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工行信用卡办理条件被这个号码13126703704骗了一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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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就给批个几百吧工商银行信用卡普卡额度一般是多少,这次申请了工商银行的普卡,工行的是不是很扣,他会批多少,大概,我有三张信用卡了,每张都是一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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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的最底都有五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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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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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煜焜诈骗罪,彭煜焜信用卡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亳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煜焜,男,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屈建华,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女,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住肥西县。日到肥西县公安局投案,次日因涉嫌犯窝藏罪、包庇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洪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倪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日因涉嫌犯窝藏罪、包庇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煜焜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张某甲犯窝藏罪、掩饰犯罪所得罪,倪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玉萍、葛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煜焜、张某甲、倪某、高某及各被告人辩护人屈建华、王洪新、邢三元、段存付、王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日退回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的事实被告人彭煜焜与何某甲系大专同学。2010年下半年,彭煜焜找到何某甲,谎称其与某领导相识,利用关系经营招投标工程获利,并以工程招投标需要资金为由通过何某甲自2011年初至2012年6月骗取被害人孙某乙、杨某甲、杨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阮某、古某丙、孟某、刘某丁、宋某乙、石某甲资金共计1619万元供其挥霍。2012年7月,彭煜焜迫于何某甲催要到期借款的压力,又虚构参与307国道招投标需要保证金,通过蒋某骗取被害人周某乙、许某、石某甲、张平某共计399.6万元。2012年8月份,彭煜焜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被害人借款,于月底逃匿。综上,彭煜焜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虚构通过省、市领导关系经营招投标工程,以借款的方式通过何某甲、蒋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2018.6万元,除归还被害人本金和利某外,余款均被其以购买豪华车辆、房产、投资亳州市皇家至尊浴场和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方式挥霍,至案发共造成被害人损失1112.53万元。(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被告人彭煜焜分别于日、日假冒湖南三建亳州分公司员工的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分行申请办理卡号分别为62×××24(以下简称5524卡)、0360(以下简称0360卡)的两张牡丹信用卡,后彭煜焜自日至日使用该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共计元,期间经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分行多次催收,彭煜焜无故拖欠拒不还款,至案发透支款项仍未归还。(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事实被告人彭煜焜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多次安排被告人倪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倪某在明知非法的情况下仍通过街头小广告在合肥与办假证人员取得联系,先后以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价格伪造了何某甲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本科毕业证、安徽省人民政府采购专用章、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采购专用章和假的房产证供彭煜焜使用。(四)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2012年8月,被告人彭煜焜在被害人的催要下无法偿还到期借款,前往合肥躲藏,并将自己的犯罪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张某甲和高某,张某甲在明知彭煜焜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提供住所帮助他隐匿,隐瞒彭煜焜在合肥的事实,并帮助彭煜焜多次向倪某、何某乙等人打探案件进展情况,让何某乙不要到公安机关控告彭煜焜。