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年检过期怎么办号被保险公司录错怎么办

星期一的早上,我收到一份快递,打开快递,老实巴交的我顿时愣了,原来,我收到的是法院的起诉书(传票)!我被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起诉了!有车的朋友们,请大家关注一下吧!事情是这样的:  
日,我借朋友赵某的车辆使用,驾驶该车去银行取款,将车窗车门锁好停放在路边,在去银行取钱的短短15分钟内,出来发现车辆不翼而飞。遂立即向保险公司及公安机关报案。经过3个月的侦查,至08年10月,公安部门出具了《车辆未找回证明书》。  由于朋友赵某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及全车盗抢险在内的汽车综合保险。于是根据保单约定,赵某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此时,保险公司以车子是借给别人使用时被盗,使用人应承担责任为由,在未向赵某详细说明的情况下,诱导赵某写下向我追偿车辆损失的权益转让书(该权益转让书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事先写好,再让车主即我朋友赵某抄写的),并告诉我朋友赵某,要想获得保险赔款,必须写此权益转让书(事后,经向保险专业人士了解,并非如此,无论是否进行权益转让,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保单条款约定向车主赔偿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在向车主赵某支付赔款后,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竟然凭借该权益转让书,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向我提出起诉,履行所谓的“代位追偿权”,要求我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赔款17多万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的我惊讶莫名。当时的第一感觉便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简直系强词夺理、无中生有。冷静下来,我咨询了保险专业经纪人士以及律师,发现太平洋做法严重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规定,更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  
首先,根据盗抢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因全车被盗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人赔偿的范围,保险人应当无条件的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存在向车辆使用人追偿的理由,就算保险公司要追偿,也应该向偷车的人追偿,偷车贼才是导致车辆被偷的责任人;  
其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为由向车辆使用人提出追偿更是毫无道理,在去银行的15分钟内,我将车停放在路边,并且将车门车窗锁好, 太平洋保险公司说我未妥善保管的依据是什么呢?  第三,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各位网友,稍微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理解这个条款,为何偏偏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所谓专职律师就不明白,还是因为其他别的原因呢?首先,车辆的合法驾驶员(本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朋友赵某同意把车借给我的,就说明,车主已经认可了本人作为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地位。其次,就算本人属于“第三者”,自始至终,本人对车辆无损害的行为。车辆被盗的责任人是偷车贼。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进行追偿,违反《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保险理赔的行业常规。  
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风险无理转嫁给车辆使用人,这样我买保险还有何用?按照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种作法推而广之,只要不是车主或被保险人驾车,保险公司即使赔钱了,也必将向驾驶员追偿。试问:
1、还有谁敢去借别人的车使用?  
2、有车的人谁还敢借给别人使用?  
那么,保险公司岂不是天底下最赚钱的行业了吗?只收保费不赔钱!即使赔钱也要找驾驶员追偿!好一个“空手套白狼”的做法!  更为可笑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起诉书中竟然将案件的被告的人数都弄错了,其诉讼请求是:“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纪损失人民币;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但是“被告”一栏只有本人一人,竟然把被告都搞错了!莫名其妙、哭笑不得之余,本人不得不怀疑太平洋保险公司所谓专职律师乃至整个公司的专业素质。  
各位车友,相信您也有车,没准儿也买了这样的保险!现在有车的人越来越多,与车相关的各种险种也越来越多,像这种平常之事,您可能也会遇到!希望您也来关注此事!  
现在,本人正准备积极应诉,恳请各位业内高人和法律界人士给我出出点子!如果车友有这样的经历,也拜托您提供一下经验!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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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自己都已经搞的那么清楚了还问什么,不过我觉得你朋友所谓“诱导赵某写下向我追偿车辆损失的权益转让书”有问题,这年头出事了插朋友两刀的可不少。
  朋友是很好的朋友,不会做那样的事情,想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当时签的那个授权书!当时保险公司都拖了好几个月了不肯理赔,后来理赔员说如果签了那个就可以理赔!我们很着急,而且是由他当时草拟以后,我们抄的!傻就傻在急着理赔,草草就签了!那份东西明摆着就是一个局!保险公司就是利用了我们急着完成理赔的心理!希望大家在碰上这样的事情后,千万不要随便签字!尤其是和保险公司打交道,更要看仔细!保险公司道道多,请大家千万要小心啊!!!!
  请大家千万注意这段文字::由于朋友赵某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及全车盗抢险在内的汽车综合保险。于是根据保单约定,赵某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此时,保险公司以车子是借给别人使用时被盗,使用人应承担责任为由,在未向赵某详细说明的情况下,诱导赵某写下向我追偿车辆损失的权益转让书(该权益转让书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事先写好,再让车主即我朋友赵某抄写的),并告诉我朋友赵某,要想获得保险赔款,必须写此权益转让书(事后,经向保险专业人士了解,并非如此,无论是否进行权益转让,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保单条款约定向车主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真无耻  不过你弄的这么清楚了就不用担心了,感谢为我们增长了知识
  盗车现在真是越来越猖狂了。  我邻居的车也被偷了,也是差不多15分钟的时间。  他们把车停在岁宝百货门口,进去买东西。  男的去买烟,女的去超市买菜。  结果,男的出来不到10分钟,车子就没了。打电话让老婆赶紧出来。老婆出来以后还没搞清楚怎么回事,就看见他老公站在那儿问她:“咱车是停在这儿吗?”  就这么没了,连15分钟都没有。  报案,录口供。。。  保险公司给车作价才8万,还陪8万的80%。。。  那车一年了,根本别想找到。  所以,各位还是要小心啊,丢了就别想找回来了,人家偷了以后车子改了颜色,车架号全部磨了,大街上照样跑!  除非,偷车贼再犯事儿了,否则。。。。
  如果楼主所说属实,我表示同情,如果你的朋友愿意向法院说明写那个权益转让书并非本人意愿,而是受到保险公司误导的情况下才写的,应该可以使权益转让书作废,具体可咨询下律师。
  1、保险公司需举证你对车辆的丢失有过错;    2、代位求偿的行使,要以已认定你朋友对你有求偿权为前提,关于此问题见第1点。    希望帮到你。
  如果这样的话,保险公司可就是0风险了。  保险公司是保险了,可被保险人就不保险了。  
  不用搭理,告不到你的,那个权益转让书什么都不是,除非是你故意串通贼人偷车,或者跟车主联手骗保,那就意味着是盗窃或者诈骗,而不仅仅是赔钱的事情了。
      无语了。    这样还要保险公司干什么。晕。
  保险公司真是无理取闹,要你拿17万?那还用它保险公司干啥。那我的车总是我老公在开,是不是我车丢了,也要写个什么材料让我老公赔?然后我老公再向我要钱。TMD都成保险公司的了,一年七千保费白挣啊。
  顶楼主
以后大家不要买太平的险了,拖垮它 哈哈
人民可不是好欺负的
  楼主所言保险公司真乃JP也。  有些私营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拥有轿车、微型、货车数辆。按此案来说,就不能雇佣司机了,因为车辆丢失要司机来赔。公司老总想办法分身,自己兼任这些车辆的司机吧。
  作者:trudy_wu 回复日期: 22:37:37      太能扯了吧。你以为是自行车啊,随便一个人把窗一砸就能开走了???    再说,小偷会对8W的车有想法?能不能出手都难。。。
  我认识的一个人,二十多岁,癌症死了.死前花了40多万.公司之前有给买重大疾病险.据说保险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支付20万的.保险公司不知道怎么弄到一张证明,说那个癌症是先天性的.于是,丧子欠债的父母在埋葬孩子之后,立刻又在法律,医学的漩窝里翻腾.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这个逻辑,那根本就不需要买车保险啦!  因为: 只要不是车主开的车,保险公司即使赔钱了也要找驾驶员赔钱,那这样的话,我还不如直接去找开车的人赔钱算了,一年好几千的保费还省下了!
