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为零,还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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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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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的实质不是物品和服务的交换,实际上是产权的交换,也就是两组权利束的交换,权利束通常附着在有形物品或服务上,而所交换的物品和服务的价值则是由权利束的价值所决定的。市场经济能够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为支撑,然而要实现这样的条件还需要一个前提,即界定产权。 中国论文网 /3/view-5864903.htm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使得人们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产生利益摩擦,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进而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进行有效的产权界定可以减少利益摩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一、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合理的产权界定   1 产权的定义   产权最初只是一个法学的范畴,且法学理论的产权概念强调所有权,承认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它所关注的是公平、合理及所有权的具体内容。从经济学角度研究产权的经济学家应首推马克思,他在《资本论》中详细而深刻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产权制度,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写出“产权”一词,但他经常提到“所有权”、“所有权关系”、“商品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等所有权问题就涉及到产权问题。由此不难发现,马克思把产权理解为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建立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将产权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纳入到经济分析中,源于科斯对“交易费用”的研究。科斯认为,交易费用与产权制度紧密相关,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形成不同的交易费用。交易的本质是产权的交易和转让,且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是资源配置的重要而基础的环节。因此,不同的产权界定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的效果。而E.菲吕博腾和S.佩乔维奇通过对产权理论文献进行总结,把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各种定义归结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   2 产权的内容   产权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或大或小的权利,但究其本质,我们可以把它归纳与分类为狭义所有权(又称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即人们通称的“四权”。它们指的是产权主体对客体拥有的不同权能和责任,以及由它们形成的利益关系。一些制度经济学家文献中常将“收益权”与上述归属权、占有权等并列,认为除了这四种权利外,还有第五种权利“收益权”,这是不妥当的。收益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产权,而是任何一项产权中应有的内容,不能与其他权利并列。因为任何一项产权都包括了主体的权能和利益两部分内容。其中,权能就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职能或作用;利益就是财产对主体的具体效用或带来的好处。权能和利益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存在着内在统一的关系。所以,科学的理论归纳只需要讲“四权”。   3 产权界定的目的   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对社会经济关系具有界定、规范和保护的作用,以及产权所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具有调节社会经济运作的作用。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产权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能够给产权主体以激励。正如德姆塞茨所说:“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的激励。”   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产权能够界定清晰,通过界定产权,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使产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统一与对称,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减少交易成本,进行市场交易。界定了产权的边界与主体,主体就会有努力的动力,就会有稳定地获得与努力程度相一致或相对称的预期收益。这样产权主体在为产权的权能行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会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特别是资产产权体系发生分解,代理关系普遍化以后,更加需要赋予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产权并充分界定,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减少代理和监督成本,否则,机会主义动机就有可能大量化为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增加交易成本,这样将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导致经济难以迅速发展。