为逃避侦查,隐匿犯罪所得,彭煜焜让高某帮助其将用犯罪所得购买的车辆和房产变卖161.19万元,高某使用本人的银行卡将该款取现交给了彭煜焜。彭煜焜又花费80余万元购买了两辆轿车(奥迪Q7、桑塔纳3000),张某甲借用董某的身份证帮助彭煜焜为桑塔纳3000轿车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又陪同彭煜焜到新疆乌鲁木齐办理了奥迪Q7的车辆入户手续。彭煜焜在新疆藏匿期间因现金携带不便,联系高某暂时保管10万元,高某提供了李某乙的账户将该款转出藏匿,案发后该款被彭煜焜家人要回将其中9.2万元还给了被害人周某乙。高某还在明知彭煜焜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受彭煜焜之托告知何某乙等人不要控告彭煜焜。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煜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窝藏罪、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倪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煜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彭煜焜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不知道彭煜焜涉嫌犯罪逃匿。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甲系自首,请求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倪某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辩称其在彭煜焜逃匿前不知道他涉嫌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某明知彭煜焜犯罪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高某无任何收益,请求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2010年下半年,彭煜焜找到大专同学何某甲,谎称与某领导相识,以工程招投标需要资金为由通过何某甲自2011年初至2012年6月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孟某、刘某戊、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石某甲资金共计1024万元供其挥霍,除已支付本息213.37万元外,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810.63万元。2012年7月,彭煜焜迫于何某甲催要到期借款的压力,又虚构参与307国道招投标需要保证金,通过蒋某骗取被害人周某乙、许某资金共计252.2万元。2012年8月份,彭煜焜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被害人借款,于月底逃匿。综上,彭煜焜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虚构通过省、市领导关系经营招投标工程,以借款的方式通过何某甲、蒋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1276.2万元,除归还被害人本金和利某213.37万元外,余款均被其以购买豪华车辆、房产、投资“皇家至尊浴场”和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等方式挥霍,至案发共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062.83万元。案发后,石某甲开走何某甲一辆奥迪Q5轿车抵债,彭煜焜家人返还给被害人周某乙9.2万元。被告人彭煜焜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多次伙同被告人倪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倪某在明知非法的情况下仍通过街头小广告与合肥办假证人员取得联系,先后以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价格伪造了何某甲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本科毕业证、安徽省人民政府采购专用章、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采购专用章等供彭煜焜使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何某甲经手诈骗部分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明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间,何某甲以与彭煜焜一起做工程为由分多次向其借款193万元,已支付利某58.95万元,余款134.05万元未还。(2)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明2012年1月,何某甲开始向其借款,其共借出本金410万元,已收到利某102.08万元,余款307.92万元未还。何某甲借款时称她与彭煜焜一起做工程,认识高官,参与招投标后转卖营利。2012年6月,其催要借款时,何某甲称工程结束了,让其把以前的借款计算清楚,6月11日何某甲把以前的借条收回,打了一总借条。(3)被害人孟某陈述,证明其与何某丙是朋友,何某甲以与人合伙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其借款。日其开始借钱给何某甲,共借出137万元,已收到利某20.3万元,余款116.7万元未还。(4)被害人刘某戊陈述,证明2012年1月何某甲向其借款60万元购买奥迪Q5轿车,月息4分5,由谢某甲担保,已支付利某13.5万元,余款46.5万元未还。(5)被害人何某丙陈述,证明2012年5月,何某甲以朋友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25万元,已收到利某1.4万元,余款23.6万元未还。(6)被害人何某丁陈述,证明其分二次借款给何某甲,2011年10月借出30万元,后还款15万元,2012年5月借出40万,共收到利某1.6万元,余款53.4万元未还。(7)被害人阮某陈述,证明日,何某甲以与人合伙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其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已收到利某0.54万元,余款8.46万元未还。