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展会 怎么填

&&&& 导读:2014年4月1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专项资金从之前重点直接补助中小企业转向补助"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企业。那么该政策主要支持哪些项目,具体的补助方式是什么,本期小帮读政策帮您来梳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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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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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浙江就来帮企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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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100号 电话:06
技术支持:上海尚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号)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 & & & 《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企业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公开、公平、公正使用,根据市政府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 &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
(二)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
& &(三)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 &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
& & (二)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 & 第七条 资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本市企业合作的国内金融投资机构。
第八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由市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的全市性公共服务平台,可按项目投资额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镇(区)政府、行业协会规划建设的区域性、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生产设备(单机单线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投入200万元以上并完工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中小企业专项活动项目:促进中小企业上规上限或为中小企业服务所开展的技术、融资、宣传、培训、推广等专项活动,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50万元。
(四)金融投资机构合作项目:鼓励金融投资机构与企业合作,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投资机构成功投资入股或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方案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对优质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项目,可采用投入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和所需申报材料另行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进行项目申报,并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方案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五)拨款。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求资助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专款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财政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申报绩效目标等进行跟踪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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