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期间受合伙人排挤账务清理报告不清怎么处理,可以告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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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一方受工伤怎么处理
甲乙双方合作做装修生意在施工中甲方受工伤半年无劳动能力请问合作中产生的经济怎样算
 问题来自:四川 - 资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0:46 咨询人:ika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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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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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的关系好,他资金又不够。我就和他在06年合伙承包了个工程,与发包方签协议的是他。我和他是朋友我没有和他签协议,工程07年完工后他给我写了个我垫付工程款的单据,说等结了帐先把本金给我,结清了我们再把帐对了利润平分了。工程单据都由他保管,他有保险箱可以锁在里面免得遗失。可至今他只给了我两万块钱,还是今年给的多一些。剩余4万左右我问他要,他都以没有钱或没有结清帐为由不给。我问过发包方了,他们都说已经结清帐了。我找他对帐,他却说工程单据没有了,遗失了。我要他给我个交代,他说等给清了我本金再说。他到好在做工程之前他家是租房住,工程之后他是又买房又买车,居然有这种无赖。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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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诺起诉他,官司会打多久,法院会怎么判,能不能强制他给还我。他属不属于诈骗。谢谢!
我和庄辉、小王合伙收葡萄,我拿了1万一千元钱,庄辉拿了1万3千元钱,小王出冷库,挣钱之后3个人平分。现在行情不好,葡萄价钱低,小王想撤出,收我们两个人1万2千元冷库费,不给钱的话,冷库的葡萄就不给我们,说反正我们没有签合同,我现在不承认这个葡萄是你的你也没有办法?我们这种口头协议,他现在反悔,我该怎么办?
在影楼做了好几个月
公司一直说没有钱
拖了好几个月
后来 我辞职了 老板说下个月把我工资给结清
后来 没过几天 我过去的时候
公司已经人走楼空
照相机 摄像机 什么都不见了 门上都帖了封条 也找不到老板
然后问了物业的 他们说是老板的一个合伙人 也是我们本来的店长把东西都搬走了 ~ 我们打电话找店长 他说是员工搬的 可是员工根本就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那我们的工资到底该怎么办?
找谁要去?
我是合伙企业的大股东和法人代表,现在想将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但他们自己又不同意购买我的股份,这样拖着我,而我又急需转让股份套取现金。请问我可以怎么办?请各位高人不吝指点!谢谢!
几人合伙开公司,公司法人(兼财务)把工程款及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其中一合伙人身份证带走跑了,现在联系不上对方,现在怎么办?
我与几个曾经很好的朋友合伙开店,但是由于其中一个人在其中挑拨,弄得几个人都针对我,现在开业2个月了,我们的开业投资和营业收入和开支都没有算,但我也可以在财务那么看到收支明细,叫他们算账一直推说没时间,,我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请帮助。。
我是开房产中介的,最近和另外一家中介合伙卖了一套房子,房东出了2000介绍费,买家出了7000元,按理说我们两家介绍所应该平分介绍费,但那家介绍所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拿去了6000。我心里万分的气愤!我想问问这究竟属于什么纠纷呢,我该怎么样寻求法律的帮助呢?谢谢!
您好!我与同伴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我负责出资,他负责经营,出资时他给我打了收条。由于我工作忙,平时不太去,但感觉生意一直不错,到现在已经三年了。今年,我想将资金收回,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迟,并且将手里的车都卖了。现在他一直在躲着我,电话也不接,就想赖帐了。前一段时间,好不容易找到他,并让他签下了还款协议,并提到先归还部分股金,剩余股金及红利以后通过协商再行归还。可是现在又找不到他了,您说,我要是打官司能要回这笔投资款吗?官司该怎么打?谢谢!
