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停止以交的城镇医疗保险转成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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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的孩子为啥只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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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不知道,单位那个反正一年满1000以上据说可以报销百分之80,平时自己交100多一个月的,也没去用过,有一次无意间说起,姐妹说少去用用,我也不懂,说实话也不想上医院
农保那张貌似是几十块一年,具体也不知道家里人在弄,用过一般在人民医院,中医院只能报掉个几十块,据说在社区卫生院看可以便宜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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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不知道,单位那个反正一年满1000以上据说可以报销百分之80,平时自己交100多一个月的,也没去用过,有一次无意间说起,姐妹说少去用用,我也不懂,说实话也不想上医院
农保那张貌似是几十块一年,具体也不知道家里人在弄,用过一般在人民医院,中医院只能报掉个几十块,据说在社区卫生院看可以便宜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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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己交的养老保险,属于个体工商户和无业人员的那种,每个月400不到,以前是只有住院有的保险,2010年开始门诊可以报销了,但是要先自己出1000块,超过1000以后可以报销80%
而且我听说只要办了富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就是不能再办理农村医保的,就算办了也是浪费钱,反正是不可能2次报销的,你去问问清楚吧,说不定就是多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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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在杭州市区工作,不在市区户口,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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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森林 发表于
& & 啥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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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社保是养老和医保分离,但2010年起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一定要参加城镇医保,也就是五险合一,参加了养老的就不能再保农村医保,因为两种医保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人为选择,系统优先选择城镇医保),2010年最低缴费基数的医保6%的缴费标准是82.44元一月,但个人帐户是空的,只有参加8%(按养老保险的交费基数来计算)档医保的个人帐户才有点钱(多缴的2%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 & 1,农村医保:农村医保无缴费年限的规定,只在参保年内有效,停保即停止享受优惠,门诊时可直接减免15%的费用,大病有一定比例的报销,但报销比例没城鎮医保比例高。
& &2,城镇医保:月缴费基数高,(目前有些单位不愿承担该部分费用,须职工自行支付)有缴费年限的规定(需交足20年退休方可享受一定标准的补贴)。目前为了缩小农村医保和城镇医保的差距,2010年起社保办规定普通门诊(包括药店自行购药)超过1000部分可有80%报销(远不如农村医保直接优惠方便。)
& &城镇医保仅限于目前参加社保的人员,不包括小孩和未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的老人,所以将老人和小孩列入农村医保的统筹范围。小孩总是要做个保险的,图个平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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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低缴费基数的医保6%的缴费标准是82.44元一月,但个人帐户是空的,只有参加8%(按养老保险的交费基数来计算)档医保的个人帐户才有点钱(多缴的2%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如果是自己交的那种也可以选择交8%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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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交有意思吗?这6%和8%的区别就在于放在左边口袋还是右边口袋,并不会因为口袋换了个而多起来(这2%的比例规定是由个人承担的)。
单位的话只能选择一种交,不能部分职工交6%还有部分交8%(基本是按6%交的,多交2%没意思,这钱放GCD那了)
再详细解释下这两种比例的医保:
1,.44元,
2,9.92元,其中2%=27.84元(109.92-82.44=27.48元)划到医保卡个人帐户,也就是可供个人支配2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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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既然都是自己的钱,还叫什么保险啊,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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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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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玉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台州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医保”)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适度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农医保制度的参保对象是:全县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异地医疗保险的18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不含县内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人劳社保部门主管农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农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确定全县农医保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有关重要事项;
(三)负责宣传农医保政策和报销规定,并做好相关具体业务的解释工作;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县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第五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负责农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医保业务的承保、审核、结算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的上报工作,对农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基金预警报告;
(三)负责农医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电脑联网,实时监控就医患者在医疗机构的治疗状况;
(四)协助做好农医保工作的有关宣传、发动和具体业务的解释工作;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各镇乡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农医保的有关规定;
(二)做好辖区内农医保的宣传发动和落实等具体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辖区内参加农医保人员的登记、经费征缴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的发放工作;
(四)确保收缴的农医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五)积极协助县人劳社保部门做好其它各项工作。
第七条 建立农医保工作联络员制度。各镇乡、村居(社区)必须确定一名农医保工作联络员,负责上下联系,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 建立农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经社保机构审核,符合农医保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全县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为定点门诊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农医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有效地开展农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为农医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确认就诊患者的身份,并如实告知有关农医保政策,为患者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按本办法规定为就诊的农医保患者做好医疗费用的结报工作;
(五)主动接受社保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配合社保机构做好其它工作。
第三章 基金征缴及参保管理
第九条 农医保费筹集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县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费3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条 农医保费按年筹集,并按整户统筹的原则一次性缴清,中途不得退款。实行以户编号、一人一卡的医疗保险号码制度。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村居(社区)提出参保申请。
申请人员中有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申请时还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各镇乡、村居(社区)负责审核、采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类型、法定监护人(家庭主要联系人)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农医保基金实行限期收缴制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为缴费期,参保人的农医保基金在每年12月15日前交所在村居(社区),各村居(社区)于12月20日前统一交所在镇乡,再由镇乡在12月25日前统一上交社保机构。参保人员缴费后,享受的保险期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县财政不予补助,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未实行整户参保的人员(已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少年儿童医疗保险除外),在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将其家庭所有应参保成员当年的保险基金补足后,方可申请办理报销手续。补缴标准按每年每人100元执行,县财政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农医保基金的征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征缴任务逐级下达。
