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易信通传销的发展和合法情况的解释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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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11月1日起实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和《指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中国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和《指引》?
答: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发展理财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趋势。早在90年代末期,我国的一些商业银行就已经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4年9月后,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
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妥善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高端客户和改善银行客户结构,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也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从长期来看,理财业务的发展还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有利于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管。
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办法》和《指引》。《办法》和《指引》的制定,旨在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问: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办法》和《指引》是如何体现理财业务监管原则的?
答: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以风险为本的监管,这种监管理念体现在商业银行各类业务监管活动之中。风险为本的监管不仅要立足当前,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需要立足未来,在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商业银行自我吸收、处置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始终与风险相伴随,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是银行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银监会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是:在完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现个人理财业务“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
《办法》和《指引》的框架设计和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一是《办法》和《指引》遵照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要求,界定了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进行分类规范;
二是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管理,既考虑到我国金融管理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也积极借鉴了境外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的经验,鼓励支持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地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培育相关市场;
三是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规定只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产品等风险较大的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可自行开展。
四是强调了商业银行必须持续不断地完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问:《办法》和《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有七章六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第二章分类及定义,主要根据国际上对理财业务的分类原则,结合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分类,并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规定了商业银行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监管方式和有关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指引》共有五章六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结合《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阐述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第二章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时,对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方式与方法。第三章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商业银行进行市场投资和投资组合管理活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的管理要求、程序和方法。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投资产品和开发设计新投资产品应当遵循的风险管理原则和规程。第五章附则,对《指引》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问:据我们了解,国外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与监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现在发布的《办法》和《指引》与国外相关管理制度相比有什么异同?
答:众所周知,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体制与欧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存在不少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监管规章时,既要积极借鉴,又要有选择地消化吸收,立足国情。
《办法》和《指引》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行为的基本规范、风险管理、保护投资人等方面,与境外相关监管法规基本相同,比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新产品的开发设计过程中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对客户进行评估,并按照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销售;客户资产必须独立管理,以及必须充分揭示风险、进行信息披露等。《指引》中关于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要求,也遵循了国际一般原则。
《办法》和《指引》不同于境外相关监管规定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与国外有所不同。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有关证券业务,一般也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过程中进行信托活动,如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有关理财业务(协助性服务)时可以未经事先获准而使用信托权力。同时,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大多实行的是利率市场化和浮动汇率政策。因此,商业银行可向客户提供的产品种类较多、交叉性较强,理财业务主要侧重于咨询顾问和代客理财服务,分类和性质界定较简单。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同时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银行开发销售个人理财产品面临的约束较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为厘清相关业务的法律性质,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二是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如香港金管局明确规定,只有通过监管部门相关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理财业务活动。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需要逐步完善,因此,在《办法》和《指引》中采用了循序渐进的方法规范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问题,即先由商业银行进行内部规范和考核,今后视业务管理发展需要,再逐步实现监管部门的考核认定。
问: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存在一些争议,《办法》中为什么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行提升竞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以客户和市场为导向,根据客户的需要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客户的经济状况和知识水平等不同,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也不同,商业银行只提供单一的或者某一种类型产品,很难满足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投资工具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不同风险收益种类的产品。从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基本产品种类之一。就我国金融发展而言,允许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保证收益类产品,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结构,符合个人理财业务和市场的发展趋势。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由于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是由银行承担的,也有人担心,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会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客观地说,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还缺乏充分经验,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审核监督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办法禁止商业银行发展新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提高。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要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维护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出发,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要求,督促和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建立并完善有关风险管理制度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风险控制在一个适宜水平。因此,除《办法》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规定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这些要求,既体现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一般性,同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相关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了风险限额管理和新产品开发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现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问:如果仍有少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法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据此,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理财业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是如何体现的?
答:《办法》从五个方面体现了对投资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开展理财业务;
二是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业务向客户销售有关产品时,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向客户销售适宜的投资产品;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理财资金,除对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要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进行充分风险揭示,并以明确、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
五是要求商业银行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和其他有关报表与报告。
问:理财计划或相关投资产品面临着比较大的市场风险,《指引》对市场风险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加强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是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商业银行首先应根据理财业务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的总体风险管控之中。
商业银行研发、销售和管理有关理财计划,必须配备相应的资源,具备相应的成本收益测算与控制、风险评估与监测、内部价格转移等能力和手段,对需要对冲处置的风险要有具体的技术安排。
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评估、计量和监测,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对市场变化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并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对相关投资组合的价值进行适时重估。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尤其要注意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和对市场风险管理规程遵守情况的内部审核监督。
问:中国银监会对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有什么打算?
