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储蓄卡注销账户附言收入的附言是什么意思啊?

中国建设银行汇款手续费
今天早上我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汇款60000元人民币给其他储蓄卡(跨行汇款),手续费扣掉25元人民币。但下午此笔汇款被退回到原卡,同时手续费没有退还。
经致电建设银行95533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010-)确认,此笔汇款被退回,但是因为在进行网上银行汇款操作时,在“附言”一项填入了非法字符(我填入的是“。”),所以导致汇款失败。同时告知手续费不能退。
对于这一解释我表示不满意,并且感到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理由如下:
在进行网上银行汇款操作的时候,并没有任何提示说“附言”中的句号为非法字符,并且在提交汇款的时候系统也提示汇款成功。此点说明建设银行的网银系统没有检查我的输入或者检查我的输入是无误的,否则应该会有提示重新输入或者提示有非法字符。但在进行网上银行汇款操作的时候提示汇款成功。而这种失误不是用户的操作造成的,而是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本身的问题,所以造成汇款失败后,理应退回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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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第二阶段试点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发[2006]3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12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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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发布日期:日,实施日期: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第二阶段试点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
(汇发[2006]36号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浙江省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在江苏、浙江两省部分银行试点运行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6年7月开始扩大在上述两省的试点银行范围,开展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试点的内容包括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软件、银行版软件和数据交换平台。网上申报系统的试点工作另行安排。
  (一)试点工作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见附件1),统筹考虑银行(条)、外汇局(块)的情况,采用“条块结合,分期开展,先并行、后试行”的方案实施。
  (二)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继续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及辖内无锡中心支局和江阴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及辖内嘉兴中心支局和桐乡支局开展。
  (三)原则上,未参加第一阶段试点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均要参加第二阶段试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和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还可选择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社或直接向省分局报送数据的外资银行参加试点工作。参加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应配合试点分局选择部分网点参加试点工作。
  (四)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在第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江苏、浙江两省同时试点。
  (五)已参加第一阶段试点的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根据试点情况将逐步进入试运行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一)试点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领导。试点分局和试点银行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银行应将试点工作小组名单于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010-)。试点期间,参与试点的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二)试点分局应根据试点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试点工作计划和安排。
  (三)试点银行应做好新旧银行涉外收付款凭证的转换及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相关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的准备和联调工作,提前做好银行数据接口程序相关的培训工作。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服务器端软件和客户端软件由试点银行根据各平台配置规范和安装手册自行安装。
  (四)试点分局应对试点银行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五)试点分局和试点银行应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严格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2)、《》(见附件3)、《》(见附件4)以及《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试点期间银行新旧单证转换和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进行试点,认真完成试点各项工作。
  (六)参加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银行网点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04]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从试点之日开始(具体时间以试点分局通告为准),启用新的凭证。
  (七)申报主体在非试点地区、或在试点地区的非试点银行仍应按照原有规定填写旧凭证并办理相关申报及核销手续。
  (八)试点分局和试点银行应积极做好有关试点的宣传工作,并应建立简报制度,及时反映试点情况。