  多谢各位!超级郁闷啊!建议大家以后不要再考虑太平洋保险了!  先是拼命拖着不赔,后就开始想这些损招害人!  大家千万要小心啊~~~~~~~~~~~~~~~~~~~~~~~~~~~~~~
  很关注,这事太复杂,希望楼主坚持住
  支持楼主! 希望楼主时常过来更新一下事件的进展.保险公司这么做的话简直是无理取闹+丧心病狂.怪不得大家很多都对卖保险的不待见,看看他们都做些什么烂事!
  买的中华联合的。还没找过保险公司,因为我知道保险公司都不好惹。
  谢谢各位关注!我会及时把事情发展更新到这里的!  我觉得我这个事情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事,所以才发在这里,希望引起大家的警觉!  我现在在想,如果车不是借给我,而是车主开丢了,照保险公司的逻辑,是不是车主会被追究保管不当的责任啊,那么我们还买保险干什么啊 !!!!!  
  谢谢大家关注,我会过来及时更新的!  我现在在想,如果车是车主开出去的,照保险公司的逻辑是不是应该也追究车主保管不当的责任啊!或者以保管不当干脆拒赔!那么我们还买保险干什么?  希望我的这个事情能引起大家的警惕!偷车贼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也损招多多,大家要小心啊!!!!
    按照民法的原则和保险法规的精神  保险公司向你要求赔偿是合法的  
  这个什么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太不是东西了!!强烈支持楼主!
  保险公司起诉你一点错都没有,人家保的是车、是你朋友的车。    如果是车主自己开着丢了,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起诉车主的。    另外,你们自己处理上有问题,报案的时候就不该说的那么复杂!
  你只要没过错,就没啥问题。
  回复:作者:gdivsnod 回复日期: 22:42:45   
你根本就没有研究过民法和保险法的追偿原则!  
按照民法,你借别人的车丢了,车主必然要向驾驶员追偿车款,这是天经地义;  
但是,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向驾驶员追偿是有条件的,追偿主体不同,追偿的条件也截然不同。请注意《保险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是说,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第三者”;2、必须有“损害”,即使有损害的动机和损害的行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明显不具备这两个条件!
  全车盗抢险我从来不买
       作者:passer331630 回复日期: 23:27:41 
    回复:作者:gdivsnod 回复日期: 22:42:45      你根本就没有研究过民法和保险法的追偿原则!     按照民法,你借别人的车丢了,车主必然要向驾驶员追偿车款,这是天经地义;     但是,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向驾驶员追偿是有条件的,追偿主体不同,追偿的条件也截然不同。请注意《保险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是说,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第三者”;2、必须有“损害”,即使有损害的动机和损害的行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明显不具备这两个条件!    我就是学法律的  虽然现在没有干这一行  但是还是懂得一些的  保险公司是和你朋友签订的保险协议  不是和你  无论你和朋友的关系再铁  对于保险公司和你的朋友来说  你就是第三人  这是毫无疑问的  损害虽然不是你的故意行为  但是是因为你疏于对车辆的照顾  原因在于你  这两点都没有错  你如果能够找到偷车的人  是可以将保险公司的追偿转移到偷车人的身上
  楼上的,我想问你,假如我公司的车丢了,是不是保险公司赔付之后还得向我公司的司机要求赔偿?因为车辆的所有人是公司,而司机只是使用人,是第三方。照此推论,司机这个职业的风险性岂不是很大?因为丢了车得自己掏钱陪。那么我还想请问,职业司机丢了单位的车自己掏钱陪的案例有多少,你能给举个例子吗?
      作者:深圳老好人 回复日期: 19:52:24 
    请大家千万注意这段文字::由于朋友赵某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及全车盗抢险在内的汽车综合保险。于是根据保单约定,赵某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此时,保险公司以车子是借给别人使用时被盗,使用人应承担责任为由,在未向赵某详细说明的情况下,诱导赵某写下向我追偿车辆损失的权益转让书(该权益转让书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事先写好,再让车主即我朋友赵某抄写的),并告诉我朋友赵某,要想获得保险赔款,必须写此权益转让书(事后,经向保险专业人士了解,并非如此,无论是否进行权益转让,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保单条款约定向车主赔偿损失)。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规基本原则之一  签订转让书应该只是起到保证保险人知晓的证明作用  如果有其他证明方法的话  你朋友不签字也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你的追偿的  
  作者:智弱网文 回复日期: 00:24:29 
    楼上的,我想问你,假如我公司的车丢了,是不是保险公司赔付之后还得向我公司的司机要求赔偿?因为车辆的所有人是公司,而司机只是使用人,是第三方。照此推论,司机这个职业的风险性岂不是很大?因为丢了车得自己掏钱陪。那么我还想请问,职业司机丢了单位的车自己掏钱陪的案例有多少,你能给举个例子吗?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司机对车辆的丢失(损失)已经尽到了最大可能的关心,应该是可以免责的  对于单位的雇员造成的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赔偿问题我也不清楚  我不是干这个的  实践经验少  不过原则都是书本上写着的  错不了
  作者:智弱网文 回复日期: 00:24:29 
    楼上的,我想问你,假如我公司的车丢了,是不是保险公司赔付之后还得向我公司的司机要求赔偿?因为车辆的所有人是公司,而司机只是使用人,是第三方。照此推论,司机这个职业的风险性岂不是很大?因为丢了车得自己掏钱陪。那么我还想请问,职业司机丢了单位的车自己掏钱陪的案例有多少,你能给举个例子吗?      刚刚看了《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是不能代位追偿
  你的教训说明一个道理,宁打的不借车。被盗了,撞了,挂了两方心里都不是滋味,不如花钱打的。
  保险公司真是笑话! 比如说,如果我是CCTV新大楼的管理公司,现在楼被人放烟花烧了,跑了,那是不是要我来赔这栋大楼啊?!  楼上有个朋友说单位的司机丢车的例子,我也举个简单例子,如果我老婆开我的车出去把车给丢了,保险公司赔我钱之后,是不是还要向我老婆追偿呢?到头来,保险公司拿我老婆的钱赔给我,然后还让我们夫妻不和,有这个道理吗?!
  谢谢各位!  总之,大家和保险公司打交道是一定要慎重!尤其是要签什么字啊之类的,一定要斟酌再斟酌!  最好好好咨询业内人士!  事实上我也咨询过了!就是在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我朋友即使不签那个追讨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也应该全额理赔的!  太平洋保险公司就是不地道在这儿啊!  我质问当时的理赔员,他也表示很无奈,公司要求这么做的!他只能照办!明知道是在帮着害人也得这么做!  换了谁,谁不气愤!  再说了,以后好朋友朝我们借车,我们还借不借给人家!我自己也是有车的,就是因为先把自己的车借给了别人,然后又要急着出去办事才再借了朋友的车!谁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事情!  