新的合伙人买下了以前合伙人的一半股份 现在两个半月了 前两个月已经亏下10000块了 这个月生意更差 他有别的生意 没有精力搞这边
我一个人撑的很累 觉得不值 不想做了怎么办 ?我有什么合法权利退股或者转让吗?更糟的是他竟然怀疑我吃钱 没有办法合作了 我要给他账本看他详细解释给他听 他又要装做很信任我的样子不关心 可是有的小细节我发现他在找证据 心里很委屈
律师您好,我2008年7月和一个朋友合伙出钱搞一个小生意,由于各方面原因反正是亏了,当初说好是每人各出一半的资金,实际在装修操作的过程中,我比他多出了4000元,全都有账单记录。结果生意不是很好做,亏本后他就一直拖欠这个钱,期间我经常性的打电话和上门去要。2010年3月份他给我写了一个欠条说是5月20号还清,结果去了就给我1000元,说是没有钱,过两天,我就同意了。直到今天8月9号我才去找他要,还是说没有钱,又给我写了张欠条说10月和11月分2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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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合伙人该如何预防纠纷和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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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该如何预防纠纷和权益受损?&&&&&&&&&& 刘刚祥的合伙教训值得所有合伙人反思!&& 刘刚祥,年近六旬,不过是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农民。不过,曾经是当地风光的采石场老板,有车有房,还有上百万积蓄,村民羡慕。然而,今非昔比,唯一的儿子早逝,他不仅与妻子都患上不治之症,还欠下数百万巨额债务,没有收入的这一家,正处于危险境地。&& 这一切,都是命运捉弄他全家的结果,也是其与曾经雇用的货车司机牟某合伙建设、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引起的。本来,农家乐试营业期间就势头喜人,如果继续经营下去,他会比从前更加风光。可是,因为他与牟某发生纠纷,并持续了近三年的讼争,至今还未结束,不但没有收入,反而欠下巨债。&& 刘刚祥今天的无奈与烦恼,根源在哪里?让我们追溯他们的过去并分析原由,就可产生诸多思考,并能让其他合伙人引以为戒!&& 采石场关闭后,刘刚祥看上了老龙洞那股泉水,决定在那里建成一个农家乐经营。2008年12月,考虑牟某是其曾经的司机,也是老龙洞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基于信任及与村民的关系协调考虑,他与牟某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约100万元。2009年6月,老龙洞农家乐获得工商注册,经营者为刘刚祥。于是,该农家乐房屋、道路、鱼岛等项目陆续建成。&&&&2010年4月,由于缺少流动资金,田兰黔加入合伙,投入约20万资金。加入合伙时,刘刚祥、牟某、田兰黔3人形成了《认定书》,认定老龙洞农家乐日前的投资共434.87万元,由刘刚祥、牟某二人共同出资。2010年4月,老龙洞农家乐试营业,7月,田兰黔退出经营,8月,双方发生纠纷、冲突,于是,停止营业。日,征得田兰黔认可,刘刚祥向牟某发出《关于要求立即将投资款到位的函》称,在农家乐建设期间,牟某应投入192.3万元,却未履约,要求其给付投资款。同年9月5日,刘刚祥向牟某发出《解除的通知》,以牟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伙协议。但是,牟某对刘刚祥的这两个意思表示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回复。&& 2011年3月,刘刚祥起诉,要求解除与牟某的《合伙协议书》。同年6月,巴南区法院裁判,该合伙协议解除,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判。2011年10月,刘刚祥将老龙洞农家乐作价400万,与许世清合作经营。诉讼开始后,许世清撤走。2012年5月,刘刚祥给付15万元与田兰黔,宣告其不再享有老龙洞农家乐的财产份额。&& 日,牟某起诉称,合伙协议解除后,刘刚祥拒绝清算农家乐财产,并擅自使用该财产,经结算,该农家乐总投资额为434.87万元,刘刚祥、牟某各出资217.435万元,田兰黔出资20万元。牟某要求享有该农家乐47.8的财产份额。&& 对此,刘刚祥认为,牟某未出资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该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协议已在2010年9月解除。对《认定书》的签订,刘刚祥解释,农家乐前期的实际投资为280万元。由于田兰黔要入伙,为界定田兰黔入伙时的财产份额,刘刚祥和牟某对前期投入和增值部分估价为434.87万元,而并非该农家乐前期已实际投资了434.87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刘刚祥与牟某合伙期间,牟某是否出资217.435万元。巴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可牟某举示的证据仅有《认定书》。对出资的构成,牟某称,家中有现金30万余元,其余100万元均为借款。此说法被刘刚祥和田兰黔否认,且签订《认定书》时,本应写明各自的实际出资额,但由于牟某承诺待其资金到位后,再按实际出资额确认股权份额。对此,刘刚祥和田兰黔均对《认定书》给予了合理说明,尤其是牟某所称的100万余元投资款均为借款,在刘刚祥和田兰黔否认时,牟某应对借款来源、交付方式等举证证明。然而,牟某拒绝说明借款来源,也不举证证明。据此,巴南区法院认为,仅凭《认定书》不足以认定牟某出资217.435万元,2013年3月,该院“(2012)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牟某享有农家乐财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牟某不服巴南区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认定书》不但确认了农家乐的前期投资额为434.87万元,也明确了该投资由刘刚祥和牟某共同出资。刘刚祥认为前期投资实为280万元,与《认定书》不一致,刘刚祥并未举证证明其辩解理由,还未举示牟某未出资的证据,对其个人出资也未举示充分的依据,为此,不采信刘刚祥的理由。据此,确认《认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牟某享有农家乐47.8%的出资份额。重庆市五中院还认为,巴南区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2012)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 && 重庆五中院的法官秦文、谢天福等之所以支持牟某的主张,主要根据是《认定书》、《合伙协议书》、《入股认定书》这三份证据,而关键证据乃《认定书》。&& 重庆市五中院裁判的下达,见刘刚祥败诉,正在承包经营该农家乐的经营人被迫撤走,为此,仅经营了3个月,投资并未收回,损失必然产生。&& 正如巴南区法院确认的该案焦点,牟某是否出资是该案结论的关键证据。&& 牟某仅举示了上述三份证据,而《合伙协议书》和《入股认定书》不能证明牟某实际出资。而《认定书》显示,老龙洞农家乐日前的投资数额,由刘刚祥与牟某共同投入。据此,牟某坚称其出资217.435万元。&& 尽管刘刚祥辩解称,《认定书》其实是田兰黔入伙时对该农家乐财产价值的评估,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可能刘刚祥就要为这个草率的《认定书》付出沉重的代价。事实上,刘刚祥已经在付出代价了――停业后不但毫无收入,还要给付农民土地租金、巨额借款的高利息等,又要为诉讼而奔波。&& 如果当初合伙协议更加明晰,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履约期限等,并出具资金往来票据,建立完备的账目,每一笔投资和支出均由双方签字确认,收支均有发票、凭据、流水账等财务资料固定,那么,双方谁出资多少,共支出多少等,都非常明晰。于是,即使双方发生争议,很容易分清孰是孰非,一审和二审裁判就不可能相反。&& 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财务制度的不完善上。现在,倒过来追查,老龙洞农家乐已经建成,4层高的房屋、鱼岛、道路、空调以及农家乐必要的设施一应俱全,建设该农家乐的投资是不容置疑的。只是,该建设资金总额到底是多少,该建设资金来自谁手,出资人的资金来自何处?这些问题需要证据说明。&& 迄今为止,牟某声称其出资217万余元,仅有《认定书》证明。却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来自何方,交给谁的手上,用到什么地方去了等。&& 刘刚祥手上却持有众多证据,比如农家乐建设期间的银行存取明细,与给付相关款项凭据相对应;刘刚祥自有176万元出资,有牟某妻子彭某签字确认;其投资款来源,有彭某签字确认的自有资金及给多人的借条证明,支出也有原始依据。也就是说,刘刚祥的出资,自有资金已有彭某的签字认可,多人的借款也有借条佐证。只要亲自到红旗村调查,真相自明。&& 虽然牟某以《认定书》证明其出资了217万余元,重庆市五中院也据此认定牟某投入了这么多资金。然而,2011年1月,巴南区检察院对牟某夫妻的询问笔录显示,牟某称,家里有30多万现金,其余是其妻借的,那么,就借了180多万元。