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由谁监管,教师的津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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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一个教师工资管理系统,对教师工资进行管理,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职称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津贴工资构成。系统有三类用户:超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教师用户,其中超级管理员可设置工种工资参数。系统管理员可完成教师基本信息管理和教师工资信息管理。普通教师用户可查看个人信息、修改个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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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教师绩效工资6月底前兑现 补贴与公务员同步
1、重庆教师绩效工资6月底前兑现 补贴与公务员同步
26日下午,重庆市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实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市财政将拨付资金,保障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在6月底前兑现发放。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会上作动员讲话。
重庆市十分重视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问题,就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在全国率先出台一系列举措:由市财政安排定向转移支付资金,2006年,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师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了补助;2007年、2008年,将补助标准提高到在职教师平均每人每月500元,退休教师和其他学校人员平均每人每月200元。
对此,会议强调,按照国家关于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补贴结合进行的要求,这次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把规范后的津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补贴水平的调整,要与公务员形成联动机制。
今后,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补贴调整时,相应调整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补贴,调整幅度要相当,时间也要同步。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会议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对学校、校长、班主任、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会议最后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在6月底前兑现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同时,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发放过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津补贴水平每月不足500元的补到每月500元,发放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三届市委第57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我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中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的标准应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保持适当比例。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应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规范办法对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四、相关政策(一)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三)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同步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五、经费保障与财政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经费市和区县(自治县)共担、向贫困区县(自治县)倾斜”的原则,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学校,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六、组织实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七、工作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保障义务教育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二)全市各级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时,积极协调纪检、组织、宣传、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各区县(自治县)政策执行情况。
主题词:工资 教师 绩效△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3、重庆市江津区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人[2009]38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学校和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师德放在首位,注重学校全面发展和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三、考核范围我区教育系统内,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日及以后的正式工作人员。四、考核内容(一)学校绩效主要考核学校在办学方向、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和办学成效等方面的实绩。(二)校长绩效主要考核校长在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质量、德育工作、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三)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遵纪守法的情况,具体考核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通知》(渝教师[2007]32号文)要求执行。同时,还要把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等内容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是否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2.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实施德育的情况;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以及取得的成绩和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拓展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3.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科任教师岗位一样计算基本工作量。主要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四)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在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五、考核方法和程序(一)考核方法考核工作应遵循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个评价主体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按规定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学校和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区教委组织实施,分别参照《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绩效考核要点及评分表》(见附件一)、《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校长绩效考核要点及评分表》(见附件二)执行。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按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各学校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要点》(见附件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创造性的评分细则,组织实施对本校教师的绩效考核工作;学校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绩效考核要点》(见附件四),制定有利于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评分细则,组织实施对本校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二)考核程序1.学校考核程序(1)学校自评。根据区教委要求,学校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填写《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绩效考核要点及评分表》。(2)民主测评。