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村土地补贴生育补贴在本省内的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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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常州市转诊医院有:常州第一、二、三、四、五人民医院;一O二医院,常州中医院; 省内的转诊医院有: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胸科医院、南京市中大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镇江江滨医院、镇江市一院 康复医院 ;苏州医学院附属一院; 上海市转诊医院有:上海中山医院、华山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上海群力草药店。
3、市外转诊医疗费用结算 与常州一院、二院、中医医院、一○二医院异地联网结算已经开通,参保患者办理转院手续后即可在上述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其他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患者先行垫付,就诊结束后凭转院证明、医保卡、身份证、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前往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10月起江苏所有职工全享生育保险 从10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施行新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苏就业的外国人。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变化1  覆盖范围扩大了   【包括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内全享受】   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规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变化2  缴费比例调整了 变化2  缴费比例调整了   【不设上限,缴费比例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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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城镇户口我是农村户口有生育补贴吗
听说有生育补贴,我老婆是城镇户口不知道有没有,我是吉林的能报多少
提问者采纳
可以用你的生育险,就有你老婆交了城镇职工医保的话;或者是如果你交了城镇职工医保,开具你老婆无工作证明和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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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户口性质无关如果女方有工作,且单位给你妻子交了生育险连续10个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具体数字为所在地公布的社平工资与应享受生育假的乘积
只要公司给你们交了保险都有的,严格讲那是生育保险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到16周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到28周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产假15天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一、 参保企业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程序 (一) 女职工计划内第一胎怀孕流产时,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处方及治疗费明细。如果生育证没有办理,持街道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第一胎怀孕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标准:四个月以下流产500元(生育保险支付14天产假工资),四个以上流产700元(生育保险支付42天产假工资),超出限额个人负担15% (二) 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时须持以下证件:企业持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生育职工联系电话。 (三) 领取男职工护理津贴时须持以下证件:企业持男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编号、《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报销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五) 结算时间为每月20日前。 二、 参保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程序 (一)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前,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实施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复通术的还须持《门诊医疗手册》,到工伤生育部办理《资格单》。 (二) 职工持《资格单》及身份证到自选的计划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 报销标准:上环术155元、取环术155元、人工流产术240元(无次数限制)、引产术1270元、女性绝育术1050元、男性绝育术840元、女性输卵管复通术2720元、男性输卵管复通术2350元。 男职工配偶补贴领取的条件?领取标准是什么? 回复: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服务指南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和《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文),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四、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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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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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晋城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结合高平市实际情况,对高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2010年起,将新农合补偿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二、将参合农民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发生的住院费用列入补偿范围;
三、将错过缴费期新生儿的住院费用随已参合的母亲享受当年补偿,与母亲合计一个封顶线(母亲不在参合范围的可随父亲);
2010年缴费截止时间以日为准,日至日的新生儿在同期内可随已参合的母亲享受新农合补偿。以后每年缴费截止日期以筹资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四、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白血病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标准补偿。
以上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标准补偿的具体办法为:医药费收据(发票)以各级医院电脑打印票为准;补偿标准使用晋城市以外医院级别;每半年办理一次,核减一次起付线,以上四种病症不再执行重大慢性病补偿办法。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高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方案》中的其它规定继续执行。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技术支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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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3〕2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主线,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为目标,从我省实际出发,全面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促进我省新农合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统筹推进。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
  (二)统一方案,即时结报。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科学测算,规范运作,合理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资金风险,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主要内容
  (一)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
  (二)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从2015年起,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筹资标准。
  (三)保障对象与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
  1.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
  2.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
  3.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
  4.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5.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
  (四)补偿标准。
  1.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2.保险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五)启动时间。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住院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2014年度郑州、新乡、洛阳3市继续实行市级统筹,2016年前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六)补偿办法。
  1.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实现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接,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和必要的数据共享,实行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和提供“一站式”服务。商业保险机构与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匹配相应用户权限,登录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信息监管,合理分摊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费。
  2.参合人员在省内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单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一起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在省内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跨区域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以及在新农合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最后一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力争2015年前在省内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
  3.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凭有效身份证明、转诊证明复印件和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结算票据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手续,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通过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参合患者进行补偿费用结算。商业保险机构要在各统筹地区设置至少一个服务网点,为省外住院及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提供结算服务,也可在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派驻业务人员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4.参合患者住院就医,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而当年未能及时进行补偿费用结算的,须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合地或省内居住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5.商业保险机构要结合我省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及各统筹地区外设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积极在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服务网点,方便在外务工参合人员就近办理补偿手续。
  四、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是新农合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按规定盈利率扣除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外,只能用于对参合住院患者医疗费用的补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分季度预付,年终结算。省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及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安全。商业保险机构年度盈利(含运营成本)应控制在当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3%以内。
  (二)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归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并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设立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账户。省财政部门根据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分季度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预拨给商业保险机构,年终统一结算。结算时按协议规定的盈利率扣除盈利后,预拨资金仍有结余的,抵顶下一年第一季度预拨资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月,定点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每月25日前将新农合大病保险上一结算月补偿参合患者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费用汇总结算申请单报当地商业保险机构。
  (四)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收到申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其垫付的大病保险补偿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垫付款的资金结算或擅自减少结算资金。
  (五)商业保险机构可实行先结算后审核的办法,每月5日前抽取上一结算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额度高、基本医疗实际住院补偿比低的部分病历进行复核,复核病历数应不低于大病保险补偿总数的20%。发现不符合补偿政策纳入补偿范围,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商业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不合规补偿费用在下期结算资金中予以扣回。
  (六)定点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在资金结算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同级保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商业保险机构拒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或参合患者大病保险补偿款的,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实后要及时追回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款。
