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房屋征收是旧城改造案例要不要省相关单位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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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
三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三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
二、责任人:主任主持办全面工作,并对办工作负全面责任,办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其他相关文件
四、工作范围
负责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审定补偿安置方案,监督管理补偿安置资金和征收评估工作;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1、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供方案制定所用;&&& 2、制定《XXX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 3、县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财政、建设、信访、经贸、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公布,征求公众书面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4、县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 5、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的,县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再根据情况确定修改方案;&&& 6、县信访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证明(银行提供);&&& 8、制定《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包括征收补偿及征收范围、复议权、诉讼权等;&&& 9、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该《征收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10、征收办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修及附属设施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11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和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2、根据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3、 未达成协议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4、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 15、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 16、征收部门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17、审计部门公布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 18、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不复议又不诉讼,又不搬迁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
六、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切实加强补偿与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
2、加强监管资金预拨付管理工作,保证资金足额到位。
3、设立监管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拆借、挪用补偿安置资金。
4、根据征收实施单位申报的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补偿安置资金。
5、严禁向项目建设方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收取规定外的费用。
七、征收与补偿公示内容
1、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包括国家与各级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基准价格等。
2、补偿与安置操作流程。包括货币补偿的签约支付程序、产权置换和定销商品房安置的签约购买程序、符合保障性住房安置的登记购买程序、征收工作的简易流程及司法执行的相关程序。
3、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包括征收目的、范围、及项目概况;征收补偿预评估价格;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
4、评估结果。包括征收范围内已评估房屋的估价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座落、所有权人、建筑年代、合法面积以及分户评估结果。
5、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包括安置房源地址、安置房套型、购买价格、选房规则与程序、交房时间、交房结算程序、剩余房源等情况。
6、补偿安置结果。包括被征收人所签协议的补偿金额、安置地址、面积及套数;被征收对象中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补助、补贴的,其适用条件、标准及实际发放情况。
7、相关单位与人员。包括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选定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相关工作人员的照片等。
8、工作纪律。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的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等。
八、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
2、严格遵循尊重历史、公平、公开、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
3、参与调查登记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索拿卡要。
4、评估机构、地籍测绘机构、房产测绘机构工作人员应实地调查、现场测绘,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资料。
九、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1、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
2、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拆除管理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实施项目拆除施工工作。
2、拆除工程施工费用应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监管,专款专用。
3、拆除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经备案后方可承担施工业务。
4、参与拆除工作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及时提交工程施工所需资料。
十一、征收与补偿工作纪律
  1、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征收备案意见审批证明的,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征收备案意见审批证明的,由房屋征收审批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征收备案审批,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征收人违反本规定办理房屋备案审批,并造成损害的,由备案审批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机构对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其责任。&
  4、征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拆除备案意见审批证明;&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5、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经核实,将根据违纪内容分别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交由纪律检查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二、信访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办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省和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1、信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综合科负责日常信访、举报和投诉工作,各职能科室根据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办理。
3、对群众来信和上级转办的信访件,由综合科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
4、对群众直接来访由各职能科室根据来访内容先予以接待,办分管领导对重大来访应予以接待。对可以面复的来访由接待人员予以答复,对情形复杂、不能立即答复的来访按照来信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面复和转办的来访接待人员均需对来访内容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5、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部门对办结时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1、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
2、施工单位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派工地代表对开工条件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达到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3、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会审。
4、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2)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  (3)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5、 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确定验收日期。  (2)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3)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4)检验或抽检。 & (5)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6)验收成员签字。&&&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搞好工程决算。
7、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办法和自理原则。
8、交接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织。为评定设备安装质量,划分其责任,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规划发展部、安全监察部及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其主要职责是:检验单位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及设备清册;对工程标准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与复验,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编制试运行计划,检查试运转情况;根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专业设备安装评定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评定,填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9、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每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有关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兰州:房屋征收与补偿进入“法治时代”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日实施
  房屋征收与补偿进入法治时代 &&拆迁&由&搬迁&取代将成为历史概念
& & & & 讯 & 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凡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先行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有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启动改建工作。同时确定兰州市执行最低补偿面积制度。凡征收一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奖励。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30%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奖励。县(区)政府应当先行开工建设安置房屋,保证被征收人按期安置。为疏解中心城区建筑人口密度,鼓励被征收人志愿选择四类地段以外区域房屋进行安置,除按照价值对等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外,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所对应的住户,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助。
