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残值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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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Fixed-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指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折旧是指由于使用而逐渐磨损所减少的那部分价值。的损耗有两种:有形损耗和。有形损耗,也称作,是由于使用而发生的机械磨损,以及由于自然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自然损耗。,也称精神磨损,是指科学进步以及提高等原因而引起的价值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当计算折旧时,要同时考虑这两种损耗。外文名Fixed-assets Depreciation Method分&&&&类&&产量法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长短
(straight-line method)根据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分配结构。
依据是,的使用强度比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差距不大。在下,折旧是时间的线性函数。
产量法(production method)根据的产出量分配其的方法。
产量法的依据是的使用寿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响,其合理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2)使用期内的产出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3)服务潜力的下降与其使用程序密切相关。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产量法是最符合的。反对产量法的人认为,估计的产出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难,而且很难考虑功能损耗因素。
采用产量法折旧,是一项变动,而不像直接法的折旧费用那样是固定成本。
的产出量可以用机器小时或产量(如汽车的行驶里程)来衡量。计提折旧基数是的原始价值或。现行制度规定,一般以的原价作为计提依据,但选用计提折旧的,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作为计提依据.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折旧率的高低,是影响折旧额的关键因素.应当根据与有关的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我国会计准则中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符合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净残值,是指预计清理报废时可收回的残值扣除清理后的数额。企业应根据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估计的净残值。概述
又称,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的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1 - )÷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 年折旧率 ÷ 12
年限不足:
首先,在使用前期操作效能高,使用资产所获得比较高。根据与配比的原则,前期应提的折旧额应该相应的比较多。
其次,使用的总包括和修理费两部分。通常在使用后期的修理费会逐渐增加。而的折旧在各期是不变的。这造成了总逐渐增加,不符合配比的原则。
再次,未考虑的利用程度和强度,忽视了使用磨损程度的差异及工作效能的差异。
最后,没有考虑到对的影响。
年限优点:
最大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简化了会计核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工作量法,又称变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价值的降低是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的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假定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这种方法了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 ( 1 -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工作量法的缺点:
首先,同一样,未能考虑到修理递增以及操作效能或递减等因素。
再次,所能提供的服务数量也难于准确的估计。
最后,工作量法忽视了对的影响。
工作量法的优点:
当然,由于工作量法自身的特点,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工作量法反而比较合理。当有形损耗比更重要量。或在各个期间使用不均衡的。不经常使用,因此其使用程度与产品的生产工作量有关。在这些条件下,可以选择工作量法。
适用范围:
实际工作中,在运输和其他的专业车队和客货汽车。某些价值大而又不经常使用或季节性使用的大型机器设备中,可以用工作量法来计提折旧。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
其特点是:在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的速度,以使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类型:在具体实务中,方法又包括和两种。
方法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
首先,的在使用期是递减的。在前期效能高,创造的也大。同时,的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初期会加大对的利用程度。
其次,固定资产的维修逐年增加。
再次,未来难于准确估计,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风险小。
最后,考虑了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因此采用方法的优点有:
①最初几年工作效能高,大,相应的大,符合与收入的。同时,早期多提折旧也符合。
②通过提高折旧水平可及早收回投资,即可减少,带来的。
③可以用递减的折旧费抵补递增的维修费,使在正常生产年份保持稳定。
④可以加快设备的更新,促进,刺激生产和,从而增加国家财政。
⑤折旧具有“税收挡板”的作用,由于递延了,可以获得一笔。这是政府鼓励投资,刺激生产,推动的一种政策性举措。
适用范围:
具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其特点适用于快,在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如电子生产,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医药等。
,是指在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即)和双倍的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 年折旧率 ÷ 12
由于每年年初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因此,在下,必须注意不能使的低于其预计净残值以下。通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3.2 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将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 100 %
月折旧额 = (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某设备预计使用5年,则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为15(5+4+3+2+1)。第2年时尚可使用寿命为4,此年的年折旧率为4/15。上述折旧方法均具有一定的武断性,而且其所依据的数据,如或是相当难于计量的变数,因此,折旧方法还需要不断的更新、完善。可考虑使用的备选方案是:
(1)不需分配的方法而以每期期末的来计量剩余的价值;
(2)以流转和流转表代替收益表,避免折旧分配;
(3)侧重于使用能够预测的统一折旧方法,而不管其逻辑性;
(4)尽量采用折中的分配方法。
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种,只不过这一费用没有在计提期间付出实在的货币,但这种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的支出,而这种支出的收益在投入使用后的有效使用期内实现,无论是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还是从与费用的来讲,计提折旧都是必要的,要根据各类折旧方式所适用的条件,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发生后移。在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
例1.某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
如果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元)。
当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如下:
12000×(3.79l-1.736)十2=32031(元)
折旧是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而转移到或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分摊的过程,即将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在将来有能力重置,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与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直接关系到当期成本的大小、的高低和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的原始价值扣除,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清理)/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与原值的比率称为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的所得税额和。
