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搬迁已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且交了社保费用的农民的基本工资是多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征地拆迁 - 广安华蓥市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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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08〕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改策。&&&&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可以将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每年按照当地规定的单建统筹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地人民政府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和当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与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仍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执行。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1.养老保障。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方的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实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州)、县(市、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市(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国办法〔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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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民工企业给我买了五年社保!现在土地被征用按规定征地农民只要满四十就会给买十五年保险。可是队...
我是农民工企畅穿扳费殖渡帮杀爆辑业给我买了五年社保!现在土地被征用按规定征地农民只要满四十就会给买十五年保险。可是队长说只能给你买十年因为你已经买了五年!队长说你要我们给你买十五年那你就的退企业给买的五年保险或者我们给你买十年把剩下的五年没给你买的钱退你
按照您的叙述,您所说的应当是基本养老金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三者是不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要是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有权参加,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相关费用,同劳动者本人的户口性质没有必然关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则主要是农村村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相互独立的,还没有合并实施。如果您所说的农民工企业给您买了五年社保是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而土地被征用所参加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畅穿扳费殖渡帮杀爆辑那么这两者是不同的养老金保险,不应当合并计算。如果两者都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那就需要合并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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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按规定需要给你买15年。第一种方法你肯定吃亏,因为你在企业工作还可以继续买,一定不能退企业,社保规定最低买满15年,当然你买畅穿扳费殖渡帮杀爆辑的数额越多年限越久退休就可以获得更多的退休。所以你坚持要求买满15年。
纯粹放屁,国家应该给你的15年你就应该那15年,5年是你自己的,完全不大噶的。你完全可以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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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买了社保后政府征用土地会影响他们原来享受的权力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们家乡现在做一个政府补贴3万自己出2万多买社保,买了之后就是农转非了,但是我们家那边属于开发区快要被征地占用,请问如果我父母都买了政府补贴的社保,那占用我们家土地房屋父母享受的权力有改变吗
我家是宁城县天义镇的,由于政府规划需要征用自家土地,有如下几个问题向您请教:
1,因为几年前分地的时候,地不怎么好,庄家都不长,所以当地的大队为了补偿,就在原土地合同分出的标准亩数超出很多。当初合同上标注1.8亩,加上开荒扩出来的部分,已经到了大概4亩左右。而且本地每家都多地,是很普遍的事情。是不是我们同样可以按现在的实地亩数所要长产费用。
2,地理现在附着3个冷棚,大概占地两亩。该执行什么补偿标准?。
3,有两间看护房和大概120平米左右的砖体房屋,是...
我是农村一个靠种田及打工为生农民,我想请问一个由镇级政府强制开发2800亩,其中有农田基本耕地及山地,而不管村民同不同意每亩一律给与6千元的补偿费,钱还没有拿到就把所有强制把2多高的松柏树砍伐推平!这样的做法我们有什么办法没有? 是强制开发大理石30年,但是一开采后。基本的农田和土地就不能在种了!眼前钟的树苗和农作物有没有清苗补偿费的?
结婚18年后本村媳妇才迁入以前没种过一分田,买了养老保险,属于下岗职工。请问还享有人头费吗?现在村上把钱压在那,不肯发。该怎么办?
非农户口可否到农村享受农民待遇(土地分配、征用款补偿、)???
我村这几年土地征用,有不少非农户口(1,以前本队田农田上交款多,有人怕种田,少数人出钱买了非农户口,户口迁出放弃种田30年没尽任何农民义务。2,上学出去卖得户口,队里有钱分了过几年又迁回来了分钱。3,结婚18年后本村媳妇才迁入以前没种过一分田,有正式单位又有养老保险)。没经全体村民或村代表同意,前队长就陆续把非农户口偷着迁入,导致每次分配补偿款群众意见大、矛盾多、分款难,这次土地又征用了,非农户又想分配补偿款村民没同意,在村委会带有强行意思的干预下要...