  (九)试点结束后,试点分局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完善系统以及业务操作规程。
试点银行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参加试点的分支行,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领导。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若有技术方面的问题或有关人员、电话等的调整,请及时发邮件至。同时应密切关注download.中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专栏。
试点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未参加试点的分局和银行对试点文件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试点工作中,如需咨询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有关进出口核销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王娉 牟传兴
  联系电话:(010) (010)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韩健 常国栋
  联系电话:(010) (010)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叶欣 林萌
  联系电话:(010)0)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试点方案
  (一) 检验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为“新系统”)各项功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
  1. 检验新系统外汇局版软件、银行版软件和数据交换平台集成运行是否正常。
  2. 检验新系统与进/出口核销系统的接口衔接是否正确。
  (二) 发现并解决新系统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新系统。
  (三) 完善业务操作规程。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试点工作要贯彻“稳妥、有序、可控”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要保证包括进/出口核销在内的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二) 要对新系统进行全面充分的测试,达到试点目的。
  (三) 要尽可能减少银行和申报主体的工作负担。
试点工作的重点
  (一) 检验银行版软件与银行接口的衔接情况。
  1. 银行接口程序由各银行自行开发,接口的模式(全接口和部分接口)、接口程序的实现方式各不相同,需要逐个进行测试和检验。
  2. 既要检验新系统处理银行接口文件的情况,也要检验银行接口程序对接口反馈文件的处理情况。
  3. 检验银行版软件基础数据录入功能以及与接口模式的切换。
  (二) 检验外汇局版、银行版软件的集中处理能力。
  新系统外汇局版软件采用全国集中和省级集中相结合的架构,银行版软件则提供了全国集中、跨省集中、省级集中和省以下分布4种部署方式,试点过程中要检验新系统的集中处理能力。
  (三) 检验银行报送数据的模式。
  1. 根据新系统的系统架构,银行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有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分局)两种路径,对应的网络连接有总局接入和外汇分局接入两种方式。试点期间,要对两种报送数据的路径进行检验。
  2. 新系统中,银行与外汇局(包括总局和外汇分局)之间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双向数据传输。试点期间,要对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检验,确保数据传输可靠、稳定。
  (四) 检验数据核查流程的正确性。
  为监测和提高银行报送数据的质量,新系统设计了数据核查流程,包括机器核查和人工核查,上级局对下级局核查结果的复核,以及定期核查。试点期间需要对核查流程进行全面的检验。
  (五) 检验统计分析子系统与申报子系统的接口衔接以及与历史数据衔接的正确性。
  新系统中,统计分析子系统既要与申报子系统实现新数据的衔接使用,也要与历史数据正确衔接,保证业务统计的连续性。
  (六) 检验与进/出口核销系统的数据接口。
  新系统统一采集了进/出口核销系统需要的银行数据,在试点期间要检验新系统与进出口核销系统数据接口的正确性。
  (七) 检验银行版软件跨平台的正确性。
  为适应银行软硬件环境的差异,新系统的银行版软件开发了7个版本,能支持3种硬件平台、7种软件环境。试点期间必须对银行版软件的7个版本进行充分测试。
  根据试点的目的和指导原则,试点采用 “条块结合,分期开展,先并行、后试行”的方案。即:统筹考虑银行(条)、外汇局(块)的情况,试点前期采用新旧系统并行的方式(简称并行期),等各方面运行比较稳定后再停止运行旧系统,只运行新系统(称为试运行期)。试点的具体要求:
  (一) 并行期间,申报主体在试点银行除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需填写新旧两套凭证外(因为旧凭证上有核销单号码、付汇性质等多个数据项是进口核销管理的关键要素,为必填项,这些要素在新凭证中已经取消或者无法根据新凭证自动转换为旧凭证要素。在并行期间为了不影响业务开展,故需填写两套凭证),办理其他业务只填写新凭证。申报主体在非试点银行仍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填写旧凭证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二) 试点银行从试点之日起启用新凭证。新旧系统并行期间,试点银行部署一套新系统,并保留旧系统。试点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填写的凭证及《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试点期间银行新旧单证转换和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将数据同时录入新旧两套系统,并分别通过新旧两套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新旧两套数据,新系统采用新的数据报送模式,旧系统沿用原有数据报送模式。新数据进入试点分局模拟系统。
  (三) 试点分局部署两套新系统(其中一套是生产系统,另一套是模拟系统),并保留旧系统。并行期间,参加试点的外汇局以旧数据为准开展各项业务,模拟系统中的新数据用于测试数据核查、综合查询、统计分析以及与进出口核销的接口衔接等功能。
  (四) 在各项测试通过后,试点进入试运行期。试点银行视情况停用旧系统和旧凭证(有可能需要继续运行一段时间,以保证将旧的申报数据全部录入系统),同时将新系统并行期间的数据删除,所有业务只填写新凭证,通过新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数据进入试点分局新的生产系统,参加试点的外汇局对试点银行以新数据为准开展各项业务。
  (五) 试点银行和试点分局应确保旧系统正常运行,不能因为新系统试点而影响旧系统的数据质量。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试点地区安排
1.    
中国建设银行
江苏、浙江
2.    
江苏、浙江
3.    
4.    
中国光大银行
5.    
上海浦发银行
6.    
深圳发展银行
7.    
中国进出口银行
8.    
中国农业银行
9.    