第四章 报销范围及标准
第十五条 农医保基金只限用于参保人本人因疾病治疗的费用报销支出,该费用包括普通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报销。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诊,累计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15%的比例给予报销。
第十七条 住院医疗费报销。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采取每次分段结报、累加计付的办法。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的,先自负起付标准500元后开始报销。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4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0000元),报销50%;3万元以上,报销55%。
参保人在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降为300元。每次住院设起付标准,年度内2次以上(含2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原基础上降低50%。
参保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按上述标准执行。参保人在县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参保人在上海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参保人在县外非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当地社保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在县外非定点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当地社保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按上述标准的30%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凡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等8种疾病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保机构审批后,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列入农医保基金的报销范围。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支持疗法、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需要自负起付标准500元后,按住院报销标准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九条 县财政按农医保基金的5%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医疗困难人员。符合农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对当年个人负担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县人劳社保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凡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下列医疗费用均可列入农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临时外出人员突发疾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抢救范畴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不列入农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
(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以外、以及“限生育”、“限工伤”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其它:因挂床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等),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因违法犯罪、自伤自残、自杀未遂、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企业工伤、第三者伤害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需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列入农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
(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所有药品;
(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以外、以及“限工伤保险”的所有药品。
第五章 报销流程和转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医保患者门诊时需凭本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由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治疗时直接报销。
第二十四条 农医保患者因病需住院,凭本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交足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属于农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严重需要转往外地或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可携带医保卡和病情记录,到社保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并开具转院介绍信。未经社保机构批准擅自转往外地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负。
参保人员办理转院就医实行逐级转院原则,转外地治疗限转省内和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转省内或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诊县外指定医院只限该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
参保人每次转外地就医,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治疗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到社保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因急救住院就医时,可就近在非指定医院治疗。在住院的5日内,由参保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县外住院医疗费报销实行发票预审制。转往外地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治疗终结后,报销人将医保卡、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医疗费用明细账单、转院介绍信回执、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送交社保机构审核,社保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凡因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后遗症)及非自发性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农医保患者,必须携带本村居(社区)委员会签字盖章的住院患者意外伤害或非自发性疾病引发原因的确认证明,就诊的医疗机构要出具“意外伤害诊断证明书”,并及时报本医院的医保管理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要在参保人员住院后1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意外伤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结算方式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在就诊期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费患者,其就医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算。
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办理出院手续的时间核定具体年度,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
对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年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每满一年按一个起付标准结算一次。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若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的基金由县财政负责解决;若有盈余,则盈余部分的基金全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开户银行的设立必须是县财政部门与县人劳社保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一条 农医保基金接受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及审计、财政和人劳社保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报销,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定期向社会公布农医保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保者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镇乡要把农医保经费筹集、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保机构工作经费按需要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宣传和奖励在农医保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对报销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出具虚假证件、证明、单证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度报销资格;已经报销的,追回报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保机构如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所报销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时或不按规定进行医药费报销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社保机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且不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医保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保卡经缴费确认后,作为农医保的就诊、报销凭证。参保人每人一卡,一旦停止缴费,待遇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冒用。若发现转借、冒用医保卡的,注销其医保卡号,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医保卡须妥善保管,避免破损和划伤。如有遗失,需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保机构办理挂失手续;补卡时,参保人应支付工本费。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死亡后,其家属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须提供被注销人卡号及身份证号。若参保人死亡后,其医保卡仍在使用的,其费用不予报销,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卫生 医疗保险 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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