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房贷扣款余额不足每月19日扣款,2014年12月12日提前部分还款5万元,为什么12月19日本应扣款却没扣,余额充足.

我去年4月房贷35万,邮储等额本息还款15年,每月5号扣款,今年央行下调了利率7.05到6.55,1月份还多还?_百度知道
我去年4月房贷35万,邮储等额本息还款15年,每月5号扣款,今年央行下调了利率7.05到6.55,1月份还多还?
jpg" esrc="http.jpg"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class="ikqb_img_alink"><img class="ikqb_img" src="/zhidao/pic/item/aecb42a98226cefc17b7://b.baidu,信贷部的人竟然也算不来,请看还款清单.com/zhidao/wh%3D600%2C800/sign=a6ff7e73aacb/aecb42a98226cefc17b7,能列式告诉我怎么算吗.hiphotos,今年刚打印的。12月和1月要分段算吗.baidu.baidu.hiphotos?谢谢/question/,大部分还按老的利率计算,月供中的利息减少。 请参见我的另一个回答,总额就搞了,利息分段计算。我手工进行计算.html,但是本金部分增加.69,银行的计算很准确.baidu,月供反而涨了呢,利息部分是2010?一般情况都是因为利率分段计息造成的://zhidao。而你1月的月供中本金按新的本金计算。<a href="http.html.46,利率下调利率降低时的次年一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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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捷信办理了一个贷款然后分期24个月,每月从我农业银行的卡里扣,12月5日的时候银行给我发了一条短信是捷信公司扣款,然后12月7日又发了一条短信也是捷信公司扣款,当时我就有点奇怪,每个月只扣一次款的这个月为什么扣了我两次款然后我就打电话给银行,当时银行建议我把卡给挂失了,,我又致电捷信,当时捷信客户给我回答的是这些天系统出现了点问题然后需要等一两天才能到账,但是都过了两天了然后捷信公司就给我打电话催款说我没有还款?请问我该怎么做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四川 - 成都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34 咨询人: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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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你好,建议收集银行流水及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过失一方。
回复时间: 16:1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15:42
这样的话我的胜算有多大我们出示银行给我出的扣款凭条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对于此情况你方可以收集扣款凭证与捷信公司进行核对。
回复时间: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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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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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起诉
回复时间: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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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房贷还款日撞上过年 要提前扣款?_新浪房产_新浪网
房贷还款日撞上过年 要提前扣款?
提要:近日,一则温馨提示在朋友圈里大行其道。该消息称因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银行不能代扣房贷,提醒“房奴”一族,如果自己的房贷扣款日刚好在18日— 24日,最好在14日把本月的房贷存进银行账户。
近日,一则温馨提示在朋友圈里大行其道。该消息称因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银行不能代扣房贷,提醒“房奴”一族,如果自己的房贷扣款日刚好在18日—
24日,最好在14日把本月的房贷存进银行账户。但现代快报记者昨日询问多家银行,均表示没有这样的通知,春节期间房贷正常扣款。不过,需要提醒的是,2
月17日下午4点到20日下午4点,银行跨行转账暂停。房贷和信用卡还款日在此三天内,且需跨行转账的市民,最好提前还款。
温馨提示是谣言春节房贷正常扣
天在朋友圈里看到了一则温馨提示,一方面感到这个信息很贴心,一方面又不是很相信。”昨日,王小姐被朋友圈中两个好友发布的信息弄得有点蒙。记者看到,王
小姐的朋友圈中提示信息如下:各位正在还贷款的朋友,如果你的房贷扣款日期是在2月18日—24日,请在离开南京前,最晚14日把本月的房贷存进银行账
户,以免产生逾期。这条温馨提示还特意解释,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贷款扣款日如果在春节假期,因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银行代理不了,扣款会提前。“根据
2015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与通知,2月14日、2月16日、2月17日正常清算,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8日至25日,节日期间不到账。”
“因为过春节真的需要提前还房贷么?”在朋友圈中看到此消息的王小姐疑惑不已,每个月的20日是房款还款日,她每次都是19日才转账还款,难道这一次要提前5天转账么?