因此,产权的界定与明晰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产权界定的成本效益分析   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即: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正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经济效率。换言之,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交易费用的存在,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同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权利的重新界定必然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由于实践中完全界定产权的费用很高,使得初始界定的产权往往是不清晰的。如果交易的成本太高,则会导致人们不会愿意花费成本去界定这些资源的权利,这些资源的权利就会滞留在“公共领域”,有待日后再作处理。随着资源新价值被发现,花费代价去界定权利变得有利可图,人们就会对权力作进一步的调整。因此,对于某种特定的资源,是否应该进行产权界定,应该进行怎样的产权界定,就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在分析产权界定是否具有可行性时,主要是比较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与产权界定后的收益。如果产权界定后的收益超过产权界定的成本,人们就会运用权利,进行产权界定,即产权界定是可行的;但是如果产权界定后的收益低于产权界定的成本,人们就不会运用权利,不进行产权界定,这时就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考虑。例如一个土地所有者,将其所有的一块土地租出,地里有几棵树,树的价值较小,不足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因而对它忽略不计。在合同执行期间,又发现树木具有很高的价值用途,这时由于树的产权未明确,就有可能产生有关产权的冲突,解决冲突的过程,就是产权进一步界定和明晰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产权的界定是有条件的:一是产权的界定和明晰需要费用,其中模糊产权正是因为有些产权在界定产权和实施所有权时所耗费的费用过高而不得不采用的产权形式,如社团产权的产生;二是产权的界定和明晰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条件,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乡镇企业在目前不得不采用模糊产权。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除了少数由国家控制的产权和一些公共产权以外,其他产权应该是明晰的。产权的界定和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   三、产权界定的规律   目前,我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的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对于我国的国有资产而言,所有权界定还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产权界定是政府所作的宏观上的决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忽视了资源整体利益的维护和社会成本的分担,所以,其结果还是造成了资源的错误配置。   市场经济是目前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的一种最有效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实现的是自由公平的完全竞争,市场在完全竞争中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所以,为了明晰产权,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产权界定。首先,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界定产权,按市场经济规律界定的产权能够建立产权约束与企业行为之间的纽带,引导企业行为理性发展。其次,建立起适应市场需要的流动的产权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产权流动,依靠存量资源产权间的流动调整结构,即将处于闲置浪费或者低效率运行的资本配置到效率较高的企业、产业或者制度之中,实现规模经济和结构调整,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总之,产权的界定应与目前的市场环境相协调,并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关系,降低产权流动的交易费用和保护成本,获取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益。   (责任编辑: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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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权效率的影响因素及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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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区分两类交易费用,提出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公用产权各有其效率边界,并从产权客体特性、产权主体行权能力以及政府管制放松程度三方面分析提炼出产权效率的判定标准: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品的可分割性越强、排他性程度越强、可交易性越强、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相对越高以及政府管制放松程度越高,私有产权更具效率优势,反之则相反。 中国论文网 /2/view-4888809.htm  关键词:产权效率 交易费用 判定标准   问题的提出   伴随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传播和影响,国内外经济学界对科斯定理和产权经济学有关理论展开了讨论。产权结构及其经济效率问题是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目前主流经济学认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的所有权形式,这种主张尤其以Hardin(1968)提出的公地悲剧和Olson(1965)所批判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代表。