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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国家联盟特征,拥有盟旗和盟歌,而且各成员国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Council)”、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等。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国的参与。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凌驾于各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欧盟法律通常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各类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条约中的不同条款,辅助性法规相应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
  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规、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
  1、法规(Regulations):
  法规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令,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包括成员国的自然人。法规一经生效,各成员国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规。
  2、指令(Directives):
  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国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
  3、决议(Decisions):
  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
  4、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s):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欧盟的各项政策就是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法令、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来完成的,比如欧盟内部的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欧洲货币以及建立贸易同盟和共同外交等。
  《欧共体条约》第153条是欧盟各项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法律基础,该条款规定:“共同体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的权利以及自我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该条款同时规定欧盟在制定其他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利益。另外,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政策外,在内容符合《欧共体条约》规定并已通报欧盟委员会的前提下,也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为建立统一大市场,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欧盟制定了大量涉及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包装和标签的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些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成为欧盟共同消费政策的主要内容。针对特定的产品,欧盟通过技术法规、协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
  (一)概述
  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主要是以法令、指令、决议等形式颁布实施。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许多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技术法规一般涉及国家安全、产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等方面。技术法规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发达国家构筑技术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
  新方法指令则是欧盟技术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欧盟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为消除贸易技术贸易措施,规范和协调其成员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l985年5月7日批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后,为提高投放市场的产品质量,消除由合格评定程序引起的技术贸易措施,日又批准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决议,决议中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1993年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又批准了在法规领域实施“全球方法”的补充性文件即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定的93/465/EEC指令,该指令规定了在新方法指令中将要采用的合格评定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还对协调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规则做出规定,这些政策性文件为新方法指令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所谓“新方法”是指技术协调的改进方法,它改变了旧方法中法规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共体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机构,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之间的职责。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机构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符合这些技术规范/协调标准可以推定(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这些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往往成为制约我国产品对欧出口的主要障碍。
  新方法指令由五部分组成:
  1、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规范;
  2、采用合格评定程序(8种基本模式和8种派生模式)保证新方法指令的有效实施;
  3、由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依据每个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4、用唯一的法律标志“CE”标志证明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5、用市场监督机制保证投放市场后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新方法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它要求各成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产品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不违背相关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其他目的。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产品,在新方法指令中同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制造商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市场交付使用,则该制造商应与进口成员国制造商的责任相同,即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新方法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
  (二)玩具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法规和指令
  为使广大玩具企业了解和掌握欧盟有关玩具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等的要求,我们收集了欧盟与玩具有关的指令与法规共13项,具体名录见表3-1。本节将对这些指令与法规进行一般介绍和分析。
表3-1 欧盟有关玩具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指令