  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觉啊?  我们为了避免损失买了保险,可是保险公司到了理赔的时候,却有种种条款来对付我们!  买他的保险的时候,他们可从来都不主动告知我们很多细节!等到出了事情,要推卸责任的时候,却一套一套全都搬了出来!  这样做,是不是太没有职业道德了!  现在在开两会呢,是不是也应该给保险公司的职业道德制定个详细的保险条款啊!  像我们这些非专业投保者,被他们“忽悠”的事情怕不在少数吧!  现在,保险跟我们的生活发生着很多的联系,可是保险业的职业道德素养真的是太差了!  一旦出事,我们都在战战兢兢的等待处理!  买保险的时候是“朋友”,出了事保险公司转脸就成了我们的“敌人”!  
  作者:trudy_wu 回复日期: 22:37:37          太能扯了吧。你以为是自行车啊,随便一个人把窗一砸就能开走了???        再说,小偷会对8W的车有想法?能不能出手都难。。。  ---------------------------------------------------------    我和邻居前后两天买的车,还能有错吗?!  再说,你怎么知道贼不稀罕那样的车呢?你怎么知道贼能不能出手呢?贼要这么计较,也太矫情了吧?早饿死了
  你们报案的时候就该直接说是车主开过去被盗的 这样又哪来这么多麻烦  被告了就是你倒霉了 即使最后判你不用赔偿 也得搭进去大把的精力和时间 误工费一大把 还得请律师 也得花钱啊
  非常同情楼主遭遇,不过最好不要借别人的车开,这个教训是很大的。当然事情已经出了,最好的结果是被盗车辆被找回,这样的话,应该于你没有多大损失,但是你的车主朋友可就很不舒服了,想想被贼人折腾的爱车......恐怕你们之间的友谊也会受到影响!  这里要说的是法律,法律不是道理,法律也很可能背离一般的规律和道理,所以保险公司向你追索损失是合法的举动,是规避其商业风险的正常的企业行为,你被起诉甚至赔偿保险公司损失的可能还很大!  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法律和常理是两码事,不要以为有理走遍天下,看来中国老百姓离法治社会还真是远得很呀!
  作者:招架不住 回复日期: 13:48:21 
    你们报案的时候就该直接说是车主开过去被盗的 这样又哪来这么多麻烦    被告了就是你倒霉了 即使最后判你不用赔偿 也得搭进去大把的精力和时间 误工费一大把 还得请律师 也得花钱啊    您说的是,但是当时是当场报案的!警察过来录口供,光梦想着第一时间报案看能不能追回来了!嘿嘿!没想过撒谎这回事!    
  记住教训,以后不要随便问别人借车。
  记住教训,以后买保险一定要看清楚条款和保险合同。
  作者:gdivsnod 回复日期: 23:44:09 
             作者:passer331630 回复日期: 23:27:41        回复:作者:gdivsnod 回复日期: 22:42:45        你根本就没有研究过民法和保险法的追偿原则!       按照民法,你借别人的车丢了,车主必然要向驾驶员追偿车款,这是天经地义;       但是,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向驾驶员追偿是有条件的,追偿主体不同,追偿的条件也截然不同。请注意《保险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是说,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第三者”;2、必须有“损害”,即使有损害的动机和损害的行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明显不具备这两个条件!        我就是学法律的    虽然现在没有干这一行    但是还是懂得一些的    保险公司是和你朋友签订的保险协议    不是和你    无论你和朋友的关系再铁    对于保险公司和你的朋友来说    你就是第三人    这是毫无疑问的    损害虽然不是你的故意行为    但是是因为你疏于对车辆的照顾    原因在于你    这两点都没有错    你如果能够找到偷车的人    是可以将保险公司的追偿转移到偷车人的身上    那这样的话,我们把讨论放大到一般的更常见的车损案件:如果我借朋友的车开,不小心刮到了,是单方事故,算我全责,那么保险公司在向我朋友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后,还要向我追偿么?    我觉得,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一定会考虑到他的判决可能产生的结果,如果本案的法官判保险公司胜诉的话,那么,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车主开的车出事了,保险公司都必将向驾驶员也就是责任方追偿,这样的话50%以上的赔案保险公司都可以不用赔了,即使赔了也必将向驾驶员追偿。  这样的结果显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关注中.........希望楼主能够胜诉  我现在开的车是挂在我老婆的户头上的
  没车 不会开车的人飘过=======同情楼主
  刚才打了95500咨询了一下,保险公司说,只要保单上未指定驾驶员,保险对其他驾驶员是生效的
  关注中,说实话,保险公司真的不可信,向你兜售保险的时候,比你最亲的人还亲,比你最小的晚辈还他妈的孙子,一旦买了出了事需要理赔的时候,他们就像三座大山一样压得你胆战心惊的,反正国内的保险公司大多都是垃圾,尤其是太平洋,最垃圾了,因为是大公司,我以前买的都是他家的直到有一次出事了,需要理赔,结果算来算去,只赔给我不到10%,反正从那个理赔窗口出来的人,没有一个不问候太平洋工作人员八辈祖宗的,呵呵。反正那天我看见10几个都是的。老百姓们活在这个地方真难啊!
  车主写的那份授权保险公司追索权益的委托书是无效的,楼主不用紧张。    至于法院那边,并非都是傻子,楼主可以宽心    就算区院判,还有中院纠正    如果中院也帮保险 你找检察院可以纠正    如果检察院不帮忙,你找人大法工委。这招最狠,可以推翻所有判决。
  我是个大老粗,这事儿就感觉保险公司太离谱
      作者:风冷晓 回复日期: 21:22:56 
    买的中华联合的。还没找过保险公司,因为我知道保险公司都不好惹。    不好意思,中华联合也是保险公司
  这事我最有发言权,我帮个朋友处理件事情,同行一起办这个事的还有好几个人,为了方便他把车给我们用,因为只有我有车牌,于是这车就是我开,在办事过程中车被盗了,也是锁好的。报案后警察和保险公司那都做了笔录,保险公司是人保,后来赔付了,没人找我的麻烦。虽然和楼主的情况略有不同,楼主是借用,但这是我们和车主之间的事,跟保险公司无关。  另:保险公司赔80%很过分,保费可是足额交的啊!
  想问一下保险公司,如果我借了朋友的车,发生了剐碰事故,那是不是也应该由我来赔偿给我朋友啊?!那也就是说,当车借给别人的时候,实际上就出于脱保咯?!
  多谢各位关注,正积极准备中!
  其实不只是保险公司这样啦, 很多方面消费者都是弱势群体, 很难和他们斗, 小事不得不不了了之, 但像LZ这样的情况,明显的保险公司理亏的,无论如何也要斗争到底! 支持!
  保险公司很阴险
  保险公司对你的朋友理赔后,理所当然的取得了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想你追索并无不妥,但你只需要证明你的停车是合理正当的即可,不过要是你停在了不该停车的地方,可能还真是有点问题。  我见过保险公司将丢失车辆的的停车场推向法庭的事件,由于停车场收取了停车费,保管不善车辆丢失,最后的结果是按照责任比例分摊的赔付费用的。
  不过一般情况保险和个人打官司,法院会以个人弱势来考虑的,但是人家有人的另说
  怎么老是太平洋保险啊,前一段时间看河南卫视,一个客户在郑州太平洋保险交了5年的意外伤亡险,5年以后死了,保险公司不给赔,说是签约的时候没体检,保费白交,人白死,唉!
  如此保险啊....
楼主...你千不该万不该..报警的时候没把你朋友找来...  
保险公司会有N多理由才拒赔的..他们会想办法把责任推给别人..哪怕推不完.推一部分..他们也会扣保额的几个点的...