现在已经是2011年了,政府征用土地还是按照2009年的价格一亩才6万,村委在扣的话就少之又少,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村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土地就在镇中心郊边. 价格太低把地都征了叫我们农民怎么活。。
无意间看到的新闻,政府拍卖的土地,既然和征用农民的土地价格相差11倍这么多。
儋州市国有土地拍卖价格平稳有序
发布日期:日
阅读数: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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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户口所在地是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现在因土地被征用,以往没参加过社保的人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并且已经公示名单,作为我们外嫁女,户口都在娘家,并且孩子的户口都在,村干部说我们不能享受社保的待遇,我想请问一下,我和孩子能享受这个待遇吗?另外,我在98年的时候就由单位参与过社保一直至今,那我应该享受相应的补偿吗?
你好,乡政府征用农民的稻田修街道,15米宽的街道政府却征用了45米,且每平方米只补偿二十五块钱,其中30米用来修商品房获利,请问:我可以不同意政府的做法吗?依据是什么?
我5年前由于买杨某的房子搬迁后,他把土地转包给我,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现在由于新农村建设征用,同村户1亩地补偿10000元,政府对我从不过问,也不补偿,说土地归杨某,不能补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父亲是城镇户口,母亲是农村户口的家庭如何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温铁军:农民社会保障与土地制度改革
日期:   阅读数:132  作者:jinjing  来源:
中国农村以土地为主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欧美国家之根本不同,在于这个制度体系依存于典型的东亚小农村社经济。这不仅是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基本常识,也是中国的农村政策只能吸取东亚经验而不能参照欧美模式的前提。  遗憾的是,无论政策理论界还是法律界,近年来的各种讨论似乎或多或少地忘记了这个基本前提,一再重复常识性错误。这就是我不得不一再从常识谈起的原因。  一、土地的双重功能是怎样形成和演变的?  我的研究已经说明,农村推行大包干主要是“政府退出”的结果。这以后,由于与分散农户之间交易费用问题决定的制度成本太高,国家事实上不再承担农业投入和农村公共品开支。造成农民的社会保障转由村社承担;村社则以向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成员的保障,这样就形成了土地的双重功能。  在土地制度问题上,与西方和其它东亚发达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最大不同,就是中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农业生产与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而且随人口增加,这种双重功能正在演变为“保障重于生产”。  1.土地承载着生产与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目前,我国人口已增加到12.9533亿,人均耕地减少到约1.2亩,而且,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国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有666个县低于联合国制定的0.8亩的警戒线,463个县低于人均0.5亩的危险线。这些数据足以表明,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双重功能,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但随着社会宏观形势的变化,双重功能之间的矛盾逐步产生。  在上世纪80年代,这种矛盾的表现之所以并不明显,原因是当时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劳动力的非农就业。  从90年代开始,由于税收、金融、环保和社保等宏观政策的重大变化,乡镇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大幅下降。到90年代中期,每年只能解决300万人的非农就业,到90年代后期,特别是1997年后,随着宏观经济的治理整顿措施连续出台,乡镇企业大规模私有化改制之后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不能再承担解决农村人口的非农就业的任务,反而连续减少了1000万职工。再加上城市经济的不景气,非农就业机会大量减少,农业劳动力每年增加约200万;更多的农民不得不依靠土地获得基本保障和收入,因此矛盾开始突出。  2.土地征用过程中人员安置矛盾十分突出。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欢迎征占土地,因为所有被占土地上的人口会由国家包下全部就业和福利保障。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城市就业和保障体制发生根本变化,土地征占不能再解决农村人口转移和劳动力的安置,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直接冲突。  一方面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大幅度增加,从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农村人口增加了1个多亿,舆论也普遍把8亿农民的提法变成9亿。另一方面,因城市化、工业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土地占用越来越多,而农业人口转移却相对减少。据我们课题组完成的3个研究,80年代平均每一份土地被征用,能带动1.2份农业人口转移,而90年代这个比例已降到0.8。  因为土地不断被征用而人口却未转移,使土地双重功能的矛盾更加突出。  3.