?而为什么同样是“自谋职业”的广东省分行、河北省分行、新疆自治区分行等都是按照每年工龄补偿8000元,安置费3万元;重庆分行,在2003年找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后,要求增加“自谋职业”补偿金,工总行却很快就给予了解决,他们按照工总行的解决办法,领取了6000元/年的经济补偿金,而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等一些省市分行也是按8000元/年发给的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同样是按照总行的109号文件执行,又会出现各地各行自作主张的情况呢?为什么四川省的各个地市行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是差别巨大呢?四川省遂宁市按4500元/年执行的,而四川省绵阳市分行更是五花八门,依据总行工银发[号文件,绵阳市分行制订了实施细则,2002年度绵阳市分行给予“自谋职业职工”的补偿金是3500元/年,多出的1000元/年是动用了该行积累多年的小金库资金补给的,而在2003年度绵阳市分行的工银绵发[号文件规定,除按照总行109号文件发给2500元/年,并用向所有在册职工(包括当年离开的“自谋职业职工”)募捐的“职工自谋职业互助基金”,给予当年“自谋职业职工”增加补助1000元/年,当年该行“自谋职业职工”领取的补偿金仍是3500元/年,而当年该行下属的江油市分行为完成下达给该行当年的“减人指标”,又额外补贴给当年“自谋职业职工”20000元,2004年度绵阳市分行继续下达裁减人员指标,继续向所有在册职工按规定募捐“职工自谋职业互助基金”,当年“自谋职业职工”领取了4000元/年的补偿金,而该行下属的涪城支行为完成当年减人指标,又在此基础上多增加10000元发给当年“自谋职业职工”。&&&&&&&&  因为,各地各行补偿金标准的巨大差异,引发了全国各地“自谋职业职工”的数次维权和上访。上访的失业员工们绝不是无理取闹,他们争取的是自己合法的权利,要的就是一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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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41 &&
三、艰难的“自谋职业”之路看看当今社会就业的巨大压力,看看这个社会上所有的招聘广告,就知道中国工商银行“自谋职业”的职工们能否找到一份养活自己的工作了,招聘广告全部要求年龄在30――35岁以下,对学历的要求是专科以上,而“自谋职业职工”的年龄和学历上都不符合招聘要求,自己开店做生意,首先需要本钱投入,然后,需要机遇和技术等等,很多“自谋职业职工”是自己闯荡得血本无归,身边的例子很多,也很触目惊心。大多数“自谋职业职工”在银行干了一辈子,根本就没有什么一技之长,算盘已经被计算机替代,传统的手工记帐也被电脑替代了,所以,年龄、学历、技术上都没有再就业的优势,目前,生存的压力和艰难,使我们感觉到自己还不如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因他们有优惠的再就业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甚至还不如进城的农民工,因他们有退路,回家有几分地耕种,有几间房屋可栖身。而大多数自谋职业的女职工都是40多岁年龄,上有老,下有小,孩子都是高中、大学的读书年龄,父母都是70多岁高龄,失去工作对她们来说生存的压力就更大,如果丈夫理解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共同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日子还能够将就过下去,如果夫妻离异,女职工自己的生存都是个问题,就更不能承担抚养赡养的义务了。&&&&&&&&  目前,迫于经济压力和社会地位,夫妻离异、家破人亡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生病无钱医治已死和等死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迫于生活压力失去信心自杀的“自谋职业职工”在增加;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的处境将会更加艰难,出现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将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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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所遭受的一系列不公平待遇&&&&&&&&  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所谓的“自谋职业”,号称管理严谨的中国工商银行一直存在着违法和失误。&&&&&&&&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得到续缴的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1999]10号《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我们“买断工龄”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应该用来缴纳此项保险,补偿金应该是我们的生活费用。所以,工商银行应尽快给我们补缴续缴“两金”。&&&&&&&&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问题;&&&&&&&&  在职期间,我们在每月工资中被单位扣交了失业保险金,现有持有当地有关部门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劳社部发[2000]22号《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实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以,各地工商银行应该积极与当地劳动社保部门协调,处理好失业职工的失业金领取问题,不能造成有的地方政府能让工商银行失业员工领取,有的地方政府又千方百计找理由拒绝给同样情况的工商银行失业员工办理。如四川省范围内的乐山市、遂宁市、攀枝花市、广元市等就先后陆续为失业员工办理了失业金领取,而绵阳市、达州市、德阳市、雅安市等在失业员工多次的信访、上访(国家信访局、省劳动社保厅)下,至今仍不解决失业员工的失业金问题。&&&&&&&&  (三)关于在职期间空调的档案工资没有得到兑现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职期间,工商银行分别在2000年至2004年五次空调了职工档案工资,而一直没有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职工,至今“自谋职业职工”的档案中还有记录,因此,职工在“买断工龄”时更应该得到这部分工资的清偿兑现。