学校领导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对本年度学校工作进行述职。区教委考核小组在此范围内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社区(镇、街道、管委会)相关领导和家长代表的意见。(3)综合评价。区教委考核小组通过听、看、查、访等形式全面考核学校工作。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结合平时工作,逐校撰写考核报告,内容包括该校校级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学校本年度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4)确定等次。考核报告经区教委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学校考核等次。2.校长考核程序参照学校的考核程序进行。3.教师考核程序(1)个人自评。教师个人进行总结和自评,填写考核的相关表册。(2)民主测评。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和所教学科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3)综合评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学校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教师自评、学科组或年级组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经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综合评定考核等次。(4)校内公示。对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5)确定等次。对公示无异议者,按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4.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程序。参照教师考核程序进行。六、考核等次的确定和结果的运用(一)学校的考核结果是区级相关部门分配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学校考核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按学校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二)学校领导绩效考核结果由学校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正职领导学校绩效考核占总分的60%,个人绩效考核占40%;副职学校领导学校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各占50%。校长绩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三)教职工绩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对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四)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区统一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区教委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内,根据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五)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是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六)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教委申诉。(七)区、校两级绩效考核均按学年度进行,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学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七、加强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1、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和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重庆市江津区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委主任任组长,区教委班子成员和区教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委政工科,由区教委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学校要组建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由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5-7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由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各学校组建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区教委备案。2、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按照区教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好各类人员的考核实施方案。学校制定的对教师、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权重要符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正确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深入细致地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绩效工作考核工作。学校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公示3-5个工作日后,交职工讨论,大多数职工同意视为通过。报经区教委审查批复,并在本校公布后实施,同时报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各学校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5、区教委将加大对各校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学校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严肃查处绩效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本实施办法由江津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绩效考核要点及评分表》附件二:《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校长绩效考核要点及评分表》附件三:《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要点》附件四:《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学校一般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要点》
4、重庆市部分区县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比
重庆市部分区县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比表
技术员 见习期(初期) 备注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合川区 02 45 19 12 1012
13 17 3 819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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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号内为100%
33 20 44 1310
5、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
秀山府发〔2009〕40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人事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渝办发〔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09〕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我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用的人员除外)。
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实施时间
从日起执行。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我县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委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委确定。岗位津贴按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岗位津贴标准见附件1)。农村学校教师津贴分为二类,一类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二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学校类别划分见附件3)。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执行范围是指农村学校的所有工作人员。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县教委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班主任津贴总量确定。小学班主任津贴总量=学校班数×(按本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40%)。初中班主任津贴总量=学校班数×(按本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60%)。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分等次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由县教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委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我县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暂按2.8%提取,由县教委按学校分类考核结果及校长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及水平。校长不再参加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