土地征用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导致腐败。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越是发达地区征用土地,越是表现为农村更大土地收益的损失。  由于农民仍然按照当时三项费用补偿,所以根本得不到土地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增值收益。农民的“保命田”被“剥夺”,却没有获得相应的“保命”条件。之所以在土地征占过程中形成大量腐败而且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在现行制度条件下,土地占有者与权利部门能够以国家的名义,通过设租、寻租获得增殖收益,而人口和社会负担却甩给农村。这种不公平和腐败问题逐渐演化成一种社会冲突,因此矛盾越来越大。  4.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土地功能明显不同。  农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是明显不同的。因此,各地的土地政策也必然有所不同。  大多数传统农区属于不发达地区,现在还没有条件把社会保障功能从土地上剥离开来,其耕地上的制度安排还是应该以公平为主。有条件的个别地区或者开发性生产领域,也可以通过流转搞规模经营,但必须遵循农民的意愿。  发达地区非农就业的劳动力比例和农民收入中的非农收入比例,都达到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在逐步发展中心城镇和中心村、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制度的安排可以以提高效率为重点,通过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取规模效益。  二、是否能够建立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理论及法律上的难点是什幺?  1.理论上还没有把农民社会保障作为土地制度的依据。  由于以往我们基本上照搬了西方土地经济学的理论,没有把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土地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加以考虑,就缺乏对制度建设的合理性指导。这种结果使得关于制度合理性的讨论和具体的制度设计等,都照搬西方,主要是照搬欧美模式。因此,在这样的讨论、思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也当然没有包括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乃至我们现在的相关法律,也是在纯粹把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这样一个错误的前提下形成的。所以,现行土地制度体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合理的。  虽然现在国土部门的政策研究人员开始接受农村实际情况,各地政府也在征占土地引发的大量矛盾冲突中,明白了土地的双重功能。但这个“漫长的过程”已经给中国的土地制度建设及有效性等方面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2.相关法律也没有确立土地承担农民社会保障的合法性。  中国是在没有先建立土地法的情况下而建立土地管理法的,并没有先明确土地的性质和基本财产权属关系。大包干以来,土地基本财产权属关系实际上是以文件形式来明确的。管理法作为子法,在没有母法的情况下,被“克隆”出来,而且是从西方“克隆”出来的。可见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一是不合理,第二是也不合法。  多年来,我一直在强调土地征占与管理制度的不合法,直到现在,我们试图补一个“物权法”,但还是没有将农民在土地上的生存保障权利考虑进去,还是把土地作为单纯生产功能的、可交易的资产来考虑。因此,进一步的法律建设尽管可能使得土地交易有合法依据,但决不可能合理。如果不合的是少数人的理,尚且另当别论。如果不合的是8亿人的理,还能执法吗?所以现在建立的物权法也是在根本性质上存在值得讨论的问题。  三、目前学术界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是否可取?  如何剥离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个老问题,已经有许多理论和政策建议,其中对决策起重大作用的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通过城市化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这个思路合乎逻辑。但是,现行的政府建立的对城市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帐户都已严重亏损,大多数地方连现收现付都做不到,更何况形成积累帐户。这样连继续维持都困难、需要“国有股”不断减持才有条件对国有企业职工支付的制度,又怎样能够为8亿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从我最近两年在发达地区的调查看,即使政府已经发文要求不分城乡企业统一建立社保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也很差;无论企业家还是打工者,都不愿意交纳社保统筹。所以,指望着按照西方的制度照搬一个社会保障的所谓改革,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的问题也在恶化,如果加快城市化,就势必更多的占用土地。尤其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地区,即使打算按照传统方式继续通过土地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也越来越不可行。  第二种,通过土地私有化制度挤出农民。  这个似是而非的“大道理”有很多问题。首先,随着人口增多,土地减少,农村土地越来越多地表现出“福利化”趋势,在那些土地已经基本上没有生产功能的地方(我国约有1/3县的土地没有生产功能),土地已经基本上转化为主要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请问,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把社会保障私有化的?  而在我国人均土地面积相对较多的地方,大部分都是缺水地区,土地产出率很低,几乎不可能有条件作为资产来买卖。  