(8)被害人石某甲陈述,证明2012年8月底蒋某称她一个做工程的朋友何某甲急用钱,从其处借款130万元,何某甲出具借条,利某10万元提前扣除。2012年九十月份,其向何某甲催要借款,因何某甲未还款其将她的奥迪Q5开走抵债。2、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甲证言,证明其某甲2010年10月份,彭煜焜找到其,称他认识某领导,在涡阳接的绿化生意,还进行招投标转卖营利。2011年2月份,彭煜焜再次找到其,称生意做的大,资金紧张想找其借款,其从亲友处陆续凑了481万元,以杨某甲的名义借给了彭煜焜,借款利某一直正常支持到2012年四五月份。杨某甲本人的钱也是经其借给彭煜焜的,后杨某甲抽回去几十万元,现有193万元未还。杨某乙是其丈夫谢某甲的亲友,2012年1月份找到其,让其帮忙放债,利某1角,其联系彭煜焜他说用。杨某乙将款陆续汇至其账户,其再转手给彭煜焜。因彭煜焜常在外地,他回亳州时再打欠条,其把欠条转给杨某乙,利某也是彭煜焜汇到其账户其再给杨某乙,累积到2012年6月连本带利有462万余元,杨某乙收到180万左右的利某。后其找彭煜焜要钱,彭煜焜称工程很快就结束了,一起还本付息。其把给杨某乙打的欠条都收了回来,给她打了一个462.49万元的欠条,后彭煜焜未还钱失踪了。2012年2月份,其从刘某戊处借款60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Q5。案发前,其经蒋某介绍找石某甲借款130万元,以奥迪Q5车做抵押,扣除第一个月利某实际得款120万元,案发后这辆车被石某甲开走了。其经手打的欠条实际上本金没有那么多,也有部分没有打条子。借钱都是其出面、收款、写借条,收到钱后其交给彭煜焜或汇至他账户里,付本金和利某也是其从彭煜焜处要到款后再付给出借人。借款时是按彭煜焜所称以干工程需要用钱的名义,具体工程都是蒋某、彭煜焜告诉其的,其没有见彭煜焜干过任何工程,也没有参加过任何工程。因为没有记账,具体借款金额记不清,大约共给彭煜焜借款1700多万元。(2)证人蒋某(彭煜焜妻)证言,证明日,何某甲联系其说她在南部新区干工程,因欠款被扣,向其求救,其找石某甲借款,石某甲借130万元给何某甲,其做担保人,以何某甲的奥迪Q5车做抵押,何某甲打了130万的借条,扣除第一个月利某实际得款120万元。(3)证人何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2月,其到彭煜焜经营的“皇家至尊浴场”负责仓库保管。2012年9月初,何某甲向其说了帮彭煜焜借钱的事,其才知道何某甲经手借款金额近千万。(4)证人谢某甲(何某甲之夫)证言,证明日左右,何某甲称彭煜焜说工程款要下来了,都在蒋某处,怕蒋某知道还钱给其,让其借用他人账户收款,其借了同事邱某的账号,后钱被何某甲取走,有100多万元还给何某甲家人,最后彭煜焜从何某甲处连本带利借走了一千多万元。其与倪某见过几次,倪某是彭煜焜的司机。(5)证人邱某证言,证明2012年7月,谢某甲借用了其的银行卡,后其在网上银行查到借卡当天其账户内分三次进账330万元(250万、50万、30万),谢某甲还银行卡时,钱已经全部转出。(6)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其经手以马永威、王某甲、朱某、赵某甲、胡某甲等人身份分多次借给何某甲共计555万元,月息3分,已还本金370万元及部分利某,还有150万元左右本金没有还,因为每次都做有公证和抵押,已申请法院执行抵押的两套房产。(7)证人胡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何某甲以与彭煜焜一起做工程需要用钱为由通过孙某乙向其借款150万元,借款合同在金铎公证处做了公证,约定使用3个月,月息2分,实际利某3分,并用谢某甲位于金叶小区的一套房屋做抵押,其扣除利某13.5万后将剩下的136.5万元打给了孙某乙,孙某乙又转账给何某甲,后何某甲又付利某13.5万元,2012年5月未再付息。2012年8月,何某甲、谢某甲两人还款120万元,余款30万元未付。2012年10月,其拿着公证书和抵押合同从谯城区法院申请执行谢某甲位于金叶小区的房子。(8)证人古某丙证言,证明2011年何某甲称其朋友彭煜焜做生意需要用钱从其处共借款15万元,2012年八九月份,其听说彭煜焜逃跑了,向何某甲要借款,何某甲用她的起亚K5车抵偿了借款,车已过户其子哈凯名下。(9)证人谢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二三月份曾给何某甲10万元买车,后何某甲称其朋友需要用钱从其处拿走10万元,月息2分,钱与利某均未归还。(10)证人宋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何某甲以其朋友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0万元,月息1分5,与何某甲的60万元共90万元一起借给彭煜焜,本息分多次已还清。(11)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1年六七月份,彭煜焜安排梁某、李某甲出面租赁了其所经营的“喜相逢浴场”,第一年租金80万元,租期5年,彭煜焜交了第一年租金后,将浴场改名为“皇家至尊浴场”,花了二三十万元简单装修后开始营业,经营了11个月左右后,因未继续付租金,其终止了合同。(12)证人梁某证言,证明彭煜焜给其100万元用于“皇家至尊浴场”的装修,其中6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租金,40万元支付装修费用。(1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其在彭煜焜投资的“皇家至尊浴场”任总经理,浴场装修花费了60万元左右,年租金85万元,第一年房租已付。张某甲在浴场任现金会计,营业款均交给她,张某甲来后其离开浴场。后彭煜焜又出资让其出面承包了的“同仁药业宾馆”,年租金35万元,彭煜焜付了20万元租金,又拿出2.5万元装修款,装修2个多月后开始营业,只营业了一部分,宾馆基本不营利,缺钱时就到“皇家至尊浴场”拿。因租金未付清,2个月后谷某终止了合同。彭煜焜逃匿后,蒋某找到其把“同仁药业宾馆”的相关租赁合同取走。其还听说彭煜焜在合肥时在KTV一晚消费一万多。(14)证人谷某证言,证明其与李某甲签定了“同仁药业宾馆”租赁合同,年租金35万元,已支付租金20万元,李某甲称老板彭煜焜去过店里,但其没有见过。宾馆营业3个月后因余下租金没有支付而终止合同。(15)证人古某乙证言,证明日其作伪证证明已还刘某戊60万元是何某甲安排的,其不认识刘某戊也没有帮助何某甲还款。3、书证(1)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安徽分院出具的证明、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毕业证,证明证字第1025287号何某甲该校毕业证系伪造。