而牟某妻子称,借款都是其记入其账本的,均未出具借条,共借了130万元左右来投资,那么,其家中应有至少80多万现金。二人的说法表明,其编造嫌疑无法排除,二人关于农家乐出资的来源悬殊巨大,且逾百万借款竟然未有借据,不合常理。同时,在第一次即合伙协议解除的诉讼中,牟某仍拒绝举示所谓的出资来源证据,也不说明。这些证据否定或削弱了《认定书》的证明力,即可确认其就是当时对农家乐价值的粗略评估结论。&& 2010年8月、9月,刘刚祥先后向牟某发出催促投资款到位以及解除合伙协议的函件。可牟某未有任何回应,就应视为其默认了未出资的事实及解除合伙协议的后果。如果牟某真的投资了217万多元,面对刘刚祥发来的可能影响其利益的两个函件,他怎么就不为自己抗辩?是心虚还是不懂法?&& 刘刚祥的众多证据显示,以及牟某夫妻有关出资款构成的不吻合,极不规范而具体的《认定书》证明力极为低下,不能采信。&& 尽管如此,由于刘刚祥的草率,甚至可说是法盲,才会形成《认定书》,也就是这个《认定书》,才导致了二审的败诉。&& 如果刘刚祥委托一个会计做账,即使不做帐,如果刘刚祥把每一笔收支都由合伙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刘刚祥把每笔收支的相关凭据规范固定、保存,如果刘刚祥能记下收支流水账,并与收支票据相一致,如果刘刚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也不会弄到如此地步。&& 对于牟某来说,也是一样的。既然你们双方当初说好的合伙建设、经营,那么,牟某也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牟某如果真的出资了217万余元,就应固定并保存好资金来源证据(银行存款证明、借条等),其出资款应交刘刚祥签字确认(或叫刘刚祥写个收条)。牟某称出资217万余元,得证明该资金来源构成,交给谁了,用于何处?现在,由于其他证据的对抗或反驳,《认定书》的证明力低下,或将回归其本质属性――评估结论。&& 打官司告状,靠什么?靠证据,靠事实,靠法律。综合分析、评判该案的所有证据,我们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法官能做出什么样的裁判?其实已经不用赘言了。&&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昔日的老板刘刚祥与曾经雇佣的司机牟某共同建设、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假定牟某没有出资,也出了力。那么,看在共过事的份上,建议双方抛弃所有的恩怨,出租或处置该农家乐后,给予牟某适当补偿。牟某也应保持公民最基本的诚信,尊重客观事实,如果真的拿出当时无法获取的证据,相信法律会保护其权益的,如果确实拿不出任何证据,也与刘刚祥化解所有分歧,开启新的生活。&& 深陷无休止的讼争,对于各方当事人而言,不但耗费精力、时间和财力,还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身心健康。对于不诚信的一方,无论怎么争取,只会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事实只有一个,谁也不能撒谎,否则,必然会为此付出代价。&& 其他合伙人,你们从刘刚祥与牟某的合伙纠纷中,明白了些什么道理?假如你们正在合伙,或即将合伙,你们该做到哪些,如果不做到,你们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 癌症农民,刘刚祥,&&&&&&&&&&&&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二组17号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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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无休止的讼争,对于各方当事人而言,不但耗费精力、时间和财力,还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身心健康。对于不诚信的一方,无论怎么争取,只会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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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子值得所有合伙人乃至公民反思,如果当初建立财务制度,所有的收支都有票据和流水账,以及双方的签字认可,就不至于发生这样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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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38 &&
市高法院扎实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行动作者:市高法院&&发布时间: 14:53:5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市高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法院以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为重要载体,着力发现并解决领导班子和党员干警队伍中的“四风”问题,构建正作风、管作风的长效机制,以实际成效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一是锁定八个问题。紧扣“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聚焦“四风”问题,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感受最深、久治不愈的顽疾入手,扎实推进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从严整治违反政治纪律、特权思想比较突出、群众观念淡薄、奢侈浪费、大操大办、打牌赌博、生活作风不良、信仰缺失等八大问题,让党员干警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自觉把党性修养正一正、把党员义务理一理、把党纪国法紧一紧,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审判作风明显好转,做到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二是落实九项措施。一是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提高党员干警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二是开展对部分基层法院的司法巡查工作,督促相关法院领导班子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对违规使用警车和经商营利等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四是继续深入开展清理会员卡活动,及时总结容易出现会员卡腐败情形的廉政风险点,守住廉洁底线。五是开展司法作风专项督查,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及“庸懒散奢”问题。六是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开支规定,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挥霍公款等行为,狠刹吃喝玩乐赌博风。七是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专项督查,推动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赢得司法公信。八是继续抓好制度机制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公示、公务接待标准、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司法公开、信访接待等正风肃纪长效机制。九是继续强化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通过“院长电子邮箱”、“公众服务网”及时受理、核实群众信访举报,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三是强调三点要求。一是组织领导要加强,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领导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督促检查要强化,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密切关注对不正之风的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认真核查并及时回复或公开核查结果。高、中级法院要适时开展对下级法院的明察暗访,督促辖区法院干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要求,力求违纪问题“零”发生。