有这回事,房贷扣款都是系统设定的,到了扣款日系统会自动扣款。”记者昨日致电5大行南京相关网点,工作人员都解释,房贷是系统自动扣,跟放假不放假没有
关系。“不是人工扣款,所以即便员工放假了,也不会影响房贷的正常扣款。”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春节期间的房贷跟平常没有区别,只要还款日当天账户中有足额
的钱,系统会正常扣款。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等工作人员也都表示,没有接到春节房贷要提前扣款的通知。“没收到通知,那就是跟平常没有区别,春节
期间正常扣房贷,提前在还款日前足额存上房贷就行。”
过年期间跨行转账停三天
节期间房贷正常扣,但要留意资金是否及时到账了,因为春节期间跨行转账要停三天。1月份,央行发布了2015年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安排的通知。根据通
知,2015年共安排了12次支付清算系统维护窗口。此外,2015年春节期间安排支付清算系统停运1次,春节期间即2月17日16:00至2月20日
16:00共3天时间支付清算系统停运1次,其间暂停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
一名国有大行工作人员介绍,央行
支付系统分为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在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中会受到影响的小额支付系统,其主要作用之一就是金额5万元(含)以下资金的跨行转账
功能。”这意味着,2月17日16:00至2月20日16:00内,银行柜面、网银及手机银行的跨行转账业务都会暂停,即使银行受理了相关业务,到账时间
可能会延迟到20日之后。
春节期间跨行转账暂停三天,可能影响的不仅是房贷,信用卡同样受到影响。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房贷或者信用卡还款日在17日至20日之间的客户,如果要跨行还款,最晚应在本月16日前就往还款账户中汇入足额资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万一这三天亟须跨行转账,该如何应对?通过ATM或者第三方平台如支付宝、拉卡拉等。一名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解释,银行的ATM机跨行转账采用的是银联渠道,而银联渠道在春节期间不打烊。拉卡拉工作人员也表示,春节期间,业务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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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的房贷是等额本金的,贷了19万贷10年,利率7.755%. 日放的款,以后每月10号还款。
6月份提前还个5万,会算的专家帮我算下,我是等额本金贷的款我想明年5,想知道这样能节省多少利息
能省多少利息啊,每月还款额不变,把还款期限缩短我的意思是提前还5万后
提问者采纳
67 18 第18月 2733.33 22 第22月 2688.67 60 第60月 61.98
5750.00 65 第65月 2208.33 31 第31月 2587.67 33 第33月 2565.00 71 第71月 16.36
35 第35月 9.13
379.33 16 第16月 166.47
926,无论你采用那种方式还款利率都是一样的.50
46 第46月 5250.67 6 第6月 2867.00 50 第50月 2375.33 10 第10月 05.00 59 第59月 82.80
424.00 56 第56月 583.53
96 第96月 333.56
1183.33 106 第106月 1750,多还5-6W.33 64 第64月 9.04
4500.33 70 第70月 2152.00 11 第11月 39.00 47 第47月 2409.33 19 第19月 2721.33 43 第43月 33,你占用银行的资金少.67 63 第63月 2230.67 54 第54月 2331.67 99 第99月 1828.67 78 第78月 000.32
1.67 57 第57月 7.02
1283.67 15 第15月 000.06
591.00 29 第29月 6.28
104 第104月 1773.67 105 第105月 1761.00 53 第53月 2342.67 75 第75月 2096.67 42 第42月 2465.33 85 第85月 083.41
40 第40月 2487.67 12 第12月 8.94
87083.33 25 第25月 250.08
16.67 48 第48月 2398.00 44 第44月 2442,自己算咯.33
558.67 90 第90月 1929.33 79 第79月 2052.67 30 第30月 500.67 93 第93月 1895.67 81 第81月 500.67 117 第117月 .33 100 第100月 1817.33 55 第55月 250.61
4083,还有本金18W2.00
72833.00 116 第116月 38.40
7.00 110 第110月 1706。另外.33 13 第13月 6.67 72 第72月 4.55
93416.00 119 第119月 750.30
14 第14月 7750.00 80 第80月 2041.00 20 第20月 2710.33 112 第112月 2.00 17 第17月 2744.33 82 第82月 1.08
669.00 107 第107月 2.02
108 第108月 1728,那是因为你还得多.31
71250.33 88 第88月 7.21
49 第49月 1.23
41166.00 113 第113月 2.31
959.33 67 第67月 500.67 39 第39月 2498.33 109 第109月 5.64
837.00 95 第95月 1.06
21 第21月 2699.33 61 第61月 94.90
792.33 91 第91月 1918.33 76 第76月 28.85
8.67 69 第69月 26.49
4750.67 102 第102月 7.75
60166,等额本金还款表面上少.25
04.67 114 第114月 1661.67 51 第51月 2364.00 86 第86月 583.86
1272.67 45 第45月 1.90
770.00 98 第98月 583.42
1416.00 23 第23月 8416.33 实际上你一直还到明年5-6月份的话.93
5.67 24 第24月 7.25
23750.00 74 第74月 833.20
290.00 26 第26月 2643.00 92 第92月 1907.00 77 第77月 66.33 7 第7月 2855.67 27 第27月 2632.00 68 第68月 416.63
52 第52月 2353,本金就是13W左右.86
103 第103月 1784.33 94 第94月 916.60
636.67 3 第3月 8.66