(2)高某、谢某甲、倪某、彭煜焜、蒋某、何某甲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详单、李某乙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详单,证明七人案发期间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3)借条,证明日何某甲从石某甲初借款130万元;日何某甲从何某戊处借款9万元;日、5月18日何某甲从何某丁处共借款55万元;日、5月18日何某甲从刘忠萍(何某丙妻)处共借款25万元;日、2月3日何某甲从何宇(刘某戊)处共借款60万元;日、日、6月1日何某甲从孟侠处共借款137万元;日何某甲从杨某乙处借款462.49万元;日至日何某甲分多次从杨某甲处共借款193万元。何某甲经手借条总额为1071.49万元。(4)借款合同及公证文书,证明日、日、日、日、日,何某甲、谢某甲经孙某乙的手分别从马永威、王某甲、朱某、赵某甲、胡某甲处借款200万元、50万元、55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共555万元,均签定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5)“皇家至尊浴场”房屋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明徐某于日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梁某,租期日至日,第一年租金80万元,以后每年租金85万元。浴场法人代表是倪某。(6)开支明细,证明高某经手的装修亳州市皇家至尊浴场支出的情况。(7)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说明,证明因“皇家至尊浴场”装修没有账目,且内部设施所有权与房东存在纠纷,故无法对装修费用进行评估。(8)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谷某于日将其所有的“同仁药业宾馆”以年租金35万元的价格租赁给李某甲,后于日解除合同。(9)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说明、何某甲情况说明,证明蒋某、何某甲电脑内存储的信息均已丢失,仅在谢某甲的电脑内调取了蒋某与何某甲的一次QQ聊天记录,证明蒋某曾告诉何某甲彭煜焜去合肥开标的事。(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彭煜焜于日以1322880元的价格从合肥星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宝马740轿车一辆。(11)中国建设银行客户通知书,证明张某乙于日、11月14日分三次将5万元转入彭某账户。(12)户籍信息,证明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1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彭煜焜于日因诈骗被网上追逃。(14)亳州市公安局涡北派出所证明,证明彭煜焜于日19时许在105国道涡河大桥上被公安机关抓获。(15)借款合同,证明彭煜焜日出具借条从杨某甲处借款150万元;日出具借条从杨某甲处借款481万元;日出具借条从杨某乙处借款119万元;日出具借条从杨某乙处借款232万元。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彭煜焜供述,证明其于2007底与蒋某结婚,2008年初至2009年底经营电脑生意赔了四五万元;2010年下半年出于虚荣心借钱买了一辆奥迪A6,从此开始了高息借钱的生活。其主要借款来源有两个,一个是何某甲,一个是蒋某。2010年六七月份,其向何某甲提出工程投标需要保证金,她从孙某乙处借款50万元入股,扣了利某,给其45万元,在金泽公证处作了公证,后工程未中标。自此其开始以做工程竞标需要资金为由让何某甲出面借款,借款来源主要有孙某乙和何某甲的两个亲戚,其没有与借款人接触过,借到的钱主要用于购车、消费和投入“皇家至尊浴场”,何某甲购买了两辆车和一处房产。借款时的利某都是由何某甲与借款人约定后经其同意确定,从8分、1角、1.2角、1.5角不等,何某甲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钱借来后何某甲打到其工商银行或者中国银行的账户,本金约1000万元。钱是借着还着,其不清楚还了多少本金、利某,其都是按照约定的利某将钱打到何某甲的账户上,再由何某甲与借款人结算,何某甲记的有账。其在何某甲要求下分别给杨某乙、杨某甲等人打了欠条,金额都是累计的,何某甲说杨某甲实际损失134.05万元、杨某乙实际损失307.92万元。其借款部分用于购车。2010年七八月份以42万元购买一辆奥迪A6,2011年转卖得款36万元;又以131万元购买一辆宝马740;2011年9月份以38.8万元为蒋某购买了一辆奔驰C200;2012年4月底在合肥把宝马740转卖得款78万元,又在杭州以201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760,购车款都是何某甲借来。2012年8月份,其将宝马760以115万元转卖后,以77.5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Q7,后到新疆找到同学张某乙用王某乙的身份证入的户。日又以3.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桑塔纳3000,让张某甲找的她表妹董某的身份证入的户。2011年下半年,何某甲向其提出要买一辆起亚K5,其同意后,她用借来的20.68万元直接购买了。2012年三四月份,何某甲又提出谢某甲想买一辆奥迪Q5,其说过几天再买,后何某甲和谢某甲直接用借来的钱到郑州买了一辆香槟色奥迪Q5,花了50万左右。蒋某平时没有经济来源,借来的钱部分给她用于花费。2011年9月底,其与何某甲商议后,经李逵介绍承包了“喜相逢大浴场”,年租金80万元,投入装修有100万元,钱都是何某甲借的,营业后一直亏损,损失200多万元。(2)被告人倪某供述,证明彭煜焜从2010年开始先后购买了奥迪A6、宝马740、宝马760等豪车,经常到合肥等地KTV高额消费,但是没有干过任何工程。彭煜焜让其负责开车、转账汇款、冒充刘某甲接电话,还冒充过中国银行信贷部打电话,2011年和彭煜焜一起办过假章、假证件。其经手转账个人有何某甲、蒋某、樊凡、郭靖、梁某、张某甲和房振等人,单位账号仅一个安徽居上商贸有限公司,给何某甲转账次数最多,经常转账,每次都有几万元,给蒋某汇的次数少,但每次都是50万元到100万元,总数有几百万元,给樊凡汇款二三次,有几千的也有几万的,给郭靖转账有3次共十几万元,给张某甲转账一次5万元,给房振转账56万多元,是购买御花园的房款,彭煜焜让其住在那,后何某甲与蒋某都说房子是自己的。其按照彭煜焜的要求去刻假章,有时两人一起有时其一个人去,做过何某甲的假毕业证,假的房产证等,具体怎么用彭煜焜没有告诉其。2012年5月,其离开彭煜焜。(3)被告人高某供述,证明其与彭煜焜自高中时相识,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其跟着彭煜焜干,但没有干过实际工程。期间,发现彭煜焜经常更换豪车。