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车辆保险如果事故超过多少金额第二年保险金额真加

只列式不计算:①小明用8天时间看完一本书,每天看了这本书的&还多2页,这本书共有多少页?列式:2÷()③甲乙两辆汽车同时从两地相向而行,甲车每小时行45千米,乙车每小时行42千米.两车在距离中点12千米处相遇.两车同时开出后经过多少小时相遇?&列式:第二题12×2÷(45-42)②一种报纸,如果一个月一订,没有优惠,需10元.如果一年一订,可优惠10%,这样订阅一年需要多少钱?列式:10×12×(1-10%)④某商场参加财物保险,保险金额为4000万元,保险费率为0.75%,由于事故,损失物品价值达65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500万元,这样商场实际损失了多少万元?列式:%+650-500.
解:(1)2÷();(2)12×2÷(45-42);(3)10×12×(1-10%);(4)%+650-5000.(1)“用8天时间看完一本书”,每天看这本书的,;又“每天看这本书的&还多2页”,所以2页占这本书的();(2)由题意,相遇时甲车比乙车多行12×2=24(米),又知甲车比乙车每小时多行45-42=3(千米),所以用路程差除以速度差即可.(3)由题意,没有优惠一年需花费10×12=120(元),“一年一订,可优惠10%”,需花费120×(1-10%).(4)所缴保费4000万×0.75%=30万.实际损失650万-500万+30万=180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与金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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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与金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保民一终字第523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
【民事权责情节】 ,,,
【诉讼关键词】 ,,,,
【终审结果】
【全文】【】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与金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保民一终字第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满。
  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峻宇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文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赤义海,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满、唐相、大同市峻宇汽贸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时3时许,被告唐相驾驶登记在被告峻宇公司名下的晋B×××××/晋B×××××挂半挂车行驶至张石高速石家庄方向263KM+600M处,刮撞前方许岳驾驶的原告金满所有的晋B×××××/晋B×××××挂半挂车后又与右侧水泥桥墩刮擦,导致晋B×××××/晋B×××××挂半挂车侧翻于路面上,乘车人刘丽芳甩出车外,造成刘丽芳死亡,被告唐相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总队保定支队涞源大队于日作出冀公交认字(2013)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被告唐相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认定唐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岳、刘丽芳无责任。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总队保定支队涞源大队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日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分别作出公估报告编号为(保)、(保物损)公估报告书,原告的晋B×××××挂车的损失公估金额为13600元,该车所载精煤的损失公估金额为4256元,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根据涞源县杨帆法律服务所的委托对原告金满所有的晋B×××××/晋B×××××挂豪沃半挂车(日至日的停驶损失于日作出公估报告编号为(保停驶损失)公估报告书,原告停驶45天的停驶损失为40500元。另外原告支付保定市欧亚高速汽车救援中心物品保管费4500元。另查明,原告金满所有的晋B×××××/晋B×××××挂半挂车被高速交警涞源大队放车的时间为日。又查明,被告唐相所驾驶的登记在被告峻宇公司名下的晋B×××××/晋B×××××挂半挂车以梁臣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大同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晋B×××××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晋B×××××投保第三者险,晋B×××××的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晋B×××××挂的第三者保险金额为5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审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被告唐相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刮撞原告所有的机动车致原告的晋B×××××挂车损坏,并导致所载的煤炭受损,高速交警涞源大队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承担对原告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大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险,故原告的车辆、货物损失应由大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大同保险公司在第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3600元、精煤损失为4256元,支付物品保管费4500元,共22356元,由被告大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0356元,原告的车辆于日被高速交警涞源大队门放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被放行,车辆停运时间为26天,加之其车辆修理时间,本院酌情确定为10天,停运时间共计为36天,原告提交的停运损失公估报告书载明原告车辆每天的净收益为900元,停运损失费为(36天×900元)32400元,属于原告已发生的损失,亦应由被告大同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大同保险公司主张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第三者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被告大同保险公司未提交已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合同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施救费、评估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峻宇公司系被告唐相的雇主,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唐相与被告峻宇公司系挂靠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峻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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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事故车辆无责 保险公司拒赔
&&& 市民周先生来自浙江乐清,为其爱车投了保险。然而,烦心事却不期而至。日因让他人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被一辆套牌车碰撞,造成该小车损坏。事发后,对方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该无名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遭事故车辆无责 保险公司拒赔
周先生的小客车此前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是1035000元,被保险人是周先生。事故发生后,周先生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遭到拒绝。
2012年3月,无奈的周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6万多元、车辆评估费6600元、停车费220元、吊车费2800元、拖车费200元等合计17万多元。保险公司称,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按被保险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保险条款其他约定,在无法找到第三方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30%的绝对免赔率。再三,周先生单方委托对车损进行鉴定,未告知保险公司,剥夺了保险公司对鉴定的参与权与知情权,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不予确认。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判赔9万多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保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说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投保人之所以购买保险,是为了换取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为其支付赔偿金。而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车辆无责保险公司则不赔偿的约定,明显偏离了保险法的规定,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此外,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依法可选择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权利,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周先生承担保险责任后,仍可就其已承担的保险责任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权。这符合财产保险转嫁风险的制度设计初衷。为此,法院认定涉案保险条款为无效条款,对保险公司相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中无名氏肇事后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至今还未抓获,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内有3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上述理由及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139820元&(1-30%绝对免赔率)=97874元给周先生。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97874元给周先生。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业内观点
霸王条款颇为普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方面表示,保险公司的上述&霸王条款&在车辆保险行业中具有相当普遍性。对此,有关保险行业方面业内人士也表示,涉及到车险的理赔日常较多的也是集中在该不该由保险公司赔付,法院的判决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裁判,而保险公司则有保险法可依据。究竟是否霸王条款,仍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具体分析。特别是涉及到车险,由于私家车出险事故的鉴定存有一定的难度,保险公司不给予理赔,往往是站在是否属于&骗保&的行为而考量。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车险前后仍旧需要对险种的合同细则了解清楚,特别是&无责免赔&一项。
■温馨提示
购买车险,这些您知道吗?
平安产险东莞分公司相关产险专业人士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车险之前,若懂得一定的车险常识和需要注意的概念事项,或可免除一些购买后出险时不必要的烦恼。
1 关注自己证件有效期:部分消费者在投保时容易忽略对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有效性,所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需要及时关注,从而避免因证件过期而造成理赔受阻。
2 关注特别条款:消费者在投保前需要向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咨询清楚一些特别条款的涵义,其中特别需要注意如保险的生效日期、行驶范围等特别条款,以免出险日期不在保险生效日期内,或者出险地点不在行驶范围内而造成后续的理赔受阻。
3 正确理解&无责免赔&:&无责免赔&并是不能获得赔偿,而是由谁来赔的问题。根据目前保险行业的条款和理赔流程,在车损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则无需在车损险项下进行赔偿,但交通事故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致害方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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