30083.33 34 第34月 9.67 36 第36月 2532.33 118 第118月 8.07
1227.00 8 第8月 4.00 83 第83月 250.56
413.00 38 第38月 4.67 87 第87月 750.00 101 第101月 3.00 89 第89月 416.33 73 第73月 2119.00 41 第41月 1.51
0.00 32 第32月 500.30
7916.33 37 第37月 3.03
9 第9月 39.00 2 第2月 6.63
625.67 66 第66月 3.45
3500.33 97 第97月 0833.33 28 第28月 750.14
833.00 5 第5月 000.60
60.67 84 第84月 9.00
120 第120月 1594,在一个不平等的方式下的对比.70
4 第4月 60.20
58 第58月 833.93
5.33 115 第115月 6.67 111 第111月 5.00 62 第62月 6.25
158333贷款期数 月数 等额本金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每月利息 等额本金欠贷款总额1 第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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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慧敏与陈国富、楼晓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潘慧敏。被告陈国富。被告楼晓华。第三人杨伟峰。第三人孙婷。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建祥。原告潘慧敏诉被告陈国富、楼晓华、第三人杨伟峰、孙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永梅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7月5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同年8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永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林兔、人民陪审员徐玲仙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慧敏,被告楼晓华,第三人杨伟峰均到庭参加三次诉讼及一次证据交换笔录,第三人孙婷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建祥到庭参加三次诉讼,被告陈国富到庭参加第三次诉讼。本案经过保全、鉴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慧敏诉称:日,被告陈国富向原告出具借款20万元借条一份;日,被告陈国富向原告出具借款2万元的借条一份;日,被告陈国富向原告出具借款1万元的借条一份,日,被告陈国富向原告出具借款8万元的借条一份;日,被告陈国富向原告出具截止2012年9月止所欠利息共计12200元的欠条一份。自日之后被告陈国富未向原告还本付息,人也找不到了。原告遂于日提起诉讼,贵院作出(2012)杭萧商初字第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国富、楼晓华归还借款31万元、所欠利息122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但两被告为逃避债务于日将两人名下的萧山区北干街道东信莱茵园14幢601室房产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杨伟峰、孙婷两夫妻,第三人杨伟峰为被告楼晓华的胞弟。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房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第三次庭审中,原告增加事实:在(2012)杭萧商初字第4305号案件中被告楼晓华出具案外第三人姚舜宗向陈国富借款530万元的借条原件一份,其借条早已到期,陈国富借各种理由拒绝向法院起诉追讨此巨款,也属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望贵院一并作出裁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撤销被告陈国富、楼晓华与第三人杨伟峰、孔婷之间转让萧山区北干街道东信莱茵园14幢601室房产权的法律行为;2.由被告陈国富、楼晓华、第三人杨伟峰、孙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潘慧敏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日的共有财产约定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约定共有本案讼争的房屋;2.2009年12月银行的流水帐(清单一页),证明当时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陈国富、楼晓华买下了本案讼争的房屋,总帐是120万元,被告楼晓华、陈国富第一次支付80万元,后又支付40万元,120万元通过中介的保证金帐户划给了第三人孙婷;3.2012年11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证明两被告将本案讼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杨伟峰、孙婷的事实;4.鉴定书、鉴定费发票,证明通过鉴定认定2009年的协议是假的,2009年根本没有这份协议,两被告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杨伟峰、孙婷串供;5.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明两被告将讼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杨伟峰、孙婷的事实。被告陈国富辩称:讼争房屋是第三人杨伟峰的。第三人杨伟峰因做生意需贷款,故借用被告陈国富名义申请贷款,被告陈国富当时信誉是好的,为贷款所需第三人杨伟峰将讼争房屋在名义上转至被告处,但房屋还款等所有手续,都是第三人杨伟峰自己操作的。被告楼晓华辩称:讼争房屋是被告弟弟杨伟峰婚前所购买。被告楼晓华、陈国富当时可向银行贷款,第三人杨伟峰为了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在无资金进出的情况下,将讼争房屋在名义上转到两被告名下,申请贷款了120万元,这120万元贷款也是第三人杨伟峰在还的。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第三人杨伟峰、孙婷称:本案所涉房屋是第三人杨伟峰于2003年购买,合同是2005年签订的,当初贷款32万元,贷款还有保险,都有凭据。