三是查处力度要加大,市高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迟缓的要督促整改,顶风违纪的要坚决查处,并严格领导责任追究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来源:市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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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编印《纪律作风手册》强化作风建设作者:傅恒&&发布时间: 09:42:5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为了加强和改进纪律作风建设,优化司法作风,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树立良好司法形象,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将今年以来各大媒体披露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问题的相关通报编辑成《纪律作风手册》(以下简称),印发给全院各部门和辖区基层法院。  《手册》收录了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通报的22起、共150个典型案例,很具代表性、说服力和警示作用,是进行纪律作风教育生动具体的反面教材。纪检组监察室要求辖区两级法院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以《手册》中的反面典型案例为镜子,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进行对照检查,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整改“四风”问题,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努力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以优良的作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来源:重庆五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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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既要诚信,又要守规则,作为合伙人,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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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该如何预防纠纷和权益受损?  刘刚祥的合伙教训值得所有合伙人反思!  刘刚祥,年近六旬,不过是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农民。不过,曾经是当地风光的采石场老板,有车有房,还有上百万积蓄,村民羡慕。然而,今非昔比,唯一的儿子早逝,他不仅与妻子都患上不治之症,还欠下数百万巨额债务,没有收入的这一家,正处于危险境地。  这一切,都是命运捉弄他全家的结果,也是其与曾经雇用的货车司机牟某合伙建设、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引起的。本来,农家乐试营业期间就势头喜人,如果继续经营下去,他会比从前更加风光。可是,因为他与牟某发生纠纷,并持续了近三年的讼争,至今还未结束,不但没有收入,反而欠下巨债。  刘刚祥今天的无奈与烦恼,根源在哪里?让我们追溯他们的过去并分析原由,就可产生诸多思考,并能让其他合伙人引以为戒!  采石场关闭后,刘刚祥看上了老龙洞那股泉水,决定在那里建成一个农家乐经营。2008年12月,考虑牟某是其曾经的司机,也是老龙洞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基于信任及与村民的关系协调考虑,他与牟某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约100万元。2009年6月,老龙洞农家乐获得工商注册,经营者为刘刚祥。于是,该农家乐房屋、道路、鱼岛等项目陆续建成。  2010年4月,由于缺少流动资金,田兰黔加入合伙,投入约20万资金。加入合伙时,刘刚祥、牟某、田兰黔3人形成了《认定书》,认定老龙洞农家乐日前的投资共434.87万元,由刘刚祥、牟某二人共同出资。2010年4月,老龙洞农家乐试营业,7月,田兰黔退出经营,8月,双方发生纠纷、冲突,于是,停止营业。日,征得田兰黔认可,刘刚祥向牟某发出《关于要求立即将投资款到位的函》称,在农家乐建设期间,牟某应投入192.3万元,却未履约,要求其给付投资款。同年9月5日,刘刚祥向牟某发出《解除的通知》,以牟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伙协议。但是,牟某对刘刚祥的这两个意思表示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回复。  2011年3月,刘刚祥起诉,要求解除与牟某的《合伙协议书》。同年6月,巴南区法院裁判,该合伙协议解除,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判。2011年10月,刘刚祥将老龙洞农家乐作价400万,与许世清合作经营。诉讼开始后,许世清撤走。2012年5月,刘刚祥给付15万元与田兰黔,宣告其不再享有老龙洞农家乐的财产份额。  日,牟某起诉称,合伙协议解除后,刘刚祥拒绝清算农家乐财产,并擅自使用该财产,经结算,该农家乐总投资额为434.87万元,刘刚祥、牟某各出资217.435万元,田兰黔出资20万元。牟某要求享有该农家乐47.8的财产份额。  对此,刘刚祥认为,牟某未出资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该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协议已在2010年9月解除。对《认定书》的签订,刘刚祥解释,农家乐前期的实际投资为280万元。由于田兰黔要入伙,为界定田兰黔入伙时的财产份额,刘刚祥和牟某对前期投入和增值部分估价为434.87万元,而并非该农家乐前期已实际投资了434.87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刘刚祥与牟某合伙期间,牟某是否出资217.435万元。巴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可牟某举示的证据仅有《认定书》。对出资的构成,牟某称,家中有现金30万余元,其余100万元均为借款。此说法被刘刚祥和田兰黔否认,且签订《认定书》时,本应写明各自的实际出资额,但由于牟某承诺待其资金到位后,再按实际出资额确认股权份额。对此,刘刚祥和田兰黔均对《认定书》给予了合理说明,尤其是牟某所称的100万余元投资款均为借款,在刘刚祥和田兰黔否认时,牟某应对借款来源、交付方式等举证证明。然而,牟某拒绝说明借款来源,也不举证证明。据此,巴南区法院认为,仅凭《认定书》不足以认定牟某出资217.435万元,2013年3月,该院“(2012)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牟某享有农家乐财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牟某不服巴南区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认定书》不但确认了农家乐的前期投资额为434.87万元,也明确了该投资由刘刚祥和牟某共同出资。刘刚祥认为前期投资实为280万元,与《认定书》不一致,刘刚祥并未举证证明其辩解理由,还未举示牟某未出资的证据,对其个人出资也未举示充分的依据,为此,不采信刘刚祥的理由。据此,确认《认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牟某享有农家乐47.8%的出资份额。重庆市五中院还认为,巴南区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2012)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五中院的法官秦文、谢天福等之所以支持牟某的主张,主要根据是《认定书》、《合伙协议书》、《入股认定书》这三份证据,而关键证据乃《认定书》。  重庆市五中院裁判的下达,见刘刚祥败诉,正在承包经营该农家乐的经营人被迫撤走,为此,仅经营了3个月,投资并未收回,损失必然产生。  正如巴南区法院确认的该案焦点,牟某是否出资是该案结论的关键证据。  牟某仅举示了上述三份证据,而《合伙协议书》和《入股认定书》不能证明牟某实际出资。而《认定书》显示,老龙洞农家乐日前的投资数额,由刘刚祥与牟某共同投入。据此,牟某坚称其出资217.435万元。  尽管刘刚祥辩解称,《认定书》其实是田兰黔入伙时对该农家乐财产价值的评估,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可能刘刚祥就要为这个草率的《认定书》付出沉重的代价。事实上,刘刚祥已经在付出代价了――停业后不但毫无收入,还要给付农民土地租金、巨额借款的高利息等,又要为诉讼而奔波。  如果当初合伙协议更加明晰,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履约期限等,并出具资金往来票据,建立完备的账目,每一笔投资和支出均由双方签字确认,收支均有发票、凭据、流水账等财务资料固定,那么,双方谁出资多少,共支出多少等,都非常明晰。