其与彭煜焜一起出去都是吃喝玩乐,去的最多的是合肥,吃住都是彭煜焜安排,晚上经常去皇家至尊、龙帝国唱歌,一晚有两三千元或七八千元不等的消费。其主要工作是开车,给别人转账汇款,每次汇款都是彭煜焜把对方账号、名字发短信给其,其用彭煜焜的银行卡去办理业务,主要是汇给何某甲、郭靖,汇给何某甲次数最多,二三天汇一次,每次几万元;汇给郭靖二三次每次5万;汇给张某甲一次1万元。蒋某经手诈骗部分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证明其2009年认识了彭煜焜、蒋艳某,日注册成立了安徽居上商贸有限公司,彭煜焜夫妻得知其开发一款高档礼品酒后向其索要了几坛,后告诉其某领导品尝该酒后评价很高,说可以打进省政府作为礼品酒,并让其准备相关材料上报。日,彭煜焜夫妻拿着安徽省人民政府的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找到其,并与其签定了合同,内容为向省政府供货100坛原浆酒,每坛2980元,共29.8万元,2月1日其收到30%货款计8.94万元的订金。2月5日,彭煜焜夫妻再次找其称要运作安徽市场,与其签定了合作协议,由蒋某负责该原浆酒在安徽市场的销售,并确定产品结算单价为每坛300元。2月20日,彭煜焜夫妻再次拿着安徽交通厅的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找到其,签定了合同,内容为向省交通运输厅供货80坛原浆酒,每坛2980元,共23.84万元,5月4日其收到30%货款计7.152万元的订金,在彭煜焜要求下其补签了一份委托他参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投标、签定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后彭煜焜夫妻未提货。两次付的订金16.092万元,其按照协议价格留下5.4万元,余款10.692万元交给了蒋某。日,彭煜焜夫妻找到其称通过某领导接下了亳州至涡阳和涡阳至利辛的道路改造工程,标的17亿元,因资金缺口向其借200万元使用一个月,趋于对彭煜焜夫妻销售其产品的引诱,其从三个朋友处借了130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某10.4万元后交给了彭煜焜夫妻,借条都是蒋某出具的。后彭煜焜夫妻索要“居上酒坊”商标股权,经过协商其给了他们30%的商标所有权,并签定了承诺书,当时符某、刘某乙也在场。日,联系不上彭煜焜了,其与符某到彭家问询,蒋某称彭煜焜是骗子,省政府和省交通厅的合同都是假的,也不认识省、市领导,遂报警。(2)被害人许某陈述,证明日,蒋某以做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50万元,借款时蒋某称她与彭煜焜中标了亳州道路工程,还在芜湖开有搅拌站,某领导是他叔,在省政府和交通厅都有朋友。借款到期后,蒋某称工程款已到但要办理承兑汇票让其等待,并让彭煜焜给其打电话拖延时间。其再次催要借款时蒋某称彭煜焜已失踪,并把她奔驰车的手续拿给其作抵押,后才知道该车已被人开走。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其不相识彭煜焜夫妻,对二人宣称通过其办理的接待用酒中标和工程招投标一事不知情,也没有帮助二人进行过此类行为。(2)证人蒋某证言,证明其与彭煜焜2007年年底结婚,婚后彭煜焜经营电脑生意。2009年,彭煜焜说在交通局安装网络会议室时认识了交通局局长刘某甲,准备一起干工程。2010年年底,彭煜焜不做电脑生意了,开始做工程,经常以陪领导应酬为由不回家,他有没有干工程其不知情。2010年彭煜焜买了一辆奥迪A6入户皖S×××××,2011年在购买该车7个月后,彭煜焜又买了一辆宝马740,称是用奥迪车置换后又付了100多万元,新车价格是136万元。2011年9月,彭煜焜为其购买了一辆奔驰C200,价格38.8万元,称是刘某甲给其购买的,入其户车号皖S×××××。2012年4月份,彭煜焜又开回一辆宝马760,价格260万元,称是刘某甲给他购买的。期间,彭煜焜称通过刘某甲认识了邵国荷,每次去合肥都和二人在一起,还安排倪某假冒刘某甲与其通话。除车辆外,彭煜焜还用其的名义在御花园1栋2单元302室购买一套住房,房产证被彭煜焜拿去抵押贷款了。2012年4月,彭煜焜在合肥以其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总价174万多,后经询问这套房子已卖掉了。彭煜焜失踪后高某告诉其,彭煜焜卖合肥房子和宝马车的钱都打到了他的账户中,后被彭煜焜取走了。其与周某乙相识较早,2011年年前,符某说与周某乙开发一款“居上酒坊”高档礼品白酒,送了一坛给其,彭煜焜带到了合肥,回来后说酒让省政府、省交通厅领导品尝了,说酒不错,可以作为省政府和交通厅的节日礼品酒。2012年春节前,彭煜焜告诉其带回了省政府的中标通知书与合同,让其与他一起找周某乙,后双方签定合同,安徽居上商贸公司向省政府供货100坛瓷瓶原浆酒,中标价29.8万元,预付订金30%。后彭煜焜称订金已汇过来,其联系周某乙确认已到账。春节后,彭煜焜又拿了一份安徽省交通厅的中标通知书和采购80坛,中标价23.84万元的合同说又中标了,并与周某乙再次签定合同,支付了订金,两份合同共付订金16.092万元。在第一次签定合同后,周某乙与其签定了安徽市场代理权的合同,约定每坛原浆酒价格300元。后周某乙按照协议留下5.4万元,余款全部给了其。2012年7月初,彭煜焜称与某领导一起承接了307省道涡阳至利辛的道路改造工程,需要资金,让其找周某乙借款,利某随便算,周某乙找他人借款后分三次借给其130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某实际得款119.6万元。日至6日的三天间,其从许某处借款150万元,月息8分,扣除第一个月利某实际得款138万元。其从石某甲处借款30万元,后奔驰C200轿车被石某甲开走抵债。彭煜焜安排其将所借钱款从工行转到了邱某的账户。2012年11月份,其通过律师得知彭煜焜在张得意处有5万元,在郭靖处有6万元,在高某处有10万元,其找他们将钱要回,该款都在彭某处。(3)证人符某证言,证明其是居上商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周某乙通过其认识了蒋某、彭煜焜夫妻,蒋艳某常把邵国荷、刘某甲挂在嘴边,蒋某特别喜欢炫耀,说居上酒坊白酒邵国荷评价不错,可以打入省政府。后周某乙和蒋艳某共签定了四个合同,分别是省政府的采购合同;与蒋艳某的合作协议;省交通厅的采购合同;承诺书,蒋艳某提出要居上商标权的股份,周某乙同意给他们30%,签定了承诺书。公司在签定合同后,共收到了16.092万元,蒋艳某说是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汇的30%定金,公司按协议价留下5.4万元,余款被蒋某拿走,后公司一直催促蒋某提货,未果。后蒋艳某以307省道改造工程投标需要资金为由向周某乙借款130万元,周某乙帮忙找人借了该款,月息8分,彭煜焜让蒋某打的借条,周某乙又给出资人打的借条。日,其和周某乙到合肥还和彭煜焜一起吃饭,从8月30日就联系不上彭煜焜了,后查到定金汇款是彭煜焜个人汇款,意识到是个骗局,到蒋某家中询问,蒋某称钱都被彭煜焜拿走了。