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非法经营判决书一般判几年后

私设屠宰场贩病死猪肉数万斤
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领刑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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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谎称喂鱼低价收购大量病死猪,实则私开生猪屠宰的&“黑铺子”,&出售的猪肉没有检验章,部分病死猪在收购时就已经发臭变质。8月7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审理,并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贩卖病死猪肉的四名农民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0元。&&&&涉案的四人均是浙江龙游人,系农民户口。去年7月初,朱某动起了贩卖病死猪肉赚钱的歪脑筋,与金某合计后,合伙收购、加工病死猪予以销售。该二人找来了赖某,要其负责收购的病死猪的屠宰和处理,并租用胡某的一间平房用做屠宰点。随后,朱某和金某开始在龙游、衢江等地农村大肆收购病死猪,通过数人介绍和直接与生猪养殖户联系,每天都有收购死猪,多的时候一天十几头,少的也有三四头,收购时还谎称收购的病死猪是用来喂鱼的。其收购的基本上都是三四百斤重、病死或者难产而死的母猪,未经检验,部分病死猪在收购时内脏已经发臭,收购价也低至200元一头。事后,该二人将死猪运到出租房内由赖某负责屠宰、加工死猪肉,而后又将切割好的死猪肉运至冷库进行冷冻待售。期间,胡某明知其被租用的房屋被用做非法的屠宰点,但仍为其提供场所。去年7月30日下午,龙游县商务局工作人员对该非法屠宰点进行突击检查,遂被查处。&&&&案发后,执法人员从上述犯罪嫌疑人设立的非法屠宰点及冷库内共查扣非法屠宰的死猪肉10055公斤,猪头217公斤,价格总计逾17万元。&&&&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金某、赖某、胡某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等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朱某和金某系主犯,赖某和胡某系从犯。鉴于上述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根据四被告人各自犯罪情节,遂对主犯朱某、金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赖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8月12日,龙游法院法官分别将刑事判决书送达四名罪犯。&&&&(宛江涛&&李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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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生猪屠宰场 被判非法经营
  【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什么私自设立屠宰场就被判刑了呢?详情请看下文为您介绍:
  基本案情:
  日,被告人陈某元未经批准,租赁厂房在尤溪县管前镇管前村私设生猪购销定点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2013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高入股该生猪屠宰场。日,被告人陈某元与被告人陈某高未经批准,又在尤溪县西城镇团结村租赁民房私设生猪购销定点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期间,二被告人用小货车从尤溪、三明、沙县等地养猪场或农户收购生猪,由当地的生猪屠宰师傅到其生猪屠宰点自行屠宰,并将屠宰好的生猪肉销售给屠宰师傅,再由生猪屠宰师傅运往市场销售。日凌晨,上述两个生猪屠宰场被尤溪县公安局查获,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至案发时,二个生猪场非法销售金额达元。
  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元、陈某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陈某元涉案价值达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德高涉案价值达254027元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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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南昌县畜牧水产局
生成日期: 日
名&&&&称: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
  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局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食安办《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行动的通知》(南食安办字[20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屠宰加工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至6月,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食肉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好畜禽屠宰和畜禽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重点
  工作目标:巩固2011年肉品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立从畜禽养殖、屠宰,畜禽肉销售、加工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网络,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针对畜禽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不法行为,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畜禽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畜禽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整治重点:(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二)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非法行为;(三)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畜禽、出售病害畜禽肉的行为;(四)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畜禽肉行为;(五)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畜禽肉行为;(六)严防私宰肉、病害畜禽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三、行动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2年4月,做好动员部署,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分工。
  (二)行动实施阶段:2012年4月至5月,落实整治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全面展开行动。
  (三)总结阶段:2012年6月,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回头看”,并将专项整治的情况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精心部署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深入开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内容之一。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入排查,严厉打击,消除隐患。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扫除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源头,切断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杜绝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净化肉品经营市场,健全肉品长效监管机制,维护群众食品安全。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单位要依法查处养殖户非法出售病死畜禽行为, 查处收购、屠宰没有检疫证明或收购、销售无畜禽标识生猪的违法经营行为。强化产地检疫,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负责做好病死畜禽检验鉴定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落实屠宰检疫责任制,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把定点屠宰场畜禽检疫关。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各乡、镇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密切配合基层站依法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本辖内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排查摸底工作。
  各单位要将排查摸底表填好后于5月中旬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行为
  各单位要围绕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深入开展排查,通过明查暗访形式,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挖私屠乱宰,非法加工病死畜禽“黑窝点”。在深入开展排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养殖、屠宰单位的现场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病死畜禽加工“黑窝点”一律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对购销、屠宰等涉嫌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制度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步骤作法。曝光有关违法案件,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公布投举报电话,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公众肉品安全意识,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及时发布畜禽肉质量安全信息,营造生产、加工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收集信息,落实材料报送制度
  建立打击非法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月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每月定期报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昌市经济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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