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延期说明不是故意压票造成延付处理方法有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开承兑汇票时:借: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X&&&&&&&&&贷:银行存款&&&&X
付承兑汇票时:借:应付账款&&&&&&&&&&&&&&&&2X&&&&&&&&&贷:应付票据&&&&2X
承兑汇票到期:借:应付票据&&&&&&&&&&&&&&2X&&&&&&&&&&贷: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X
&&&&&&&&&&&&&&&&&&&&&&&&&&&&&&&&&&&&&&&&&&&&&&&&&&&&&&&&&银行存款&&&&&&&&&&&&X
这是在保证金在50%的情况下&&3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1条&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从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只有一种会计处理,是需要做帐的,即借&&应付帐款&&贷&&应付票据,您应入帐的。&另外您公司的支付方法也是有问题的,您可以在需要支付的时候开票的,不建议同时开出多张汇票的,会计处理如上。
欢迎再次咨询!&&4人赞同
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15817271524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更多法律知识
中国票据网提示,银行流程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承兑银行人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对承兑申请人各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提交审查。  3、受理承兑银行审查人对调查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核实、评定,签署意见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4、受理承兑银行承兑审批人根据承兑审查人递交的全部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调查人。  5、受理承兑银行调查人收到同意承兑的审批意见后,与承兑申请人、人签订协议(承兑要对保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抵承兑要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核实,按规定需要办理登记、公证、保险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权利证书(含有价凭证)信贷业务部门造册登记后,交出纳部门保管。  在上述手续办妥后,由承兑行负责人审查签批后交会计部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6、在承兑到期前,承兑人存款账户中应存入足够金额支付票款。支付票款后,信贷业务部门注销抵质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依据
中国票据网提示,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条件要求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象  承兑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或。
二、基本条件  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自愿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公司和对外股本权益性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已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意经营许可证;   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或物、质物作为担保(少数信用好的企业除外);   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到期贷款和应付利息能按时清偿,到期的应付票据已全部兑付。
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须提供以下资料   汇票承兑 ;  商品购销合同或证明 ;  各种合法证件 ;  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  担保条件或足额保证金 ;  承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承兑规定  中国票据网提示,抵押承兑承兑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质押承兑承兑额不超过质押物的80%。  五、银行承兑汇票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转让。(中国票据网)
【0个回复】
【6个回复】
【0个回复】
【2个回复】
【1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年第2号)
编辑:pjzywyh&|&
&|&作者:&|&来源: &|&浏览:69次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年第2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年第2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第三章票据行为
  第一节出票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承兑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十四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三十五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节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
  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四十九条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五节质押
  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出质人名称;
  (二)质权人名称;
  (三)质押日期;
  (四)表明“质押”的字样;
  (五)出质人签章。
  第五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
  (二)质押解除日期。
  第六节保证
  第五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第五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
  (三)保证人住所;
  (四)被保证人名称;
  (五)保证日期;
  (六)保证人签章。
  第七节付款
  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条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一条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第六十四条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八节追索
  第六十五条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条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被追索人名称;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类型;
  (五)追索金额;
  (六)追索人签章。
  第七十条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清偿人名称;
  (三)同意清偿金额;
  (四)清偿日期;
  (五)清偿人签章。
  第四章信息查询
  第七十一条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
  第七十二条接入机构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七十三条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第七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第七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仅提供票据当事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或评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七十九条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金融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中国政府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保险业协会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中国国债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金融出版社
金盾维权网
金融培训资讯
中国银行业理财网
海外银行协会链接
国际银行业联合会
美国银行家协会ABA
英国银行家协会
澳大利亚银行家协会
比利时银行家协会
加拿大银行家协会
香港银行公会
阿根廷协会
丹麦银行家协会
欧洲银行业务协会
合作银行的欧洲协会
公开银行欧洲协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承兑汇票延期证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