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站怎么往城市社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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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壁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赤壁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与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大统筹、小病小统筹,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合管办、乡镇(办)合管站共管体制,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
第二章& 参合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等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医疗费补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权利。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在就诊时有及时出示合作医疗相关证件并申报的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的乡镇(办)合管站,乡镇(办)合管站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合管办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410元,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中央、地方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其中:农村居民每人缴纳90元,各级财政按全市自愿缴纳参合总人数每人补助320元。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市合管办接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户、散养孤儿、低保人员、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市民政局缴费对象名单为准)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划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合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时由财政经办人员开具收费收据,原则上不能逾期缴纳。对于外出等特殊人员缴费可以适当延迟至次年2月28日, 日至2月28日缴费参合的农村居民,只能在缴费之日起一月后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不包括此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已经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享受当年度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四部分。
(一)住院基金为人平318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为人平55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的补偿。
(三)风险基金为人平12元,达到2015年度合作医疗估计筹资总额的10%以后,将不再提取。
(四)大病保险基金按省定标准暂定人平25元执行。
(五)市合管办可在本年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基金分配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按本市当年应筹资金总额3%提取(在住院基金中支出)风险调剂基金,上缴咸宁市新农合风险调剂基金专户。当年本市基金出现超支,可申请使用咸宁市新农合风险调剂基金。咸宁市新农合风险调剂基金的使用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市财政应保证及时足额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参合农村居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影像检查以及检验费用等的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办)卫生院200元,市级医院500元,咸宁市级定点医院(含咸宁市中心医院、咸宁市中医医院、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咸宁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等)为1000元(在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诊疗结核病、在咸宁学院附属二医院诊疗精神病时为500元),其它市外定点医院(含湖北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亚心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等及相关专科医院等)为180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散养孤儿等(以市民政局缴费对象名单为准)取消住院起付线。
封顶线标准为10万元,即参合农村居民每人在一年内累计补偿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参合农村居民每次在住院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补偿:
(一)在赤壁市各乡镇(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200元至500元部分,按65%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进行补偿;
3.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提高5%进行补偿。
(二)在赤壁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500元至1000元部分,按60%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进行补偿;
3.在定点医疗机构专门中医病房进行诊疗的,其中药饮片部分提高5%进行补偿。
(三)转诊到咸宁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1000元至5000元部分,按55%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60%比例进行补偿;
3.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5%比例进行补偿。
(四)转诊到咸宁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在1800元至5000元部分,按50%比例进行补偿;
2.住院费用在5000元至20000元部分,按55%比例进行补偿;
3.住院费用在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进行补偿。
(五)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含剖腹产)每人次补助200元。
(六)有并发症的慢性血吸虫病患者(不含晚血)在赤壁市血防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与乡镇卫生院相同。
(七)单个使用及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及以下的部分计入可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计入可补偿范围。
(八)参合结核病患者转诊到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参合精神病患者转诊到咸宁学院附属二医院诊疗的,补偿比例与赤壁市市级医疗机构相同。
(九)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患者,治疗终结后可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用发票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即时补偿。赤壁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2月25日前申请补偿,逾期不予补偿。
(十)凡需要转到赤壁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患者,应在入院前到市人民医院、蒲纺医院合管科或市合管办审核中心申报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患者可以在入院7日内(含节假日)出院前补办转诊手续,诊疗终结后可凭住院医疗机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未成年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转诊回执单到市合管办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
(十一)在赤壁市以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未办转诊手续、未按时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办理了转诊手续而未到指定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均按照正常转诊补偿政策减半补偿。
(十二)接诊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凡未经参合患者认可的超范围诊治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概不受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十三)参合农村居民因外伤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及时向新农合办报告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核查表》。经新农合办(站)调查核实,对排除责任性外伤的参合患者,其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比例按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依次减半报销,外伤补偿年封顶线8000元。
(十四)为了有效的加强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控制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现象的发生,对我市住院基金全面实行总额预付管理,其具体基金分配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十五)参合农村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后,当年内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扣除每次住院起付线,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8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为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扣除每次住院起付线后8000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市外医疗机构就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大病保险按补偿标准规定依次减半报销,外伤患者大病保险年封顶线2万元。
第二十条& 市合管办统一管理门诊统筹基金,并实行总额预付制度。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按季拨付、年终结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办法:
参合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门诊诊查费、治疗费、医技检查费、药品费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补偿,实行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由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获得一般诊疗费补偿。
1.补偿比例: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村居民在赤壁市定点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进行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次均收费标准为每人(含一个疗程)5元,参合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基金支付4元。在赤壁市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进行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次均收费标准为每人(含一个疗程)10元,参合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3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元。每人每天限定申请一次以内一般诊疗费补偿。一般诊疗费自付部分不纳入门诊统筹补偿基数。
2.封顶线:村卫生室日补偿封顶线为12元(含一般诊疗费4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日次补偿封顶线为22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门诊补偿每人年累计封顶线为260元。
3.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分病种管理,限额补偿。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年度限额补偿分为甲、乙两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按60%比例进行补偿,甲类年度限额补偿1000元,乙类年度限额补偿600元。门诊慢性病患者每年核定两次(五月份和十一月份),由所在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二甲以上医院病历资料认定后报镇合管站审核、市合管办复核后确定。
4.门诊统筹补偿工作由乡镇(办)合管站负责管理,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市直医疗机构不承担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参合患者在乡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直接补偿,在赤壁市市直及赤壁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参合患者应索取微机费用发票并可于当年度内在参合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按比例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2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重大疾病救治实行按病种定额或限额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经市合管办审批后,在指定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采取规定的治疗方式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重大疾病救治补偿标准报销。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病种,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按70%补偿。并纳入当年度本人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在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后,凭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理赔单原件等相关资料,申请在新农合基金中按政策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申请补偿:
1.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酗酒、整形、美容、矫形、预防保健、一切与机动交通工具相关的事件、涉及到第三方责任人的事件、计划生育和与生育相关的问题、公(工)伤、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3.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病种目录发生的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打印费等,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7.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8.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膳食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加热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费用;
9.应该实施门诊检查与治疗的,采取住院方式套取新农合基金补偿的医疗费用;
10.已经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地区新农合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
11.境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12.所有在本市和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13.违反其他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服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全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农业、卫计、民政、发改、食药监、广电、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合农村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乡镇(办)合管站应协助卫生院对辖区内参合农民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对参合农村居民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身份,后处置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用药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应当为就诊的参合农村居民提供申请补偿所需的相关材料,市合管办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处方和财务帐目,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并不得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病历资料。
第三十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或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一条 &参合农村居民住院应实行乡镇(办)、 赤壁市、赤壁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拖延;对于病情稳定可以转下级医疗机构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转诊,不得截留。
第三十二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应当将参合农村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张榜公布,每月应当公示辖区内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合管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奖励。对于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合管办负责评选,并报市政府审定表彰。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合管办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扩大或缩小报销范围,提高或降低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等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资格,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其行为是: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肢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或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擅自使用自费药品、擅自开展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并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虚设病人或病人出院后继续挂床,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九)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参合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转借给他人,并套取或使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私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私开药品非法倒卖的;
(五)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以上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市合管办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 &市合管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咸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
&&便民服务
&&网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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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政府
名 称:关于印发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韩城市政府
发布时间:
韩政发〔2013〕2号
印发 韩城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办法 的通知
韩政发〔2013〕2号
关于印发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9〕62号)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3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整户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补助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特殊慢性病、大病保障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农民自愿,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公正、公开,权责平等,方便农民,确保受益的原则;