(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其是居上商贸公司的职工。其通过符某认识了蒋某,蒋某称其和丈夫彭煜焜都是干工程的,与邵国荷、刘某甲关系很好,还经常炫耀她家的车。周某乙想通过他们的关系把酒卖到政府机关,就送了几坛给他们,后蒋某说领导对这个酒反映不错,又让周某乙准备一些材料说是招标用。不久,蒋某就把一份省政府的中通知书和中标合同拿给公司,定金也收到了,但是酒一直没有提货,后来通过银行查询才知道,定金是彭煜焜个人汇款。后来听说蒋某骗了周某乙130万元。(5)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日,其借给周某乙30万元,周某乙打了借条,同年9月8日周某乙告诉其他被骗了。(6)证人程某证言,证明日,周某乙说他一个朋友要借钱,其取了50万元到了周某乙办公室,周某乙让蒋某来拿钱,因为其不认识蒋某就让周某乙打了借条,月息8分,使用1个月,其扣除1个月利某后给了蒋某46万。(7)证人崔某证言,证明日,周某乙说他一个朋友做工程需要用钱,向其借款50万元月息2分,周某乙给其打了50万元的借条,其扣下1万元的利某后通过中国银行将49万元汇入周某乙账户。1个月后周某乙说还要再用又付给其1个月的利某。10月份,款到期后周某乙称借的钱被干工程的朋友骗了。(8)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日,其担保蒋某从许某处借款150万元,用奔驰C200车作为抵押,付款时直接扣除一个月利某12万元。(9)证人石某甲陈述,证明2012年7月蒋某向其借款30万元,蒋某出具借条。后其向蒋某催要借款,因蒋某未还款其将她的奔驰C200开走抵债。3、书证(1)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分别出具的证明、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与安徽居上商贸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合同,证明以上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上的印章均系伪造。(2)中国银行汇款入账收款通知单,证明彭煜焜于日、日分别向安徽居上商贸有限公司汇款8.94万元、7.152万元。(3)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承诺书,证明安徽居上商贸有限公司与蒋某合作开发酒品、赠送给蒋某商标所有权及该公司授权彭煜焜为代理人的情况。(4)借条,证明日、日蒋某分三次从周某乙处借款130万元;日蒋某从许某处借款150万元,用皖S×××××奔驰车作为抵押。日周某乙从赵某乙处借款30万元;日从程某处借款50万元;日从崔某处借款50万元。(5)中国银行客户回单,证明周某乙于日汇款46万元给彭煜焜。(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商标的详细信息、开发酒品照片、身份信息,证明安徽居上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的基本情况。(7)高某、谢某甲、倪某、彭煜焜、蒋某、何某甲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详单、李某乙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详单,证明七人案发期间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8)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彭煜焜与蒋某于日登记结婚。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彭煜焜供述,证明2009年其认识了周某乙,周某乙经营酒厂,开发居上酒坊白酒。其和倪某一起在合肥找人刻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采购专用章”、“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采购专用章”,还有何某甲的党校毕业证。2012年春节前不久,其拿着伪造的省政府中标通知书、合同与蒋某一起找到周某乙,称经某领导运作将居上酒坊酒100坛销售到省政府,并把假的合同、中标通知书交给周某乙签字、盖章,其用自己中国银行的账户往周某乙公司账户上汇款8.94万元,后让蒋某告诉周某乙省政府的订金已到账。春节后,其用相同手段以省交通厅的名义又签定供货80坛的假合同,并支付了订金,合计16.092万元,周某乙按照协议价留下5.4万元后,余款交给了蒋某。骗取周某乙信任后,其和蒋某以和某领导接下道路改造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从周某乙处借款130万元,扣除利某后得款119.6万元。蒋某还经手从许某处借了150万元,利某都是当时扣掉的,这些钱都用来还何某甲的借款了,蒋某还从她娘家借了三四十万元,具体情况其不清楚。(2)被告人倪某供述,证明其按照彭煜焜的要求去刻假章,有时两人一起有时其一个人去,刻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的采购专用章和安徽省政府的采购专用章,具体怎么用彭煜焜没有告诉其。(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被告人彭煜焜分别于日、日假冒湖南三建亳州分公司员工的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分行申请办理卡号分别为62×××24(以下简称5524卡)、0360(以下简称0360卡)的两张牡丹信用卡,后彭煜焜自日至日使用该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共计元,期间经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分行多次催收,彭煜焜无故拖欠拒不还款,至案发透支款项仍未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个人客户信用报告、交易明细,证明彭煜焜假冒湖南三建亳州分公司员工的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分行申请办理了5524卡、0360卡两张牡丹信用卡,并于日至日使用该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共计元,(2)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分行催收记录,证明彭煜焜使用的两张信用卡经两次催要,彭煜焜拒不还款。(3)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分行报案申请,证明银行经催收未果报案的情况。