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营改增类企业如何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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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来源:樊剑英&   |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在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来临之前,笔者不妨作如下猜想,欢迎对号入座。
  营改增之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据此可知,营业税纳税地点尽管可以在劳务发生地也可以在机构所在地,但其具有先后关系,机构所在地征税仅仅是一补救措施,且规定了应在超过6个月之后没有申报纳税的方可以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改增之后猜想。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营改增后营改增试点行业原则上是以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且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这些比较特殊的行业已经在采用汇总申报纳税的方式,已经在执行的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我们猜想,建筑业营改增后,是否也有可能参照这个文件,将建筑公司各异地施工项目视同分支机构,建筑公司各异地施工项目在其劳务发生地按照开具发票收入预征税款,各异地施工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汇集到机构所在地汇总抵扣,参照财税〔2013〕74号和已经营改增汇总申报纳税的行业,我们猜想,建筑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可能为: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建筑业劳务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建筑业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总机构汇总的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四、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五、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建筑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七、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八、总机构的纳税期限可能设定为一个季度。
  九、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当期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十、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十二、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汇总申报纳税利与弊。汇总纳税可以实现不同项目之间的进项、销项税额互抵,平衡各项目税负结构,可以避免出现项目有销项税额无进项税额或者有进项税额无销项税额的极端情况;汇总纳税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共同使用同一资质,便于总机构行政管理,不需要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汇总纳税资金管理相对便捷,不同项目共同使用借款所支付借款利息进项税额不需要往来分摊。
  汇总纳税也有弊端,不利于不同项目独立控制税负水平,管理手段较好的项目与管理手段松弛的项目也可能给稀释了,不利于调动项目管理水平;但是项目独立纳税,项目子公司可以实现,但是项目子公司不能够与总机构共享建筑资质,对于承揽工程项目不利;项目分支机构尽管可以与总机构共享建筑资质,但是独立纳税又会导致总机构发生的共同费用进项税额不能在项目分支机构抵扣的情形。所以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一要考虑资质的问题;二要考虑汇总申报纳税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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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观点: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行业“营改增”渐行渐近。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营改增”后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
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天元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
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
天元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
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天元建议: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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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
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以上计税方法中购进扣税法数据准确、计算简便、方法;4.4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5.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5.1对建筑业建筑成本的影响;5.1.1对收入的影响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增;营业税的成本为价税的总和,改征增值税以后,成本需;5.1.3对材料费的影响;建筑企业的材料主要包括三大主材
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为依据。以上计税方法中购进扣税法数据准确、计算简便、方法科学,逐渐成为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计税方法。我国目前也主要采用这种方法。4.4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5.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5.1对建筑业建筑成本的影响5.1.1对收入的影响 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增值税采用抵扣机制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经专家测算,增值税税率为17%时因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仅为4%左右,低于营业税税负。从计税原理上看,已经是给施工企业降低税负了。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尤其是大型施工企业。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所以很多情况下承包商的税金是自己缴纳的。实际业务中,很可能难以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剔除,造成重复纳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金额可以避免重复交税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抵扣多少等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整体税负情况。在以前征收营业税时,计税依据为建筑企业的全部工程造价,“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工程造价,征收增值税,税负通过销售转移给购买方,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长期看税负将转移到建设单位,这样有利于比较税改前后收入、成本、利润和税负的变化情况。增值税的计税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格,下面通过计算规则来说明: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率)]×100%,建筑业的税率窗口预留在11%,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由此算来,收入将减少9.9%。 5.1.2对成本的影响营业税的成本为价税的总和,改征增值税以后,成本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构成真正的成本,另一部分是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进项税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建筑业成本的税负会小幅下降,利润也将会随之有所提高。5.1.3对材料费的影响建筑企业的材料主要包括三大主材、地材、混凝土等。建筑工程的三大主材中钢筋通常占工程总造价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水泥占十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增值税税率均为17%,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之后,成本将减少。地材的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购买地材的建筑企业按3%抵扣税款,地材成本将减少2.9%,购买混凝土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商品混凝土的成本下降5.6%。整体看来,材料费还是减少了。5.1.4对人工费的影响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是很大一部分支出,大约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0%左右。目前针对不同情况主要有两种征税方法:一是分包某个工程的纯劳务部分的情况下,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二是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服务费为从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应就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如过对建筑劳务按11%征税,将导致劳务费价格大幅上升。维持建筑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征税体制,虽有利于劳务提供者和劳务公司,但建筑企业的人工费不能得到抵扣,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5.2对建筑业赋税的影响5.2.1对建筑业现行征税体制的影响建筑行业存在普遍的特点是分包现象,企业集团中标之后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分包商,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分包方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很难将分包额全部扣除,极易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有效避免了这种情况。5.2.2对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于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减少人工耗费,降低人工费用。