  作者:zhyx1971 回复日期: 13:18:51 
    保险公司对你的朋友理赔后,理所当然的取得了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想你追索并无不妥,但你只需要证明你的停车是合理正当的即可,不过要是你停在了不该停车的地方,可能还真是有点问题。    我见过保险公司将丢失车辆的的停车场推向法庭的事件,由于停车场收取了停车费,保管不善车辆丢失,最后的结果是按照责任比例分摊的赔付费用的。      正解...  
  为什么报案的时候要说是朋友驾驶的呢?  知道被偷了,就该好好读懂理赔条款在报案啊!  以后要注意啊,好好斟酌好过程在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垃圾
按照保险法的条款..应该是保险公司有权利对楼主进行追讨的...但前提是楼主有确实的过失.如果楼主有没有过失的证据,应该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就好比被盗的车被找回来了..车是属于保险公司的,要么车主可以退回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拿回车...或者是不要车了,那车归保险公司处理.  
所以丢车了...千万不要说在停车场,或者是洗车店..那样的话..保险公司100%会要你找停车场 洗车店索赔的..遇到一个没啥钱的停车场或者洗车店...你就郁闷去吧..  
并且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相当多,你少一把备用的钥匙,都能给你免去几个点...少一个什么发票,又能少几个点...  
  顶起!  希望引起关注!  希望大家买保险的时候三思而后行!  不要只听那卖的说东西好!
    作者:trudy_wu 回复日期: 22:37:37              太能扯了吧。你以为是自行车啊,随便一个人把窗一砸就能开走了???            再说,小偷会对8W的车有想法?能不能出手都难。。。  ==========================================  恰恰相反,这种车最好出手,你不光要考虑车的价格,还要考虑到手后如何销赃,一般来说保有量越大的车越受小偷欢迎,所以像雅阁这种保有量大,且价格还不错,又好偷的车,就是小偷们的最爱。  像法拉利这种车,虽然能卖个高价,但问题是没人买,也没人敢买,全国法拉利就那么多,随便一查就查到了,香港台湾那边的豪车超跑偷了也是运到大陆来卖的。
  作者:深圳老好人 回复日期: 17:24:32 
    顶起!    希望引起关注!    希望大家买保险的时候三思而后行!    不要只听那卖的说东西好!      其实所有的保险公司,条款都是一样的...关键是理赔的时候,看你自己有没方法...我记得有个帖子是专门教你怎么跟保险公司斡旋的..很有实际意义的.
  LZ。先这样说吧。先不要去考虑保险公司。  你要是借朋友的电脑,弄丢了。是不是要赔?  换个例子来说,你借你朋友的车弄丢了。如果你朋友没有买盗抢险,你是不是要赔?  所以说,把车子弄丢是一回事,你的朋友买没有买保险是另一回事。那是保险公司和他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在没有赔他之前,他也有向你追偿的权利。  只不过保险作为居中做出先前赔偿了。这种赔偿,只是帮你在赔,他也一定有向你追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是个屁!妈的,没良心的骗子而已
  我建议个最简单直接的方法  楼主只要说明你是在开车帮车主办事  也就是说车是在车主的使用中  车辆的损失就与驾驶者没有关联  这个证据能不能办到,你要详细回忆下警察那得笔录是否有漏洞,让你推翻
  保险公司是异常黑暗的  看过几个纪录片和电影  一般保险公司理赔部的人,按拒赔率拿提成。  所以所有的赔偿案件,第一次回复绝对是拒赔    跟你周旋来 周旋去,才磨磨蹭蹭的赔偿,赔完他们还要找下家去磨蹭钱去。    你以为保险公司业务员30-40%的提成这么高那么好赚啊。
楼主,我和你打赌你管司打不赢,不是我泼凉水,你还真以为咱有法律呢?周老虎在那戳着呢不?蒙牛卖着呢吧?你不是和保险公司打官司,而是和其庞大的社会关系网在打官司。说你陪你就陪,你看人家彭北京叔叔,明明白白的事情都能搞成那样,你这个。。。小弟我看悬。。。
  自己顶起!  做广告的别来!
  路过,顶一下
  帮顶起来
  官司有得打,且没有先例,法官也不会乱来,只要楼主没有过错,有胜诉机会,打不胜,找CCTV.
  作者:花街二少 回复日期: 17:55:01 
    LZ。先这样说吧。先不要去考虑保险公司。    你要是借朋友的电脑,弄丢了。是不是要赔?    换个例子来说,你借你朋友的车弄丢了。如果你朋友没有买盗抢险,你是不是要赔?    所以说,把车子弄丢是一回事,你的朋友买没有买保险是另一回事。那是保险公司和他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在没有赔他之前,他也有向你追偿的权利。    只不过保险作为居中做出先前赔偿了。这种赔偿,只是帮你在赔,他也一定有向你追偿的权利。    这位说的不对,车是被盗的,楼主没有保管上的缺陷的话,保险公司要追偿的对象是小偷。  但楼主应该赔车主保险公司不赔的那20%,毕竟是你借用。
   这位说的不对,车是被盗的,楼主没有保管上的缺陷的话,保险公司要追偿的对象是小偷。    但楼主应该赔车主保险公司不赔的那20%,毕竟是你借用。    ---------------------------------------------  保险法规,我不懂  但我觉得你这么理解肯定有误区  营运车辆和私家车保费是有区别的  车主将车借给别人增加了被盗的风险    如果车险保证的是车主的利益的话  楼主就属于第三方责任  在这保险公司的赔付和楼主是没有关系的    保险公司起诉楼主,其实就是车主索赔,无可厚非  从事实的角度,大家做的无非是如何去骗保  寻找保险公司,条款的漏洞  至于楼主保管的过失,人家保险公司根本不关心    简单点的关系就是  A把车借给B,B把车丢了,A现在要B陪,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代理A的权益.  现在关键是B要不要赔A
  顶!!!!!!!!!!!!
  顶!!!!!!!!!!!!  
  之前没注意看保险公司名字,我找的是太平,楼主是太平洋,万幸!  目前就只找过一次保险公司,是开在省道底盘机油箱被石头顶穿了,当即停到一边给车主打电话,他告诉我他保险公司的电话,马上报保险,对方半个小时到现场看照相了,就问我们想把车弄到哪里去修,然后约第2天到修车场定损。接近3000块的费用都是保险公司给的。第一印象还不错。  听说捷达的机油箱老被顶穿哟,是不是设计上有点问题
  顶!  此事已经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又快到315了,本人打算接受下采访!  不管官司输赢,就是希望要引起大家注意!  警惕!
  中国的保险公司纯粹就是骗人的。
  那得看业务人员的素质 并不是说所有保险公司都是混蛋
  呵呵,看了楼上的一些人的言论,感觉保险公司做的是没本的买卖啊,只管坐地收钱就行了
  这几天,不断的在跟律师接触!接触的过程,使我更加看到保险公司的一些不良做法!  高尚一点说,保险公司的做法与“和谐”社会的所提倡导的思想不一致哈!而且,也与保险行业立业的根本思想不一致哈!(保险业的立业宗旨是互相帮助共度难关类似这样的思想!)  其实,我本人也是有车的,当时也是借了给朋友应急!当日,没办法才用朋友的车!没想到出这样的事情!  作为一个保险从业者,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客户可能涉及的保险条例,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而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尤其是诱导欺骗我朋友写下所谓“权益转让书”的整个过程,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如此做法,不用我多说大家也明白是为什么!  按照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过程的做法,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倡导诱导、欺骗客户的做法,同时还反对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啊!  中国人,向来有着互帮互助的美好传统,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实在让人汗颜啊!      
