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处理 超过多少金额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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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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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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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新闻来源:劳动保障发布时间: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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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加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制度》(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制度》(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三、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四、建立购置资产申请、验收制度。各处室、单位购置资产应事先申请,按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对购置的资产,应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设立总帐和明细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各处室(单位)要完善资产领用保管手续。明确资产保管、使用的责任人员,人员调离时,要及时组织清理移交。  七、强化资产清查工作。各处室(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重点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八、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对正常报废、报损、无偿划转、变卖出售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局机关为局办公室)组织进行资产鉴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报批核销手续:  1.单位申报。各处室(单位)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对确需核销的资产损失上报核销材料。核销报告应载明核销资产的数量、金额、核销方式、鉴定情况、公示情况等内容。  2.主管部门审核。局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对各所属处室(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审批。根据资产核销授权的审批权限,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超过规定限额以及专项资产(房产、汽车、土地等)损失,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核销审批后,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应酌情追偿。  十、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尽可能节约、有效使用资产,避免造成资产流失和浪费。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违反规定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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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访问量: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_欢迎光临湖南科技大学国资处
国资处职工“六不让”工作原则
不让本职工作在自己手中积压
不让需要配合的工作在自己手中延误
不让工作差错在自己手中出现
不让办事人员在自己这里受到冷落
不让违纪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
不让处室形象在自己这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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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01:51点击数:
(科大政发〔2011〕126号)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我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各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职责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购、用、管结合”的体制;实行优化配置、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单位行政负责制,即: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要注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门科学,要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和实践的研究工作,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敢于创新,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范围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固定资产分为四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01)。
(二)土地及植物(02)。
(三)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03)、机电设备(04)、电子设备(05)、印刷设备(06)、卫生医疗设备(07)、文体设备(08)、标本模型(09)、文物及陈列品(10)、工具量具和器皿(12)、家具(13)、行政办公设备(14)、被服装具(15)。
(四)图书(11)。
第七条&固定资产不论来源于何种渠道(自购、自制、捐赠、调拨等)、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凡产权属于我校的,均列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标准及入账价值
第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仪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价在500元以上(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专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不含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设备、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被服装具。
(二)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一般设备,包括:交通运输车辆、行政办公设备。
(三)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家具。
(四)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主要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
(五)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软件。
(六)为增加仪器设备功能而添加的配件或附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购入的批量如何,均不作固定资产:
(一)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设备。
(二)为维持仪器设备功能(即属修理性质)而更换的零部件,如修理更换的微机主板、CPU、显示器、硒鼓、扬声器、电机等。
第十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六)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无法找到原始成本的前提下,按现行成本或重置成本记账。&&&&&&&&&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经费与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购置仪器设备的轻重缓急和财力情况,安排购置的年度经费,并下达到各相关处室和教学院。
第十二条&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原则
(一)厉行节约原则。
(二)实际需要原则。
(三)量入为出原则。
(四)切实可行原则。
(五)轻重缓急原则。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教学设备(包括教学用家具)的计划,由教务处编制;学校投资购买的科研设备和学科建设设备的计划,由学科建设处编制;科研项目和科研课题的设备计划,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行政设备(包括行政用家具)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制。
(二)编制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审查认可后再由编制计划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投入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置计划应报校务会议审批,一次性投入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购置计划应报校党委批准。
(三)使用单位或编制购置计划的单位,要提供所购仪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技术要求、数量、单价、产地等内容。
(四)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下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纳入下年度的财务预算。
(五)未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的仪器设备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按学校经费使用的审批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为防止盲目购置而造成积压和浪费,对购置单价或成套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提交购置计划的同时,应提交《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签名。论证的内容主要有:
(一)教学、科研等任务对该仪器设备需要的必要性、紧迫性等。
(二)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环保性。
(三)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四)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五)效益预测。
(六)经费来源情况。
(七)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补充的渠道及维修条件等。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批准后,要按计划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在不超过经费指标的前提下,1万元以下变更的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计划编制单位审批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1万元以上的变更,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采购,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批准的购置计划组织采购,包括经批准配给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采购。
第十七条&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仪器设备,按《湖南科技大学校内招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科技大学物资采购校内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外观检查
1. 检查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 检查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3. 对发现的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 根据仪器设备的订购合同和装箱单,逐件清查核对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数量,并检查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