于是,即使双方发生争议,很容易分清孰是孰非,一审和二审裁判就不可能相反。  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财务制度的不完善上。现在,倒过来追查,老龙洞农家乐已经建成,4层高的房屋、鱼岛、道路、空调以及农家乐必要的设施一应俱全,建设该农家乐的投资是不容置疑的。只是,该建设资金总额到底是多少,该建设资金来自谁手,出资人的资金来自何处?这些问题需要证据说明。  迄今为止,牟某声称其出资217万余元,仅有《认定书》证明。却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来自何方,交给谁的手上,用到什么地方去了等。  刘刚祥手上却持有众多证据,比如农家乐建设期间的银行存取明细,与给付相关款项凭据相对应;刘刚祥自有176万元出资,有牟某妻子彭某签字确认;其投资款来源,有彭某签字确认的自有资金及给多人的借条证明,支出也有原始依据。也就是说,刘刚祥的出资,自有资金已有彭某的签字认可,多人的借款也有借条佐证。只要亲自到红旗村调查,真相自明。  虽然牟某以《认定书》证明其出资了217万余元,重庆市五中院也据此认定牟某投入了这么多资金。然而,2011年1月,巴南区检察院对牟某夫妻的询问笔录显示,牟某称,家里有30多万现金,其余是其妻借的,那么,就借了180多万元。而牟某妻子称,借款都是其记入其账本的,均未出具借条,共借了130万元左右来投资,那么,其家中应有至少80多万现金。二人的说法表明,其编造嫌疑无法排除,二人关于农家乐出资的来源悬殊巨大,且逾百万借款竟然未有借据,不合常理。同时,在第一次即合伙协议解除的诉讼中,牟某仍拒绝举示所谓的出资来源证据,也不说明。这些证据否定或削弱了《认定书》的证明力,即可确认其就是当时对农家乐价值的粗略评估结论。  2010年8月、9月,刘刚祥先后向牟某发出催促投资款到位以及解除合伙协议的函件。可牟某未有任何回应,就应视为其默认了未出资的事实及解除合伙协议的后果。如果牟某真的投资了217万多元,面对刘刚祥发来的可能影响其利益的两个函件,他怎么就不为自己抗辩?是心虚还是不懂法?  刘刚祥的众多证据显示,以及牟某夫妻有关出资款构成的不吻合,极不规范而具体的《认定书》证明力极为低下,不能采信。  尽管如此,由于刘刚祥的草率,甚至可说是法盲,才会形成《认定书》,也就是这个《认定书》,才导致了二审的败诉。  如果刘刚祥委托一个会计做账,即使不做帐,如果刘刚祥把每一笔收支都由合伙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刘刚祥把每笔收支的相关凭据规范固定、保存,如果刘刚祥能记下收支流水账,并与收支票据相一致,如果刘刚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也不会弄到如此地步。  对于牟某来说,也是一样的。既然你们双方当初说好的合伙建设、经营,那么,牟某也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牟某如果真的出资了217万余元,就应固定并保存好资金来源证据(银行存款证明、借条等),其出资款应交刘刚祥签字确认(或叫刘刚祥写个收条)。牟某称出资217万余元,得证明该资金来源构成,交给谁了,用于何处?现在,由于其他证据的对抗或反驳,《认定书》的证明力低下,或将回归其本质属性――评估结论。  打官司告状,靠什么?靠证据,靠事实,靠法律。综合分析、评判该案的所有证据,我们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法官能做出什么样的裁判?其实已经不用赘言了。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昔日的老板刘刚祥与曾经雇佣的司机牟某共同建设、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假定牟某没有出资,也出了力。那么,看在共过事的份上,建议双方抛弃所有的恩怨,出租或处置该农家乐后,给予牟某适当补偿。牟某也应保持公民最基本的诚信,尊重客观事实,如果真的拿出当时无法获取的证据,相信法律会保护其权益的,如果确实拿不出任何证据,也与刘刚祥化解所有分歧,开启新的生活。  深陷无休止的讼争,对于各方当事人而言,不但耗费精力、时间和财力,还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身心健康。对于不诚信的一方,无论怎么争取,只会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事实只有一个,谁也不能撒谎,否则,必然会为此付出代价。  其他合伙人,你们从刘刚祥与牟某的合伙纠纷中,明白了些什么道理?假如你们正在合伙,或即将合伙,你们该做到哪些,如果不做到,你们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癌症农民,刘刚祥,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二组17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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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41 &&
刘刚祥的众多证据显示,以及牟某夫妻有关出资款构成的不吻合,极不规范而具体的《认定书》证明力极为低下,不能采信。&& 尽管如此,由于刘刚祥的草率,甚至可说是法盲,才会形成《认定书》,也就是这个《认定书》,才导致了二审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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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26 &&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客观公正,即综合审查所有证据查明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司法不公仍将难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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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 &&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昨天正式出台了。《意见》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目标明确,要求具体,非常务实,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认真总结提炼以往历届党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调查研究后形成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这是人民法院对优良司法传统的继承,也是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民司法如何保持本色的根本性的目标追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创新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为民的实际效果。要认真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断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积极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实效,有效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与帮助,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这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孜孜追求的核心目标。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庭审质量,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切实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围绕重点岗位、重点案件和重点判项,抓住重要流程和重要环节,把握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构建“点、线、面”结合,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合理设定各种评估指标及其权重,不断提升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科学化水平;探索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人民司法所面临的重大的现实问题。除了积极以公正促公信之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沟通的平台,以公开促公信;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与理论界的交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高度重视律师作用的发挥,以民主促公信;要以“四个建设”和“三项改革”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加强队伍建设促公信。