既然传统农区的土地客观上没有生产功能,怎幺能作为生产资料处理,所以在谈到所谓物权法问题,土地私有化问题,土地大规模买卖、兼并集中问题,其实只是中国人按照美国大农场的图画在梦境中考虑的问题。  还有人说土地私有化了,农民就会增加投入,这也是痴人说梦。我们的3万农户样本统计早就分析了制约农户投入的因素是比较收益低,与土地产权没有相关性。因为现在农业成本已经很高了,投入产出比根本不可能合理,农民还投入什幺。没有收益,就没有投入。农产品卖难,农民现在不是增加投入,而是需要“休耕”,政府能同意吗?何况,土地收益率低的时候农地价格必然下降,这时候搞私有化会有大批农户破产;强调土地私有化的人是否有这方面的顾虑?所以这些建议至少现在不可行。  实际上这些讨论从基本国情矛盾对制度的约束来看都不具备合理性基础。其实,学术界那些大腕的毛病和官员差不多,不过是“不了解国情”和自以为是,而且在决策的利益导向上,也主要是根据少数发达地区或者大城市郊区的土地需求。那些传统农区的老百姓既没有利益代表,在决策上也没有反映。  第三种,让企业进入农业兼并土地,形成规模经营。  “支持企业就是支持农业”,几乎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各级官员的共识。但是,人们似乎不知道,让企业进入农业连美国这样农业人口占2%、日本这样农业人口只占5%的国家,至今也不允许企业进入农村去买地、占地。日本农民老龄化严重,近年来不得不修改了法律,也只是允许非农民的自然人可以进入农村占地从事农业。我们凭什幺就把学术界空想的东西搬到农村来?  这个路子的本质是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解放前不就是这样做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必然导致小农经济破产。解放前不行,半个世纪过去,农民人口增加一倍,现在更是根本行不通的。  这种理论所依存的逻辑是:只要把土地私有化,就可以买卖、兼并、集中,就逐渐形成规模经营,只要形成集中和规模经营,中国农业就有规模效应,就可以参与国际竞争了。这是个梦。美国的大农场在世界上属于规模经济,但他们测算400公顷以下的农场规模不挣钱,中国能搞多少个40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希望我们的学者注意国情,不要拿着欧美的规模来套中国的小农经济。  四、土地制度改革中应该明确谁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  1.首先要明确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真正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首先需要明白到底谁在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吗?不对!长期以来的经验证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追求工业化的进程中,国家都一直在“剥夺”农民。中国也不能例外,我们在这次加入WTO的谈判中终于承认了对农业是“负保护”,每年约几千亿农村资产流出。  不仅如此,即使将来不再剥夺农民,指望让政府来给8亿农民提供保障,客观上看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产值只有大约15%,农业人口依然是64%。以百分之十几的产值来作为财税基础,提供百分之六十几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绝对做不到的。这可能也是农村税费改革的误区。  那幺,谁在具体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呢?其实是村社,这是为什幺我强调中国农村并非小农经济、而是小农村社经济的原因。  2.村社制度本身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础。  在实行大包干的时候,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具体方式,是将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同时放弃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村公共品的开支。因此村社是所有权主体和公共品的提供者。如果学术界不简单地套用西方模式提出制度设计,国家不对农民征收税费,那幺就应该完善一套村社自治的内部管理制度。因为,既然村是财产主体,就应该让78万个自治村直接对县政府,农民承包村社的土地,类似于解放前的雇农租地,如果租地者还要被征税,从来没有这个道理。  我的理论很简单,谁是所有权主体,谁纳税。所以,政府应该根据村社总的财产权益和成本收益,确定纳税额。如果有纯收益就交税。没有收益不仅不付税,还需政府补贴。这样财权、事权关系就理顺了。  如果这种关系理顺了,村社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实行物权化是可以的,问题的关键是理顺财产关系,明确财产权主体。  3.怎样在征占土地中体现农民的保障。  征地不应该是对农民征,而是对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资金用于专门建立村内合作型社保基金;再以村社为基本单位,国家建立土地基金给予扶持。  进一步的改革应该采纳国土资源部现行的试点经验:一是允许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二是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保。  而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的特征,那就应该把征收和买价之间的差价,统由国家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专门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保开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医疗保险,否则农村社保无法解决,土地的双重功能问题也只能长期延续。  本文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规划勘测设计院和国土资源报社对温铁军进行访谈的记录整理而成。
文章来源:剑虹评论网
责任编辑: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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