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上岗证行业上岗许可证复证时间期限那些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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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办理规定(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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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的统计行业的资格考试。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两个科目。其中,《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包含两个部分。鉴此,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三部分组成,即《统计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统计实务考试大纲》和《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2007年5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总结几年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经验,吸收各地有益的建议。证书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证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证书分类 :统计  颁发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工作  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报考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考试方式 :笔试  考试时间 :每年9月份  收费标准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不收取费用  证书简介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编号和颁发工作[1]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是统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不得无证上岗。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2]》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证》采用推荐的统一格式,由省统计局统一制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发。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统计法律、法规课程的培训与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直接申领(统计证)。
(1)已取得统计专业的;
(2)具有统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
(3)已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基础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应参加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的培训与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领《统计证》。
第五条 《统计证》的颁发,统一由省统计向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办理。
第六条 《统计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首次年检定于2002年。持证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办理,逾期不予办理。未经年检的《统计证》自行失效。
再申领《统计证》的,须重新参加全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
第七条 在岗持证人不慎丢失或毁损《统计证》,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统计证》仍使用原证件编号。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对本地区持《统计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发放《统计证》的后期管理。《统计证》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统计证》的年检及统计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统计人员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免考条件: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日中国教育统计网在“统计标准”专栏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中的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目录如下:
071600统计学类
071601统计学 071699统计学类新专业
020100经济学类
020101经济学 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财政学
020104金融学 020105国民经济管理 020106贸易经济
020107保险 020108环境经济 020109金融工程
020110税务 020111信用管理 020112网络经济学
020113体育经济 020114投资学 020115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020116海洋经济学 020117国际文化贸易 020118商务经济学
020119金融数学 020199经济学类新专业
110200工商管理类
110201工商管理 110202市场营销 110203会计学
110204财务管理 110205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旅游管理
110207商品学 110208审计学 110209电子商务
110210物流管理 110211国际商务 110212物业管理
110213特许经营管理 110214连锁经营管理 110215资产评估
110216电子商务及法律 110217商务策划管理 110299工商管理类新专业1.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2.题型:科目考试的试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最后两个为计算题2012年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将于5月份陆续展开,以各地考试中心发布信息为标准。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下表为2012年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
上午 9:00—11:00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下午 14:00—16:00
《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保证统计基础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行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先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统计工作。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也应参加考试,取得统计员的资格。中专、大专毕业生,可直接到统计岗位工作,其中,统计中专、大专毕业人员,见习期满,经过考核认定统计员职务资格;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生,应通过考试确定统计员资格。
第三条 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高中以上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 5.应考人员中凡未经过系统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应在培训的基础上参加考试。
第四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获得《统计员资格证》。此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统计局颁发。《统计员资格证》是上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岗位出现缺额,可从持有《统计员资格证》的人员中录用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经考试获得统计员资格的新进入统计岗位人员,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统计员职务;经考试获得统计员资格的在岗统计人员,可直接聘任统计员职务。受聘担任统计员职务人员,领取统计员的职务工资。 第六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主要是测试从事统计工作必须具备的一些基本知识,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专业统计和统计法规。
第七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考试规定,审定考试大纲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国家统计局负责统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为了确立统计人员必要的上岗条件与合法地位,确保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从2009年7月份开始,对我镇专业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每位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
二:在岗中无《统计证》者,要及时到所在县统计局申领《临时统计证》。《临时统计证》有效期限暂定为一年。在一年有效期限内,持《临时统计证》者应培训合格考取《统计证》。首次领取《临时统计证》后二年内仍不能考取《统计证》者,不得再申领《临时统计证》,由其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另择合适人选上岗。
三:《统计证》领取后不慎遗失的,应持所在单位有关证明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新证。
四:持证的统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任其他工作。如确需调动,必须先补后调,并办清交接手续。
五:统计人员申报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持有《统计证》。
六:各单位必须任用持有《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已在岗统计人员中无《统计证》者须持有《临时统计证》。凡任用未取得《统计证》或《临时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所在县统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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