中国工商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浙江、江苏两省无业务
  附件2:(略)
  附件3: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管理,根据《》(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3号令公布)、《》(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银发[号)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第01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现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将被《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以及《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付汇凭证”)取代,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依据上述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所有单位,以通过境内银行购汇或从外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离岸账户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向境内转出方支付进口商品货款(以下简称境内付款),应当按照本规程填写付汇凭证并办理核销手续。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进口单位进行间接申报的专用系统。
 付汇凭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的凭证。一份付汇凭证只可凭以办理一次售付汇。
 进口单位贸易项下向境外支付贸易进口货款时,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对于境内付款,进口单位应依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进口单位办理贸易项下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准确填写付汇凭证中相关信息,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必须选择“是”;对于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款的,也应在“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栏内选择“是”。
 进口单位应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填写交易编码。如果本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如贸易、非贸易以及资本等),依据贸易从大原则,交易编码第一行填写“进口核销项下付款”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的交易编码。
 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按照贸易从大原则,无论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将贸易项下支付金额填写在交易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对于一笔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进口单位应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汇款”、“退汇”(指原进口付汇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外汇退回)及“其他”交易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按照对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填写到货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预录入编号。
 进口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为实际收汇日期。
 除货到汇款实行自动核销管理以外,进口单位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汇手续的,应在最迟装运日期后60天内,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见附件3-1),持付汇凭证中“核销主体留存联”等相关有效付汇凭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到货核销手续。
 单证合并后,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单号,由《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申报号码、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代替。
 申报号码/核销申报号码由22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具体构成是:6位地区标识码+4位金融机构标识码+2位金融机构顺序码+6位汇入/汇出日期+4位银行业务流水码。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公交易编码为A001→A999→B001→…D999,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对公交易编码为E001→E999→H001→H999。
  境内汇款申请书交易编码为 001A→999A→001B→…999J;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交易编码为001K→999L→…999T。
 银行须认真审核进口单位填写的付汇凭证,严格准确审核进口单位贸易项下付款是否如实申报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最迟装运日期”是否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合同和发票等要素是否与商业单证相符等,并如实填写付汇凭证中应由银行填写的部分。
 对于货到汇款项下的付款,银行应规范填写相应核销专用信息。“本次核注金额”应小于等于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若有多张报关单,相应报关单栏不够填写的,可附清单,其“本次核注金额”累计之和应小于等于交易编码为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总额。
  对于进口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为凭以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代码。
 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自动核销时,审核相关有效商业单证后,在《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口付汇备案表》以及《贸易进口付汇延期/远期登记表》上加盖“XX银行进口付汇已报审章”。
 银行应在付汇凭证“外汇局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核销主体留存联”加盖银行签章,“银行留存联”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核销主体留存联”退还进口单位,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于付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所有进口付汇核销信息,特别是境内付款信息,不得积压数据、集中录入和传送,确保进口付汇电子信息与纸质付汇凭证一致。
 银行对已经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付汇及商品到货电子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部门,并将盖有本行业务公章的申报数据修改书面说明逐笔报送外汇局,否则将按违规登记并处理,以确保进口核销数据准确无误。
 对于属“进口核销项下付款”的业务,银行应将付汇凭证“外汇局留存联”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装订成册,按周报所在地外汇局,并做好付汇凭证签收工作。
 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以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对需要用于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境外/内收回联)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业务章。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外汇局进口核销部门需每日到指定的数据分中心下载进口付汇数据。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进口付汇数据将只进入省级服务器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市级服务器不再接收新的进口付汇数据。
 升级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仍分别保留在原服务器中。对于市级服务器中保留的进口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仍需进行核销、催核等日常管理,并按月向省级服务器报送电子报表。
 升级后发生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如需要在省、市两级系统中做业务处理的,需对相关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数据的准确。
 单证合并后,外汇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以“申报号码和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单证合并前发生的进口付汇数据,仍按“核销单编号”作为主线进行核销业务处理。
 外汇局核销人员需将付汇凭证的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银行报送的电子信息有误时,外汇局可以凭纸质付汇凭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通知银行和相关部门。银行需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信息进行修改。
 对于付汇凭证中“交易编码”栏涉及到多种交易性质的,外汇局要重点审核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涉及的“交易编码”栏中的金额、币种,并依据相关付汇凭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对于只有“基础信息”,无“申报信息”或“核销信息”的付汇数据,外汇局核销人员须及时督促银行录入相关数据。
 外汇局核销人员如需对货到付款电子数据进行补录入,《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汇款申请书》的“报关日期”录为。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3号令公布)、《》(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第01号)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及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局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一) 未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审核付汇凭证,造成外汇局进口付汇核销信息错误、遗失的;
