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4年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间已经按正常方法计提折旧,

国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出台 深圳国税积极行动加速新政落地---深圳晚报
第A14版:深圳·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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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 : 深圳车辆限牌深度观察
第A04 : 深圳车辆限牌深度观察
第A05 : 深圳车辆限牌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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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 : 寻找未来的肖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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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24 : 旅游·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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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T02 : 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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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影响较大行业进行政策效应分析 在官网开专栏解读相关政策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宣传辅导
国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出台 深圳国税积极行动加速新政落地
国务院在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下简称加速折旧新政),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扶持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六大行业的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为贯彻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作出了加速折旧新政的具体政策规定。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加速折旧新政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明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加速折旧新政,保证政策不折不扣地在深圳落地施行,深圳国税局迅速行动,已积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促进加速折旧新政“落地生根”。 一是对受政策影响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金融企业、六大行业及时进行政策效应分析,测算政策惠及面,为制定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做好基础准备。 二是下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基层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是通过在门户网站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专栏,在网站首页设置浮动图标,方便纳税人尽快知悉这一项政策。 四是对于研发活动频繁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六大行业的企业重点加强宣传辅导,如联合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举办政策宣讲会、举办纳税人座谈会等,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了解优惠享受流程。 五是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相关征管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纳税人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顺利享受优惠。 ■具体政策解读 加速折旧新政热点问题解答 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深圳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及其相关解读,对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搜集整理并逐一解答。 1.加速折旧新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加速折旧新政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加直观地理解政策,我们制作了简单的政策图解) 2.六大行业及其企业如何界定? 答: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答:加速折旧新政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是什么? 答:固定资产的范围口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5.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是什么? 答: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有哪些? 答: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的具体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7.如何理解“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8.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9.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是否要求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致? 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11.新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 答:可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从何时开始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吗? 答:不能。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既符合加速折旧新政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答:加速折旧新政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在201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13.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相关案例展示 甲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符合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条件。2014年9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A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60万元,会计核算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购入生产用B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120万元,会计核算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持有2013年12月购入的单位原值3600元的笔记本电脑10台,会计核算按3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以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符合税法有关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该企业2014年度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2014年第1-3季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9万元)。甲公司拟在申报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速折旧新政优惠。 1.A设备2014年度第4季度正常应计提折旧金额=60÷10÷12×3=1.5万元;按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60万元。当期累计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1.5=58.5万元。 2.B设备2014年度第4季度正常应计提折旧金额=120÷10÷12×3=3万元;按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按6年计提折旧,可计提折旧金额=120÷6÷12×3=5万元。当期累计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2万元。 3.笔记本电脑2014年度第1-3季度已计提折旧金额=3×9=0.9万元,全年正常应计提折旧金额=3×12=1.2万元;按照加速折旧新政规定全年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3.6万元。当期累计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1.2=2.4万元。 如何了解具体税务办理事项 深圳国税网址:www. 深圳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 微信公众号:“深圳国税纳税服务” 官方微博:新浪、腾讯用户@深圳国税  固定资产折旧相关名词解释及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
  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的折旧
  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使用寿命
  是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应计折旧额
  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年限平均法
  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
  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x(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X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N足够大)年,残值为Y。
  则第一年折旧C&1&=X*2/N;
  第二年折旧 C&2&=(X-C&1&)*2/N
  第三年折旧 C&3&=(X-C&1&-C&2&)*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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