但并非所有学者都同意私有产权优势论,以Ostrom(1990)为代表的一些持相反观点的学者,通过案例研究、计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证实许多成功的公共财产制度是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某种混合。因此,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和集体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能都有效率优势,并不存在所谓的私有产权万能论。那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或具备哪些因素时,私有产权较其他产权形式有效?什么条件下公有产权或集体产权更有效?是否存在一个简单的判定标准?本文就是要在这方面进行有益的探讨。   产权:概念、类别及效率   (一)产权及其类别   产权是这样一种规则或社会工具,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Demsetz,1967)。要与外部性问题联系起来,还必须了解: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人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Demsetz,1967)。因此,一般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完备的产权总以复数的形式出现,即产权是“权利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   根据产权主体不同,一般可以将产权划分为三种形式:私有产权。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但任何权利都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它也可以多人所有,如地主和佃农分别拥有土地的部分权利。关键是每个人拥有的权利不重叠,个人对其所有权利的行使的决策是私人做出的;公共产权。指某个人对一种资源行使某权利时,不排除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即财权是共享的。其权利在成员中不可分,不具备排他性,是完全重合的。公共物品一般置于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也可称为“俱乐部产权”。对于社团产权来讲,一个人如何行使权利无需事先与他人协商。如果一种产权是集体的,则关于资源使用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必须由集体按一定的程序做出。如股份公司,不满意可以“用脚表决”。   (二)产权效率   国内外学者都对产权效率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根据De Alessi(1980)的观点,对于任何消费者而言,当他根据给定的预算约束最大化其效用水平,他的产权配置就是有效率的。Furubotn & Richter(2000)补充认为,在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正的交易费用条件下,信息是有成本的,不考虑其他,消费者的问题必须重新形式化以考虑额外的约束条件。以Coase()、Demsetz(1967)、张五常(1969)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都对产权的经济效率问题进行了讨论,大都认为产权有效率,就是要最小化交易费用,即产权效率与交易费用有关。如科斯定理解释之一就指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Demsetz(1967)则强调,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应该是有利于将外部性内在化的产权,但交易费用则影响了外部性内在化的程度和最终效率。张五常(1969)指出,“在交易中,一个有关的考虑就是可选择的合约安排成本。……一个可能的想法是,作为一种成本约束,当其他情况相同时,如果选择了最低交易费用的安排,可以实现效率。”可见,交易费用高低是判断产权形式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那么,影响交易费用变化的主要因素应该间接作用于产权效率。另外,美国法学家Posner(1977)提出了产权效率的三个标准:产权的全面性、产权的排他性和产权的可转让性。在国内,刁永祚(1998)认为,产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在于各种提高效率的途径均与产权存在密切的联系,是决定效率选择的深层次原因。产权运行效率就是单位交易费用所实现的有效收益,在产权运行收益既定的前提下,产权运行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量的大小。王野林(2008)强调,产权效率是指特定的产权制度通过其特有的产权结构和产权运行模式所表现出来的效率性功用。潘永(2008)指出,产权效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间接的社会效率和直接的经济效率。不同产权的效率是不一样的,影响产权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产权的初始状况与其它的随机影响因素。可见,学者们对产权效率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但大都认为产权效率与交易费用有关。   经济学上,效率标准就是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条件”,应用于产权经济学中,指任何产权制度的调整都不可能使社会资源再配置实现更大产出或更高福利。一般效率体现为投入与产出之比,投入可有多种选择,每项投入均伴随着机会成本的比较,同时又由于效率有微观与宏观区别,因此,判断效率必须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即投入、产出、机会成本、社会效果(刁永祚,1998)。效率主要是相对于目标而言的,是多维的,一个目标维度有效,但不一定所有维度都有效率。根据上述文献回顾,产权效率就是单位交易费用所实现的有效收益。可用公式表示为:产权效率=(产权运行收益-产权运行成本)/产权运行成本。因此,从理论上考察,产权运行效率可表现为三种情况:产权效率大于0;产权效率等于0;产权效率小于0。由于产权运行收益难以进行分析,一般假设产权运行收益既定。在此前提下,产权运行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与交易费用大小成负相关。因此,探讨产权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如何产生以及如何降低交易费用的过程就显得很重要。
