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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胜翔物流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公司类型:股份合作企业
所属行业:四川到全国专线
主要客户: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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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胜翔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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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的产品目录( ̄3 ̄)a谁知道有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相关的 国家级法律法规Ⅸゞo┯╀ - 爱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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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有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相关的 国家级法律法规А◆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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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有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相关的 国家级法律法规А◆囬㎡d
营口市站前区
刚刚成立了 综合执法局
营口市站前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由于是刚刚成立没有地方性的管理办法,需要重新草拟,地方制定管理办法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请问大家还能告诉我更多和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么,不需要具体内容只需要法规的标题就可以了,具体法规内容我会自己去查阅
当然如果你能给出法规的出处或者链接就更加感谢了,越多越细越好,先谢谢大家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没有一项正式的法律依据,他是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而开展工作的,政府给他授权管理哪些内容,哪些内容的法律全部适用。目前可参考的是《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等。
我看了一下,能够查到的城市综合执法的管理规定所引用的法律根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影楼情况相近的,可以参考一下沈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如果你找不到,我可以找了给你供参考。
我个人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应当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我是律师,毕竟对制定地方管理规定缺少经验,建议:参考其他地方规定的内容,根据内容的需要查找法规,这样做比较简便。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已经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罗布顿珠
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等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统一管理、分区执法。
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六条 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违法案件管辖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与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坚持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定期交流轮换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进行录用、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听从指挥。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由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协助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义务。
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局必须制定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政治思想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执法范围
第十二条 依法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依法行使《城市绿化条例》、《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除单位、公园、居民庭院之外的,违反绿地管理、古树名木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依法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拉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二)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三) 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四) 城市饮食服务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五)午休时间和夜间进行室内装修,影响周围居民的;
(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活动时造成噪声污染的;
(七)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架设高音广播喇叭的;
(八)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林卡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展销、娱乐、运动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的;
(九)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作业的;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十一)修理车辆的废油、食剩的废油或者排放的油烟,污染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地表土壤、空气等的。
第十六条 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乱贴各种非法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 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 非法占用人行道进行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活动的;
(二) 在街道或者人行道上进行演技、杂耍等占道活动的;
(三) 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的;
(四) 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立停车场的。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二)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外装饰、色调、层高、外形的;
(四)占用道路、河道、广场、绿地、电力高压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堆放场地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行使对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汽车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汽车美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条 行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的,其程序分受理、立案、调查、审批、决定、送达、立卷归档七个步骤。
第二十二条 执法局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对属于执法局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执法局对已经立案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行政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所称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调查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应当允许行政违法当事人、证人提供书面证言。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供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证明材料,并可以提取原件。
第二十六条 执法局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行政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行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第二十九条 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对行政违法当事人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提供赔偿标准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意见送执法局法制机构审查,经执法局法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执法局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执法局应当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十五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分离。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局应当在7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送达。
第三十七条 执法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的20日内结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后仍不能结案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延长15日。
第三十八条 采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依法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及检查。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监督:
(一)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核;
(二)对执法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抽查;
(四)调阅或者评审案卷;
(五)对执法责任制、罚缴分离制度、备案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提出行政执法建议;
(七)受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
(八)其他监督行为。