  (六)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性病)、大病保障基金和风险金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第六条&成立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宣传部、农业局、民政局、经发局、教育局、广电局、审计局、物价局、药监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开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
  3.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年度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4.监督检查各镇、办及相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5.成员单位职责为:
  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积极争取上级经费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合理预算市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的工作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转。同时负责监管农民个人资金的征收和上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五保户和贫困户农民参加合作医疗资金的代缴及医疗救助工作;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工作;
  教育、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搞好组织、宣传、筹资工作,鼓励农民主动参加;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向市人大专题报告,向社会公告;
  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和医疗服务的监管;
  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确保其收费公开、公正、合理。配合市合管办严查严管医药价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农村药品市场和质量监管;
  第七条 设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作为市合管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隶属卫生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解决具体运行中出现的日常性问题;
  2.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工作;
  3.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
  4.编制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预、决算方案草案;
  5.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及其收费情况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
  6.协调镇(办)合管办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收集、管理、分析及传递合作医疗信息;
  7.执行市合管会及卫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各镇、办要成立以镇长任主任,镇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镇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教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的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2.负责本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基本信息的核查登记,以及参合农户《合疗证》的填制、年度初审及发证工作;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承担辖区内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咨询工作;
  4.负责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整户按个人缴费标准交纳资金的收缴、上解等工作;
  5.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
  6.建立和完善本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市合管会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7.委托镇医疗卫生机构经办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
  第九条&各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组长,会计、妇女主任、司法调解员、乡村医生及农民代表为成员的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民个人交纳部分的收缴上解等工作,监督村级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等。
  第三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市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必须坚持整户参合原则,避免重复参保。
  户籍成员中属享受城镇干部、职工医保或离退休职工医保、现役军人、长期在外打工已参加当地医(居)保的、或被国家普通高校录取并参加医保的四类人员可不参加我市合作医疗,且不计入户内人数。但高中及高中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服刑劳教人员、及因多种原因离散离异出走而户口尚未迁出的,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
  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1.因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有权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各项医疗费用与母亲分别结算,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参合农民在参合期间因婚配原因,户籍由省内其他县(区)迁入我市的,由迁出县合疗办开具证明(注明本人在本年度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在我市合疗办注册登记,年度内可享受我市参合农民同等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了解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以户为单位全家农业人口必须全部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新生儿次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3.主动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妥善保管《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医与报销凭证和相关文书;
  5.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和事。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的原则。农民如中断参合,再参加时需补交中断年度的参合费用(补缴标准为中断年度的个人筹资标准),补交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受理报销,以达到消除投机思想,积极连续参合,增强互助共济意识的目的。
  第十四条&筹资标准:
  (一)中、省、市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00元,个人筹资标准65元,合计365元组成合疗基金(每年度筹资标准以省财政厅文件为准)。
  (二)特困户、五保户等确属无力交纳个人费用的农民,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证明,由民政部门审核解决。
  (三)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合作医疗给予扶持,具体资金数量各镇、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 筹资方式
  (一)中、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财政补助资金每年由财政局按期一次性划拨到市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家庭整户为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要求每年年底前,由各镇、办负责将所收缴的下年度农民参合资金和镇、村集体扶持资金一并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超过时限的只能算在下一年度。新合疗统筹有效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农民个人缴费,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可由镇(办)财税部门在农民粮食直补资金中或其他粮农副特产品资金中代扣代缴,统一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许从大病住院补偿资金中代扣患者次年整户参合资金。
  (四)各镇、办要明确落实一名合作医疗专职人员(简称合疗专干)和一名基金征收财务人员(简称征解会计)分别负责参合信息统计、证件审核、信息录入;征收基金的财务管理与票据领核、基金上解等工作。各镇办务必认真填写《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建证变更登记表》、《参合农民花名册》、《韩城市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统计表》,并将表册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同时提供各村农民个人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上解基金专户的凭证。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乡筹市管制度,在市合管会的领导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统一管理。经办中心负责在市合管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年初编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年末编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障基金、风险金四部分。基金分配为住院补助基金占全年基金总量的65%-70%,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病)占20%-25%,大病保障基金占4%-5%。风险金分三年提取到10%后不再提取,使用时执行省级有关规定,用于弥补合疗基金超支后的基金周转困难,用后次年补足。允许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保障基金年底互调平衡。
  第十八条&基金补偿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基金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量的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当年或累计结余超过规定指标的,在年终统计前可以进行二次补偿工作。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凭据承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按季公布,按年审计,帐目公开,接受监督,严禁挪做它用。上一年度沉淀资金余额直接转入下一年度基金总帐管理。