  产权效率的影响因素   产权运行的过程中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及其影响路径,与产权客体、产权主体、市场环境以及政府等几个方面有很大关系。产权客体又称产权对象,主要包括各种物品、要素、资源以及人的劳动和人本身等。为了便于分析,寻求一般的通用性,文中对物品、要素和资源不进行区分,这也是科斯和阿尔奇安在分析产权时的一般做法。   一般来说,要提高某物品的使用效率,必须将该物品配置到能够创造最大福利的主体,即做到“好马配好鞍”,才能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如果物品没有明晰的产权主体,则成为进入公共领域的公共物品,从而成为众人的争夺对象,演化为“公地悲剧”;如果物品有明晰产权主体,但如果该主体缺乏行权能力,如不能排他、不能有效使用该物品等,那么,该物品(资源)的配置是低效的。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为该物品找到主体,即产权的界定问题;二是如何使产权主体是有效的主体,即有能力行使该产权,最大程度发挥物品的功用,创造最大福利。   根据科斯定理的一个解释,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但现实世界存在着大量的交易费用,这样产权的初始界定对产权效率就有很大影响。比如将产权界定给私人、集体或国家,产生的产权效率是有差别的。在产权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各种形式的产权效率差异主要表现在交易费用的大小。本文认为这些交易费用应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一是在界定产权和行使产权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成本(TC);二是产权未界定完全的情况下存在的交易成本,也就是张五常所说的租金耗散(RC)。现实中存在三种产权类型,其中,私有产权主体清晰,而产权明晰有利于产权主体的行为努力与收益的对称,避免因租金耗散带来的效率损失。但由于物品存在多维属性,要清晰界定产权需要花费很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当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高于界定产权带来的收益的时候,可能就会停止界定产权的边际努力,从而使一部分产权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存在必然引发为攫取公共租金带来的竞争或冲突,进而产生租金耗散。   伴随产权界定程度的提高,即公有产权的逐步私有化,界定和行使产权的交易成本TC呈逐渐增加趋势,而同时租金耗散RC呈逐渐下降趋势,从而形成如图1中的两条成本曲线。由图1可知,当TC与RC相等(图中E点)的时候,两种交易成本之和达到最小值,产权的界定程度或公有产权的私有化达到一个最优边界。也就是说,这时的产权结构是最有效率的。最有效率的产权结构既不位于产权界定完全(绝对私有)的一端,也不位于产权完全重叠(绝对公有)的一端,而是位于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由此可以推断,除非交易费用为零,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存在绝对的私有产权和绝对的公有产权,因为绝对私有产权和绝对公有产权因效率较低必然被其他产权结构所替代。目前广泛提到的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也是相对意义上的分类。而且伴随技术进步、市场拓展、政府政策变化等,交易费用会出现变化,物品的经济价值也可能发生变化,引起产权的变迁,出现更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因此,有效率的产权形式或产权结构是动态变化的。   (一)物品特性与产权效率   任何物品都有多种特性,每一特性可能都与产权的界定与实施有很大关系,进而影响产权效率。一般来说,物品在形态(实际上包含可分性)、使用方式、运行方式、形成方式以及排他性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据此这些物品有效率产权形态是不同的。以下主要从物品的可分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三个特性之间也存在相互关系。   1.可分割性(divisibility)。如果物品可分割,其各项权能可分解并分属于不同主体。不同的物品其可分割程度不同。物品可分性越好,各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的产权的交叉与重叠部分越少,越容易达到产权清晰,进而越有利于私有化。相反,物品可分性差,不同的产权主体无法分开单独行使其权能,必然存在产权的重叠和交叉,存在外部性。理想的产权形式应有利于其外部性内部化,选择趋向集体产权或公有产权较有效率。实际上,功能单一的物品较难分割,类似于企业中的“核心技术”,而这类技术的有效运用就是实行一体化治理模式;而对于具有多功能的物品,人们在利用其不同功能的时候必然产生外部性,也需要采用一体化形式。但物品的可分性不是无限的,受到技术和界定成本的约束。物品的分解必须在技术上可度量且不能改变其性质。同时,物品的分割也存在一个最小化交易成本的问题。据此可以提炼出一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物品的可分割性越强,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2.排他性(exclusion)。是指该物品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且该主体能够独立行使产权,对该物品各项权利具有垄断性。不同物品其排他性程度不同。在各种物品产权主体行权能力一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物品可分性强,有利于私人控制,将其界定给私人有利于激发私人的生产性努力,私人产权相对更有效率;相反,如果一个物品由于可分性差等原因,致使私人无法排除他人共同对该物品行使产权,如果界定给私人则会存在外部性问题,诱发分配性努力,降低经济效率。所以此时需要对产权进行保护的公共性保护或服务,即最好采用集体或公有产权形式。另外,由于存在排他成本,使得产权的界定不可能完全,为降低排他成本,多少会容忍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即为了降低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不得不容忍租金耗散的存在。据此可以提炼出第二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物品的排他性越强,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3.可交易性(exchangeable)。又称可转让性。物品的交易包括整体交易或部分交易;永久性交易与有限期交易。但物品可交易性前提是排他性和有界性(有边界、可计量)。交易性是实施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因为通过交易可以使物品或其部分产权配置到效率最高的地方,提高物品的使用效率。因此,转让也是一种保护。如国有产权的流转就大大提高了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减少了资产的租金耗散。当然,可交易性与交易成本的关系更为直接,可交易性越强,交易成本越高而租金耗散越低,共同决定了该物品的私有化相对更为有效。据此可以提炼出第三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物品的可交易性越强,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二)产权主体与产权效率   在一种物品主体界定清晰的情况下,能否使物尽其用,关键要取决于物品产权的主体。