2. 检查随机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保修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三)质量验收
1. 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的方法进行安装、试机。
2. 认真进行各种参数的测试,检查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到货或安装、调试完毕后,应按照仪器设备验收的基本要求,尽快完成验收任务,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验收:
(一)购入单价或成套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验收成员签字的验收报告。属于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参与招标的单位要参与验收。
(二)购入单价或成套价格在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人员验收。
(三)进口设备的验收
1. 按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由外商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
2. 不属于免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通知商检局,办理报检、交费等手续,并商定时间,由商检局派人共同开箱验收。
3. 验收的时间,必须在索赔期(90天,从仪器设备到达我国港口之日计算)截止前30天全部完成。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要认真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
(一)验收单中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实物的内容填写准确、齐全、完整。
(二)验收人必须是仪器设备的使用者或管理者,且是我校的在职职工。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对开出的《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核实无误后,在验收单上盖上已办入账手续的印章,并签名。无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的盖章和签名,财务处不得报销其发票。
第二十一条&对验收不合格(包括附件或配件、随机资料短少)的仪器设备,不能交付使用,验收人员尽快提出书面报告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得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并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所增加的仪器设备,不论来源于何种渠道(包括自购、自制、接受捐赠),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凡产权属于学校的,都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入账手续,无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的入账手续,财务处不得报销其发票。
第二十三条&用基建投资购置的仪器设备,其购置计划、采购和验收,均必须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必须选派思想好、责任心强、且是我校正式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保管好固定资产的账和物。
(二)&粘贴“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标签。
(三)了解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
(四)办理资产管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所有仪器设备都要落实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根据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
(二)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安全防护工作。
(三)粘贴“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标签。&
(四)办理资产管理其他有关事项。
资产管理员及具体责任人发生变动,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仪器设备。如确实需要拆、改者,使用单位应首先提出书面报告,办理审批、调帐手续:
(一)单价在3万元以下的,经归口管理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拆改。&
(二)单价或成套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须论证拆、改方案,经归口管理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拆改。
(三)验收合格后,要办理调帐手续。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调拨,必须办理调拨手续:
(一)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调帐。
(二)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分设、合并、撤销而引起的仪器设备调拨,由原单位会同调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
(三)仪器设备调出校外,由调出单位提出报告,经归口单位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在校内借用,由单位之间相互协商解决,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出。所借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借。如确需出租或出借,应由借(租)出单位提出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出租或出借仪器设备时,要签订契约;收回时,要认真检验。出租或出借仪器设备所取得的收入,要上缴学校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对积压闲置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或捐赠。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爆、防盗等工作。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一)做好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水、防潮、防锈、防腐蚀、防热、防震、防冻等日常保养。
(二)及时、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检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放射性、压力仪器设备以及水、电设备,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测、校验,以确保精密度和性能完好,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的修理要求:
(一)仪器设备的一般修理,由使用单位自修。如需要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如计算机修理),必须经学校资产维护科同意。
(二)使用单位不能修理的仪器设备,必须在网上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发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维护科,由资产维护科组织人员上门修理。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维护科不能修理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确定维修方案,一次维修费5000元以上的,应会同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确定方案。
(四)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修理,一次修理费达1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论证,确定维修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因修理仪器设备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必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购买的新零部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登记后,学校财务方可报销其发票。
(六)各单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
(七)属于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修理,由厂家或商家负责。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
(一)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专款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的开支,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报批程序核实后报销。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开支项目较大的,按照仪器设备的维修要求逐级报批。
(三)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者或使用单位负责,费用自理。&
(四)后勤社会化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办理。
(五)属于经营性资产设备的维修,由经营单位负责,费用自理。
(六)属于教学实验与社会服务创收双重性质资产设备的维修,修理费应由使用单位出资50%。&
第九章&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产品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较长,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正常运转且无法修复的。
(三)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的。
(四)因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五)虽能修复,但修理费用接近新购同类设备的价格的。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报废程序:
(一)申请
1. 由使用单位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写明报废的理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归口管理单位。
2. 归口管理单位对使用单位提出的报废申请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鉴定&
1. 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鉴定。
2.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会同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三)报批&
1. 车辆以及单价或成套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2. 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经校务会议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销账&
&待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批复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财务处和使用单位注销固定资产帐。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进行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理。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原则是:
(一)用于学生实验、实习。
(二)用于仪器设备维修。
(三)捐赠给我校的教学实验、实习基地。
(四)不能利用的对外拍卖,其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作为重置仪器设备之用。
(五)上述四项都不能操作的,由国有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章&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三十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含被盗,下同)的,都要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下列情形,都属于责任事故: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三)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由于指挥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五)由于管理不善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六)由于失职导致火灾、水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七)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四十条&&属于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或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赔偿标准