2、被告人彭煜焜供述,证明其对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拒不还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三)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2012年8月底,被告人彭煜焜前往合肥躲藏,并将自己的犯罪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张某甲和高某,张某甲在明知彭煜焜涉嫌犯罪逃匿的情况下仍为他提供住所隐匿,隐瞒彭煜焜在合肥的事实,并帮助彭煜焜多次向倪某、何某乙等人打探案件进展情况,让何某乙不要到公安机关控告彭煜焜。彭煜焜在合肥花费80余万元购买了两辆轿车(奥迪Q7、桑塔纳3000),为逃避侦查,张某甲借用董某的身份证帮助彭煜焜为桑塔纳3000轿车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又陪同彭煜焜到新疆乌鲁木齐办理了奥迪Q7的车辆入户手续。彭煜焜在新疆藏匿期间因现金携带不便,联系高某暂时保管10万元,高某提供了李某乙的账户将该款转出藏匿,后该款被彭煜焜家人要回将其中9.2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周某乙。高某还在明知彭煜焜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受彭煜焜之托告知何某乙等人不要控告彭煜焜。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李某乙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详单,证明李某乙农行账户日存入10万元,日取出该款。(2)彭某收条,证明彭煜焜父亲彭某于日收到彭煜焜打给高某的10万元。(3)收条,证明周某乙于日收到彭某代彭煜焜还款9.2万元。(4)董某说明、皖A×××××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董某身份证,证明张某甲借其表妹董某身份证办理了皖A×××××的车辆入户手续,该车购买资金与董某没有关系。(5)新C×××××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证明彭煜焜购买的奥迪Q7车辆入户王某乙的情况。(6)车辆信息,证明王某乙名下牌照为新C×××××奥迪Q7的基本情况。(7)肥西县公安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归案经过,证明张某甲于日在其姐周某甲的陪同下到该局投案。(8)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张某甲于日向亳州市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2万元。(9)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明高某于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万元。(10)亳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皖A×××××桑塔纳轿车、新C×××××奥迪Q7轿车各一辆及现金28665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等物。(11)彭煜焜收条,证明彭煜焜分别于日收到原汇入高某徽商银行账户内的退房款46.19万元、日收到原汇入高某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两笔卖车款共计112.97万元。(12)彭某收条,证明彭煜焜父亲彭某于日收到彭煜焜打给高某的10万元。(13)收条,证明周某乙于日收到彭某代彭煜焜还款9.2万元。(1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契约、亳字第20××40号房地权证,证明彭某于日将其所有的房屋变卖。2、证人证言(1)证人董某证言,证明皖A×××××牌轿车是张某甲借用其身份证办理的车辆过户手续,购车资金与其没有关系,其不知情。(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其与彭煜焜系高中同学,现在新疆工作。2012年9月,彭煜焜要求其帮助找个身份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其把同室王某乙的身份证传真给彭煜焜,王某乙不知情,彭煜焜用该身份证为购买的奥迪Q7轿车在新疆石河子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彭煜焜还告诉其是因为他欠了别人一千多万才躲出来用他人的身份证为车辆入户。彭煜焜走时给其5万元,安排其如彭煜焜被抓就将该款转交彭的家人,或者以后彭煜焜判刑出来后再归还。2012年11月份,蒋某电话联系其要钱,其将5万元分三次汇入彭某的账户。(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张某乙借用其身份证的情况,其名下的奥迪Q7不是其购买的,其不知情。(4)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彭煜焜被抓后,经律师了解,得知张某乙处有彭煜焜5万元,后其与张某乙联系要回该款,又向亲友借款0.8万元给“皇家至尊浴场”的工人发工资。彭煜焜还称高某处还有他的钱,其到高某家要钱,高某说彭煜焜给了他10万元,是这两年的工资,经其求情,高某同意将10万元给其,让其打了一张10万元工资款的收条,以后还要归还高某,10万元中0.8万元归还了借亲友的钱,别外9.2万元还给周某乙。(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夏末,高某曾借其的农行卡转账,高某仅借过这一次卡。借给高某卡两三天后,其与高某一起到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钱被高某拿走。(6)证人周某甲证言,证明其某乙(7)证人何某乙证言,证明彭煜焜逃跑后,高某、张某甲均向其打电话不让其报案,为找到彭煜焜其到合肥找张某甲,但没有见到张某甲。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彭煜焜供述,证明案发后,其将自己大量借款无力偿还的事告诉了张某甲,并在张某甲处躲藏。期间,张某甲聘请过律师咨询其的事,其还安排张某甲向何某乙打探案情,劝说他不要到公安机关告发。2012年8月份,其将宝马760以115万元转卖,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款打入高某账户,后高某将款取出交给其。其以77.5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Q7,在张某甲陪同下到新疆找到同学张某乙用王某乙的身份证入的户。日又以3.