&&&&&&&&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没有得到一次性清偿的问题;在职期间,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都是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按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提取的,而“自谋职业职工”离开单位前,已经累积了十多年的这一部分收入,已经在原单位转换成了职工福利,很多工商银行在“买断工龄”员工离行时,却没有进行分配和清偿,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就按规定每月给予了“买断工龄”员工住房公积金补偿。而且,很多“买断工龄”员工离开时,当年应该享受的公休假、加班费等都没有得到一次性清偿,而四川省攀枝花市分行就清理补发了“买断工龄”员工的这部分收入。&&&&&&&&  所以,工商银行应该及时清偿这部分买断工龄员工离开时,应该得到的各种费用和补贴,并按照规定发给买断工龄员工住房公积金补贴。&&&&&&&&  (五)关于档案存放和党组织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安排的问题;&&&&&&&&  工商银行在办理职工“买断工龄”过程中,很多地方不向当地劳动社保部门申报提供失业员工名单和办理相关失业手续,致使很多地方的失业员工在失业之后,没有领取到失业保险金,没有享受到国家扶持下岗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甚至连失业员工的人事档案他们也不托管,致使许多失业员工,至今自己把档案存放在家里保管;也不移交部分失业员工的党组织关系,致使许多党员职工失业之后,也失去了党员身份,因为,他们既没有过组织生活的地方,也没有缴纳党费的地方,造成了他们的自动脱党。同时,工商银行还剥夺了失业员工的公民选举权利,因为,他们没有办理任何衔接、移交当地居委会的手续,所以,他们成了社会上无职业、无人管、无人问、无身份、无地位的人员。&&&&&&&&  五、艰难的维权和永不放弃的决心&&&&&&&&  10万多中国工商银行的“自谋职业职工”们,从2003年开始,就没有间断过的进行了艰苦卓绝的维权抗争行动,但是,工商银行面对这些失业员工的信访和上访,他们一直采取掩盖事实、文过饰非、欺上瞒下的手段,面对失业上访人员,他们采取不理睬、不解决、不书面答复等激化矛盾的手段;面对政府和上级的过问,他们采取捏造、诬陷、造谣、撒谎等卑鄙手段,很多省、市分行为阻止上访还将失业员工的正常上访夸大为不稳定因素,雇佣公安警察等执法部门进行阻止、打压、威胁、恐吓,如内蒙分行在接回上访人员时,竟然利用公安将男女上访员工共同安排在同一辆大客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上下车,不给饭吃,还在男女混杂的车上让他们使用便盆小便,严重侵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构成了对公民合法上访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双重侵害!失业员工的每一次上访几乎都遭遇到警察、警车、摄像、录像、拘留、讯问、电话网络监控、跟踪、拦截等,甚至还从北京带回地方判刑劳教,许多经常参加信访、上访的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讯问、威胁已成家常便饭。其实,这一切都是工商银行一直迟迟不解决问题造成的,也是工商银行恶意伤害员工的根本利益造成的,生活无保障、工作无着落、孩子无钱上学、生病无钱医治……难道这一切都是我们“自愿申请”来的吗?难道工商银行就不该为此承担责任吗?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六大制度建设中前三条提到“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健全法律制度,加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但是,为什么我们的人民警察却处处维护的是财大气粗、无视法律、知法犯法的工商银行,而不是手无寸铁,希望依靠党、依靠政府为自己讨回公道、讨回血汗钱、讨回生存基本权利的失业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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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04 &&
买断工龄是个很高明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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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50 &&
也是z腐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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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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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57 &&
支持!把青春都奉献给了工商银行,凭什么就一脚踢开?请工商银行不要做无耻的匪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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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39 &&
上不善必有恶谋,吏不良必有冤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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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46 &&
没有你们的昨天,哪里会有我们的今天,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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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回复:[转帖]工行“买断工龄”下岗人员给工总行领导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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