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书后为什么被申请人的银行卡里的钱还能用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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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住所地略。负责人高宇虹,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娇,女,日出生,东方昆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略。委托代理人仇亚娟,东方昆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略。负责人张健,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名有,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立律所)、原审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2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姚明担任审判长,法官吕云成、法官刘海云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光大银行在一审中起诉称:光大银行与张某某于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张某某向光大银行借款97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借款期限为20年,自日至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5.04%,张某某以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若张某某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光大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复利;若张某某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合同还约定将张某某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远洋风景家园1号楼5单元601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光大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光大银行与信达立律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信达立律所在个人住房(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借款合同签署之日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且相关抵押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光大银行正式执管之日止。借款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依约向张某某发放了贷款,但张某某自贷款发放后多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且自日起至日,已连续29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也未办理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光大银行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光大银行与张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张家荣偿还借款本金828 062.42元及截至日的利息109 798.20元,并给付自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信达立律所对张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张某某、信达立律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裁定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光大银行向该院提交了两份《合作协议》,据以证明信达立律所应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信达立律所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表示其从未出具过上述文件,亦未委托李某某签署过上述文件。信达立律所对上述协议中加盖的印章提出鉴定申请。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两份《合作协议》印文与样本盖印的信达立律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因上述《合作协议》未加盖信达立律所有效印章,且光大银行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印章为信达立律所所实际使用以及李某某基于信达立律所的有效委托予以签署,所以该院认为光大银行关于其与信达立律所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的主张无法成立。故光大银行在本案中对信达立律所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光大银行对于信达立律所的起诉。光大银行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光大银行与信达立律所之间存在《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信达立律所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合作协议》印章的鉴定结论不能确定信达立律所使用公章的唯一性,不能说明公章为假。鉴定结论并未认定该协议公章系伪造,也未确定信达立律所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印章的唯一性。事实上,在双方业务往来中,信达立律所还出具过其他文件,经光大银行对比,上述文件中使用过加盖在本案《合作协议》上的印章。光大银行认为,信达立律所印章管理混乱,在与光大银行业务合作中,存在多枚印章混用的情形,因此《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成立并有效。三、信达立律所员工李某某签署《合作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光大银行有理由相信《合作协议》是信达立律所与光大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四、信达立律所向光大银行出具了为借款人张某某申请贷款的《法律意见书》,应认定信达立律所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五、经信达立律所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借款人张某某履行义务违约,导致光大银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于未偿还的债务,信达立律所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信达立律所服从一审法院裁定。其针对光大银行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信达立律所与光大银行未签订过《合作协议》,经鉴定,该协议上的印章不是信达立律所的印章,签字人李某某不是信达立律所的负责人,也未取得信达立律所的授权,双方之间没有《合作协议》项下的法律关系。二、信达立律所与光大银行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三、信达立律所始终使用一枚公章对外开展业务,不存在多枚印章混用的情况。四、光大银行以参与合作业务时间较长来证明李某某具有表见代理资格,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李某某仅是实习律师,根据国家规定,实习律师连独立办案的资格都不具备,更无权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光大银行对此系明知,故其关于表见代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五、《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的拼接痕迹,不能视为是信达立律所履行《合作协议》的行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光大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信达立律所对《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已经明确信达立律所应承担上述责任的根据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信达立律所提出并未签订《合作协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法律关系。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认定:第一,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合作协议》上信达立律所公章进行鉴定,确定该协议上所加盖的信达立律所公章与样本中的信达立律所公章并非同一枚印章,根据一审法院庭审及询问笔录的记载,对《合作协议》上的印章进行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信达立律所是否签订了该协议,就此,光大银行与信达立律所均应明知,假使信达立律所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情形,则鉴定所使用的样本应当为信达立律所所使用的全部印章,但是根据一审笔录记载的内容,光大银行对鉴定所使用的样本予以认可,对鉴定结论亦予以认可,对此应当认定,光大银行并未提出信达立律所还曾经使用其他印章的意见,已经确认信达立律所不存在样本以外的印章。第二,光大银行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信达立律所还曾使用其他印章的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提出在双方业务往来中存在信达立律所加盖其他印章的情形系基于光大银行的比对结果。对此,本院认为,光大银行不具有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资质,其自行比对的结果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或依据,其并未完成举证责任,相应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第三,《合作协议》上虽反映有李某某的签名,但李某某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期间仅为信达立律所的实习律师,且其不能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对李某某的证件、身份进行了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其关于《合作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四,《法律意见书》并未包含信达立律所应承担光大银行所诉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亦不能证明《合作协议》的真实性。综上,本案光大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明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二○一二 年 四 月 十九 日书&&记&&员&& 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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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沅民商特字第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张晓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和平,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翕连,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本院于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在本院的审查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李翕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丁陵霞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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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我把银行卡里的钱全取出来,这卡会销户么,以后还能用么_百度知道
我把银行卡里的钱全取出来,这卡会销户么,以后还能用么
没申请销户前,超过一年未使用且无余额,一般系统会自动注销;小行的一般会在欠费情况下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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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两年不动,现在银行都要收取小额帐户管理费。如果打算长期不用,就销户吧。每日余额不足三百,每月扣几元钱,就会自动销户。另外提醒你一下。如果以后还想用就多留点钱里面,不知道你是什么银行的卡,等以后再用的时候再开一个10元以下的余额
银行对用户每年都是要收取服务费的,你全取出来了到了收费日可能就会消掉把
没钱的话两年之后会银行自动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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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事裁定书的冻结银行账户!还能提钱吗???是不是解冻才可以?_百度知道
民事裁定书的冻结银行账户!还能提钱吗???是不是解冻才可以?
提问者采纳
你看到裁定书了吗,是部分冻结还是单项冻结?单向冻结不能取钱只能存钱,要是部分冻结的话比如你卡上有100万供籂垛饺艹祭讹熄番陇,部分冻结10万,除了这10万你不能取之外那90万你怎么用都行。
是工资卡啊
欠他4万!工资卡没钱的!就是月底发工资才有钱!我不能提的挂!我怎么吃饭
不是工资卡的问题,你可以去法院或者银行查看下你的裁定书是要求部分冻结还是单向冻结,部分冻结就是说只要超过部分冻结的金额,超出部分你就能取出来,单向冻结就不行了,什么时候解除什么时候算完
冻结我工资卡!我可以从单位里换银行账号吗?
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现金或者给发到你指定的卡上,如果你是吃财政饭的就是国家公务人员,不可以,你们单位要是随便给你更改工资卡以逃避法院宣判会连你们单位一起处罚的,当然个体无所谓
是烟草!企业
不算企业吧!不是事业单位啊那你别想了,烟草待遇挺好的,你可以选择贷款出来还上然后每月还点,利息也很少,毕竟才4万块钱。要是等你卡上攒够了钱法院再去扣划的话你一时半会是没钱花了
哎!是高利贷啊!不想给他!不知道你懂吧!呵呵
汗,2万还是3万翻的?利滚利还是利添利、不过能到法院起诉并执行看样子你是借款的时候直接签的4万了
合同合法不想给最后也影响你的名声啊,如果你有车或者多余的房产被强制执行不更亏吗,哎,虽然银行手续繁琐但是不会有这么高的利息而且就是暂时没钱还罚息也寥寥,想开点吧
不会,走的是法律途径,你有车或第二套房产吗?
我就有房子!还是按月还房贷的!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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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冻结后要解冻后才能使用
一分都提不出来吗
是的。一分钱都不行。
是我借人家的高利贷啊还不上了!
不可以了,要等你在处理好法院判决问题,之后申请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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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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