  (二) 误报、谎报、瞒报、迟报付汇凭证以及电子信息的;
  (三) 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进口付汇核销数据进行现场核查的;
  (四)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3.1
  年  月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付 汇 情 况           │       报 关 到 货 情 况       │
├──┬────┬──┬──┬──┬──┬──┬───┼──┬───┬──┬───┬───┬────┤
│序号│核销单号│备案│付汇│付汇│结算│付汇│最迟装│报关│报关币│报关│与付汇│余额是│ 备注 │
│  │/申报号 │表号│币种│日期│方式│银行│运日期│单号│种金额│日期│差额 │否留用│    │
│  │码   │  │金额│  │  │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汇合计笔数:│  │付汇合计金额: │到货报关合计笔数:│   │  │   │   │    │
├───────┼──┼────────┼─────────┼───┼──┼───┼───┼────┤
│至本月累计笔数│  │至本月累计金额:│至本月累计笔数: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
 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升级以及规范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的业务流程,根据《》(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相关规定以及《》(汇发[号)、《》(汇发[号)、《》(汇发[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境外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
  “境内收汇”是指出口单位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以下简称“核销专用信息”)是指出口单位贸易项下收汇信息及其对应的用于核销的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际收支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间接申报的专用系统。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指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编写的专用号码。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逾期未申报”是指出口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一种行为。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且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所有出口收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在银行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项目;统一设计、修改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的格式。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相关单证。
 银行收到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款项的当日,按要求编写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或按照转出行交易附言注明的来款性质,将可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境内收汇电子信息按要求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银行应于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相应的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系统中,并于第三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传送到外汇局。银行应及时督促出口单位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填写纸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汇,一式两联,详见附表4.1)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汇,一式两联,详见附表4.2),交收汇银行。银行对该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后,将其录入到国际收支系统,同时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将相关的电子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通过国际收支系统,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向收汇银行申报出口收汇项下的核销专用信息。银行应在接收到出口单位传送的申报信息后,对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应在当日工作结束前将相关的电子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出后,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至外汇局。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出口单位可以不填写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出口单位的境外收汇,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境内收汇的,应于收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
 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
 出口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银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核销专用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银行对出口单位提供出口保理、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业务时,对于按照法规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对于出口保理有余款仍需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外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银行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出口单位核销信息申报的内容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如出口单位未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或申报手续尚未完成的,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通过国际收支系统打印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汇)》(附表4.3)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汇)》(附表4.4),并在核销专用联上加盖业务公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
 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
 外汇局发现银行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系统或其他途径通知银行进行修改。银行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
 银行发现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出口单位进行确认和修改。银行修改后,应收回已出具的核销专用联进行注销,重新出具正确的核销专用联,并将正确信息传送至外汇局。
 外汇局核销部门发现的境外收汇信息中基础信息或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将错误信息提交国际收支部门。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后通过国际收支系统反馈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境内收汇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有误时,无需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由外汇局核销部门直接反馈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
 出口单位发现申报信息有误且核销专用信息未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核销专用信息已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包括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等)中清除已核销信息,以及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对于逾期未进行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比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申报为贸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将按照已收汇未核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对实行业务数据集中管理的银行,由数据中心所在地的银行负责核销专用信息的采集及发送工作。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4.1: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第一联 银行留存 第二联 申报主体留存联)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收账/结汇日期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预收货款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以上栏目的填写应与涉外收入申报内容一致
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  □    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
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  □   有余款   □  余款金额:________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收款人章      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