  第二十条 市、镇(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统一建档,设置统一的总帐,明细帐(台帐)。实行微机记帐与手工记帐并行,记帐到户到人,做到规范运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户为单位,由市合疗经办中心核发。《合疗证》中必须载明筹资有效年度、缴费金额、参合成员基本信息等,并粘帖免冠照片,经审验盖章后方为有效。参合农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有效的《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经定点机构核审人证相符、信息准确并登记报告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
  第六章&基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范围: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含筹资有效年度内的新生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因外出打工或急诊在外地就诊住院的、批准转院治疗和批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的;以上三类中符合规定的药品费、一般检查费、化验费、影像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诊查费、护理费、普通床位费等及住院前合规的门诊诊断检查费,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助。
  2.符合规定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和普通门诊患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按比例限额报销,具体补偿方案另文下发。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和符合新农合全口义齿修复敬老工作目标人群全口义齿修复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另文下发。
  4.符合大病病种保障范围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补助,具体补偿方案另文下发。
  第二十三条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合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各定点医院住院补助资金由市合疗办与医院按期结算,省、渭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我市市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资金实行住院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第二十四条 住院患者医疗费用补助由医疗机构与住院患者结算,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按比例补助两种办法(以下补助比例、起付线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医疗费用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1.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的病种,不执行起付线,按单病种补助标准执行(具体补助病种和标准另文下发)。
  2.尚未确定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定点医院的技术级别设定不同的起付线和补助比例。以下补助比例均包含提高中药补助比例在内。
  ⑴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执行分段报销办法,住院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不设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合规费用在400元以上的,起付线设置为150元,补助比例为85%。
  ⑵韩城市人民医院起付线为600元,市内其他二级医院及民营医院的起付线为400元,补助比例均为75%。
  ⑶渭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设置为:渭南市中心医院为1500元,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为1000元。其余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补助比例为65%。
  ⑷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起付线为4000元,其余三级医院的起付线为3000元,补助比例均为55%;二级医院的起付线为2000元,补助比例为65%。
  ⑸提高高龄老人合疗住院补助比例,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在全省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符合规定费用分别按80%、90%补助。在乡级定点机构住院的,补助比例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3.其他:
  ⑴经我市二级医院审批,同意转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期报市合疗办备案后,核补时,按经治医院级别的规定执行。
  ⑵在市外打工、上学等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住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市合疗经办中心报告备案,受理后由市合疗办安排逐级核查,属实的,核算时,起付线按照经治医院医院级别比照我市同等级医院的标准执行,补助比例属二级及以下的,参照我市规定比例降低15%,属三级的降低10%。
  ⑶未经审批、备案的,属二级的,核补时,补助比例降低20%;属三级的,核补时,补助比例降低15%。
  第二十五条 门诊统筹基金由合疗经办机构与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行门诊统筹诊次总额预付制,继续在乡、村两级开展。门诊统筹补助范围为:治疗费、医技检查费(仅限于乡级医疗机构)、药品费(按《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内药物》)。门诊报销比例为村级70%,乡级60%。封顶线设置为:参合农民每人年80元,家庭成员共享,家庭封顶线为全家参合人数×个人补助标准。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非住院特殊慢病补助列入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偿。特殊慢病Ⅰ类病种补偿限额设置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8000元,特殊慢病Ⅱ类病种补偿限额设置为:每人每年3000元,特殊慢病Ⅲ类病种补偿限额设置为:每人每年1000元。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5%。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第二十七条符合重大疾病补助范围的,实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新农合住院补助每人每年封顶线为13万元;一般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合补助封顶线为15万元(包括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住院补助及二次补助等年度获得新农合各类补助的总和);符合重大疾病范围的,每人每年封顶线为20万元。
  第七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必须达到以下指标规定:
  1.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实际住院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2.市级医疗机构年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前三年度次均住院费用5%,乡级医疗机构不超过前三年度次均住院费用10%。
  3.合理控制年度住院人次增长幅度,市级医院转境外转院率控制在本院年度住院参合患者总数的8%以内,市内医疗机构转院率控制在5%以内。
  4.每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比不低于同级别医院月均实际补助比率3个百分点,参合患者住院期间不予补助项目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5%,
  5.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为:三级医院不得超过38%,二级医院不得超过45%,一级医院不得超过60%。自费药品占药品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5%。乡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6.入、出院诊断符合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二级医院≥95%,一级医院≥90%;除特殊情况外,住院患者两次住院间隔不得少于20天。
  7.大型检查阳性率:二级、三级医院CT片阳性率≥70%,MRI阳性率≥80%;
  8.特护、一级护理合格率:特护、一级护理合格率二级、三级医院≥90%。
  9.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日一级医院≤7天,二级医院≤10天,三级医院≤14天。术前平均住院日二级、三级医院≤4天。
  10.单病种执行率:年度内单病种执行率要达到住院总例数的30%以上,同一病种单病种执行率不低于65%。
  以上指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额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参合农民患病,凡主要诊断符合《新农合住院病种目录》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入院诊断标准和病情确定收治。《新农合住院病种目录》未涉及但确需住院治疗的,在住院三日内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依据《临床诊疗常规》初审后报院长审批,报市合疗办备案列入补助范围。
  第三十一条&参合农民患病后,在市境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诊医院。因病情复杂确需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转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患者或家属在转院前到市合疗经办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实行公示制度,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确保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住院基本用药目录制度(具体目录另行制定),目录内药品费用按合疗政策规定纳入补偿,目录外药品费用自付。
  第三十四条 实行特殊医技治疗、临床诊疗、耗材审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实行住院登记报告制度。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必须在24小时内持《合疗证》和《户口簿》到医院合疗科办理登记手续。属新生儿的由家属持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与新生儿合影1寸照片1张、母亲合疗证到市合疗经办中心进行审核、注册、录入数据库后,持合疗证办理补助手续。新生儿各项合规的基本医疗费用应与母亲分别结算。
  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外出急诊住院治疗的,均必须在住院后七日内,将患者所住医院名称、住院诊断等信息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市合疗中心(传真:0;电话:0);并委托家属当日到市合疗中心填报异地急诊住院登记表,予以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参合患者在市境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省、渭南市确定的直通车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补助全部实行报销直通车制度。
