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案卷档案案卷封面模板属于文书资料还是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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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是档案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质。A. 管理性
D. 原始记录性
)是档案利用服务的一种高级形式,是档案部门主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最佳表现。A. 档案查阅
B. 档案公布
C. 档案编辑
D. 档案编研
C )是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是档案馆(室)工作的起点。A. 公文办结
B. 档案征集
C. 档案收集
D. 档案整理
4、( D )不是扫描技术的特点。A、节省空间
B、错误率高
C、便于网络传送
D制作速度慢
5、( D )成为影响图书馆信息服务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A、现代化的管理
B、馆员的素质
C、资源的数字化
的甲骨档案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的官府文书A、夏
对人事档案享有民事权利A、个人
是档案馆(室)最基本的检索工具A、全宗介绍
B、全引目录
C、案卷目录
D、档案馆(室)指南
9、( C )是电子文件技术鉴定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确定电子文件内容可以正常读取,没有丢失和差错。A.真实性鉴定
B.完整性鉴定
C.可读性鉴定
D.载体状况鉴定
10、(D )是图书馆学研究的核心要素。A、用户
B、技术方法
C、工作人员
D、文献信息资源
11、( C )是图书馆业务工作的基本对象。A、正式读者
B、临时读者
C、文献和读者
12、(A)是未来图书馆的本质特征。A、数字化
13、( C )是信息区别于物质和能量的主要特性。A、相对独立性
B、可感性C、共享性D、时效性
14、( B )是一种社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档案管理机构,它的设置一般不像档案室一样隶属于一种文件形成单位,而是按地区、系统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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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本网站 
冀卫监督函〔2014〕12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今年卫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和公共卫生许可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共卫生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基本要求》与《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文书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重要工具和载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案卷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学习和研究,提高文书制作质量,切实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格式正确,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档案案卷为突破口,全面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抓好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许可档案和处罚案卷基本要求,加强管理,强化审核,严格规范各个环节文书制作,对公共卫生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全面规范。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公共卫生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开展自查,按照基本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自日起,各地必须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对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组卷,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档案案卷封面、封底,规范装订并归档。  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落实许可档案和处罚案卷基本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卫生监督稽查年度考核指标,并通报当地政府法制机构。  附件:1.河北省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基本要求     2.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      3.公共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案卷封面、封底样式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日 附件列表:1:2:国家档案局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来源:档案局&&发布时间:日
日,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以前由我局发布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部委(局)联合发布的档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清理结果,现公布如下: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章2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2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1.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来源:档案局&&发布时间:日
日,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以前由我局发布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部委(局)联合发布的档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清理结果,现公布如下: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章2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2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1.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
发布机关和日期
档案馆工作通则
国家档案局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国家档案局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国家档案局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日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体改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日发布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或文号
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评审工作程序
国档发〔1988〕12号
企业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审定国家级档案管理企业应上报材料和要求的通知
档科字(89)6号
企业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档发〔1989〕9号
该备案制度已被国务院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档案法规、规章备案制度的通知
国档发〔1989〕10号
该备案制度已被国务院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档字(89)112号
企业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给江苏省档案局有关企业档案管理升级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档函〔1991〕88号
企业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暂停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考评工作的通知
国档发〔1991〕25号
企业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档案法规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档发〔1992〕6号
主要内容与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已不相符
国家档案局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档发〔1992〕9号
国家机关档案工作达标升级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加地方机关档案管理升级活动的通知
国档发〔1993〕3号
国家机关档案工作达标升级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全面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活动的通知
档发字〔1994〕5号
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全面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活动的补充通知
档发字〔1994〕14号
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关于在省级和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档案馆开展目标管理考评活动的通知
档发字〔1995〕1号
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省级和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机构人员的通知
档发字〔1995〕12号
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省级和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有关文件说明的通知
档发字〔1995〕22号
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省级和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及评分细则》补充说明和评审员增补名单的通知
档发字〔1997〕3号
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已被取消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通知
档办字〔1997〕39号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已被取消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或文号
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整理旧政权档案工作中,如发现有关未了外汇的档案,请转告当地人民银行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集中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集毛主席手稿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县级机关的档案划分全宗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注意收集革命历史文件、资料和领袖手稿的通知
〔65〕档局字第80号
〔65〕馆字第122号
国家档案局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含有冤、假、错案内容的文书材料处理的复信
国档发〔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提案档案的整理和划分保管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档发〔1981〕86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地、县党政机关档案划分全宗的意见
国档发〔1981〕96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对历史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通知
国档发〔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划分全宗问题的复函
国档发〔号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关于中央档案馆收集资料范围的通知
国档发〔1982〕23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建委、国家农委关于建立村镇建设档案的通知
国档发〔1982〕38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评定档案干部业务职称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国档发〔1983〕8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暂不评定兼职档案干部业务职称的通知
国档发〔1983〕12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的通知
国档发〔1983〕35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印发《关于对〈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标准〉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国档会字〔1984〕3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民主党派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档发〔1984〕7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历史档案归属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档发〔1984〕10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选票存毁问题的复函
国档一字〔1984〕44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要业务档案移交问题的复函
国档一字〔号
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对南极考察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档联发〔85〕6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省工商联整风反右时个人交心材料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档发〔1985〕7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和《档案馆温湿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档发〔1985〕42号
关于军事革命历史档案移交解放军档案馆实施办法
国档发〔1985〕48号
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办法
国档联发〔1986〕7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档案部门在提供档案为党史资料征集、编史修志等服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档发〔1986〕7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县(市)人民武装档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档发〔1986〕9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接收档案缩微品及录音、录像等材料的通知
国档联发〔1986〕10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与档案馆工作关系的复函
国档字(86)51号
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
国档发〔1987〕4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87〕6号
国家档案局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档案人员聘任档案专业职务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的意见
国档发〔1987〕14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废止部分档案工作行政规章的通知