特殊学校校长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完全中学学校校长不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其津贴补贴由学校统筹。
四、相关政策
(一)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县教委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同步统筹考虑,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绩效工资时,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1.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后,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在义务教育学校所聘岗位(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我县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复员军队干部如被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5.从事义务教育的特设岗位教师,按照《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渝教人〔2006〕22号)有关规定,执行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局、财政局确定(标准见附件2)。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1.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规范区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渝委老〔号)第三条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渝纪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如其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我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90%的,按我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90%执行。
2.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副科级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高级工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生活补贴。
3.既聘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凡在日以前退休的,此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生活补贴;凡在日以后退休的,一律按退休时执行的工资制确定生活补贴标准(即: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均按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生活补贴,执行职员职务工资制的,均按职员职务发放生活补贴)。
4.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原按有关规定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凡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凡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5.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比照副处级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退休的除外)。
6.日工改前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国家技术9级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7.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1—4级、小教1级,且在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比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5级、小教2、3级,且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比照讲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8.离休、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以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生活补贴时,均按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放生活补贴。
已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因到达退休年龄、指标限制、岗位设置等原因(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除外)未被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退休技术工人,分别按技师、高级技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9.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退职的人员,其生活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90%计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原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比照同职级退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为,实行了工资统发的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工资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给学校,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组织实施
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事局、财政局、县教委具体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保障义务教育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县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由县教委牵头,其他事业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由县维稳办牵头,各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时,积极协调纪检、组织、宣传、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
(三)县教委、县财政局、县人事局等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全县其他事业单位稳定工作由县信访办牵头负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教育系统内内部的稳定工作由县教委牵头,人事、财政配合。切实做好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工作。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
附件: 1.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3.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农村学校教师津贴类别划分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农村学校教师津贴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
见习期(初期)
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见习期    (初期)
工勤人员岗位津贴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技术工五级
见习期    (熟练期)
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离休人员(元/人.月)
退休人员(元/人.月)
退职人员(元/人.月)
初级工(普工)
秀山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农村学校教师津贴类别划分表
正式教职工人数
代转公未取得资格证人数
特岗教师人数
中和镇迎凤小学
官庄镇红岩小学
官庄镇红岩小学
清溪镇美沙小学
清溪镇美沙小学
清溪镇美沙小学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隘口镇中心校
塘坳乡中心校
塘坳乡中心校
塘坳乡中心校
塘坳乡中心校
塘坳乡中心校
塘坳乡中心校
孝溪乡中心校
孝溪乡中心校
溶溪镇中心校
溶溪镇中心校
溶溪镇中心校
溶溪镇中心校
溶溪镇中心校
溶溪镇中心校
溶溪镇中心校
溶溪镇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溪口乡中心校
溪口乡中心校
溪口乡中心校
溪口乡中心校
里仁乡中心校
里仁乡中心校
里仁乡中心校
里仁乡中心校
保安乡中心校
保安乡中心校
保安乡中心校
保安乡中心校
大溪乡中心校
大溪乡中心校
大溪乡中心校
大溪乡中心校
大溪乡中心校
大溪乡中心校
大溪乡中心校
大溪乡中心校
海洋乡中心校
海洋乡中心校
海洋乡中心校
海洋乡中心校
龙池镇中心校
宋农乡中心校
宋农乡中心校
妙泉乡中心校
妙泉乡中心校
妙泉乡中心校
涌洞乡中心校
涌洞乡中心校
涌洞乡中心校
岑溪乡中心校
岑溪乡中心校
中平乡中心校
中平乡中心校
官舟乡中心校
梅江镇中心校
兰桥镇中心校
兰桥镇中心校
兰桥镇中心校
兰桥镇中心校
钟灵乡中心校
钟灵乡中心校
钟灵乡中心校
巴家乡中心校
巴家乡中心校
洪安镇中心校
峨溶镇中心校
峨溶镇中心校
峨溶镇中心校
峨溶镇中心校
峨溶镇中心校
峨溶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雅江镇中心校