  启动旧城改建须有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日正式实施。依据办法;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特殊情形,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落实情况;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提交前述规定材料外,还要提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先行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有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启动改建工作。被征收人开始搬迁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对其房屋实施统一拆除。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的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房屋征收计划有效期一年,逾期未启动且未申请结转的项目征收计划自动失效。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纳入征收计划的项目,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新设立登记营业执照;不符合现行户籍政策的迁入、分户。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房屋登记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自动解除。近郊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预评估报告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实测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须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依据、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期限;补偿方式等,因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可行性、稳定性、可控性等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不可实施、暂缓实施和可实施的建议。征收决定做出前,应落实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缴纳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监管,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执行40平米最低补偿面积制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奖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家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分户评估报告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并接受现场咨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执行最低补偿面积制度。征收一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最低补偿面积和不享受最低补偿面积的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奖励。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30%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奖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给予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每户奖励1至3万元;非住宅每户奖励1至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
  先行开建安置房四类地段以外选房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返还。县(区)政府应当先行开工建设安置房屋,保征被征收人按期安置。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超过后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具体优惠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同类地段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差价结算,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对征收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住宅房屋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无偿增加10%的建筑面积。
  为疏解中心城区建筑人口密度,合理配置城市功能,鼓励被征收人志愿选择四类地段以外区域房屋进行安置,除按照价值对等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外,考虑到被征收人生活成本增加,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所对应的住户,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助。
  承租人选货币补偿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被征收人
  征收租赁国有直管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先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按承租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征收人,60%给承租人。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仍为国有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房屋承租人选择居住权置换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承租人按所占70%份额建筑面积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置换,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对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额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的若干房屋所占份额建筑面积可合并累计,由被征收人就近选择对应套型和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原则上整栋整单元安置。
  多层楼房安置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
  原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已按房改价购买70%产权的,应按房改政策购买剩余30%产权后,视为完全产权予以补偿。征收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房屋,参照上述款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通讯、有线电视、燃气设备等发生移机、初装费用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征收非住宅房屋引起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费用支付。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征收住宅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年度发放一次。国有直管房屋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金等发给房屋承租人;给被征收人发放公房租金。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多层楼房安置,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楼房安置,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应当增付临时安置费补助。从逾期之月起,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0%的临时安置费补助。
  使用周转房屋过渡的,除继续使用周转房屋外,自逾期过渡之月起,按规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补助。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发给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
  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项目单位禁止参与搬迁活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项目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拆除完毕后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到房屋(土地)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社会保险等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近郊四区房屋征收地段类别划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由市征收部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县(区)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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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工作动员会举行28日,全县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工作动员大会在县文化会堂举行。樊三宝、黄耀华、凌菲、徐才保、曾志毅等县四大家领导出席了会议。
会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聂玉华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操作有关问题进行了安排部署,长堎镇、望城镇、礼步村、前进村、省庄村负责人先后在会上作了表态发言。
去年,我县乌沙河整治及其周边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创下了史无前例的&新建速度&。实现了&零强拆、零上访、零事故&,得到了省市主要领导的高度肯定。今年的拆迁任务共计约100万平方米,拆迁时间4个月,8月31号前全面完成,两年确保居民回迁。
对下一步房屋征迁工作,樊三宝指出,要总结经验、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接受新任务、迎接新挑战、开创新局面。要全面宣传、全民动员,在征迁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坚持&和谐有序&这个中心,不与民争利、阳光拆迁、用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做好征迁工作。要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樊三宝最后强调,新一轮的战役已经打响,我们一定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强的决心,为新建大拆迁、大建设、大发展、大变样,再加一把劲、再添一把力、再尽一份心,全面打好乌沙河整治及周边旧改征迁攻坚战!
会上,黄耀华在部署工作任务时要求,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到拆迁工作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补偿安置办法、程序步骤方法、时间节点都要宣传全覆盖。要强化组织领导,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严守纪律。要强化协作互导,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支持,基层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强化分类指导,掌握方法。要强化因势利导,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依次推进。要强化矛盾疏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要强化纪律。要强化督查督导。通过上下努力按时高效完成这次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信息来源:县广播电视台)
主办单位:中共南昌市委农村工作部(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南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昌市气象局
承办单位:南昌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市委农工部信息网络处)、市气象局气象台共同承办
协办单位:市县区农口部门&&&&&&&&
制作单位:南昌市气象局气象台 
承办单位电话:6&&9 &&&
制作单位电话:9 
地址:红谷滩市委大楼北楼七楼  邮编:330038
赣洪备2-4-3-20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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