(境外收入)填表说明
  1.申报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2.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4.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5. 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6.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7. 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1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3.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14.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15.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付款人常驻的国家及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代码根据涉外收入申报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填写。
  16. 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17.本笔为预收货款: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则在相应的选项打“√”。
  18.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19.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20.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
  21.从境外收到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请在“本笔款为福费廷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境内银行对该福费廷项下的出口收汇已出具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请在“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22. 从境外收到无追索权出口保理的收汇,请在“本笔款为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融资项下收汇”选项后打“√”。如果该笔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收汇有余额,请在“有余款”选项后打“√”,并填写余款金额。
  23.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24.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25.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26.填报人电话:填报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27.收款人签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章。
  28.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29. 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30.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表4.2:
  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收 款 人 名 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结汇汇率: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账/结汇日期
1、深加工结转收汇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    8、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本笔款项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 是  □ 否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填报人签章
填报人电话
  收款人章     填报日期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编号
《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
(境内收入)填表说明
  31.核销收汇专用号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银行编制,并由收款人根据银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此栏。
  32.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填写。
  33.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填写。
  34.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境内居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军官证号等以及境外居民个人的护照号等。
  35.结算方式: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其中:“其它”指除了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和信汇方式以外的结算方式。
  36.收入款币种及金额:指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币种及金额。币种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货币和资金字母型代码填写。
  37.结汇汇率: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38. 结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结汇成人民币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39. 现汇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以外汇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40.其他金额:指该笔涉外收入除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保留的金额。按原币金额填写。
  41.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结汇后进入收款人的人民币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人民币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如该笔涉外收入直接进入收款人现汇账户,则填写该现汇账户的账号;如该笔涉外收入以结汇和现汇以外的方式进入收款人相应的账户/银行卡号,则填写该账户的账号/银行卡号。
  4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指国内银行围绕该笔涉外收入发生的,且从该笔涉外收入中扣除的费用。
  43.付款人名称: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
  44.收账/结汇日期:指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收账/结汇日期。
  45.境内收汇类型: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打“√”。1、深加工结转收汇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6、福费廷业务7、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8、买方信贷9、转让信用证10、离岸业务11、背对背信用证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46.如果本笔款为预收货款,请选择:根据款项的实际性质在相应的选项后打“√”。
  47.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对应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涉及出口收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48.相应币种及金额:应根据填报的交易编码填写。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相应的币种和金额,第二行填写其余币种及金额。两栏合计数应等于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49.交易附言:应对本笔涉外收入交易性质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应对相应的涉外收入款交易性质分别进行详细描述;如果本笔涉外收入款为退款,则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境外付款的申报号码。
  50.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所对应的所有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如果号码过多可加附页。
  51.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应填写本笔涉外收入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收汇金额,该金额不得超出交易编码申报为贸易项下的对应金额之和。
  52.填报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53.收款人章:由收款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54.收款人电话:填列申报人的联系电话。
  55.填报日期:指申报主体将完整的“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表”送达银行的日期。
  56.银行经办人签章:由银行经办人签字或加盖私章。(此栏由银行填写)
  57银行业务编号:指该笔业务在银行的业务编号。(此栏由银行填写)
  附表4.3: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收账/结汇日期
本笔款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附表4.4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 □□□□ □□ □□□□□□ □□□□
收款人名称
□ 对公 
组织机构代码   □□□□□□□□-□
□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  □□□□□□□□□□□□□□□□□□
信用证□ 托收□ 保函□ 电汇□ 票汇□ 信汇□ 其它□
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账号/银行卡号
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账/结汇日期
1、深加工结转 □  2、特殊经济区域(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钻石交易所) □  3、汇路引起出口项下的跨境收汇 □  4、出口信用保险理赔 □  5、出口货物保险理赔 □  6、福费廷业务 □  7、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  8、买方信贷 □  9、转让信用证 □ 10、离岸业务 □  11、背对背信用证 □ 12、其他出口项下收汇 □