  当然,也许保险条例可以规定到细致如毛发般,比如,老婆借老公车丢了要如何赔付;直系亲属要如何赔付!好朋友如何赔付,次好朋友如何赔付等等!  
  刚又学习了点知识,放在这给大家也学一下:“根据该车保险合同,全车盗抢险对车不对人,不应因为车辆使用人的变化逃避保险责任。”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进行追偿,有违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向车辆使用人转嫁的行为。”
  此处引用:作者:花街二少 回复日期: 17:55:01        LZ。先这样说吧。先不要去考虑保险公司。      你要是借朋友的电脑,弄丢了。是不是要赔?      换个例子来说,你借你朋友的车弄丢了。如果你朋友没有买盗抢险,你是不是要赔?      所以说,把车子弄丢是一回事,你的朋友买没有买保险是另一回事。那是保险公司和他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在没有赔他之前,他也有向你追偿的权利。      只不过保险作为居中做出先前赔偿了。这种赔偿,只是帮你在赔,他也一定有向你追偿的权利。        这位说的不对,车是被盗的,楼主没有保管上的缺陷的话,保险公司要追偿的对象是小偷。    但楼主应该赔车主保险公司不赔的那20%,毕竟是你借用。        上述, 我已经赔付了朋友保险公司不赔的那20%!今天学了点新知识就是“全车盗抢险是对车不对人的”,请大家一定注意,我们买盗抢险是给“车”买的,而不是给“司机”买的!所以我还是引用律师的话:“根据该车保险合同,全车盗抢险对车不对人,不应因为车辆使用人的变化逃避保险责任。”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进行追偿,有违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向车辆使用人转嫁的行为。”  ”
  我每天看贴无数,基本上不回贴.后来发现这样很傻,很多比我注册晚的人分数都比我多,于是我就把这段文字保存在记事本里,每看一贴就复制粘贴一次.帮LZ把贴子顶上去。顺便挣点分  
  各位同学,大家不要麻木不仁啊!  虽然舆论不能 真正左右、改变一些行业不正之风,但是,还是些微有些作用地!  谢谢“小鸟两只脚”顶贴!
  看了楼上很多的回复,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呀,竟然还有自称是法律工作者,汗...    其实只要确认2点:  1.楼主是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车辆被盗非驾驶人故意的行为。  只要满足这2点,且车子的保险没有制定驾驶人,则符合保险约定,保险公司要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至于驾驶人是车主本人,还是车主允许的驾驶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的影响。    楼主尽管放心,法院不会判你赔偿的。尽管法律面前,老百姓是弱势,这一点,我还是相信法律的。因为,事实是非常明显的。    不过,楼上有位朋友也已经说了,楼主应该对于车主的损失给予赔偿,即保险公司免赔的那20%。出于对朋友借车给你的信任也好,出于法律责任也好,于情于理,这部分的损失,还是要赔偿车主的。  
  看了楼上很多的回复,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呀,竟然还有自称是法律工作者,汗...    其实只要确认2点:  1.楼主是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车辆被盗非驾驶人故意的行为。  只要满足这2点,且车子的保险没有指定驾驶人,则符合保险约定,保险公司要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至于驾驶人是车主本人,还是车主允许的驾驶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的影响。    楼主尽管放心,法院不会判你赔偿的。尽管法律面前,老百姓是弱势,这一点,我还是相信法律的。因为,事实是非常明显的。    不过,楼上有位朋友也已经说了,楼主应该对于车主的损失给予赔偿,即保险公司免赔的那20%。出于对朋友借车给你的信任也好,出于法律责任也好,于情于理,这部分的损失,还是要赔偿车主的。    另:看了这个案例,只能会增加老百姓对保险的不信任度。保险公司这样做,非常不利于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深感忧虑呀!!!  
  楼上说的好
      作者:深圳老好人 回复日期: 16:56:45 
    刚又学习了点知识,放在这给大家也学一下:“根据该车保险合同,全车盗抢险对车不对人,不应因为车辆使用人的变化逃避保险责任。”律师指出,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进行追偿,有违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向车辆使用人转嫁的行为。”      学习了...终于搞明白保险公司的龌龊所在了..
  真操他妈的无耻!
  保险公司靠什么赚钱?  就是收钱耍赖不赔,不然早赔干净了!  另:绝对不要借车给别人和借别人车。
  最近一直忙于咨询律师!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保险行业一些部门的关注!因为目前类似的案子不多!我的还算有代表性!  其实,我发帖子的目的,也是想广大车友能够引以为戒!不管是在买保险之前,还是买保险的时候,还是出了事故要理赔都要好好研究一下所谓的“保险”条例、法规等等。很多模棱两可的话,我们有时会想当然的按照自己的想法来理解!大家在作出行动之前最好好好研究、咨询专业人士以后再做决定!千万不要只听某些“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  我们更不要忘记,保险公司卖保险给我们,是因为这里面对于他们自己有着潜存的利益!在某些事件上,他们势必会更多的考虑他们的利益!  保险行业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而且保险与我们的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所以“普保险法”也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  谢谢大家关注与顶贴!
  楼主,相信你一定会胜诉!
  我就是保险公司的,但保险公司确实很黑……  没有任何的人情味
  还是帮顶呀   保险公司真不是东西 呵呵   学习中
  昨天上深圳的第一现场了!  对于惊动媒体这件事,我自己心里忐忑不安!但是,法律界的朋友说,这个案子是有点代表性的案子,是一个值得法律界和保险界好好研究探讨的案子!  因为这个案子不光涉及到保险理赔等等法律问题,同时它还涉及到社会道德与秩序!  也许,我真的不该用朋友的车,也许我们人人都不要借自己的任何东西给自己的朋友,也许,我们最好不要提倡什么互相帮助,不要帮别人也不要别人帮忙!如果这样,今天我就不用面对这样的麻烦!  事实上,我自己的车也是经常借出去给有需要的朋友用!  虽然经历这样的事情,但是,我以后还是会借车给自己的朋友!谁没有个应急的时候需要帮助!假如因为这样的事情,疏远朋友,不再相信朋友,我真的不知道,生活中会失去什么!  各位顶贴的朋友,您说呢!  还是要谢谢各位!    
..昨天正好没看第一现场...不知楼主现在情况咋样了? 有结论吗?
“小猫种鱼”关注这个案子很久了!也通过各种渠道跟踪本案的任何进展!  
今天终于搞清楚了困扰了我一个多星期的问题,  
说出来与各位网友分享,不怕大家笑话哈!    
一,《民法》的依据:  
今天下午,接到深圳太平洋一个朋友的电话,她告诉我,太平洋之所以态度强硬(据说坚持一直打到底),其法律依据就是《民法》第126,127条:  
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分析:就是说,在本案中,不论什么理由,只要借了车,没还,那借车人肯定要给车主赔钱,这是毫无疑问,天经地义的!但车主买了盗抢险,所以保险公司理赔后,似乎自然就可以履行所谓的“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法》的依据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追偿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分析:在本案中,楼主大哥并没有对保险标的(车辆)有任何的损害故意和损害行为,车辆被盗的主因是盗车人的盗车行为,车辆丢失与楼主借车没有因果关系(“第一现场”律师的原话)。  
就是说,车是贼偷的!(废话,呵呵!),不是楼主搞丢的,车门、车窗锁好,钥匙也在。太平洋以“司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作为起诉理由极其牵强!  
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履行所谓“代位求偿权”不符合前提条件!    
三,两个法律打架了吗?  
