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中全国人大职权民银行在会计管理中职权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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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税&&&&种】
财务会计制度&
【有&效&性】
(引用文档:&&)
各市、县(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
  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财政部于日正式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于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财政部于日发布的《》同时废止。为贯彻实施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组织到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当地国资监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尽快成立宣传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培训、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财政部门要实行一把手或主管局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全过程进行跟踪调查,积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小企业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加强宣传培训,确保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想到位。各地财政部门要把宣传培训、学习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会计管理的一项中心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宣传培训过程中,既要注重向小企业负责人、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宣传培训,还要注重向银行贷款人员以及财政、国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税务、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培训务求&横行到边、纵向到底&,尤其是所属小企业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了解《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和执行的重大意义,积极引导所属小企业按时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加强政策协调,监管联动,形成合力,确保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措施到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联系工商、税务部门,了解、掌握本辖区中小企业数量、行业分布、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本地区小企业做好会计核算新旧衔接和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督促小企业做好实施前的清产核资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有条件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积极培育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开展小企业会计代理记账、审计、培训、企业管理等服务。
  四、加强信息交流,确保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服务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随时掌握本地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和协调,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要深入小企业调研,密切联系相关部门、小企业、新闻单位等,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执行的服务到位、监管到位、准则实施到位。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接到文件后,联合相关部门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所属小企业,认真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
  2、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宁财会发﹝号)
  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工商局 宁夏银监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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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号颁布时间: 14:25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各代理支库管辖行:  现将《》(国税发[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缴税方式  目前,我市推行的车辆购置税缴税主要有转账缴纳和现金缴税两种方式。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征缴效率,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购税税款,青岛市国税局决定,2010年7月中旬起,在全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中推行POS机刷卡缴款模式,并择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为我市国税系统POS机刷卡缴款服务银行,具体办理各基层局POS机刷卡税款的划解入库业务。  二、关于车购税POS机刷卡缴税业务流程  (一)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地支行为各基层局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国库经收处),各基层国税局与相关中国银行的对应合作情况见附表。  (二)指定国库经收处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报解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三)指定国库经收处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四)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五)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六)指定国库经收处收到税收缴款书后,将税收缴款书金额与&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缴国库。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七)每日对账时,财税库行系统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有关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进行自动入库销号。  三、车购税缴库存在的问题及下步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个别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缴税模式过于单一,税务大厅窗口人员拒绝收取纳税人的现金税款,将全部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推向商业银行,造成纳税人在银行等待时间过长,影响纳税服务质量。  (二)下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车辆购置税缴税模式。税务机关要站在纳税服务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基层税务机关应为车购税纳税人提供转账缴税、现金缴税和POS缴税3种缴税模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完所有车购税业务,满足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纳税需求。  2.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车购税征缴方式进行调整后,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做好有关社会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POS刷卡模式缴纳车购税,尤其要注意对汽车销售点的宣传,让纳税人提前预知。  3.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税务机关、国库、布设POS机具的国库经收处要认真做好税款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处理,确保车购税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附件:税务机关与中国银行对应合作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税务机关与中国银行对应合作统计表 税务机关对应中国银行青岛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所支行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青岛市城阳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青岛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山东省即墨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山东省胶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山东省胶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山东省平度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山东省莱西市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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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财社字[1998]6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劳动部报告。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体程序是:
  1、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税务部门代征。具体程序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本数据;
  2、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3、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具体征收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基金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由税务部门代征的,相关的征收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九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二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部门和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出的托收凭证以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部门和单位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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