进项税额提高可以增加进项税额可抵项目,进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5.3对建筑业市场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市场的影响可以从通信行业说起。中国联通公告曾指出,营改增短期内导致公司净利润“缩水”。一段时间后,三大运营商在港股市场都出现一定幅度低开。根据中国联通此前的公告,与征收营业税相比,改征增值税后,公司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预计均将下调。短期来看,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联通的主要业务均将按类别纳入试点范围,营业收入将小幅下降;同时,成本费用受支出项目增值税进项税影响,也将小幅下降。但是,由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且部分支出项目(如建筑安装、金融保险)仍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再加上因为业务合作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资质问题以及发票实际取得情况等,也导致无法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这些将造成公司成本费用的下调幅度低于当期营业收入的下调幅度。其最终影响是,以2013年数据静态模拟测算为例,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比较,营改增后公司净利润将有大幅下降。不过,中国联通也在公告中强调,营改增对营业收入的负面影响程度会逐步减弱,对成本费用的下调影响会逐步增强。其表示将加快实施“移动宽带领先及一体化创新”战略,加快提升(适用较低增值税税率的)非语音业务对总体收入的贡献。5.4对建筑业未来发展的影响5.4.1有望改善企业现金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减税,税负的降低会使得相同业务状态下支付税款的现金流支出减少,从而改善现金流状态,由于建筑业企业普遍现金流呈现出正负之间经常变化态势,一定幅度的减税就带来现金流改善明显。5.4.2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率 由于建筑业企业征收营业税时,购买的原材料、原有机械设备折旧、新购机械设备折旧都是含税的,这部分都计入了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毛利润。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材料、新购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将在利润表中反映为不含税价,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建筑业企业的营业利润。5.4.3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和更新的积极性建筑行业作为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在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无论在单位价值还是整体价值都很高。缴纳营业税时,新增固定资产如钢材、水泥和预制构件等基本上是从一般纳税人中购进的,已纳增值税均不能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作为一般纳税人来纳税不仅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5.4.4有望降低企业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3种税率:17%基本税率、13%低税率和零税率。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的低税率适用于特殊货物,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目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单纯从税率看不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施工企业的影响,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需要测算税负率(税负率=实际缴纳的税费÷计税依据)。对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生活休闲娱乐、32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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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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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背景】
当前,我国的税制改革和政策完善深入推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策新文件层出不穷,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务处理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标志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已经启动。将对建筑业税收政策的进行重大调整,特别是从根本取消原有的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面对涉税风险居高不下的局面,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企业的涉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运用税收筹划手段获取最大化的税收收益呢?为了增强广大建筑施工企业抗击涉税风险的能力,抓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要机遇,实施纳税管理的战略转型。
【课程内容】
一、营改增--8月1日影响我们什么?
1. 营改增谁该关心?该关心什么?
2. 如何理解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够格标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纳税不同?有利还是无利?
3. 营改增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些?有无特别要求?
4. 营改增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些?不可抵扣该怎么办?
5. 营改增后装卸费用处理有何变化?税负增加了还是降低了?
6.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纳税筹划?
7. 境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如何算?不含税合同又当如何操作?
8. 进项税额转出可否筹划?
9. 营改增后双方定价的博弈空间有多大?
10. 营改增后仓储服务如何纳税筹划?
11. 营改增后运输差额纳税如何分类理解?
12. 如何选择应税服务商?
13. 鉴证咨询都可抵扣进项税吗?
14. 建筑房地产也会营改增吗?
15. 建筑业营改增会影响我们什么?
二、建筑业营业税税务风险管控
1. 施工企业营业税怎么交?
2. 施工企业分包业务要扣缴营业税吗?
3. 挂靠承包谁是纳税人?
4. 建筑项目承包如何支付成本费用?
5.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6. 甲供材如何开具发票?税金该谁缴纳?
7. 甲供不征营业税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8. 价外费用交营业税吗?
9. 房地产企业搞装修按建筑业交营业税吗?
10. 拆迁平整交营业税吗?
11. 劳务分包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12. BOT\BT项目如何纳税处理?
13. 建筑业如何自查营业税?
三、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防范
1.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2. 跨地区施工项目部如何缴纳所得税?
3. 核定征收分包业务可有纳税风险?
4. 甲供材怎么确实企业所得税收入?
5. 建筑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如何确认?
6. 租金收入如何确认?
四、建筑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税务风险管控
1. 税前扣除应掌握什么原则?
2. 成本费用列支与发票有何关系?
3. 工资薪金福利费扣除存在的11个纳税问题
4. 业务招待费扣除要注意什么?
5. 广告宣传费扣除有何新规定?
6. 税务不得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何理解
7. 捐赠扣除应该索取什么发票?
8. 预提暂估成本可否税前扣除?
9. 如何划分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
10. 与其他企业共用水电费如何扣除?
11. 会议费如何扣除?
12. 差旅费补贴如何扣除?
13. 通讯费补贴能否扣除?
14. 跨期税金如何扣除?
15. 办公费可否随意列支?
16. 佣金手续费可随意列支成本?
五、 建筑企业发票税务风险管控
1. 发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2. 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3. 甲供材料是否需要换开工程款发票?
4. 哪些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才可税前列支
5. 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怎么办?
6. 发票重点检查项目有哪些?
7. 发票检查会带来什么处罚?
六、 建筑业成本核算与合同审查
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有哪些?
2.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有哪些审核要点?
3. 甲供设备合同一定是最优方案吗?
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申报解析
1. 预缴申报如何处理?
2. 原实行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如何预缴申报?
3. 原实行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年度如何申报?
4. 房地产预售收入结算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师资力量】
樊 剑 英【英盛培训网高级讲师】
1、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研究员、资深建筑业财务管理专家
2、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税网、中国税报特约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特约讲师
3、著名房地产\建筑财税专家,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中国注册税务师,长期从事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财税工作,担任多家房地产企业税务顾问,通晓建筑、房地产财税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财税咨询、纳税筹划、培训答疑、稽查审计经验。在《中国税务报》《河北税务》《海峡财经导报》《北京房地产》等专业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现任中国&得法网&业务总监,&房言税语&栏目首席顾问,&中国税网&房地产项目总监,中财讯财税研究院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培训学院兼职讲师,中税咨询集团 高级合伙人。
4、编著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2011年5月版)、(2011年9月版)、(2012年5月版)、(2013年6月版)。参与编著《税收优惠最优方案设计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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