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计量器具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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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对象:一、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高等级的除外)的单位;二、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三、建立企业(市管或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注册的)最高计量标准的企业;四、授权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许可在全市进行量值传递的单位。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七、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规定,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二、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二)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注:此情况只适应当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三、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四)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五)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四、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一)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3份;(二)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许可费用:依照《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号)的规定,计量标准考核费600元/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书面复查120元/项,现场复查300元/项;证书工本费25元/证。许可期限:35个工作日(实施考核时间除外)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大厅工作人员(受理电话)(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即时二、审查A. 初审(一)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岗位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5个工作日。B. 实施考核(一)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岗位负责人、考核组长。(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考核计划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对其进行考核。2、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填写考核报告,交科室负责人审核。3、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C. 复审(一)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分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考核报告进行审核。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人员。(三)时限:15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5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计量处岗位负责人、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岗位负责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10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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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办 2006
湖南省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三江侗族自治县质监局关于自治区质监局下放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接收方案
三江侗族自治县质监局关于自治区质监局下放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接收方案
三江侗族自治县质监局关于自治区质监局下放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接收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2年扩权强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柳政办发〔2012〕1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扩权强县工作,做好自治区质监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接收工作,实现审批下放与接收“无缝对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项目接收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条 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接收主体: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条 接收项目的权限
(一)三江侗族自治县辖区内法定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二) 三江侗族自治县辖区内法定技术机构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三) 三江侗族自治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第四条 接收方式和交接时间
(一)接收方式:直接接收。
(二)接收程度:部分接收。
(三)2012年5月9日前,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受理的项目,仍继续由原受理单位办理;2012年5月9日起,三江侗族自治县行政管辖范围内该项目由三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5月9日 您现在的位置: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政服务中心2楼D厅17-2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 &  办理对象  法人  办理条件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办理材料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套;5、&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套;6、&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7、&经办人须提交申请单位委托书并盖单位公章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1、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套。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6、&随机抽取的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套;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记录》原件及复印件1套;9、&检定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套;10、&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12、&经办人须递交申请单位委托书并盖单位公章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第八条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1月14日发布)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建立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标准,应当递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及有关资料和证明;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2、&(1)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2)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3、&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计划,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4、&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20天  承诺时限  8天  是否收费  是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收费标准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每证10元。  国家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2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600元。  省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300元。  市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150元。  县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5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75元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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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责任人:承办人、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许可: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所需材料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六)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承办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与决定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转入以下环节:
(一)委托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评审,并出具考核报告。
(二)召开处务会,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专家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必要的整改期)。
(二)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7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一)收费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附件第一条。
(二)收费标准
1、计量标准申请考核证书每证10元;
2、国家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2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600元;
3、省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300元;
4、市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150元;
5、县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5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75元。
九、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原文和申请书样本在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长期公布。网址:www.
(二)许可结果在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至少4年。
十、监督检查
执行《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件: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流程图
主办: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承办: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建维护:哈尔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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