  (八)建立大病保险资金风险分担机制。省财政部门从大病保险资金中预留5%作为政策性亏损风险调节基金。对年度内因新农合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大病保险资金超支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中标盈利率范围内承担亏损,其余亏损部分通过亏损风险调节基金或调整下年度筹资水平等方式解决,切实调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工作的积极性。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是建立健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对减轻参合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把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公开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并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协议。省新农合管理中心受省卫生计生部门委托,负责归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省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结算,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核监管。省保险监管部门参与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工作,严格审查商业保险机构资质及基本准入条件,确保有实力的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商业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协议,严格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配合做好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及时结算大病保险补偿费用,保证大病保险资金和数据信息安全。各级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安全。各地卫生计生、财政及保险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规范服务。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大病保险补偿及结算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省新农合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稳步提升新农合基本保障水平。要严格控制县外转诊,积极引导常见病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探索建立常见病定额补偿机制,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将其当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的80%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新农合管理部门监管和商业保险机构监督。
  (四)广泛宣传,多方监督。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宣传栏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向参合人员广泛宣传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补偿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资金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大病保险政策全员培训和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公布监督咨询电话,加强民主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引导参合人员参与大病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方案试行期间,省卫生计生委要及时制定完善常见病种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补偿范围等相关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明确各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方式、起付线、补偿比等。各地已开展新农合二次补偿的,要做好新农合二次补偿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当地参合人员总受益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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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4-00012&发布机构:海门市政府&名称:海门市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编号:海政发〔2014〕4号&发文时期:&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卫生/意见&内容概述: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海门市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较好地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9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号)以及省、南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进一步扩大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确保2014年度全市农民参合率达99%以上,农村低保、五保对象、非海门高新区和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城市低保、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老党员参合率达100%。切实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居民。二、参加对象坚持“既保证人人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户籍在本市的农村居民;除海门高新区和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镇居民外,其余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户籍在本市的城镇居民。三、基金筹集1.筹资标准。201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人均筹集标准为490元(含大病保险人均3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缴纳100元(含大病保险人均10元),各级财政补助人均390元(含大病保险人均20元)。2.继续实行连续不间断参保制度。3.本市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中农村低保、五保对象、非海门高新区和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城市低保、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老党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其个人交纳的参保费由市财政负担。4.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经费用于减免或补贴困难农民的自负部分。四、基金的分配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基金50元/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基金400元/人(其中特大病救治基金75元/人)、大病保险基金30元/人、风险储备基金10元/人。1.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1)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实时结报,参合农民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单张门诊处方可报药品费用最高限额为35元,报销比例为50%,继续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用5元,报销4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用10元,报销9元,每人每天限报销一次,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门诊不予报销。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根据参合人数按人均45元标准,实行各乡镇、区街总量包干。(2)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对象,全年最高享受4000元的限额补偿;恶性肿瘤、慢性肝炎、失代偿肝硬化、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精神分裂症、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癫痫病、帕金森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慢性病参保对象,全年普通门诊报销满200元后,超过部分按40%给予补偿,全年2500元封顶。2.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基金。用于参合人员因疾病住院而发生医疗费用的补偿。对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性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医疗事故、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流产、堕胎、计划生育及后遗症和其他计划外生育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为了建立合理医疗消费观念,引导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对各级医疗机构设定不同标准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并进一步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1)起付线:参合农民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200元;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400元;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800元。(2)补偿报销比例:实行按医院分类报销,剔除不可报销医药费用,凡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乡镇级医院(含乡镇中心卫生院)&&&&&&&& 83%市级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 71%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55%非定点医疗机构&&&&&&&&&&&&&&&&&&&&&&&& 40%不断健全转院制度,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市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且到市合管办办理转院手续。未办理转院手续的,一律按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予以报销。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的病种,其补偿办法按《海门市新农合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0-14周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符合省规定救治条件的,个人提出救治申请且通过市合管办审核转诊到定点医院诊治的,按省规定的定额或限额标准的70%予以报销。其它恶性肿瘤的报销比例在一般疾病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3)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13万元。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其实际补偿额不受新农合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4)药物目录:乡镇级医疗机构药物目录调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药物目录,村级卫生机构只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药物目录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且按100%比例报销,其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中非基本药物目录最高按90%的比例报销。(5)特殊疾病报销:住院分娩报销: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参合农民按每人35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非工伤、非交通事故、非故意自伤自残且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医药费用,按医药费用总额40%报销,全年封顶5500元。3.大病保险补偿按《海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执行。4.风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五、补偿时限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享受时限为日至日,医药费用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日。六、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要性,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要在认真总结往年筹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特别要发挥好村、组干部在筹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确保2014年参合率达到99%以上。各乡镇、区街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筹资模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间、定地点交纳的“两定筹资”、委托乡镇财政所代收等方式,引导农民主动缴纳新农合基金,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率。2.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各村(社区)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公告,设立宣传橱窗,分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特别是要把享受大额补助的典型事例、新的报销比例和注意事项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有更多的了解、认识和认同,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密切配合,强化部门协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要做好协调、政策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切实控制医药费用;各乡镇、区街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组织、收缴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工作;教育部门要对学生上好一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课,组织学生宣传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报道典型事例,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人社、农业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全社会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氛围。4.强化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资金专户储存、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不断完善基金使用跟踪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强化经办机构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同时,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基金使用管理的市、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合作医疗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农民合作医疗补偿情况每月公示,接受群众监督。5.强化服务,控制医药费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根据基本诊疗和用药目录等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推进混合支付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认真落实“四公示五合理”制度,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纠正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控制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海门市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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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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