那么,两个法律是不是冲突了呢?到底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呢??都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为什么对同一事件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就这个问题,有人说,《民法》是上位法,《保险法》是下位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由于欠缺法律常识,一度被这个说法困扰了很长时间,直至公元昨天下午16点48分(约)。(鄙视啊!)  
今天下午,本人用最简单、最朴素、最弱智、最法盲的思维推翻了这个观点,直接反驳了那位太平洋朋友的说法:  
《民法》说可以追偿!  
《保险法》说不可以追偿!  
那保险公司要上法院,肯定要用《保险法》啊!!《保险法》不就是管保险公司的吗?!     
后来,我回来一查法律常识,恍然大悟,茅塞顿开。  
《民法》和《保险法》根本就不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而是“一般法”和“特殊法”关系!  
“上位法”和“下位法”区别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例如,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和地方人大制定的法律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法规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而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例如,《民法》和《保险法》(还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特定行业法规)就是这种关系。  
回到本案,按照 “一般法优先于特殊法,后法优先于前法,上位法优先下位法”法律适用原则,显然,本案应优先适用《保险法》。——本来很简单的法律常识,现在才搞懂,让朋友们见笑了哈!    
所以,楼主大哥,请您放心!  
《保险法》永远是您的坚强后盾!我们永远是您的忠实朋友!  
该案的一审判定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正好符合楼主一案!  
          
  本来就是该赢的官司。妈的。保险公司全做无本买卖。  收一万个人的钱,1人10块就十万了。然后赔给几个人,这个几百,那个几千。剩下的钱不是拿去放贷就是拿去炒股,要么就是投资。爽死了!!!!    赔的时候还这不赔那不赔。真是恶心死了。    买个屁的保险啊,我一年3000多,3000多的,明年就交了1万了。    车都三处伤痕了,到现在一分都没有赔给我过。不买保险的钱都足够足够修车了。日!    特别是不买太平洋的,真是黑。把保险业的声誉给败坏了。    明年只买交强险了。操。还有这个交强险,也是tmd保险公司和国家合伙抢钱。一个收钱,一个规定你必须交钱。这样的事情还真不少。
  看了这两天的第一现场,做如下决定,第一,不把车停在停车场以外的地方,第二,不买太平洋的保险,第三,想成立一个专门寻找被盗车辆的组织。
虽然楼主官司是赢得理直气壮..但是还是憋了一肚子气...保险公司太龌龊了.
  真长见识
  帮LZ顶一下
  其实我在这发贴的原意是希望引起大家的警惕!因为对于任何法律、法规来说,我们都是极其不专业的,谁来“忽悠”我们一下,我们都有可能被蒙在鼓里!  谢谢大家的鼓励与支持!尤其是谢谢“小猫种鱼331630”!你的话使我更有信心坚持下去!  昨天和今天早上,电视又播了!这几天对我说什么的都有!大意都是说,我是弱势,保险公司是强势,而且行内人也提醒我说,太平洋也是和某些政府部门关系搞的很铁!也就是说,我就是有理,这个官司也不一定能赢!而且他们以前赢过一个类似的官司!  我现在真是觉得。。。。。。  心里有些乱!  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谢谢!
  另外要纠正“小猫种鱼331630”回帖里的一个错误,就是:特殊法优先与一般法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打的是保险的官司,就应该使用《保险法》,而不是什么《民法》!  如果使用《民法》,一般的理解就是,还制定《保险法》干什么捏!  我是外行,不懂!但是,道理应该是这样吧!  刚又接到朋友电话,大意就是让我作好最坏的打算,因为太平洋是强有力的大公司!
  楼主,您说的对!  小猫一时打错!  法律适用原则系“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先于前法,上位法优先下位法”!
  我交了七年平安几年的分红险和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结果前几年遇见了车祸,真的是百年难遇的事给我碰到了,结果保险公司找了一通理由拒赔了,后来查了一下,象我这样的情况网上打官司的很多,想想算了,没这功夫和他们弄,想退保,结果发现基本扣掉钱后赔死了,算了,继续交钱吧.    中国的保险公司太恶心了
  我是被人撞的,反正后来看了下打官司的情况,没有人赢的,保险条例中根本没写.保险法中也要求必须赔,可惜人保险公司就是都赢官司了,所以平安人寿的利润那么高.
  中国的保险公司要信得过,母猪都会上树了!
  严重关注事件进展  保险条款的陷阱太多  
  不管结果如何,记住一句话了:    不买太平洋的保险    不买太平洋的保险    不买太平洋的保险
  3月25日的《深圳晚报》“民生版”刊登了太平洋财产保险拒绝理赔的一个案子!是追尾事故!在A12版面!这个案子前两天也上了深视“第一现场”!太平洋财产保险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伤势”不对等!  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尤其是买了太平洋财产保险的朋友们!千万要小心啊!您非常有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太平洋啊!  只有一声叹息了!  第一现场的视频可以到深圳新闻网去观看!以前播出过的也可以看到!
  顶一下。。。第一次听说这样的事情哦。。。我晕死。。。    
  这个案子还是要看证据吧~  如果LZ因为没有近道妥善的保管义务而导致车辆被盗,保险公司的确形式代为求偿权,要求你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  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向你主张代位求偿权。一般来说,车辆投保时,如果该车辆需要给别人使用的话,保费会比自己使用的高。保险法的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此时投保人必须告知保险公司的。如果你的朋友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在车辆丢失之后不予理赔,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而在本案中,不知此细节如何?我猜,99%你的朋友是没有向保险公司声明的。  关于代位求偿的问题,由于你不是投保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当然可以问你要,才不管你是不是朋友之类的。  作为律师,我建议LZ一定要好好看当初的保险合同,关注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我要是保险公司的律师,我就直接主张你朋友违反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解除合同了。  对于此案,我们应该认识到:第一,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理赔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内部培训有待加强;第二,LZ和LZ一样的人们对保险法非常的陌生。原则上,如果是私家车,买保险的时候没有声明多人驾驶,不要外接。
  二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要赔偿损失...  我无语.真的无语...
  丢的车可千万别找回来,要不你就闹心去吧。  与保险公司交涉不要一个人,他们天天玩的就是合同那点事。所以认真的看,你也别着急,如果能有视频或音频录制一下最好了。  最后就是要说,以后买股票看来还得买保险业的啊。
  别人开偷就要别人赔,那自己家里人也不能开,亲戚朋友,更不能开。像上面有朋友说的,公司里驾驶员也不能开。操蛋的保险公司!如果你朋友拿到赔偿金了就让他换保险公司。    建议找几个律师朋友问问看需不需要理他们。
  楼主,输了吗?    建议你不要赔!与他们打到底官司!
