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付所得税时,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借项

所得税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 纳税调整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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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更多   所得税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的税前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的应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会计理论与方法。
  税前利润(或亏损)与应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有两类:一类是永久性,一类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按会计准则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和按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额的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其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其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某一时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如果从该会计年度观察,会使的税前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税所得额不一致,但从一个周转期来观察,这种差异是不存在的。
  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所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有两种处理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采用应付法,当期计入企业的费用一般应等于当期计算的应纳的金额。
  1、应付法对永久性差异的调整
  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会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另一类会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当期税前会计利润。
  第一类永久性差异的项目,主要是指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费用,已抵减了本期的收益,而按税法规定不准抵扣的项目。如:支付的税收滞纳金、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各种非公益性捐赠、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借款利息费用等。这些费用在发生时,已经列入了有关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时,这些项目都应列入应税所得额。
  第二类永久性差异的项目,主要是指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为收益,计入了当期利润,但按税法规定免缴所得税的项目。如:国库券利息收入、股利收入、从外单位分得的税后利润(如为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所得税低一于联营企业的不再另征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列各项收入不再征收所得税。
  所以,应税所得额=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项目
  应纳所得税=应税所得额x规定的税率
  永久性差异的特点决定了对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别无其他选择。所以,当企业仅存在永久性差异时,企业计入本期捐益的所得税费用一般应与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相等。
  2、应付法也可以用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
  时间性差异的特征是:虽然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各期之中可以转回。即: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既可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又可以计入应税所得额。但计入会计利润的时间和计入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按税法规定,某类设备应采用直线法,如果会计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折旧额小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差异。又比如:产品保修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处理,可以在产品销售时,在当期计提,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这种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能作为抵扣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而也产生了时间性差异。
  如果按&应付税款法&对时间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实际上是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对未来的影响金额。即:企业计入本期收益的所得税费用仍然等于本期应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缴所得税=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税率
  举例:新华工厂某年度损益表中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该企业在本年度发生非公益性损赠10万元,从其他单位分得股利2万元,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4万元,按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本年折旧额应为6万元。所得为33%.该企业本期应缴所得税和本期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
  税前会计利润1000000
  加:永久性差异100000
  减:永久性差异20000
  减:时间性差异20000
  应纳税所得额1060000
  所得税率33%
  本期应缴所得税349800
  本期所得税费用349800
  本期计算应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4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9800
  二、纳税影响法
  纳税影响法,只适用于时间性差异项目的调整。采用&纳税影响法&(即纳税影响会计法),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不一致,其差额为递延税款。
  在企业既有永久性差异又有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应付税款法调整永久性差异项目,再采用纳税影响法调整时间性差异。之所以采用纳税影响法调整时间性差异,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考虑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将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了跨期分摊的办法。
  在纳税影响法下,本期应缴所得税、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本期应缴所得税=(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税率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税率
  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本期应缴所得税-本期所得税费用
  此数如果是正数,应在&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反映;如果是负数,应在&递延税款&账户的贷方反映。
  举例:仍以新华工厂上述资料为例,如果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其
  计算程序及结果如下:
  (1)计算有关数据
  税前会计利润1000000
  加:永久性差异100000
  减:永久性差异20000
  减:时间性差异20000
  应税所得额1060000
  所得税率33%
  本期应缴所得税349800
  本期所得税费用(100+10-2)&33%=356400
  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递延税款)
  =400=-6600
  (2)根据以上计算,应做如下记录:
  借:所得税  35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9800
     递延税款  6600
  在纳税影响法下,因为考虑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所以需要开设&递延税款&账户。如何核算&递延税款&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难点。
  (1)&递延税款&核算的两个阶段
  &递延税款&的核算可以分为发生时间性差异和转销时间性差异两个阶段。
  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影响的周期内没有变动,那么时间性差异发生的记录,会在以后以相反的方向转销(时间性差异如果发生&递延税款&的借项,以后会在贷项转销,反之,则相反)。
  但如果时间性差异在其影响的周期内税率发生变动,则会影响&递延税款&借项和贷项的均衡变化,其发生的差异则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转销。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债务法&和&递延法&。
  用&债务法&处理,就是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将按以前年度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与按现行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的差额,及时地从反方向将其调整转销,以后不论是发生还是转销递延税款,一律按现行税率计算&递延税款&。
  当税率发生变动,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其&递延税款&的转销方法有些类似于存货发出的&先进先出法&。&递延税款&按现行的税率计算,但&递延税款&转销时,则应先按转销按旧税率发生的&递延税款&,再转销按新税率发生的&递延税款&。
  (2)&递延法&和&债务法&举例
  例:假设某企业从1991年&&1996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均没有永久性差异。企业一项固定资产原价8万元,假设无残值。如果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8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4年,则按税法规定,8年间,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每年为1万元;而按企业会计制度处理,前4年企业就该项固定资产每年计提的折旧是2万元,后4年没有了这一项折旧。所以,在进行税收调整时,前4年每年要调增应税所得额1万元,后4年每年要调减应税所得额1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率前2年为33%,后6年为30%.