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光荣历史责任,也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依靠政府支持和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合,不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理解与支持,精心审理每一起案件,扎实做好每一项工作,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期效果,保证司法公信力持续稳定提高。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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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41 &&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之探析 时间: 10:22  作者:巫翠玲 黄春燕  新闻来源:正义网&&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大幅度增长,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量已达3亿。由于网络具有便捷、高效等显而易见的优点,已经成为网民交流看法,发表意见的首选平台。更有网友将网络视为解决问题的工具,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实现自己诉求时,就以网上发帖引起网友关注赢取社会舆论同情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近年来,在司法领域掀起了网络舆论的一轮又一轮的热潮。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影响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如典型的广州“许霆案”,从初审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网络舆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还有杭州“胡斌案”、湖北“邓玉娇案”等等,不胜枚举。网络舆论正左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这对司法公正而言,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1)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网络舆论背后折射的是公众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对弱者寄予同情,对狂妄者加以鞭笞,体现出公众对社会低层人群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愤慨,对“官二代”、“富二代”依仗“钱”、“权”践踏他人尊严、视生命为草芥的愤怒。本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司法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依仗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者确有人在。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导致网络舆论集中在司法领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加强网络舆论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济”。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到位的行使。如“天价逃费案”,平顶山中院的错判正是在全国媒体和网友的追根究底的舆论监督下才迅速得到纠正。河南高院院长明确表示欢迎继续监督法院的工作,因为“监督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2)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检察院享有独立检察权。而在网络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了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二、如何运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但两者在内在价值的追求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司法机关应趋利避害,充分运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最高契合点。 (1)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民意沟通,正确处理、分析舆情,引导网络舆论回归理性。  因为舆论和司法是两套不同的系统,遵循不同的规律。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司法讲程序,舆论讲时效。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重有感而发。司法是基于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把握上进行的,而舆论通常来自对媒体报道的理解。当网络舆论刨根挖底“事实真相”后作出的“网络宣判”与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真实作出的宣判大相径庭时,两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了。因此让网友真正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引导网友运用法律的思维、逻辑去分析案情就至关重要了。  首先,要正确处理网络舆情。坚决贯彻广东高院对处理网络舆情的要求,对网络舆情早发现、早研判,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处理网络舆情注意做好“四个讲”,第一是主动讲,主动提供信息,及时说明问题。第二是及时讲,争取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速报事实,慎报原因,既不失语,又不妄语。第三是准确讲。第四是反复讲,事件处理到哪里,信息发布就跟进到哪里。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司法”消除网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更重要的是避免网络舆论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枉加评论,给司法机关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通过邀请法律专家对热议案件进行专业点评,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的视角关注在案件的真正焦点上,培养公众运用法律思维进行理性思考的能力,避免盲目的“激情宣判”。  (2)转变观念,建立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及时解疑释问,主动接受网络监督。  从法律上讲,网络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糅合了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特点。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相比,网络监督虽然是一种非正式的“软监督”,无法直接启动法律程序,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但参与主体广泛,监督方式多样,最重要的是监督效果比国家机关的“硬监督”更有力、更全面、更彻底。因此过去的对待网络声音采取漠视甚至抵制的封闭态度已经不足取。要彻底转变观念,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可以通过指定专门负责人,与网络媒体之间打开一条沟通信息的“绿色通道”,网络媒体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司法机关反映存在的问题,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媒体,由媒体根据情况需要,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公之于众。通过建立“绿色通道”增进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加强自律,促进“阳光司法”,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双赢。    (作者单位:广东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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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17 &&