后第三人杨伟峰做生意需要资金,基于姐弟关系,将房屋在名义上过户给两被告,但并无实际交易,房屋也无交付,一直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房屋首付款是通过其他人支付的,到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20万元,实际也是第三人还款,讼争房屋所有的物业、水电等等,都是第三人支付。再后来,第三人通过朋友的借款,把银行按揭还掉,房屋重新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此时,因已不能贷款,第三人用该房屋抵押担保,向他人借款17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为逃避债务而转让的陈述并非事实,原告是在日向法院起诉,但被告与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在11月8日,被告及第三人当时并不知道原告已起诉。另外,被告名下所有的北干一苑83幢4单元102室的价值远比本案讼争的房屋大,但并未转至被告楼晓华名下,所以被告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综上所述,涉案房产属第三人所有。第三人杨伟峰、孙婷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存根,证明第三人杨伟峰于日取得了案涉房屋,同年6月8日办理了所有权证,7月8日实际取得;2.保险单、归还按揭和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证明第一次抵押贷款32万元,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的保险,日提前归还了贷款,同月15日注销抵押;3.房屋转让合同一份,证明房屋从第三人名义过户给两被告,目的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因第三人的银行信用有记录,不能贷款,故以按揭的形式进行贷款,但房屋没有实际交付,房屋转让是无交易的;4.个人汇款业务凭据、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据,证明首付80万元通过中介代付,第二次抵押贷款120万元;5.协议书一份,证明第三人为了银行贷款,保险起见,房屋名义上过户给自己的姐姐、姐夫,也是为了不用实际交付房屋,实际款项没有来往,也是为了避免以后产生其他的纠纷,所以通过亲属之间的过户行为进行贷款,其中被告陈国富因为当时不在家,其签名由妻子楼晓华代签;6.个人贷款还款单、贷款结清证明、银行活期明细以及他项权注销登记证明,证明第三人筹集了资金提前还款,同时支付了相应的税费,贷款结清,所以银行出具了他项权证注销证明,时间是日;7.银行转让个人业务回单一份,证明杨伟峰归还了向其他人的借款140万元;8.情况说明、房产权证及存根、他项权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案涉房屋位置的同一性,房屋编号有所出入,由相应部门出具证明,案涉房屋返还给第三人之后,因为第三人个人借款以后,出具了注销登记以及被抵押的信息;9.查档记录以及证明,证明案涉房屋为两第三人目前唯一的住房,其他没有住房,两夫妻一直居住在这里;10.数字电视专用发票、管道燃气用户专用发票、服务业统一发票、电费专用收据、电费通知单,证明两第三人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开户都是第三人杨伟峰的名字,房屋没有实际交付,生活的所需要的费用都是第三人的名义实际支付的;11.聘用协议和承包合同,证明第三人杨伟峰与案外人余姚市环球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承包合同,第三人杨伟峰通过挂靠的形式经营业务,需要资金往来;12.个人汇款的业务凭据、付款通知、资金汇划补充凭据、合同单证、购销合同,证明第三人杨伟峰汇款给案外人余姚市环球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及相应要求付款的通知,汇款对应单据与合同;13.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核准通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案外人杭州麦劳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勇、第三人股东授权委托第三人的情况;14.汇款凭证、活期存折、购销合同、专用发票、进帐单以及仓单,证明案外人杭州麦劳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案外人的名义分别与杭州福瑞车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银格车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进帐单、专用发票以及仓单,第三人杨伟峰在经营相应的业务,需要资金;15.个人汇款业务凭证,证明第三人杨伟峰汇给案外人孔宪钢的货款;16.订货合同、购货合同单、订货单、零售,证明第三人装修房屋所需要的材料、购买家用电器的部分发票,证明第三人资金所用的去向;17.活期明细、个人帐户对帐单、交易明细单,证明被告陈国富所还的银行按揭都是由第三人杨伟峰的帐户汇出来,通过被告陈国富的帐户进行扣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陈国富对证据1中被告自己的签名不能确认,认为被告习惯上书写的“国”字不是这么写的;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小额贷款在帐户里都可以查到,是为了还宁波银行的贷款;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鉴定书、鉴定费发票没有异议,鉴定书恰好可以证明,2009年当时的房屋转让被告陈国富没有参与。被告楼晓华对证据1、2、4、5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恶意转让,因该套房屋本身就是第三人杨伟峰的。第三人杨伟峰、孙婷对证据1认为当时第三人杨伟峰在名义上把房屋过户到被告陈国富名下,是房产证转让所需办的手续,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第三人对证据2认为,房屋名义上确实是两被告的,所以放款放到两被告名下,但实际上是第三人杨伟峰在使用、支取的;对证据3无异议,该合同是房产转让的程序,只是名义上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上房屋就是第三人的;对证据4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认为当时被告陈国富不在身边,被告楼晓华代签了陈国富的名字,签订此协议;对证据5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为了贷款房屋名义上过户给了被告,故有此产权证。