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事后才告知产品为代工的能否算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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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行为处罚
事项本体代码
-B-668-000
法定实施主体
南充市高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具体实施主体
南充市高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高坪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高坪区人民政府投诉。
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500 元
罚款上限:1000 元
其他行政处罚
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故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1000 元
罚款上限:3700 元
其他行政处罚
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法行为较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4000 元
罚款上限:7500 元
其他行政处罚
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7500 元
罚款上限:10000 元
其他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四项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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