第四十二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控告。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第四十五条 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实施许可后7日内将许可事项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城市管理监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新生的行政执法部门,如何搞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发挥好软件管理的重要作用,除了抓好自身内部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勤政廉政,不断探索、总结城市管理的新方法、好经验等等之外,笔者私下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宣传工作,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城管意识和法律意识,发挥舆论先行、舆论导向的良好作用,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获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从而更加有力地开展执法工作,不断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现在就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谈谈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宣传工作是号角,全面、切实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离不开宣传 《xx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赋予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8+1”的行政执法职能,其职责范围涵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还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范文来:范文大全)其他行政处罚权;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大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顺利进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又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内涵与外延,翔安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就包含了文化、卫生、农林水等方面的职能。在日常执法活动中,经常可以碰到群众询问城管执法部门工作职能的问题。在部分群众的观念中,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过去市容、市政、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的范畴之内,却不知道这仅仅是众多职能当中的一项而已,对于其他职能则知之甚少。行政相对人的了解、理解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就决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宣传工作的地位、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提高群众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城管意识和法律意识,以及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是自身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不接受处罚或暴力阻挠城管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在享受城市管理带来的环境效益的同时愿意承担保护城市管理成果的义务,了解城管、理解城管、支持城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全面、切实地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就必须吹响宣传工作的号角,广泛、深入宣传《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和其他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机构性质、职能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办案程序等等,让群众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个全新的认识,完全接纳并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改善执法环境。 二、宣传工作是喉舌,改变旧印象、树立新形象离不开宣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起点比较低,但经过多年的努力,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队容风纪规定、监督机制,通过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机构建制,建立严明、规范的办案程序、执法程序;通过不断地引入高素质人才充实执法力量,通过持之以恒的思想政治、勤政廉政教育,我们铸就了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威武之师,为厦门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基于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能的特点和行政执法相对人(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性,群众往往同情弱者;另外执法工作任务繁琐,容易产生厌烦情绪,导致少数执法人员在面对执法当事人时“生、冷、横、硬”,简单执法、行为粗暴,不文明执法,给队伍的形象造成一定的损害,城管执法工作者似乎成了“反面”角色。部分群众对我们队伍存在一定的误解和看法,对我们的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而群众所没有看到的是我们队伍更多的闪光点,队伍组建以来出现了不少好人好事,我们的城管执法队员顶风冒雨抢险减灾、见义勇为勇擒歹徒等等;我们有着多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中层领导干部,他们高度的敬业精神,他们极端负责的工作责任心,不是我们应该引以为楷模的吗?他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热忱,为城市管理而献身的高尚情操不是可歌可泣的吗?因此我们的宣传工作毫无疑问就是我们队伍的喉舌,我们要大力宣传我们队伍好的、闪光的一面,我们要为我们的勇士喝彩,为我们的先驱高唱赞歌,树立我们队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爱民、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三、宣传工作是鼓手,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离不开宣传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每一项工作职能,无不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体现了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城市管理是一项造福于民、服务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民心工程、社会效益工程。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不懈的努力,厦门先后取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称号;随着海峡西岸中心城市建设目标的提出,如何保持创建成果并不断推进城市“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面临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性的工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的广泛性,决定了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城市、畅通工程等等一系列创建项目和保持创建成果,都离不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繁重的工作任务,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仅仅依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于取得上述成就的,必须依靠群众,充分激发起群众参与创建的热情,调动起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群众以主人翁的心态投入参与城市管理,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良好管理氛围。因此就必须要擂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宣传工作的战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创建工作,在全体市民群众中营造起深厚的创建氛围,激起一浪更比一浪高的创建高潮,凝聚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城市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宣传工作是史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辉煌成就需要宣传工作加以体现和记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伴随着城市的成长而成长,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繁荣而壮大,见证着城市的建设史、发展史。良好的硬件建设配之于完善的软件管理,促进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所取得的每一次辉煌成果都将成为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而每一次辉煌的成果都是由无数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动所造就,其中的若干次行动肯定具有突破性、划时代的意义,可以载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大事记,因此我们的宣传工作者就应当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史家,就必须要善于发掘和报道这样的“历史性”行动,要体现和记载“城管人”的不凡业绩,树立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丰碑,引起社会的普遍反响与共鸣,获取群众的广泛认可与支持,才能不断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事业向前发展,促进社会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五、宣传工作是谋士,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新策略离不开宣传 如前所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众多,具体执法工作点多面广,很多问题是职能交叉,甚至是“三不管”问题,工作难度很大;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又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需要不断地摸索和总结。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宣传工作者,工作在执法工作第一线,最容易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和症结,毫无疑问就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宣传媒介的作用,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点、难点、热点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就必须要善于发现具体工作中的新路子、新举措、新方法,就必须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加于宣传报道。因此宣传工作堪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谋士,要善于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摸索可供参考的新思路,服务城市管理的高层决策。
相关城市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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