最高法出台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司法公正意见 向不依法办案法官“亮剑”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 06:41:54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要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据了解,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人民法院工作主线。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不动摇。  与此同时,意见强化依法办案理念,不喊空洞口号,用实实在在的举措,针对当前部分法官不依法办案、不敢依法办案的现象“亮剑”。意见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要求各级法院打好“组合拳”,既要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实效性,又要建立健全适用法律的规则体系,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确保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据介绍,意见强化依法服务大局,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服务大局的三个着力点。一是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实现审判工作与大局工作的有机结合;二是通过个案裁判,审慎、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司法改革总体要求,在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当前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加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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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17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谈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公信力日21:50&&中国政府网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大力加强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核心目标。这个《意见》的出台将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  &&&&司法面临更大压力挑战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量不断攀升,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都在1000万件以上,案件不仅量大,而且新类型案件、复杂案件越来越多,调处难度越来越大。  &&&&“更重要的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使司法机关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胡云腾分析压力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更加渴望司法公正,要求法院排除干扰,严格依法独立办案;更加渴望司法高效,要求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办案,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更加渴望司法权威,要求法院及时“兑现”裁判,使他们的胜诉权益尽快实现;更加渴望司法公开,要求法院办理案件的过程公开透明,杜绝任何“暗箱操作”;更加渴望尊严,要求法院尊重他们的各项权利,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胡云腾说,“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破除,许多领域的改革还需要继续探索;部分法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问题仍然严重,一些法院的法官持续超负荷工作,身心健康堪忧;少数干警作风不正,有的法院和法官发生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等等。《意见》就是从宏观层面,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总体思路。”  &&&&依法办案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就是要用实实在在的举措,针对当前部分法官不依法办案、不敢依法办案的现象‘亮剑’,《意见》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胡云腾说。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既要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实效性,又要建立健全适用法律的规则体系,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确保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胡云腾说,《意见》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当前实际,提出了下一步加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要求注重改革的整体设计和通盘考虑,兼顾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统筹内部改革与外部改革,加强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坚持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改革,在不违反法律和司法改革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法院就具体改革举措先行探索,积累改革经验,但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必须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  &&&&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  &&&&在公正司法方面,《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新举措,包括强化庭审质量、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等。  &&&&“冤错案是司法公信的大敌。”胡云腾在言及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这项新举措时说。《意见》指出,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分清错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  &&&&从这些举措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力图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在司法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错案的底线。  &&&&胡云腾透露,今年7月份,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防止冤错案的指导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起草了关于防范刑事冤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目前防范刑事冤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正在修改阶段,近期即将发布,相信将会对防范冤错案件起到积极作用。”胡云腾说。