本笔款是否为预收货款:       □ 是
 交易编码
□□□□□□
相应币种及金额
□□□□□□
相应币种及金额
 交易附言
出口核销单号码
收汇总金额中用于出口核销的金额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章         银行业务编号
  附件5:
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试点期间银行新旧单证
转换和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
  为了满足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试点要求,同时保证试点期间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及国际收支数据的报送,现对参加试点的银行在试点期间的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提出如下要求:
参加试点的银行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的要求正式启用新版涉外收付凭证。该凭证将作为银行涉外收付、会计记账及国际收支申报的原始凭证。
试点期间,办理涉外收付业务的银行客户应根据新版凭证格式及凭证背面的填报说明在银行业务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应凭证(即《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并办理相关业务,不再填写原《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和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但如银行客户办理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则仍须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旧单)。
试点银行负责对客户填写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凭证信息按照《》的要求,录入银行自身业务系统和新版国际收支监测系统银行版中;同时,银行应根据《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涉外收入部分)》(见附件5.1)和《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对外付款部分)》(见附件5.2)的对应规则和要求,将新版凭证中的收支信息分别录入到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旧版)中,并分别根据新旧系统的时间要求上报数据。
银行应根据其业务设置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并配备专门人员,以保证新旧系统数据录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为了便于操作,在试点期间银行可根据申报主体的不同,在新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上加盖“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或“(对私)”字样;在新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加盖“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或“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字样,然后根据新旧数据对应规则分别录入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但是,对于因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而另行填写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对外付款,银行无需将该笔对外付款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数据录入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试点银行在试点期间,银行客户发生的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除涉及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机构申报主体、非居民项下的涉外收入款项外,不需要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外付款业务不再实行限额申报,即所有对外付款业务银行客户均需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新单)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新单),银行负责将其录入相应系统中。对于旧系统,银行客户发生的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支出申报,按原有规定进行操作,即仍须继续制作《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汇日结单》、《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并录入(或导入)原申报系统中。
试点期间,如果银行客户为对公单位,并且该客户在该行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业务,则客户应按要求填写新版《单位基本情况表》,银行在对新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将其录入新系统,并根据《单位基本情况表新旧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见附件5.3)中对应规则同时录入旧系统中。
试点期间,为了检测新系统的整体性能及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银行应当加强数据核对,并按外汇局对试点期间的要求填写数据核对表核对表的样式和内容将根据试点工作的开展通知给试点银行[1]。
  [1] 核对表的样式和内容将根据试点工作的开展通知给试点银行。
  附件5.1
  新旧单证转换规则和数据录入方案
  (涉外收入部分)
新版《涉外收入申报单》
旧版《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
旧版《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1.申报单号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采用同一申报单号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采用同一申报单号码
试点期间银行业务流水码使用要求: 
(1)   申报号码银行业务流水码(涉外收入)字母1位,对公取N、P、Q、R、S,T;
(2)   对私取U、V、W,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字母1位,取N、P、Q、R、S,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对于新单中以T开头的业务流水码,银行应将其转换为以N、P、Q、R或S字母开头的流水码录入旧系统,该申报号码不得与当日其他申报号码重复,且银行应记录备查。)
字母1位,取U、V、W、X,3位数字序号从001到999
2.收款人名称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3.收款人种类选择(对公或对私)
4.对公组织机构代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
5.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6.“中国居民/非居民个人”选择
7.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保函、电汇、票汇、信汇、其他
除新增保函外,均选择对应的结算方式。
如新单中结算方式为“保函”,在旧单中选“其他”
选择相对应的电汇、票汇、信汇
如新单中出现其余结算方式,在旧单中均选“其他”
8.收入款币种及金额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9.其中金额
新旧申报单相同
“结汇金额”相同
“现汇金额”=新凭证中的“现汇金额+其他金额”
10.账号根据收入款解付后款项性质,对应人民币、现汇和其他账号
只有一个账号,操作中遵循从大原则,即如新单中出现多个账号,旧单中选取最大金额的发生账号录入
只有一个账号,操作中遵循从大原则,即如新单中出现多个账号,旧单中选取最大金额的发生账号录入
11.结汇汇率
12.国内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内扣汇(币种金额)中的银行费用
13.国外银行扣费币种及金额
国外扣汇(币种金额)中的银行费用
14.付款人名称
15.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付款人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付款人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16.申报日期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17.“如果本笔款为预收款或退款,请选择”项,如果本笔款部分为预收款或退款,选择时,遵循从大原则
按原规定进行申报
按原规定进行申报
18.本笔款项是或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
19.如果本笔款为外债提款,请填写外债编号
20.交易编码(一笔收汇2种交易可按交易性质和相应的币种和金额分开)。
只有唯一交易编码,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新旧对照见附件5.1.1。
只有唯一交易编码,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新旧对照见附件5.1.2。
21.相应币种及金额
22.交易附言:如果本笔收入为多种交易,按对应的交易性质填写;如果为退款,填写对应的原对外付款申报单号码。
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附言;
退款项下,原对外付款退款对应的原申报单号码填在旧单中专门的栏目
录入新单中第一个交易附言;
如为“退款”,则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属于退款,并填写本笔涉外收入款对应原对外付款的申报单号码
23.填报人签章以及填报人电话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收款人和填报人同为一人)
24.收款人章
新旧申报单相同
25.银行经办人签章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26.银行业务编码
新旧申报单相同
新旧申报单相同
  附件5.1.1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对照表-涉外收入(对公)
交易编码对照(新对旧)
新版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收入)
旧版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
A.货物贸易
一般贸易收入
补偿贸易收入
寄售代销贸易收入
寄售代销贸易
边境贸易收入
边境小额贸易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出口收入
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出售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入
易货贸易收入
远洋渔业、石油、矿产销售收入
远洋渔业销售
用于加工的货物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