  如果采用&债务法&,该企业所复中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1)第1、2年
  所得税费用=100&33%=33(万元)
  应缴所得税=(100+1)&33%=33.33(万元)
  递延税款=33.33-33=0.33(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3300
  (2)第3年税率变动时,调整按旧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差额。
  按旧税率计算的每年时间性差异为:
  00(元)
  两年共发生时间性差异6600元
  如果按新税率计算,两年应发生的时间性差异
  =(10000&30%)&2=6000(元)
  二者之间的差额=0(元)
  以反方向转销前两年因税率变化而发生的差异600元。
  调整分录为:
  借:所得税  600
   贷:递延税款  600
  (3)第3、4年按现行税率计算并作如下分录
  计算:
  所得税费用:100&30%=30(万元)
  应交税金;(100+1)&30%=30.3(万元)
  递延税款:30.3-30=0.3(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00
    递延税款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3000
  (4)第5、6、7、8年按现行税率转销
  计算:
  所得税费用:100&30%=30(万元)
  应交税金:(100-1)&30%=29.7(万元)
  递延税款:(29.7-30)=-0.3(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0
     递延税款  3000
  该企业如果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项业务的处理程序如下:
  (1)第1、2年的计算,分录同上。
  (2)第3年不作调整按新、旧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差额的分录,但应按现行税率计算本年的&递延税款&并作分当,同上。
  (3)第4年按现行税率计算&递延税款&并作分录,同上。
  (4)第5、6年转销&递延税款&,对应第1、2年发生的&递延税款&,即:
  借:所得税  330000
   贷:递延税款  330000
  (5)第7、8年转销时则对应第3、4年发生的&递延税款&
  借:所得税  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7000
     递延税款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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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所属分类: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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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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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 纳税调整 -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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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比较
更多   一、所得税中的相关定义
  各国在对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分类时有所不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将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而我国则将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它是指某一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时间性差异。它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使用了时间性差异这一概念。
  3.差异。与我国不同,美国财务第109号公告(FAS 109)及国际第12号公告(IAS 12)中,都采用了差异的概念。它是指在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4.时间性差异与差异的区别。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并非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或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侧重于从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它是指、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该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列示的偿还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抵扣税金额。
  二、中、美及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会计的比较
  1.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①应付法。该方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费用。这一方法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其费用与收入不配比,资产表也未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情况。②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③损益表债务法。该方法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账面余额。它以损益表为基础,侧重于时间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本期所得税费用。在核算时,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方法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也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但它更侧重于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计算时,它首先算出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轧出损益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各国在处理永久性差异时,基本上都是采用应付税款法,但是对于暂时性(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却各不相同。美国FAS109明确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国际委员会(IASC)在1996年修订的IAS12中规定禁止采用递延法,而要求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递延所得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允许企业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递延法和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但在实务中,为了核算上的简单易行,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选用的都是应付税款法,损益表债务法和递延法并未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2.财务报表列示的差异。美国FAS109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的应付所得税应报告为一项流动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必须以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予以分别列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当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分开来;与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应在损益表内按其主要组成部分单独披露。我国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并应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
  3.营业亏损抵免及备抵计价账户。企业如果发生经营亏损,一般情况下国家为了鼓励其发展,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可视为亏损当期的所得税利益,但是否应将之确认为所得税收益并相应地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各国有着不同的做法。
  美国FAS109规定,对某年度发生的营业亏损,在预期以后可发生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抵扣时,应将之在当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确认为所得税收益。IAS12规定,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时,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在向后期结转时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并未将经营亏损所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视为一项所得税收益,在发生的当期并不做相关会计处理,既不确认所得税收益,也不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
  三、对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建议
  通过上述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
  1.全面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首先,相对于其他三种方法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其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优势明显,采用这一方法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2.增强财务报表列示的明细度,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对递延税款及所得税费用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要求相对较低,披露过于简单、笼统。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其决策有用性,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总数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总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产生重大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各类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其期内分摊情况,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掌握。
  3.应将营业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非常明确,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明显符合相关定义,理应按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因此,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将来有足够的经营利润能抵扣这部分暂时性差异,就应将这一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使资产负债表更为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资产负债状况。
  4.宜采用备抵计价账户。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确认了一系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通过备抵计价账户对其进行调整。其原理与其他各类资产的备抵账户基本相同,都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目的都是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使财务报表的数据更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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