所以各位车主一定要对汽车防盗下足功夫!汽车专业防盗,挑战专业偷车贼!!!QQ:      案例集成1案例集成2
  不好意思,图需要压缩重发的...并非有意刷屏,见谅!案例集成1案例集成2
  看了半天,发现这个问题实际上应该这样理解:      A把车借给B,车丢了。A便同时拥有了两个权利:一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该权利来自于他与保险公司就该车的盗抢损失的事先约定,即保险合同(究竟赔不赔,赔多少,就得按当时的实际情况抠保险合同的字眼了);另一个权利,是向B索赔。该权利的来源,照抄楼上某个兄弟的原文,就是《民法》第126,127条:    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车丢了以后,保险公司和B,对A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就是按照合同办事;B的责任,就是你丢了人家A的车,就有义务应A的要求,给人家赔车或赔钱。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给A赔了80%,证明保险公司承认自己对A的义务,并承担了该义务。至于应该赔80%还是赔100%,这是另一个问题,此处不赘。      至于A向B索赔的权利,A既可以向B主张这个权利,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从本案来看,A显然是想放弃该权利的。      如果A不放弃对B的索赔权,事情很可能就成了这样:A既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得到B的赔偿。这两个赔偿的性质完全不同,而且都有法律依据,因此,都是合法的。      这虽然让人觉得有些荒唐,对朋友有些不够仗义,但它是合法的。为了把事情说得更清楚,我不妨问一句:假设A没有买保险,肯定不会放弃对B的赔偿要求的吧?这就是A对B的索赔要求的合法性所在。该权利并不能因为A与保险公司有什么关系而消失。车丢了,它就出现了。它可以被放弃,但不能不承认。      现在,保险公司履行了对A的赔付责任,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事本该到此为止了。但保险公司出于其劣根性,并未把对客户的赔付看成是应尽的义务,反而当成自己的损失。于是,它想墙内损失墙外补,无耻地A向B索赔的权利,通过那张纸条转到自己手里来了(即“代位追偿权”)。      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保险公司手中的王牌只有一张,即那张确立“代位追偿权”的纸条。但那张纸条,是否是A的真实意思的表述呢?很明显,不是。那张纸条,是保险公司以胁迫(拖着不给A赔偿)和欺骗(以这张纸条为赔偿条件)手段拿来的,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待续)
  (承上)      本人给楼主支招:请A在法庭上公开证明这种保险公司胁迫和欺骗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庭上公开声明放弃对B的索赔权,或者声明把这个索赔权保留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转让给保险公司。如此釜底抽薪后,那张纸条就成了废纸,保险公司对B的起诉和所谓“追偿”,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彻底失去了理由。      本人非法律专业工作者,上述言论,仅来自对主贴和跟帖的阅读,以及自己对此事的思考。如果对楼主的案子有帮助,则幸甚。      另外,我觉得上面贴出的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对某个类似案件(或者就是本案?)的“本院认为”中,把“代位追偿权”的对象,指向了小偷,是很莫名其妙的。      小偷的行为是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车辆的追回(如果能追回的话)及追回后的无偿返还失主,这都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事情,而不是A对小偷的民事权利。A对小偷的民事权利是什么?我只想到了一点:不管车是否追回来了,都可以在小偷以盗窃罪受审时,以受害者的身份来个刑事附带民事的请求。请求什么呢?让小偷赔偿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吧。但如果小偷很穷,这些索赔请求可以获得法庭支持,但无法得到满足。      那位问了:难道A的车被偷了,找不回来,这损失就算了?我的答案是:恐怕只能算了。例如,某人的亲人被坏人杀了,坏人抓住了。事主向杀人犯所能主张的,恐怕也就是精神赔偿了,因为人是不可能复生的。杀人犯如果穷,事主就拿不到什么钱。这种事情比比皆是。此时,该事主就只能是个刑事犯罪的令人同情的受害者而已。但我们除了同情,又能怎么样呢?      正因为这类事情的结局太残酷,保险公司才应运而生。说句不好听的话,保险公司在很多情况下,就是给可能的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受害者“兜底”的。它就是做这个生意的,并从中获得利润。      走笔至此,感觉到很需要提醒一下中国大大小小的无良保险公司:你们的利润,不应该来自于想方设法的拒赔、层出不穷的合同陷阱,以及对客户的坑蒙拐骗,而应该出自诚信经营。诚信经营的保险公司不但可以生存,而且可以壮大。国际知名的历史悠久、信誉卓著的大保险公司多的是。它们是行业的标杆,是你们学习的榜样。      实际上,用西方标准来衡量,中国保险业早已臭名昭著,毫无尊严和信誉,常常无视保险业的道德基础,已经令保险业蒙羞。当然,暂时咱们也没多少办法对付它们。这是我们的特色,这是我们的悲哀。
  与楼上商榷:  
“ 本人给楼主支招:请A在法庭上公开证明这种保险公司胁迫和欺骗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庭上公开声明放弃对B的索赔权,或者声明把这个索赔权保留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转让给保险公司。如此釜底抽薪后,那张纸条就成了废纸,保险公司对B的起诉和所谓“追偿”,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彻底失去了理由。”  ----------------------------------------------  
保险行驶“代位追偿权”的条件有3条: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因此,在本案中,无论车主A是否签署权益转让书,只要保险公司向车主赔钱了,并且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有损害行为”的条件,即可向责任方B代位追偿。  
但是,话又说回来,本案的保险公司以“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理由向LZ代位追偿,显然是毫无道理的,理由在前文已阐述。     
  感谢楼上对我的回复,也感谢楼上将保险公司行驶“代位追偿权”的3个条件列出来。受教了!    首先让我们弄明白条文中所指的“第三者”是谁。第一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从条文出发,似乎可以认为,“第三者”指的是“造成”保险事故(即“造成”车辆丢失)那个人。那么,“造成”车辆丢失的那个人,究竟是借朋友的车出去办事的B呢,还是偷车的小偷。我们根据楼主的叙述,假定B对车辆的保管是尽职尽责的,并未放任盗车事故的发生。换句话说,车辆被盗,完全是小偷刑事犯罪的结果。那么,“造成”车辆丢失的人,就是小偷,而不是B。因此,B根本不是条文所称的“第三者”!只有B对车辆保管未尽到责任,B对车辆的丢失才负有部分责任,才可以部分地成为这里所说的“第三者”。    其次,在弄清楚了“第三者”是谁的前提下,再看这句话:“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在本案中,A对“第三者”即小偷,确实拥有赔偿请求权。关于这一权利,我在原文中也说了:“不管车是否追回来了,都可以在小偷以盗窃罪受审时,以受害者的身份来个刑事附带民事的请求。请求什么呢?让小偷赔偿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吧。”    第三,关于“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转移”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法律,在本案中,A对“第三者”即小偷的赔偿请求权,在A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自动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这种转移不需要被保险人即A的授权,也不需要“第三者”即小偷的同意。    这么看来,保险公司的行为就出现自相矛盾了。既然保险公司不需要A的授权或“第三者”的同意即可获得赔偿请求权的转移,那它“诱导赵某写下向我追偿车辆损失的权益转让书”的意义何在呢?    这里面的玄机在于:保险公司知道自己自动享有了对小偷的赔偿请求权,这个权利,只能等到小偷被抓住后,它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提出,且很有可能能不得到满足。它不甘心这样,它想从A手中窃取属于A的另一个权利。    我在原文中,提到了这个权利。这是A基于民法对B的权利。重复一下,《民法》第126、127条规定:    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我的分析是:A对B的这个权利,并非保险法规中所说的A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而是一种与保险法规无关的、基于借与还这个民事关系的另一种权利,该权利关系仅存在于借出车辆的A与丢失车辆的B之间。保险公司并不拥有这个权利,它与这个权利无关,也不应该介入。    但事情的诡异之处就在于:保险公司通过对A的胁迫和欺骗,通过那张纸条,得到了这个权利,并以此为由,把B告上了法庭。    另外,我斗胆提出,您在楼上的“商榷”中,其实也出现了有点儿自相矛盾的地方。    你一方面认为,“在本案中,无论车主A是否签署权益转让书,只要保险公司向车主赔钱了,并且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有损害行为”的条件,即可向责任方B代位追偿。”也就是说,你认为B是“第三者”,是“责任方”。    另一方面,您又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理由向LZ代位追偿,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那么,除了“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算是个能勉强栽到B头上的过错外,B在这个事件中,究竟做了什么,以至于成为了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了呢?    您说呢?    我对这个话题的业余研究越来越有兴趣了,期待着与网友进一步交流。
回楼上:  
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为第二者,其余的任何人和组织都视为第三者。  
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因为他的行为,而是由保险法、保单条款对“第三者”的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LZ和小偷都是第三者,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在于,车辆被盗是谁的责任呢?LZ的借车,以及把车停在路边,会必然导致车辆被盗吗?显然不是。车辆被盗是小偷的盗车行为所致!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责任方(小偷)追偿,而不是LZ。至于能不能追得回来,那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去催派出所,赶紧把案破了,而不是花律师费、诉讼费,上法院起诉LZ!追不回来不说,还把名声搞坏了。    
2、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让,即,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之时,就自动获得向第三者代位求偿的权利。  
但是,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诱导车主写权益转让书呢?我猜测,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程序的单证要求,惯例使然;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他们认为,凭借车主的授权,其追偿行为似乎就更为名正言顺,在追偿的前提上论,就没有瑕疵了吧!