进料加工贸易
出料加工贸易出口
出料加工贸易
为修理提供货物所得收入
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在港口为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收入
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如燃料、给养、储备等)
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收入
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海运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海运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海运
港口服务收入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导航、牵引、行李费等)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客运收入-空运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空运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空运
港口服务收入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导航、牵引、行李费等)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其他运输收入
客运收入-其他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货运收入-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港口服务收入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导航、牵引、行李费等)
货运收入-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其他
运输佣金、代理费收入
港口服务(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导航、牵引、行李费等)
旅游企业团费收入
公务及商务差旅收入
因私旅游收入
医疗、保健收入
教育、培训收入
3.通信服务
通讯、邮电(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卫星、通讯、电缆、邮政、邮递等)
电信服务收入
邮政、邮递服务收入
4.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建筑、安装服务收入
劳务承包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财产险收入
直接保险收入
责任险收入
信用保证险收入
进出口货运险收入
进出口货运险
其他险收入
人身险收入
再保险收入
再保险收入
保险中介服务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收入)
6.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 、担保费、承诺费收入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与计算机有关的其他服务收入
书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以及新闻、信息服务收入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专利特许权收入
非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收入
经营权、经销权收入
商标、制作方法收入
版权、著作权、稿费收入
9.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
电影、音像服务收入
体育、健身及其他文化、娱乐服务收入
教育、医疗、保健
10.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官方交往、政府往来
签证认证费收入
签证认证费
使领馆经费收入
官方交往、政府往来-其他
11.其他商业服务
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
转口贸易收入
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价差收入
进出口佣金收入
服务-其他-其他
带料加工贸易加工费收入
服务-其他-其他
经营性租赁服务收入
服务-其他-其他
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法律服务、仲裁收入
会计服务收入
管理咨询服务收入
认证、公证服务收入
广告、展览、市场调研
广告、展览收入
市场调研收入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工业、技术研究与发展收入
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收入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收入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服务-其他-其他
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直接投资收益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建筑物租金收入
建筑物租金
对母/分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证券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收入
债券投资收益收入
其他投资收益--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收入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利息收入
D.经常转移
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国外支付的赔偿
保险赔偿收入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其他赔偿收入
国外支付的赔偿
税收收入(如所得税、财产税;社会福利;运输工具注册费等)
捐赠及无偿援助
罚款、追缴款收入
国外支付的赔偿
国际组织会费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偶然性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E.资本账户
接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国外支付的赔偿
国外支付的赔偿
捐赠及无偿援助
移民的转移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及无偿援助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
土地批租、租赁收入
土地批租、租赁
商标、专利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捐赠及无偿援助
F.直接投资
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
清算(企业终止解散撤资)
境外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
筹备资金撤回
直接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减资
将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转让给外方
将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转让给其他中方
中方先行收回投资
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直接投资者的股本投资收入
其他投资资本金撤回
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的收入
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收回贷款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
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得到的贷款
与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收入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境内资产变现收入
清算(企业终止解散撤资)
出售境外建筑物
清算(企业终止解散撤资)
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汇入
投资资本金
投资资本金汇入
筹备资金汇入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
红筹股项下资产减持对价收入
非法人投资款收入
其他投资资本金收入
直接投资企业与直接投资者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对外国母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的收回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出售境内建筑物
建筑物出售
G.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及收益
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对境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卖出境外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卖出境外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
卖出境外货币市场工具
赎回境外投资基金
卖出境外衍生金融工具
2.证券筹资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配股
在境内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外币股票及配股
在境内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本币股票及配股
在境外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衍生金融工具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的投资基金
3.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资金跨境流动
其他资本-其他
清算资金汇入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备用金撤回
H.其他投资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
对外贷款收回
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
对外非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本金的收回
租赁收入-本金收入
收回其他贷款
货币和存款收回
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
保证金调回
其他债权减少
其他资本-其他
借入债务的汇入
获得外国贷款
获得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外国政府贷款
获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获得买方信贷本金
获得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
国际金融租赁
获得其他贷款本金
借入债务的汇入-其他
货币和存款
其他投资-其他
境外存入款项
其他投资-其他
境外存入保证金