平马乡中心校
平马乡中心校
膏田乡中心校
主题词:教育
绩效工资△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6、回复:重庆教师绩效工资6月底前兑现 补贴与公务员同步
安徽教师绩效工资工资细则考核分配实施办法
按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人发[2006]18号)“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之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没有正式出台前,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中心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省派资教生)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与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借调在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教职工不参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造册,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考核共计100分,其中考勤10分、工作量30分、教育教学过程30分、教育教学业绩30分。  
1、考勤(1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病假3天扣1分、事假1天扣1分、矿工1天扣3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单位)考勤记载。  
2、工作量(30分)。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
各学校(单位)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 
3、教育教学过程(3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此项考核各校要制定相应的细则。 
4、教育教学业绩(3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专任教师兼有其它社会工作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教学分与兼职分,分项考核计算本项得分。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中心学校(单位)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严格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特校教育教学实绩考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细则。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全校绩效补贴总额  
??????????? ×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绩效工资 
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三)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1、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享受省绩效补贴(市教育局下文明确的退养人员除外)。  
(1)本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2)脱产学习的;  
(3)解除聘用合同的;  
(4)停发工资的; 
(5)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2、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50%、60%、70%、80%、100%。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1、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以上考核指导意见完善具体考评方案(细则),考评方案(细则)必须在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讨论通过(有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多数人员同意。考评方案(细则)一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各中小学考评细则报乡镇中心学校审查。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教育局人事科对每一个乡镇的各中小学的具体考评方案随机抽取1-2个进行检查,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绩效工资分配数额明细和方案;不符合规定程序,在教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不予以审批。 
2、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3、各中心学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七、纪律要求  
1、实行本办法后,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3、市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4、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绩效工资是指通过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估,确立员工的绩效工资增长幅度,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为基础。
绩效工资的特征
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绩效工资的实施条件
(1)工资范围足够大,各档次之间拉开距离;
(2)业绩标准要制订的科学、客观;业绩衡量要公正有效,衡量结果应与工资结构挂钩;
(3)有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支持业绩评估系统的实施和运作,使之起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目的;
(4)将业绩评估过程与组织目标实施过程相结合,将工资体系运作纳入整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运作系统之中。
教师工作量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课堂教学教分值按公式N= 计算。其中 为教师所授第i班学时数, 为所授第i班课时折算系数。
的计算以教务科正式下达的学期教学计划及实际授课学时数为基本依据。按不同情况 取值如下:
1.与教学内容有关的
(1)教师担任不同班级同一学科,但授课内容要求及侧重等差异较大,且按不同教学大纲、计划或教材授课,并编写了不同教案(简称“两个头”), =1.00
(2)教师担任同教材同进度的重复课,其 =0.9。
(3)新开课(不包括新教师所开第一门课) =1.2。
(4)教师同时讲授两门课,教分较少的课 =1.2。
(5)在学期进行中,因教学任务需要,临时安排接(代)课时,在前两周,所接(代)课与任课若为两门课,所接(代)课的 =1.4,所接(代)课与任课若为两个头,所接(代)课的 =1.2,否则所接(代)的课, =1.0。其余课时按正常情况计算。
(6)其余情况授课, =1.0
2.与授课班级内学生人数有关的
(1)1~20人, =0.8
(2)21~35人,=0.9
(3)36~50人,=1.0
(4)51~65人,=1.1
(5)66~80人,=1.2
(6)81人以上以20人为间隔类推。
教师所担任的授课如涉及上述多种情况,则 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复合计算。
(二)在校外带领并指导学生野外操作实习按每周每班40教分计,由参加指导实习的教师按情况分配,但每个教师最高不得超过每周22教分。
(三)无课教师指导校内停课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按周学时×0.6进行计算。
(四)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同时又指导校内停课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按如下标准核定教分。
(1)所任课时6学时,实习教分=(1周总学时-所任课时)×0.6
(2)所任课时6学时,实习教分=(1周总学时-6-所任课时/2)×0.6
(五)除教学授课计划以外所开展指导的各项文体活动,另计工作量,其计算标准为:
(1)每领做一次早操按0.5教分计。
(2)每领做一次课间操按0.2教分计。
(3)组织开展辅导课外文体活动每小时按0.5教分计 。
(4)组织筹备校运动会,根据其工作量由体育组写出报告,经教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不另计教分。
(5)练习代表队参加经学校批准的校外文体比赛活动,每次实际练习时间达1小时以上的计0.6教分;如比赛取得好成绩,可按取得的名次,由基础部写报告,经教学校长审核后由校长批准发给体育组一次性奖金。
(六)教师因公出差,每周工作量按10教分计。
(七)由专业科、教研室指定并经教学校长批准的指导教师,有指导计划并予以实施,有检查考核,期满有鉴定,视其指导情况每学期计0~12教分工作量。
(八)由学校安排教师编写教材(无稿酬)及其他教学资料,按全稿(包括审定、校核)每1000字计1教分工作量。
(九)学校统一停课考试的学科,任课教师出考卷每套(包括标准答案、评分标准)2教分,改卷(包括成绩单、成绩分析、整理上交试卷)每班2教分。
(十)教师受学校委派在校外任课,其工作量计算与校内任课相同。
(十一)教师完成其他零星工作任务,一般均不再计算工作量,非凡情况可由专业科申报,由教务科会同教学校长决定其工作量。
(十二)教师工作量由所在专业科(部)填报,教务科核定和汇总。
(十三)教师业务档案中,工作量按实际授课时数及完成的其他教学任务填写。
(十四)假如教师每月教学工作量折合教分超过50分,超过部分每1个教分的效益工资增加5元(指导校内外停课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不计超教分)。
(十五)见习教师在见习期内任课,在18教分/月内,不计发任课效益工资,超过18教分/月,超出部分每1教分计发10元效益工资。
二、绩效工资及部分津贴的计发
(一)任课教师每一个教分按所聘职称发给单位教分绩效工资,其金额为副高级20元,中级17元,助理级15元,员级13元。
(二)教师(含职工)举办经学校批准的讲座,每次发给讲座津贴100元。
(三)教师按规定进行早、晚自习辅导,并到班级认真答疑和治理,每辅导1次(早 晚)自习发给津贴10元。
(四)教师(含职工)参加由教务科正式排定的监考,每次发给监考津贴10元。
(五)职工兼课,每学时发给兼课津贴10元。
(六)学校将在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学治理、第二课堂、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论文撰写、实习、设计的预备和指导、文体活动的辅导和组织等方面设置一些单项奖,以奖励有突出表现和成绩的人员,其奖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决定