本院结合质证意见,并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国富虽怀疑证据1上的签名,但无相反证据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日,从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转给第三人孙婷120万元的事实;证据3-5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证据1-4、6、16无异议;对证据5认为协议书没有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协议书上“陈国富”的签字不是被告陈国富本人签的;对证据7认为这140万元归到谁头上了,并不清楚;对证据8中的情况说明是门牌号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房产凭证也没有异议,但房屋已恶意转让了;对证据9,档案记录证明不了什么,只能证明第三人一直居住在里面,借居、无偿使用都可以,但从2009年开始,该房屋就是被告陈国富、楼晓华了,不去物业公司转户也是正常的,不能证明什么;对证据10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证明没有换名字,只有房产证才有法律效力;对证据11、15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14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陈国富、楼晓华是开投资公司的,只能证明他们有经济往来,不能直接证明就是房款,也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两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结合质证意见并经审查,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4,6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4可以证明协议书上“陈国富”的签字不是被告陈国富本人所签;证据7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9中的查档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认为属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明的证明力不作认定;对证据10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1-16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对证据17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中的交易帐户与被告陈国富的贷款还款帐户并不一致,且即使一致,也不能证明第三人的待证事实。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两被告于日结婚,1998年生育女儿陈懿婕。第三人杨伟峰系被告楼晓华之弟。日,第三人杨伟峰与浙江莱茵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杨伟峰向浙江莱茵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萧山区东信莱茵园14幢1单元601室住宅一套,房屋价款为元,付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同年6月18日,第三人杨伟峰取得以上房屋所有权证。日,第三人杨伟峰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房屋投保金额为元保险期限自日至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向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贷款32万元。浙江莱茵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日向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东信莱茵园13、14、16幢有单元号与无单元号为同一地址。日,林佳丽汇至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80万元,附加信息注为楼晓华、陈国富房款。日,两被告向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出具共有财产约定书:两被告系合法夫妻,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坐落于萧山区北干街道东信莱茵园14幢1单元601室的房产,已办理产权登记,系共同共有财产。同日,第三人杨伟峰与两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第三人杨伟峰将讼争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被告,以委托银行监管支付,双方同意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房产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支付,两被告自签订本合同起三个工作日,将首付款80万元打入保证金帐户,并同意帐目在两被告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付第三人杨伟峰,第三人杨伟峰前期贷款在签订合同时三日内自筹资金还清贷款,两被告其余房款申请商业贷款,在放贷银行将贷款打入保证金帐户且房屋所有权证、契证以及他项权证办理毕五个工作日内将120万元房款转付给第三人杨伟峰,两被告及第三人杨伟峰在该合同上签名,第三人杨伟峰并注明房款已付,同意过户。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第三人杨伟峰出具贷款已全部还清,请协助办理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证明。日,两被告取得讼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共同共有。日,被告陈国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贷款120万元,贷款种类为中长期二手房住房贷款,到期时间为日,该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贷款120万元放款至陈国富。日,从杭州裕兴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汇给第三人孙婷120万元。