  谢谢大家关注!谢谢!  看了“菲戈王”的分析,受益非浅啊!
  再顶一下,不知道LZ案情进展如何呢?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为第二者,其余的任何人和组织都视为第三者。”  =================  总感觉到把其余的任何人和组织都视为第三者的说法有些别扭。我想,某个组织或个人,总得与保险事故有些关系,才堪称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吧?从常理推断,第三者与保险事故的关系,只能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可以被证实的责任。与保险事故的产生没有因果关系的人,不应该被视为第三者。    为了弄明白什么是保险事故意义上的第三者,我上网搜到了下面的文章:    (以下为引用)    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既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同时也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已在保险人之间形成共识。     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素     一、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致。这是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第三者没有过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二、第三者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第三者的过错给被保险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导致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有损害后果的存在。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存在,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负赔偿责任,则同样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三、被保险人损害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所致,第三者无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     四、受保险金额的限制。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的损失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如果第三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最高按保险金额赔付。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也以保险金额,如果追回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应当为被保险人所有。     五、受相关条款内容的限制。各险种条款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须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后,保险人方可按条款有关规定赔付。未提供立案证明的,保险人不予赔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第三者有过错的证据,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造成证据遗失,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在现场查勘时查实属于追偿案件范围时,应立即自行收集证据,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要求其积极协助,以便行使追偿权利。对于保险人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借助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来进行,确保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待续)
  (承上)  六、受《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限制。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额;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4、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   (引用完毕)      以上文字中关于“代位追偿权”构成要素的第一条就说:“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致。这是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第三者没有过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权的问题。”    也就是说,不管你把谁视为第三者,但只有第三者有过错时,才能与代位追偿权扯上关系。对代位追偿权而言,有过错的第三者才是有意义的第三者。    这其实与我所理解的“第三者必须是有责任的那个人”的说法,本质上是一样的。或许可以说:虽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为第二者,其余的任何人和组织都视为第三者”。但具体到“代位追偿权”这个问题时,只有那位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第三者,才是有意义的第三者。    谁对车辆丢失有责任呢?我们认为只有小偷一个人,但也有人可能认为,B与小偷都有责任。我们姑且承认这种“两人第三者”的立场,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也应该同时指向这两个人。再按照这两位第三者的责任划分,分别追偿,而不能向B讨要所有的赔偿。    保险公司虽然口头上没有提及小偷的第三者身份,但它已经通过行动,证明了它认为小偷和B都是第三者的立场。它只赔偿了小偷造成的损失部分,没有赔付B造成的损失部分。B应该付的钱,你没管,你也就无权向B追偿,而只能向小偷追偿你赔了的那部分。否则,保险公司对赔偿金的“折扣”就无法理解了。    应该澄清的是:B出于道义(而不是对事故责任的承认。因为对第三者应该是小偷一个人,还是B与小偷两个人,我们与保险公司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也给A赔了些钱。    除非保险公司给A作了100%的赔偿,它才能同时向小偷和B提出要求,让这两位第三者按责任比例,分别给它赔偿。让B作为惟一第三者,把保险公司替小偷付出的钱还回来,无论如何也是说不通的。
“这其实与我所理解的“第三者必须是有责任的那个人”的说法,本质上是一样的。或许可以说:虽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被保险人(车主)为第二者,其余的任何人和组织都视为第三者”。但具体到“代位追偿权”这个问题时,只有那位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第三者,才是有意义的第三者。”  ------------------------------------------------------------  
菲戈你是不是想说,小偷才是保险公司应该追偿的第三者!或者这么说吧,lZ属于第三者的法律范畴,但不是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对象。对吧!  
但就不是像您说的,“第三者必须是有责任的那个人”。道理很简单,就比如说,“我是中国人”,没问题,但反过来“中国人是我”,能成立吗?
另外,可以给菲戈提个小建议吗:能不能发贴的时候不用太长,看起来很累的。问题阐述清楚,意思表达明白就可以了,不必绕来绕去的!谢谢
  这年头经常有没天理的事情发生,  官司打瘾了记得出来吱一声
  记住了一点:    朋友弄丢了车,天南海北也得赶过去说是自己丢的,还得咬死!老虎凳、辣椒水、火烙水牢都不松口!
  谢谢朋友提醒。以后尽可能写短一些。
  进展如何了?
  谢谢各位关注,最近都忙于准备各种材料!  才知道,小民要想打官司可真是不容易啊!  牙疼,上火,脾气坏!  唉!  
  lz来继续说说呢。。。。。
  保险公司比小偷还可怕!小偷是把你的东西偷了就偷了,没有后遗症.保险公司有一瘤的团队、一瘤的律师、一瘤的时间,拿着他自己说了算的一瘤的合同条款,和你一瘤的磨蹭!把你搞的一瘤的胆战、一瘤的心惊!怎么?睡不着了吧!
  保险公司说了:看你小子下次还敢不敢惹我!!!嘿嘿!(冷笑!)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希望有车族注意自己的爱车,多加两个保险,我的车就装了移动车管家,出现险情手机短信及时通告车主,让那些贼没有时间下手。用起来还行。
  继续帮楼主顶! 我现在有个疑虑: 如果车主是我的老婆,但平时都是我在开车,那我这样的情况岂不是很危险? 哪位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
  LZ放心好了  保险和你朋友签那个追偿车辆损失的权益转让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投保主体是车主,被保对象是车,所以这车给谁开不是保险拒赔的理由(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所列情况当然要除外)。因此保险向你朋友赔钱是按照规定办事    但是这车被盗后,你们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一旦破案,那么车辆将会归还你们,这时就涉及到重复获得赔偿的问题,因此一旦保险公司把盗抢险赔付到位,作为受益人的车主必须将追偿权益转给保险公司,相当于把车卖给保险公司。  保险追偿如果追到你头上,你只要证明你没有过失,即可免责。官司也很容易打赢。如果保险证明你有过失,他需要举证,例如有录像、证人等证据证明是因为你的疏忽或者故意把车弄丢了,否则他们没办法向你追偿的
  作者:旧江山浑是新愁 回复日期: 01:08:23 
    继续帮楼主顶! 我现在有个疑虑: 如果车主是我的老婆,但平时都是我在开车,那我这样的情况岂不是很危险? 哪位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  ===================  投保人是车主,被保险对象是车,和车谁开没关系。只要你不是免赔条款所列的那些对象都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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