  属单病种定额付费的,住院农民只需交定额中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定额补助部分在患者治疗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合疗经办中心结算。
  属非单病种定额付费的,医药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当日持有效的住院医药费用结算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每日医药费用清单、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合疗证》等到就诊医院合作医疗经办科室审核,按规定的补助政策现场补偿。
  第三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外打工、及外出急诊住院患者,出院后15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外出务工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及相关医疗文书到市合疗经办中心申请办理补偿。
  参合住院患者在市境外医院住院申请办理补偿需提供材料:
  1.《合疗证》和《户口簿》、患者本人(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转院审批表或务工(上学)单位证明。
  3.有效住院医疗费用票据、住院每日费用清单、住院诊断证明、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所住医院等级证明(须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4.属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交有效地准生证明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 参合农民的住院期间由诊治医疗机构提供每日费用清单,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费用,一律不予核算补偿,患者有权拒付。
  第三十九条 可纳入新农合补偿的其他费用:
  1.参合农民在同一定点医院经门诊诊断检查,并随即住院治疗的,入院前(二级医院1-2天,三级医院1-7天)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次该院住院补偿范围;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前门诊检查纳入门诊统筹补助。
  2.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门诊检查费用与住院费用合计不得超过该病种定额标准,所发生的门诊检查费用应按50%予以核补,定补金额不变。
  3.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医院不具备条件,经该医院院内会诊,同意进行特殊诊断性检查的,该检查费用列入本次住院补偿范围统一核补;同意转市外定点医院检查的,其检查费按三级医院补助比例予以核补。
  4.对于急诊病人转住院前48小时内(省级72小时内)的急救留观费用列入当次住院费用核补,超过上述时限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急诊抢救死亡的,不减起付线,其急救合规费用按比例报销;急救抢救、手术用血的血费、特殊疾病必须使用白蛋白治疗的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5.对于没有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本人先承担可报销费用的30%,剩余70%纳入合疗报销,补助比例按照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6.一次性医用耗材应首选国产普及型产品,其费用的80%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确因诊治而需要使用进口、合资产品的、按其国产产品的价格核报;无比照价格的,其费用的60%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
  第四十条 不列入基金补偿范围的:
  1.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指不包括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婴儿保温箱费、奶粉、尿不湿、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共财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含药膳)、书刊报纸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 各种健康检查(包括婚检、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项目类 :未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或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的诊疗费用;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眼镜(验光收费)、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带、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
  4.治疗项目类: 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5.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超出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非临床需要而自己要求剖腹产分娩的费用;病员自购药品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6.未经批准转诊转院及使用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费用。未经审批而进行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昂贵特殊检查及治疗的费用。
  7.该户《户口薄》农业人口与《合疗证》中登记不相符的,未整户参加新合疗的;
  8.市境内不属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未及时办理报告登记备案的。
  9.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雇佣致伤、工伤、计划生育、计生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残、自杀、戒毒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它按规定不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九章 合作医疗监督
  第四十一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市、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建立合作医疗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镇、办、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召开。每年召开1—2次,主要听取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镇(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反馈。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市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印制在合作医疗证上,同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投诉,市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要作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市合管会汇报。
  第四十四条 实行合作医疗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市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的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实行社会监督。聘请有关监督机构的人员,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威望的村民代表为社会监督员,发给聘书,对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开公示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各级合作医疗经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四公开、一公示”(权利与义务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公开,用药目录公开,药品价格公开,补偿名单及金额公示)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应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四十七条 实行检查督导制度。镇、村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的合作医疗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市经办中心要不定期开展合作医疗的检查督导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检查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实行合作医疗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汇报工作。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合作医疗实行考核制度。由市合管会组织对全市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 条 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五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户《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串通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已发生的不合理补偿给农民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扣除、追缴)。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相关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依据《执业医师法》予以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取消其医疗处方权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等。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住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处方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与患者联手造假,制造假病历、串改病历、捏造现病史发病经过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可依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2009年实施的原《韩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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