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桑塔纳3000,让张某甲找的她表妹董某的身份证入的户。其到新疆后与高某联系过,并让他提供账户汇款10万元放在他那里,高某给了一个李某乙的农行账号,其让张某乙去汇的款。这笔钱在其被刑拘后,通过律师让蒋某要回来还给周某乙了。(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2011年六七月份,其与彭煜焜在合肥皇家至尊KTV相识,后两人居住在一起。2011年12月,其到亳州彭煜焜投资的“皇家至尊浴场”任会计,日回到合肥。8月底,彭煜焜到合肥称通过何某甲借了四五百万的高利贷无法偿还到其住处躲避,并更换手机号码躲避追查,期间其为彭煜焜请了一位律师进行咨询,并在彭煜焜的安排下隐瞒他在其住处躲避的事实,又打电话要求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不要到公安机关告发彭煜焜。在明知彭煜焜躲避还款,宝马760变卖后购买的两辆汽车无法入户的情况下,借用董某的身份证将桑塔纳3000入户,还陪同彭煜焜到新疆办理奥迪Q7的过户手续。日,其在肥西县责任区刑警一队通知其涉嫌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被告人高某供述,证明彭煜焜逃跑之前给其打了电话,在电话中说对不起其,对不起何某甲,让其劝说何某甲不要告他,他出去挣钱回来还她,其将此事告诉了倪某、何某乙等人。彭煜焜逃跑后打电话让其劝说何某乙不要告他,何某乙问其彭煜焜的联系方式其没有告诉他。彭煜焜还和其联系,让其提供他人的账号汇给其10万元,其想用别人的账号是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到,其提供了李某乙的账号,后李某乙取出钱交给了其,这笔钱在彭煜焜被刑拘后,他家人来要走了,并给其打了收条。综上,对起诉书指控彭煜焜诈骗张平部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诈骗宋某乙、古某丙、石某甲(蒋某经手)部分,案发前已全部偿还;诈骗孙某乙部分,签定有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且已申请法院执行担保物;以及在全部借款中直接扣除的利某部分,不予支持。对张某甲辩称其不知道彭煜焜涉嫌犯罪逃匿的意见,经查,张某甲归案后供述与彭煜焜供述、何某乙证言、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某甲在明知彭煜焜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实施窝藏、掩饰犯罪所得行为,该节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系自首,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张某甲虽有自动投案情节,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又当庭翻供,否认对彭煜焜犯罪知情,不应认定为自首,该节意见不予采纳。对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高某明知彭煜焜犯罪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高某无任何收益,请求宣告无罪的意见,经查,高某归案后供述与彭煜焜供述、何某乙证言、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高某在彭煜焜逃匿后明知他涉嫌犯罪仍实施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该节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高某辩称其在彭煜焜逃匿前不知道他涉嫌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起诉书中指控高某在彭煜焜逃匿前掩饰犯罪所得161.19万元部分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煜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伪造业单位印章罪,但其伪造印章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以犯诈骗罪处罚;彭煜焜又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对彭煜焜的辩护人提出彭煜焜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彭煜焜犯罪后逃匿,仍提供住所帮助隐匿,并提供他人身份证件掩饰彭煜焜犯罪所得,其行为分别构成窝藏罪、掩饰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倪某帮助彭煜焜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对倪某的辩护人提出倪某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明知彭煜焜犯罪后逃匿,隐瞒彭煜焜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彭煜焜将大部分诈骗所得挥霍,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倪某在帮助彭煜焜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对倪某的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已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彭煜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倪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煜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被告人高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对扣押在案的皖A6R530桑塔纳轿车、新CRX555奥迪Q7轿车各一辆及现金28665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等物予以追缴。六、责令被告人彭煜焜退赔诈骗罪被害人1053.63万元、信用卡诈骗罪被害人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谢超代理审判员  梅林代理审判员  罗炜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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