(一)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1. 损坏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费;局部损坏可修复,其性能和精度未降低者,赔偿修理费和配件费;修复后,设备的性能、精度下降,按其下降的程度计价赔偿;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按该设备的新旧程度折价或原价赔偿。
2. 丢失电视机、影碟机、照相机等家用仪器设备,按同一规格型号的现行市价赔偿。
3. 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其原价赔偿或不低于现行价的50%进行赔偿。
4. 丢失其他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赔偿。
(二)属于内外勾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1. 除按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外,按贪污论处。
2.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开除公职。
第四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主管部门,属于被盗事故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同时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单位领导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进行处理,其处理结果报学校批准。
(二)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专案组进行处理,其处理结果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赔偿处理意见形成后,由各赔偿人所在单位依批文通知督促赔偿人到学校财务部门交纳赔偿金。如赔偿金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由赔偿人提出申请,写明付款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分期付清或从工资中扣交。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付清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对发生损坏、被盗的仪器设备,财务处要根据财产保险条款,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理赔手续,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一章仪器设备资料的归档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其归档的内容是:
(一)原始资料,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申报计划、申购论证书、领导批示、投标书、购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开箱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出厂合格证、保修证(卡)、索赔记录等。
(二)运行情况的资料,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故障报告、维修记录、报损、报废记录等。&
第十二章图书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图书馆及各教学单位资料室、附属学校资料室购入的或接受捐赠的图书、中外文期刊、电子文献(包括音像)、报刊、有保存或有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不论其数量、单价多少,都属于图书的管理范围,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八条&下列情况,不作固定资产管理:
(一)图书馆、教学单位及附属学校订购的属于行政性质的图书资料。
(二)非教学单位订购的图书资料。
(三)按学校政策规定配给教学、科研人员个人使用的图书资料。
第四十九条&图书馆是学校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单位,各教学单位及附属学校的图书资料室在业务上受图书馆的指导和监督,图书馆要严格执行学校图书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条&图书的采购
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图书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图书的验收
(一)图书馆、各教学单位、附属学校购入或接受捐赠的图书,都必须详细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到图书馆办理入账手续。
(二)图书馆在验收单上加盖已办入账手续的印章,并签名。没有图书馆的盖章和签名,财务处不得报销其购书发票。
第五十二条&图书报废的条件
(一)破烂不堪、缺页严重无法进行流通的。
(二)已过时,失去了收藏、流通价值的。&
第五十三条&图书报废的程序
(一)由使用单位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申请报废表》,写明报废的理由,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图书馆。
(二)图书馆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报废的图书进行鉴定。
(三)报请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图书馆、使用单位、财务处注销固定资产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批准报废的图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图书馆、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处理,其处理的收入全部交学校财务。
第五十四条&图书馆、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附属学校必须建立图书明细帐,并进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十五条&图书馆应于每月的10日之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上个月全校购入图书的报表。
第十三章&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下列房屋及构筑物,均作为固定资产:
(一)永久性的房屋。
(二)永久性的构筑物,如道路、桥梁、水井、围墙、亭、廊、阁、塔、护坡、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等。
(三)改建、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第五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不论其价值多少,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性的简易房屋。
(二)房屋的重新装修。
(三)临时构筑物,如厕所、工棚、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第五十八条&&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
(一)由工程的主管单位,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
(二)验收合格的,由工程主管单位填写《湖南科技大学房屋及构筑物交接单》,写明验收情况,经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后,与房屋及构筑物的平面图、管道、电气图一起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验收不合格的,由工程主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返工。
第五十九条&基建财务对交付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要及时办理工程的决算审计,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资产管理科办理房屋及构筑物的入账手续。如确实不能在竣工年度内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的,必须在竣工的当年按工程的预算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入账手续,以便及时如实的反映我校的房屋及构筑物情况。
第六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定期对公用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查勘、鉴定,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十一条&拆除房屋,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房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详细写明拆除原因。
(二)属于危房拆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湘潭市(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危房进行鉴定。
(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拆除房屋的报告、危房鉴定材料汇总报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四)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房屋拆除及其废旧材料的处理,废旧材料的处理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
(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财务处注销固定资产帐。
第六十二条&对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按上级的有关规定调整固定资产帐。
第十四章&土地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或转让学校土地。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学校范围内修建便道(包括将围墙开口通道,下同)、开挖沟渠、铺设管道、架设线路(包括配电、通讯、寄杆线路等,下同)。凡需要修建便道、开沟、铺管、架设线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党委会批准(修建便道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报学校教代会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章&植物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植物是指:
(一)名贵树木,如苏铁、南洋杉、雪松、罗汉杉、含笑等。
(二)珍贵植物,如银杏、观光木、水杉、沉水樟、秃杉等。
第六十六条&为美化校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学校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部门要对学校的绿化作统一规划,并做好防旱、防涝、防冻、防病虫害等管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损坏学校的植物。
第十六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六十八条&为了确保我校固定资产的帐物相符,各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必须每年核对固定资产帐。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
(三)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
第十七章&责&任
第六十九条&学校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组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检查小组。检查的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的帐物相符情况(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附件、配置、领用人、设备编号等内容)。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完好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闲置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及安全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档案保管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情况。
第七十条&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有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要追究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八章&其&他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三条&企业及企业化管理单位应根据企业的有关法规,参照本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科大政发〔号)同时废止。
(审稿:刘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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