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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以法治思维推进资本市场改革,为资本市场营造透明、良好的法治环境,深交所将“推进依法治市,构建科学透明的业务规则体系”作为一年一度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
今年10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已于2014年11月16日开始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细化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丰富强制退市指标、完善退市配套制度、完善重新上市制度。为帮助上市公司、市场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更好的理解规则,现对修订部分作以下解读:
一、问: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基于保证公司控制权、实现发展战略等多种考量,可能认为不再需要维持在深交所的上市地位。为尊重上市公司的意思自治,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新增了以下两种主动退市途径: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原《上市规则》的五种主动退市途径在修订后继续保留: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5)上市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7)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问: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程序有哪些环节?
(一)为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并充分披露:
(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动退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2)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征询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并发表专业意见。
(二)停牌。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主动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三)股东大会投票。股东大会实施“双2/3”的表决机制,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决策权。退市决定不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审议结果的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动退市决议后应及时披露决议情况。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的书面申请。如果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议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起复牌。
(五)交易所受理退市申请。规定期限内提出主动退市申请的,本所将在收到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其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交易所审核。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核:1、审查主动退市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2、从投资者角度,重点审查投资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审查主动退市公司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投资者保护措施是否作出具体安排;审查主动退市公司是否对其退市后的股份转让作出具体安排,保护退市后投资者的交易权。
(七)交易所审核期限。本所将在受理公司申请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决定。本所将在作出同意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
三、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含哪些情形?
本次修订新增“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欺诈发行,是指因公司IPO申请、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以下严重后果:1、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虽符合IPO发行条件,但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3、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是指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以下严重后果:1、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如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揭示风险、保证投资者交易权利。公司因涉嫌重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
为给予投资者必要的交易机会,在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再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后暂停上市。期间,深交所将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处理。
五、如何减轻因“错案”导致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在收到相关决定或裁判文书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对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可随后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撤销,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重新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证监会依法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3、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且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且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5、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若前述1至5项情形发生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恢复其股票正常交易的申请。
六、问:针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新增哪些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揭示风险。本次修订,对重大违法公司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信息披露时点、公告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二)强化投资者损失赔偿要求。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上,明确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民事赔偿责任做出妥善安排。
(三)增加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本次修订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以及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其他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七、问: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一)全面纠正违法行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公告、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损失已获得弥补、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已撤换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本所认定的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
(三)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判决或和解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
八、问:新增哪些不满足交易标准的强制退市指标?
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将在本所《上市规则》增加最低股东人数退市指标,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状况:
(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前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前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的,本所对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最低股东人数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九、创业板公司退市公司是否适能申请重新上市?
创业板公司退市公司不能申请重新上市,创业板自设立起即无重新上市制度,本次修订未做改变。
十、问:重新上市申请条件有何变化?
鉴于上市公司借壳条件已与IPO等同,为了保证市场准入门槛的一致性,本次以比照IPO条件为原则,对重新上市申请条件进行了修订,修改了以下两个条件:
(一)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新增与现金流量、主营业务、董监高变化与任职条件、实际控制人相关的五个条件:
(三)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十一、问:深交所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关注哪些内容?
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基本条件外,深交所还将对公司以下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十二、问:已退市公司是否适用新的重新上市规则?
为稳定市场预期,对于本次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即2014年11月16日前已退市的公司,如在新规则施行后的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此外,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十三、问:是否颁布有关重新上市与退市整理期的具体规定?
深交所已于2014年10月19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公布上述规则。
《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以下问题的解答以正式发布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为准,敬请留意。
十四、问:为什么要设立退市整理期?
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充分释放风险。深交所做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十五、问:主动退市公司可否适用退市整理期?
《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主动退市是股东自治的结果,相关主体已对主动退市过程中的异议股东权益保护、退市后的去向等作出了妥善安排。因此,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明确,强制退市公司必须进入退市整理期,主动退市公司不适用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问:退市整理期间对投资者资格是否有特别规定?
修订后的《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规定,投资者在签订风险揭示书基础上,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二)其证券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七、除上述投资者适当性措施外,深交所还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退市整理期制度设计上,主要遵循既给予投资者交易机会,又对参与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进行必要警示的原则,除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外,还采取了以下措施防范恶意炒作,化解退市风险。
(一)证券简称后缀加“退”字,行情另板揭示;
(二)强化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前二十五个交易日,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最后五个交易日每日披露一次,深交所有权视情况要求公司调整披露频率;
(三)充分提示最后交易日。退市整理期期间,要求公司在所有公告中以“特别提示”方式披露“最后交易日”、“剩余交易日”,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严格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监控,每日交易信息向市场公开。
有关“退市整理期”股票的日涨跌幅、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具体事项请查阅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十八、问:退市整理期可否筹划重组?
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重组等重大信息进行恶意炒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规定,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别提示:本退市制度解读仅供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参考,具体业务请按照正式公布的业务规则办理
转自:深圳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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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及日常交易的交易监管工作,及引导投资者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分别根据《证券法》及《交易规则》,制订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与深交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请您认真阅读下列条款,了解相关风险内容:
第一部分&&&&上交所关于证券市场异常交易的规定
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
(一)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予以重点监控:
1、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2、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3、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4、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5、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6、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7、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存在前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3、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4、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对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三)上交所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前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上交所报告。
(四)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自律、规范原则,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的实施,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五)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六)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日常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一)上交所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示对日常交易中出现的下列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1、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2、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3、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4、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5、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6、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7、证券公司营业部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8、证券公司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9、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10、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1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
12、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13、上交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有前述所列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中明示,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1、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
2、同一账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3、同一账户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次数超过5次且累计数量较大的;
4、多次通过大笔、连续交易,严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
5、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连续大额申报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足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6、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可以实施书面警示和限制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上交所报告。
(五)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深交所关于证券市场异常交易的规定
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
(一)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1、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2、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3、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4、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5、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6、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1、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低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的;
2、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3、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
4、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5、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6、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7、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
8、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5次以上且日内反向交易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以上的。
客户出现上列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等监管措施。
客户出现上列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深交所《会员管理规则》和《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并向深交所报告。
二、日常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一)深交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内容: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2)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3)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17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4)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5)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6)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7)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8)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9)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0)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11)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1)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2)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3)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5、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二)深交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上述情形进行调查。
(三)证券公司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四)深交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五)深交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2、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3、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4、其他与深交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对上述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深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上报证监会。
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请您在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后,确认以下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了解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相关风险,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防止出现新股炒作及日常交易异常行为;并且愿意配合上交所、深交所以及证券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自行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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