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残疾人登记办理登机手续流程

残疾人办营业执照需要那些手续,是免税的吗?_百度知道
残疾人办营业执照需要那些手续,是免税的吗?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 供碃垛度艹道讹权番护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 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6、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1) 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2)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4) 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5) 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 从事科技业的,须经县以上科委批准; (7) 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8) 暂住证(外来人口)。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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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那么,政府对扶助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另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应征增值税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供碃垛度艹道讹权番护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地区的限制和当地政策有关。可以电话咨询一下。 税务咨询12366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文件规定具体享受哪些项目,可以直接与辖区工商所联系,工商所会根据办照人实际情况给与适当的减免。 你没说明是什么性质的执照,这是按个体营业执照说的。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 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 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6、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1) 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2)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4) 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5) 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 从事科技业的,须经县以上科委批准; (7) 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8) 暂住证(外来人口)。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文件规定具体享受哪些项目,可以直接与辖区工商所联系,工商所会根据办照人实际情况给与适当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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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详解:企业残疾人就业年审程序及所需材料
作者:任亚如&&
责任编辑:任亚如
  讯& 网上帮办&任亚如&即时播报& 近期,市民王先生向咨询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问题。王先生咨询,办理年度审核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时都需要哪些程序?在哪办理?&
  记者了解到,根据《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规定,各单位应于日至6月30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处,办理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或登录www.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审核。&
  201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于日前通过税务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办理缴纳手续。&
  办理残疾人年度审核需要哪些材料?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河东区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告知:“办理年审时,需要携带企业全年个人所得税明细、季度末的原始凭证(即财务发工资的凭证)和公章(或者在网上下载好表格盖上公章)到所在区地税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即可。”&
  河东区地税局地址:河东区七纬路99号。&
  河东区残疾人联合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和静家园旁,电话:。
&&&(网上帮办咨询投诉热线95,如市民有问题或意见可直接与天津网网上帮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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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资格认证审批法律依据
作者 /佚名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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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17:09:22
鲁民〔2007〕73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适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新情况,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行为,加强福利企业管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现就贯彻《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福利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一)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定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需凭下列材料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式样附后);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证明。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五)经审核,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认定,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制订的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企业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式样附后),同时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六)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 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确认。发生变化后的企业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向企业出具书面审核确认意见。发生 变化后的企业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需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变化申报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后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七)申请企业对认定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2007年6月30日前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安置残疾人职工在10人以上的福利企业,应当在2007年9月20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确认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企业出具书面审核确认意见,并将确认意见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2007年6月30日前虽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但安置残疾人职工不满10人(不含)的企业,即自行放弃福利企业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回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九)企业虽具备福利企业资格条件,但未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十)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民政部门核实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户籍的,市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二、规范福利企业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一)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原福利企业安置的符合原福利企业录用条件但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仍可计入企业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企业应当在2007年10月1日前到当地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为上述残疾职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后,必须对他们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和技能培训。
(四)残疾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适应其身体和生理特点,且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鉴于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存在差别的客观事实,原福利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认定为符合有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
(六)原福利企业不再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要主动负起稳定残疾人职工队伍的社会责任,不得随意解除与残疾人职工已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加强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民政部门是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
(一) 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年检认定的基础性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要指导抓好政策落实,做好新 办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统计登记和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福利企业政策的督导落实、培养福利企业典型、推广经验和评比表彰工作。
(二)对年检和日常核查中查实的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资格认定机关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三)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核查、年检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根据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暨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37号)要求,各地应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核定列编,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维持管理工作队伍稳定,履行好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各项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促进福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 各地要大力宣传新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多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促进残疾人集中就 业。各地政府要为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确保福 利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六)要加强福利企业的统计上报工作。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前,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向省级民政部门,要定期上报《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福利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式样附后)。
&&& 1、《福利企业资格申请表》
&&& 2、《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
&&& 3、《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 4、《福利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编发: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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