产量法是假定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使用期间的折旧和的配比情况。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原值+预计清理费用-)/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使用期间的折旧和的配比情况。
又称递减法,指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平均摊销。
采用,可使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使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效益。
从税负来看,在的情况下,采用年限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最差。这是因为年限使折旧平均摊入,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过于集中,适用较高;而别的年份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把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的税负。但在的情况下,采用对更为有利。因为可使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前期少,纳税少;后期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原值为180000元,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适用33%的所得税率,为10%。
表1-1 未扣除折旧的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元) 产量(件)
年折旧额=(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额为: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780(元)
第二年额为:9=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480(元)
第三年额为;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380(元)
第四年额为:8=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180(元)
第五年额为:7=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2+1+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000)=36480(元)
利润额为: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000)=43776(元)
利润额为: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930.75(元)
五年累计为:
65.44+69.28+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09+.826+.751+.683+.621=74873.95(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改为用当年年初的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72000(元)
利润额为:1=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4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000-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34.8+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751+.683+.621=71863.81(元)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000)=56666(元)
利润额为: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000)=34000(元)1、“两则”中有关折旧的规定为折旧方法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财政部颁布的《财务通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
《会计总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2、税法中有关折旧的规定为方法选择提供了税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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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如何确定的?
提问者采纳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税》及其实施条例(简称新企业所税)与原《企业所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所税》等律、规、规范性税收文件(简称原企业所税)规定尽相同《外商投资企业所税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前应估计残值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低于原价10%;需要少留或者留残值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前应估计残值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比例原价5%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企业所税预计净残值比例没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经确定变更(《企业所税实施条例》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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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计提折旧的方法及预计净残值?
怎样合理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计提折旧的方法及预计净残值? 有什么依据可参考?谢谢各位好友的回答!
一般参照所得税法执行比较方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号规定: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
一般参照所得税法执行比较方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号规定: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回答数:1181&&>>&&>>&&>>&&>>&正文
未实际处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认?
16:12:46中国税网字体:
  问: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6.5万元,净值3.5万元,残值率5%,预计净残值0.5万元,现已报废,未实际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金额应如何确认?是否应按扣除预计残值0.5万元以后的3万元确认,还是按净值3.5万元确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若资产已变卖,则为实际取得的变价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为3万元。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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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更改后的月折旧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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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税法、税务会计、财政金融等。
:中国人民大学MB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注册税务师(CPT)
研究方向:财税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等
: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北京泰和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研究方向:税务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特聘专家、清华大学财务总监班特邀讲师、资深财务管理顾问、顶尖风险管控专家
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管理等
:副教授,博士,注册会计师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税务理论与实务,公司治理
:航天信息培训学校讲师团队优秀教师、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研究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税收筹划
: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会计)师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学,税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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