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山西省养老保险查询何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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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稽核等业务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坚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离)休人员;驻并机关的合同制人员和驻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离)休人员。  二、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经办机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负担比例拨付单位后,由单位将财政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按规定一并缴纳社保经办机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单位缴费全额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为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单位缴费比例实行差别费率,即: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8缴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35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年度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缴费项目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  参保单位按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审核,核定当年养老保险征拨基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一年不变。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得用于统筹调剂。  (二)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工资5记入。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人员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计息办法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  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个人账户的存储情况。  (三)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退休审批程序,推进社会化服务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照国发〔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国家规定支付给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退(离)休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统筹外项目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退(离)休费计发办法不变。  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遗属按规定领取丧抚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抚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退(离)休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按退休审批权限办理退休手续。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后,进入社会统筹。具体程序按晋劳社养〔号和晋劳社养〔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为参保单位退(离)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并按月将应付养老金划入银行账户,退(离)休人员持卡就近领取。  五、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  参保人员因参军、入学、失业、出国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缴手续,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养老金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员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与续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变换工作单位,在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的,其个人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按晋劳社养〔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接收地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或一次性结算。  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基金结余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解散或转制等情况,应于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变更、转移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退(离)休人员养老金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具体办法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执行。并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进行生存状况调查。  (三)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故撤销,其退(离)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在职职工分流到其他单位,由接受单位负责缴纳养老保险费。分流后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续接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定)。  (四)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细则。&&&&&&&&&&&&&&&&&&&&&&&&&&&&&&&&&&&&&&&&&&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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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最后修改时间:00:00:00&&编辑:&&审核:王高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忻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力口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原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计划内临时工。&&& 第三条&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条& 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忻州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稽核等业务工作。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 本市辖区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统筹层次为市县分级统筹,待条件成熟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方式,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财政做出预算,按月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财政负担22%、单位负担1%的比例,由单位将财政和单位负担部分按规定一并缴纳社保经办机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从自有经费中在税前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原计划内临时工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3%。&&&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4%,财政或单位按照经费渠道给予个人1%的养老保险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含利息),个人帐户规模为5%,由单位代扣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统筹办法实行“缴拨挂钩、同比结算”的运行方式;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为标准确定,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项目包括:1、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2、津贴;3、保留津贴:4、煤气补贴。&&&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次。&&& 第九条& 干部、固定工在日前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合同制工人从-参加工作当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和个人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按原标准缴纳。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办法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禁止经办机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十一条& 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省重点建设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缴费台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每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养老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填写,每年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一次。&&& 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得用于统筹调剂。&&& &&&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准拨付。&&& 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运营、支付免征各种税、费。&&&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养老金是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拨付: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统筹项目计发待遇,统筹项目包括:1、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2、退职人员生活费;3、保留津贴;4、教护龄津贴:5、离退休人员一至两月生活补贴;6、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7、离休人员护理费;8、丧葬费;9、抚恤金。&&& 第十五条& 凡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必须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纳入社会统筹。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残需要办理病退的,必须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审批退休手续后,方可按规定纳入社会统筹。&&& 第十六条& 日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享受原规定的离退休(退职)待遇。&&& 日后凡实行个人帐户管理的参保人员,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同时每月加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参保单位职工在退休时有欠费的,每欠缴一年,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降低1%。&&& 第十七条& 凡2004年底前纳入计划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计内临时工(不含返聘人员和下岗再就业人员),从实施之日起,按经费渠道按时缴纳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日前参加工作的,必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按本办法执行。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单位欠缴部分由财政一次性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本人一次性交清。&&& 到龄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标准由基础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历年缴费基数(按档案工资计算)平均额的30%计发,对参保10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0.5%:缴费性养老金根据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元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月调节金为12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将其个人帐户养老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或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内的养老金累计储存额或剩余储存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与转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参军、入学、失业、入狱、辞职或被辞退等原因解除工作关系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原缴费年限与再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内的储存额随其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按晋劳社养[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日后由外地或从企业调入参保单位的人员,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手续。如原单位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则按市直规定的标准,补交九七年五月至调入年月应缴部分;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并调入参保单位的,补交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调入年月的应缴部分。&&&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对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并对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定期进行生存状况调查,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单位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解散或转制等情况,应于30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注销、变更、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纪违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金流失的;&&& (三)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金的。&&&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资和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缴费单位和离退休人员及其亲属弄虚作假,死亡不报或迟报、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款项,并视情节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冒领金额一至三倍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 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改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日起执行,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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