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谈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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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公正司法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日20:11&&&&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 字号 分享到...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 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 仝宗莉)今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司法保障,最根本的就是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他认为,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周强强调,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状况。司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到,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公正是公信的基础,而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靠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为了坚定不移加强公正司法,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周强要求各级法院:一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制度,继续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各级法院领导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下级法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二是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审判质量是从法院内部确保公正司法的着力点。各级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和惩罚。要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庭审质量,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要进一步严密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杜绝程序瑕疵、文书差错等低级错误。要重视发挥二审、再审和信访工作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并通过案例分析、个案指导、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三是要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要加快“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年内要实现上网公开,地方各级法院也要进一步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要完善旁听庭审制度,努力满足群众旁听需求;对社会关注案件,要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及时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四是要扩大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机制,使我们的每一项司法政策都更加符合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落实联系点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建立健全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增加选任人数,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目标,同时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流程,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五是要强化新闻宣传工作。新闻宣传是让社会了解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传播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司法工作规律、新闻传播规律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特点,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顺应我国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工作形式,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唱响主旋律,提升人民法院工作影响力。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会、主题公众开放日等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自有媒体、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的作用,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建立健全新闻联络人、媒体策划会、新闻通气会等工作机制。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要通过庭审、执行及其他工作环节,通过发布准确完整的司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误解,避免以讹传讹,努力形成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为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六是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和律师都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公民的权利,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要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工作中相互独立、彼此尊重、积极合作、互相监督,杜绝不当交往,共同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要坚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庭规则,发挥好法官对庭审的主导作用,维护法庭尊严和庭审秩序。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七是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要认真学习、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体现,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做细,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八是要加强审判理论研究。公正司法需要理论支撑。要紧紧围绕公正司法,认真确定重大选题,加强对审判规律、司法方法等问题的研究,把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准,把情况摸透,深入研究公正司法的内涵和要求,为加强公正司法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要拓展国际视野,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的决策建议。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避免轻视理论和轻视实践两种倾向,使理论研究从实践中来,并指导和服务实践。要切实加强对理论建设的领导,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理论研究队伍,健全理论研究机制,使人民法院的理论建设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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