同日,陈国富出具借条一份,借款用途为购房,放款帐号户名为孙婷。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具陈国富归还贷款本金元,利息2538.80元,合计1076613元,借款起息日日,到期日日。并于同日向陈国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日,两被告与两第三人签订萧山区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讼争房屋转让给两第三人,转让价格为210万元,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天内,两第三人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两被告,两被告在协议上具明“房款已清,同意过户”等内容。庭审中,两被告及第三人确认该款并未实际交付。日,讼争房屋萧山区北干街道东信莱茵园14幢601室登记为两第三人共同共有。其中他项权利摘要:他项权利人沈向东,债权数额160万元,登记时间日至日;他项权利人王海荣,债权数额170万元,登记时间为日,抵押约定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日,两被告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被告陈国富名下的北干一苑83幢4单元102室楼房一套属共有财产,归被告陈国富所有,被告陈国富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支付被告楼晓华房屋经济补偿金85万元,共有家电、家具等作价6万元归被告楼晓华所有,被告楼晓华在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告陈国富3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归被告陈国富负担等内容。日,萧山区房管处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记录显示两第三人名下有讼争的房屋。讼争房屋的电费、数字电视费用、管道燃气费用、物业费一直以第三人杨伟峰名义缴纳。另查明,日至日期间,被告陈国富共向原告潘慧敏借款31万元,应付利息12200元。本院于日作出(2012)杭萧商初字第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国富、楼晓华返还潘慧敏借款31万元;陈国富、楼晓华支付潘慧敏借款利息12200元。现该案已在执行中。原告确认于日已收到还款2万元,日收到还款5000元,日收到还款67000元。因两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为此,原告起诉来院。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对日协议书中“陈国富”、日萧山区房屋转让合同上签章栏及共有权人栏上的“陈国富”是否系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该协议书约定:两第三人将讼争房产过户给两被告,以两被告名义向邮政储蓄银行百井巷支行申请的按揭贷款120万元支付给两第三人,每个月的按揭贷款由两第三人向银行缴纳,产生的交易税费全部由两第三人承担;两第三人为房产的实际产权人,两被告对该处房产不具有任何处置权利等内容。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日的协议书中“陈国富”不是本人书写,日萧山区房屋转让合同上签章栏及共有权人栏上的“陈国富”均是本人书写。原告支出鉴定费10800元。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系两被告的合法债权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两被告于日的房屋转让行为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讼争的房屋原系第三人杨伟峰购买,但在2009年时,第三人杨伟峰已将该房产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两被告,两被告已实际交付房款,且经房产过户登记,以上房屋转让行为依法有效,两被告为讼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但两被告与两第三人于日的房屋转让行为,由于两第三人未向两被告就房屋转让支付相应对价,两被告的房屋转让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该无偿转让行为经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告明知尚有其他债务未归还,却将以上讼争房屋无偿转让给两第三人,且两被告在实施了无偿转让讼争房屋处分的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原告的债务,以上房屋转让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致使原告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应当认定两被告的无偿转让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债权。依合同法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原告可以以其债权为限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原告主张撤销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该撤销权仅在原告的债权范围内行使。综上,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陈国富、楼晓华与杨伟峰、孙婷于日就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东信莱茵园14幢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的转让行为。案件受理费8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鉴定费10800元,合计12550元,由陈国富、楼晓华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戴     永     梅人民陪审员 郑     林     兔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富     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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