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在哪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所得税账务处理统计表 填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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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
&&作者: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员&&来源: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时间:
尊敬的纳税人:
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为更好的服务纳税人,支持企业发展创新,用足用活税收政策,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特作如下温馨提示: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月(季)预缴申报时,可享受上述加速折旧优惠,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具体计算及填报请参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和《具体计算填报示例》,若有疑问请及时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2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附件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附件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附件4:具体计算填报示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
所属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
&& (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 (三)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五)仪器仪表制造业
&&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七)其他行业
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 其中: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总&&&&&&& 计
法人代表:(签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本公告规定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格。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
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二、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
(一)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后,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比较,计算加速折旧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所属时间:填报本年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起始时间至本月份、季度申报的截止时间。
2.所属行业:六大行业企业按照本表项目栏纵向对应的实际从事行业填写;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不填写。
(二)行次填报
1.六大行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确定的六大行业,分别填报本表第2行至第7行。
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2.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等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情况,分别填写。小微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三)列次填报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实际购置价值。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预缴申报时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月、本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金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月、季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出台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相关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1、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税〔2014〕75号文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4、加速折旧的具体计算办法是什么?
答:(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5、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
答: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6、同时符合新、旧加速折旧政策的能否择优享受?
答:以前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有以下两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64号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7、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为鼓励企业研发,64号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8、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方式是什么?
答:预缴申报时,企业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 同时,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具体计算填报示例
  (一)“六大”行业企业
  甲有限公司属仪器仪表制造业,2014年11月30日,新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入账价值为80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会计上对该机器设备按10年直线法摊销,残值率为5%。由于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决定在税收上对该项固定资产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6年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那么,该项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甲公司属于“六大”行业企业,对其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会计上按10年直线法摊销,2014年应计提折旧为0.63万元(80×95%÷10÷12)。同时,税法允许按6年(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10年的60%)加速折旧,2014年税法口径应计提折旧为1.06万元(80×95%÷6÷12)。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预缴申报2014年12月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须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五)仪器仪表制造业
(二)“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乙有限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5月30日,新购入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A和B设备,入账价值分别为80万元和120万元。已知A、B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且属于加计扣除固定资产范围。乙公司在会计上对A、B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分别为8年和10年,残值率均为5%。A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资产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B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乙公司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在预缴申报时,对A采取一次性扣除,对B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所得税前扣除。那么,该A、B折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1.加速折旧的税收影响。乙公司2015年每个月在会计上对A折旧0.79万元(80×95%÷8÷12),对B每个月折旧0.95万元(120×95%÷10÷12),合计1.74万元。
  A在税收上2015年一次性扣除80万元,B在税收上双倍余额递减法每个月计提折旧2万元(120÷10×2÷12),合计82万元。
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正常折旧额”列,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机器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A每个月的正常折旧额为0.63万元(80×95%÷10÷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 (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 &&&&其中: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总&&&&&&& 计
2.加计扣除的税收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所有行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不属于“六大行业”的丙公司2014年11月30日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C仪器和D设备各一台,入账价值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C、D购入的当月已投入使用,残值率均为5%,且C、D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丙公司在会计核算上对于C按直线法在5年内摊销,对于D按年数总和法在10年内摊销。乙公司在预缴申报时,对C采取一次性扣除,对D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在所得税前扣除。C、D的折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1、加速折旧的税收影响。丙公司2014年在会计上对C计提折旧0.79万元(50×0.95÷5÷12),对D计提折旧2.16万元(150×0.95÷10÷12),合计2.95万元。
  在税收上C一次性扣除50万元,D与会计折旧方法一致,税前扣除折旧为2.16万元,合计52.16万元。
  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正常折旧额”列,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D在税法上按直线法的正常折旧额为1.19万元(150×95%÷10÷12)。
  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 (七)其他行业
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总&&&&&&& 计
2.加计扣除的税收影响。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C、D 2014年会计计提折旧2.95万元,丙公司2014年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1.48万元(2.95×50%)。
(四)所有行业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丁公司2012年12月31日购入空调5台和打印机1 台,每台空调单位价值0.4万元,打印机单位价值0.6万元;2014年11月30日又购入计算机5台,每台单位价值0.5万元。企业均按直线法3年摊销,残值率均为5%,购入的当月已经投入使用。那么,这些资产折旧业务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在会计核算上的2014年5台空调折旧额为0.63万元(0.4×5×95%÷3),1台打印机折旧额为0.19万元(0.6×95%÷3),5台计算机折旧额为0.79万元(0.5×5×95%÷3)。
  税收处理:5台空调折余价值1.37万元(0.4×5-0.63)、5台计算机2.5万元(0.5×5)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打印机购置金额超过5000元,折余价值不能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扣除折旧0.19万元(0.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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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04​]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04​年​第4​号​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要​求​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鉴​于​很​多​会​计​不​清​楚​如​何​填​写​,​故​举​例​师​范​之​。​经​检​验​,​本​表​既​遵​循​了​会​计​处​理​习​惯​,​又​填​报​思​路​与​填​报​说​明​完​全​一​致​,​符​合​税​务​统​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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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新政策,我局已完成开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软件的申报模版工作,于2015年4月1日上线,并在纳税人申报时,温馨提示:如贵单位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请按2014年第64号公告填报说明口径及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请务必注意:累计折旧(扣除)额栏次,预缴申报时均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纳税人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通过我局电子申报模板认真正确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附件3,填报说明见附件4),及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2。&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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