国档发〔1987〕18号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国档发〔1987〕27号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档发〔1988〕7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档案工作行政规章的通知
国档发〔1988〕11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
国档发〔1989〕19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采用推荐性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档发〔1990〕7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档发〔1990〕16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档案工作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国档发〔1990〕19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加强全国性档案干部培训班归口管理的规定
档通字〔1991〕5号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
国档发〔1991〕17号
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国档发〔1991〕20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执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国档发〔1991〕34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资料目录报送方案》的通知
国档发〔1992〕11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控制滥办各种档案干部培训(研讨)班问题的通知
国档发〔1992〕14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国家档案局外事活动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请示》的通知
国档发〔1992〕18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民主评议党员中“个人小结”是否归入文书档案的请示》的复函
档办字〔1992〕21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第三批废止档案工作行政规章的通知
国档函〔1992〕51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建委档案进馆问题的批复
国档函〔1992〕67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境外投资、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科技合作和劳务合作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档发〔1993〕2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不宜将档案库房设在地下室问题的复函
档办字〔1994〕18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在全国档案部门推广使用无酸卷皮卷盒的通知
档发字〔1995〕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安全部关于转发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安全机关档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档发字〔1996〕19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档案不向地方档案馆移交的批复
档函字〔1996〕75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档案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档发字〔1997〕2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执行人事部、文化部〔1994〕19号文件落实档案人员保健津贴情况的通报
档发字〔1997〕10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县级不宜设城建档案馆的批复
档函字〔1997〕45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破产档案流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档函字〔1998〕82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通知
档发〔1999〕2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档发〔1999〕4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档发〔1999〕5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在应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中加强病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档办〔1999〕43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民国档案案卷级目录采集方案》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新发现重要档案的宣传问题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中国银行全系统档案工作实行垂直领导问题的复函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档案工作体制和档案移交问题的复函
档办〔2000〕57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党政领导干部个人保存的公务文件材料收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档发〔2001〕1号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档发〔2001〕2号
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
档发〔2001〕6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档发〔2002〕1号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档发〔2002〕5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中国家档案局有关项目的通知
档发〔2002〕11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防控非典型肺炎档案库房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指南》的通知
档电〔2003〕1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中国家档案局有关项目的通知
档发〔2003〕5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贯彻《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2003〕6号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三峡三期工程档案工作的意见
档发〔2004〕3号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档发〔2004〕4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档发〔2004〕9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档案资料目录数据安全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意见
档办〔2004〕22号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在档案馆试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落实《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工作方案的函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档发〔2005〕1号
全国明清档案案卷级目录采集方案
档发〔2005〕4号
关于加强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档函〔2005〕81号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方式的通知
关于加强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发〔2006〕2号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意见
档函〔2006〕26号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关于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废止《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档发〔2007〕9号
关于发布废止规章目录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2007年第1号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档发〔2007〕10号
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
档发〔2007〕12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对基层单位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意见
档办〔2007〕59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发〔2008〕3号
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
档发〔2008〕5号
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做好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档发〔2009〕6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央企档案工作协作组活动规程
档办〔2009〕40号
中央档案馆电子版档案数据接收规范
档函〔2009〕51号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意见
档函〔2009〕55号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0〕3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废止《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等8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档发〔2010〕5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三峡移民档案管理调概资金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编制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进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档办〔2010〕33号
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
国家档案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做好新农村“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指导意见》的通知
档函〔2010〕55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枢纽三期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大纲》的通知
三峡移民档案管理调概资金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移民档案进馆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务部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中央档案馆关于含有绝密级电子版档案数据接收进馆的规定》的通知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这个完全应消失了。
比较多,涉及到方方面面,看着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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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 第五条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第七条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 第九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 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四章 期限与送达
&&&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目录,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执行。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 第十八条 对于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项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日发布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行政处罚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对发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条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第三章 种类和决定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档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档案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受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的,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档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结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作出决定。
第四章 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十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应将所处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档案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他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的;
(三)熟悉档案工作业务,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法律知识的。
第七条 专职或兼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均发给《执法监督检查证》。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检查员证由国家档案局负责制作与填发;地方监督检查员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负责制作并填发。
第三章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
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二、建立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四、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新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第十四条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五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六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每次不得少于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时,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应出示《执法监督检查员》证。其它调查人员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格式二),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格式(见格式三)填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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