该主体是否具备与物品相匹配的行权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这种行权能力包括相匹配的知识结构、身体、财力、时间等。同样界定清晰的物品,可能因为产权主体行权能力的不同而导致效率差异。行权能力越低,越有可能容忍公共领域的存在,造成租金耗散。这时就有必要考虑产权的重新界定,如可以界定给能力较高的人。如股份公司将其一部分控制权界定给中小股东,但中小股东可能会因缺乏必要的控制能力理性地放弃对公司的控制,将该部分控制权置于公共领域,由于公共领域中的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必然引发经营者或大股东的攫取行为,形成所谓的内部人控制或一股独大现象。另外,假设产权主体行权能力一样,但有些产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无法有效行使。如将海洋交给个人,尽管产权清晰,但其根本没有办法阻止别的船只的进入。所以,当产权的有效行使所需的能力大大超过个人能力的时候,私有产权就无效率,而只能将产权界定给相对有效率的集体或公有产权。需要注意的是,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与产权的其他特性有很大关系,如行权能力就包括排他能力等。据此可以提炼出第四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相对越高,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三)政府管制放松与产权效率   由产权的形成过程可知,国家或政府在界定产权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往往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但根据诺斯悖论可知,国家在提供产权制度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有可能侵犯私人的产权。即国家既是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也要对经济衰退负责。也就是说,国家出台的政策、法律、法规可能部分程度上会限制产权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阻碍了有利于产权效率改进的交易的进行。由此,可以提炼出第五个假设: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如果政府倾向于鼓励产权的自由交易,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如果以Pr表示产权效率,且作为因变量,用g1、g2、g3、g4和g5分表表示物品的三种特性、产权主体行权能力和政府管制程度,分别为五个自变量,那么其相互关系可以表示为方程:Pr=f(g1,g2,g3,g4,g5)。如果收集到与此相关的数据资料,就可以建立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但需要说明的是,五个自变量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计量模型必然出现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需要在实证分析中设法进行处理。   产权效率的初步判别标准   根据物品的三种特性、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及政府倾向,结合产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本文提出一个简单的产权效率判别标准。具体如表1所示。根据这些判定维度,可以简单判定各产权形式可能的相对效率大小。具体来说,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品的可分割性越强、排他性程度越强、可交易性越强、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相对越高以及政府管制放松程度越高,那么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结论   文章在回顾已有文献对产权效率的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指出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公用产权在一定条件下都有效率优势,私有产权并不是万灵药;本文坚持从交易费用角度来研究产权效率问题,认为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就是导致产权变迁的因素;在区分了两类交易费用即界定和实施产权的交易费用和租金耗散的基础上,依据科斯有关企业边界的分析,本文提出私有产权、集体产权和公用产权各有其效率边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私有产权或公有产权;本文从产权客体的特性、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以及政府管制放松程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炼出五个假设,认为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物品的可分割性越强、排他性程度越强、可交易性越强、产权主体的行权能力相对越高以及政府管制放松的程度越高,那么该物品越倾向于私有,私有产权此时更有效率,反之则相反。   由于影响交易费用进而间接影响产权效率的因素较多,除本文提到的之外,技术进步、市场结构、地理环境等都可能影响到产权效率,但考虑到分析的逐渐复杂化,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由于产权相关内容较多且较抽象,详细理解透彻还很困难,因此,难免在推理方面存在不足;完整的经济研究,还需要在理论分析、提出假设的基础上开展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1.Hardin,G.(1968)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162.-8   2.Ostrom, E. (1990)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Olson,M. (1965)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4.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巴泽尔.产权经济学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6.张五常.佃农理论[M].商务印书馆,2000   7.弗鲁伯顿,芮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8.刁永祚.产权效率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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