答: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等新业务的监管效率,促进商业银行创新业务的规范发展,是中国银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中国银监会将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及时分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适时出台必要的配套政策和规章;
二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新业务发展和监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新业务监管体系;
三是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持续性监管,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
四是在总结有关新业务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活动的指导,完善相关风险管理与监管体系。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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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阅览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15]2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2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经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落实国家节能低碳发展战略,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能效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效信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适用本指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的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服务领域及重点项目
 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
  (一)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点行业;
  (二)建筑节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
  (三)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
  (四)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能效项目是指通过优化设计、更新用能设备和系统、加强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节省一次、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具备以下特征:
  (一)技术类型复杂,专业性强:包括锅炉(窑炉)、电机系统、信息处理等设备,生产线节能改造,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等,涉及各类节能低碳专业技术,且技术创新较快;
  (二)涉及内容广,参与主体多:包括节能技术有偿使用、节能设备和产品生产与销售、节能工程建设、节能运行与管理、节能信息服务、节能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包括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供应商与销售商、工程设计单位、金融机构等;
  (三)市场潜力大,兼具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显,价格长期呈上升趋势,能效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环境社会效益突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以下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重要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划的重点节能工程或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能效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体系健全的“万家企业”中的节能技改工程等;
  (三)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节能建筑,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新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集中性供热、供冷系统节能改造、节能运行管理项目、获得绿色建材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符合国家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头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等;
  (四)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点节能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舶能效技术规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千家企业”的节能项目等;
  (五)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
  (六)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目。
第三章 信贷方式与风险控制
 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方式。
  (一)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用能单位投资的能效项目提供的信贷融资。用能单位是项目的投资人和借款人。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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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法规解读( 1篇) 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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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最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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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  &&&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  &&& 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 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贷款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此外,贷款新规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等,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鼓励和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和科学发展。  &&& 第三,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银监会成立以来,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贷款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管理质量,保障贷款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外,新办法在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得快捷、方便的银行金融服务方面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 问:《流贷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 答:《流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 问: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能不能谈一谈起草思路、主要规定和测算方法?  &&& 答:是的,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 基于以上考虑,《流贷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 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流贷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 问:在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有什么要求?  &&& 答:在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严格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加强贷后管理。主要要求体现在:  &&& 首先,《流贷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 其次,《流贷办法》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是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 第三,《流贷办法》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 问:《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何限制?  &&& 答: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 问:《流贷办法》如何防范超额授信风险?  &&& 答:为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流贷办法》在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方面,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同时,明确了贷款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银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 问:《个贷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 答:《个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个人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审慎控制相关金融风险。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三是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 问:《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用途有何要求?  &&& 答:《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 问:《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 答:《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 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 问:《个贷办法》在支付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 答:这是《个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 《个贷办法》关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虑个体经营贷款与个人消费贷款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别,个体经营户在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通常事先不确定交易对象且现买现付。对此,《个贷办法》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规定,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 问:《个贷办法》的出台,是否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与使用?  &&& 答:《个贷办法》就贷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个贷办法》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此外,《个贷办法》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已就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 需要强调的是,《个贷办法》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总之,通过对个人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可以进一步巩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问:《流贷办法》、《个贷办法》是否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 答:《流贷办法》规范的贷款人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对《个贷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贷款业务,其产品特征和业务运作模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类似;二是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组织、技术、管理上存在客观困难,难以全面执行《个贷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要求。  &&& 问:贷款新规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 答:贷款新规在起草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充分考虑了境内外做法和各方意见。特别是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时,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由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 问:今后,银监会如何保证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或者说有什么具体的工作计划安排?  &&& 答:银监会今年将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为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 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准确理解贷款新规的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贷款新规的规定,规范、统一地遵循贷款新规的要求,制定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组织架构、信息系统、合同文本修订等准备工作。银监会将加强督促引导,按照已确定的实施时间表,及时严格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齐步走”,防止不公平竞争,并结合有关业务的现场检查,加强对落实贷款新规情况的检查,以检查促落实。  &&& 其次,我们将严格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贷款新规开展业务,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贷款新规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新规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水平。银监会将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的情况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积极、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要求,严格追责。  &&& 第三,进一步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努力使贷款新规深入人心。银监会将通过多种途径,对贷款新规进行充分辅导和说明,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理解与支持,为贷款新规的深入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特别是要让广大客户知晓贷款新规对保护其利益的好处,提高执行贷款新规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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