其他投资-其他
认缴非货币性国际组织股本金
其他投资-其他
借入其他债务
其他投资-其他
  附件5.1.2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对照表-涉外收入(对私)
新版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收入)
旧版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A.货物贸易
一般贸易收入
补偿贸易收入
寄售代销贸易收入
边境贸易收入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出口收入
出售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入
易货贸易收入
远洋渔业、石油、矿产销售收入
用于加工的货物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
出料加工贸易出口
为修理提供货物所得收入
在港口为运输工具提供货物的收入
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收入
1.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港口服务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港口服务收入
其他运输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港口服务收入
运输佣金、代理费收入
旅游企业团费收入
公务及商务差旅收入
因私旅游收入
医疗、保健收入
教育、培训收入
3.通信服务
电信服务收入
邮政、邮递服务收入
4.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
建筑、安装服务收入
劳务承包收入
财产险收入
责任险收入
信用保证险收入
进出口货运险收入
其他险收入
人身险收入
再保险收入
保险中介服务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
6.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 、担保费、承诺费收入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与计算机有关的其他服务收入
书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以及新闻、信息服务收入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专利、版权、稿费
专利特许权收入
非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收入
经营权、经销权收入
商标、制作方法收入
版权、著作权、稿费收入
9.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
服务-其他
电影、音像服务收入
体育、健身及其他文化、娱乐服务收入
10.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签证认证费收入
使领馆经费收入
11.其他商业服务
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
转口贸易收入
转口贸易价差收入
进出口佣金收入
带料加工贸易加工费收入
经营性租赁服务收入
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法律服务、仲裁收入
会计服务收入
管理咨询服务收入
认证、公证服务收入
广告、展览、市场调研
服务-其他
广告、展览收入
市场调研收入
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
工业、技术研究与发展收入
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收入
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收入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会费收入(如国际团体、国际会议的会员费、注册费、报名费等)
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
雇员报酬(我国在外工作一年以下人员的汇入)
直接投资收益
利润、股利
建筑物租金收入
利润、股利
对母/分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
利润、股利
证券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收入
利润、股利
债券投资收益收入
其他投资收益--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收入
D.经常转移
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保险赔偿收入
其他赔偿收入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税收收入(如所得税、财产税;社会福利;运输工具注册费等)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罚款、追缴款收入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国际组织会费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
工人汇款(我国在外工作一年以上人员的汇入)
偶然性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E.资本账户
接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国外支付的赔偿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移民的转移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其他(其他无偿性收入,如赔偿等)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
土地批租、租赁收入
商标、专利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
捐赠(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等)
F.直接投资
各类资本撤回(新编码直接投资以下均对应本项)
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
境外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
各类资本撤回
筹备资金撤回
各类资本撤回
直接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减资
各类资本撤回
将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转让给外方
各类资本撤回
将境外投资企业中方股权转让给其他中方
各类资本撤回
中方先行收回投资
各类资本撤回
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直接投资者的股本投资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其他投资资本金撤回
各类资本撤回
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的收入
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收回贷款
各类资本撤回
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得到的贷款
各类资本撤回
与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的其他资金往来的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境内资产变现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出售境外建筑物
各类资本撤回
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投资资本金汇入
投资资本金汇入
各类资本撤回
筹备资金汇入
各类资本撤回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各类资本撤回
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
各类资本撤回
红筹股项下资产减持对价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非法人投资款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其他投资资本金收入
各类资本撤回
直接投资企业与直接投资者之间借贷及其他往来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各类资本撤回
对外国母公司、附属及关联方贷款的收回
各类资本撤回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方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
各类资本撤回
出售境内建筑物
各类资本撤回
G.证券投资
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卖出境外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或其他形式股本证券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外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外货币市场工具
各类资本撤回
赎回境外投资基金
各类资本撤回
卖出境外衍生金融工具
各类资本撤回
2.证券筹资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配股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外币股票及配股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本币股票及配股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外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货币市场工具
各类资本撤回
在境内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衍生金融工具
各类资本撤回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的投资基金
各类资本撤回
3.与证券买卖有关的资金跨境流动
清算资金汇入
各类资本撤回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备用金撤回
各类资本撤回
H.其他投资
对外贷款收回
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
各类资本撤回
对外非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
各类资本撤回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本金的收回
各类资本撤回
收回其他贷款
各类资本撤回
货币和存款收回
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保证金调回
各类资本撤回
其他债权减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外国贷款
获得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买方信贷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
各类资本撤回
获得其他贷款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货币和存款
境外存入款项
各类资本撤回
境外存入保证金
各类资本撤回
认缴非货币性国际组织股本金
各类资本撤回
借入其他债务
各类资本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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