按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人发[2006]18号)“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之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没有正式出台前,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中心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省派资教生)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与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借调在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教职工不参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造册,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考核共计100分,其中考勤10分、工作量30分、教育教学过程30分、教育教学业绩30分。  
1、考勤(1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病假3天扣1分、事假1天扣1分、矿工1天扣3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单位)考勤记载。  
2、工作量(30分)。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
各学校(单位)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 
3、教育教学过程(3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此项考核各校要制定相应的细则。 
4、教育教学业绩(3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专任教师兼有其它社会工作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教学分与兼职分,分项考核计算本项得分。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中心学校(单位)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严格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特校教育教学实绩考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细则。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全校绩效补贴总额  
??????????? ×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绩效工资 
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三)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1、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享受省绩效补贴(市教育局下文明确的退养人员除外)。  
(1)本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2)脱产学习的;  
(3)解除聘用合同的;  
(4)停发工资的; 
(5)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2、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50%、60%、70%、80%、100%。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1、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以上考核指导意见完善具体考评方案(细则),考评方案(细则)必须在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讨论通过(有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多数人员同意。考评方案(细则)一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各中小学考评细则报乡镇中心学校审查。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教育局人事科对每一个乡镇的各中小学的具体考评方案随机抽取1-2个进行检查,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绩效工资分配数额明细和方案;不符合规定程序,在教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不予以审批。 
2、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3、各中心学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七、纪律要求  
1、实行本办法后,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3、市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4、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绩效工资是指通过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估,确立员工的绩效工资增长幅度,以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为基础。
绩效工资的特征
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绩效工资的实施条件
(1)工资范围足够大,各档次之间拉开距离;
(2)业绩标准要制订的科学、客观;业绩衡量要公正有效,衡量结果应与工资结构挂钩;
(3)有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支持业绩评估系统的实施和运作,使之起到奖励先进、约束落后的目的;
(4)将业绩评估过程与组织目标实施过程相结合,将工资体系运作纳入整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运作系统之中。
教师工作量计算及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课堂教学教分值按公式N= 计算。其中 为教师所授第i班学时数, 为所授第i班课时折算系数。
的计算以教务科正式下达的学期教学计划及实际授课学时数为基本依据。按不同情况 取值如下:
1.与教学内容有关的
(1)教师担任不同班级同一学科,但授课内容要求及侧重等差异较大,且按不同教学大纲、计划或教材授课,并编写了不同教案(简称“两个头”), =1.00
(2)教师担任同教材同进度的重复课,其 =0.9。
(3)新开课(不包括新教师所开第一门课) =1.2。
(4)教师同时讲授两门课,教分较少的课 =1.2。
(5)在学期进行中,因教学任务需要,临时安排接(代)课时,在前两周,所接(代)课与任课若为两门课,所接(代)课的 =1.4,所接(代)课与任课若为两个头,所接(代)课的 =1.2,否则所接(代)的课, =1.0。其余课时按正常情况计算。
(6)其余情况授课, =1.0
2.与授课班级内学生人数有关的
(1)1~20人, =0.8
(2)21~35人,=0.9
(3)36~50人,=1.0
(4)51~65人,=1.1
(5)66~80人,=1.2
(6)81人以上以20人为间隔类推。
教师所担任的授课如涉及上述多种情况,则 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复合计算。
(二)在校外带领并指导学生野外操作实习按每周每班40教分计,由参加指导实习的教师按情况分配,但每个教师最高不得超过每周22教分。
(三)无课教师指导校内停课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按周学时×0.6进行计算。
(四)有授课任务的教师,同时又指导校内停课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按如下标准核定教分。
(1)所任课时6学时,实习教分=(1周总学时-所任课时)×0.6
(2)所任课时6学时,实习教分=(1周总学时-6-所任课时/2)×0.6
(五)除教学授课计划以外所开展指导的各项文体活动,另计工作量,其计算标准为:
(1)每领做一次早操按0.5教分计。
(2)每领做一次课间操按0.2教分计。
(3)组织开展辅导课外文体活动每小时按0.5教分计 。
(4)组织筹备校运动会,根据其工作量由体育组写出报告,经教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不另计教分。
(5)练习代表队参加经学校批准的校外文体比赛活动,每次实际练习时间达1小时以上的计0.6教分;如比赛取得好成绩,可按取得的名次,由基础部写报告,经教学校长审核后由校长批准发给体育组一次性奖金。
(六)教师因公出差,每周工作量按10教分计。
(七)由专业科、教研室指定并经教学校长批准的指导教师,有指导计划并予以实施,有检查考核,期满有鉴定,视其指导情况每学期计0~12教分工作量。
(八)由学校安排教师编写教材(无稿酬)及其他教学资料,按全稿(包括审定、校核)每1000字计1教分工作量。
(九)学校统一停课考试的学科,任课教师出考卷每套(包括标准答案、评分标准)2教分,改卷(包括成绩单、成绩分析、整理上交试卷)每班2教分。
(十)教师受学校委派在校外任课,其工作量计算与校内任课相同。
(十一)教师完成其他零星工作任务,一般均不再计算工作量,非凡情况可由专业科申报,由教务科会同教学校长决定其工作量。
(十二)教师工作量由所在专业科(部)填报,教务科核定和汇总。
(十三)教师业务档案中,工作量按实际授课时数及完成的其他教学任务填写。
(十四)假如教师每月教学工作量折合教分超过50分,超过部分每1个教分的效益工资增加5元(指导校内外停课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等不计超教分)。
(十五)见习教师在见习期内任课,在18教分/月内,不计发任课效益工资,超过18教分/月,超出部分每1教分计发10元效益工资。
二、绩效工资及部分津贴的计发
(一)任课教师每一个教分按所聘职称发给单位教分绩效工资,其金额为副高级20元,中级17元,助理级15元,员级13元。
(二)教师(含职工)举办经学校批准的讲座,每次发给讲座津贴100元。
(三)教师按规定进行早、晚自习辅导,并到班级认真答疑和治理,每辅导1次(早 晚)自习发给津贴10元。
(四)教师(含职工)参加由教务科正式排定的监考,每次发给监考津贴10元。
(五)职工兼课,每学时发给兼课津贴10元。
(六)学校将在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学治理、第二课堂、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论文撰写、实习、设计的预备和指导、文体活动的辅导和组织等方面设置一些单项奖,以奖励有突出表现和成绩的人员,其奖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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