通用型法规和指令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指令)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
《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rP指令)
包装回收标志
与玩具直接相关的指令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与玩具间接相关的指令和法规
欧盟电磁兼容性EMC指令(89/336/EEC)
欧盟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1999/5/EC)
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EC)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11/65/EU,RoHS2.0指令)
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WEEE指令)
欧盟国家有关甲醛方面控制的法规
德国多环芳烃(PAHs)法规
法国和比利时对甲酰胺的限制
  1、通用型法规和指令
  1)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指令)
  生效日期:
  适用产品范围: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涉及玩具、体育用品、打火机、纺织服装、家具等大多数日用品。
  主要内容:
  该指令是欧盟制订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原则规定了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应满足的安全要求,设定了欧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
  一旦生产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必须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警示,收回有关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若不肯收回产品或忽视产品构成的危险,将会受到处罚;被召回或被撤出市场的产品不得再转销非欧盟的任何第三国。
  2)《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
  生效日期:
  适用产品范围:涉及30000余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产品,包括玩具、服装、纺织品等。
  主要内容:
  在欧盟销售的产品需要进行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相关产品(包括玩具、服装、纺织品等)要求提供必要的检测证明,厂商必须对其产品的安全性承担责任,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进行附加试验;新法规体系庞大、内容繁多、涉及面广,不仅涉及30000余种化工产品,而且还关联到其下游产品。
  日起REACH正式废止《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指令),取代了76/769/EEC指令及其系列修订指令。76/769/EEC中50多类有害物质生产、使用和投放市场方面的限制(包括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镍释放指令(94/27/EC),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等)都并入到REACH附录XVII中。REACH限制物质的种类和限量同76/769/EEC指令,并在76/769/EEC基础上有所扩展,欧洲议会于日公布(EC)No.552/2009将REACH内容修订增加至58大类。
  (1)REACH附录XVII对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制
  REACH附录XVII第51条和52条对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增塑材料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进行了规定。REACH第552/2009(EC)号法规修订代替了76/769/EEC指令中的2005/84/EC《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是专门针对限制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使用的指令,从日开始实施。
  限制内容及要求:
  在欧盟范围内,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使用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限令中涉及的增塑剂包括表3-2中所列六种邻苯二甲酸酯。
表3-2 六种限制使用的增塑剂
邻苯二甲酸酯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ibutyl phthalate (D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Benzyl butyl phthalate (BB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Bis (2-ethylhexyl)phthalate (DEH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i-n-octyl phthalate (DNO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iso-nonyl phthalate (DINP)a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iso-decyl phthalate (DIDP)a
  限量要求:
  a)对于所有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塑胶材料,DBP、DEHP和BBP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b)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的塑胶材料,DINP、DIDP和DNOP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检测方法:
  2004年,欧盟和美国都同时出台测试PVC中的增塑剂的检测方法,分别是欧盟的EN 1和美国的ASTM
D7083-04,前者只是针对儿童用品中的餐具和喂食的器具,而后者针对玩具PVC材料。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也在日正式发布了新的法规指令,即邻苯二甲酸酯测试标准CPSC-CH-C。
  针对我国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实际情况,我国2006年着手开始由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实验室牵头制定了相应的玩具及儿童产品中增塑剂的检测方法国家标准,2008年正式颁布了GB/T
《玩具及儿童产品
聚氯乙烯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的检测方法标准,测试对象为玩具及儿童产品中聚氯乙烯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检测。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联邦公告(第76卷,第154期)中将GB/T
列入到《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检测的两种官方指定标准之一,获得了与CPSC本身制定的邻苯二甲酸酯检测标准CPSC-CH-C同等的地位。这是CPSC首次认可中国国家标准。
  影响及对策:
  PVC作为一种物美价廉的玩具制造材料,被我国玩具制造企业所大量采用,尤其在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其使用量就占到了50%。虽然REACH限制的是三岁以下与儿童口接触的PVC玩具,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各大知名玩具买家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树立品牌形象,都纷纷提高标准而将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扩大到其它年龄段的玩具产品,部分有实力的大玩具商还扩大了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的种类范围,最多的有提高到近二十种。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定牌加工为主的玩具出口大国,受到影响的产品就远不止三岁以下与儿童口接触的PVC玩具。因此REACH对增塑剂的限制对我国玩具业的影响较大。
  为了符合法规的要求,已经有不少供应商在研究生产提供邻苯二甲酸酯的无毒替代产品。如美国生产商Morflex公司表示,该公司生产的柠檬酸酯(Citroflex),是由天然资源如玉米和蜜糖提炼的有机物质柠檬酸酯制造而成。可替代邻苯二甲酸酯作为PVC软化剂。且生产工艺不需要做大的改变,可作为玩具PVC增塑剂的替代品。但其缺点是价格较高,是邻苯二甲酸酯价格的数倍,但随著全球对柠檬酸酯的需求不断增加,售价可能会调低。
除此以外,瑞士的Jungbunzlauer公司生产的Citrofol,韩国LG公司的EBN、BET
都为比较知名的无毒环保增塑剂,可用作玩具PVC增塑剂的替代品,但其缺点同样是价格太高。
  在我国国内也有研究环保性增塑剂替代品的。如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化公司研究院声称其生产的乙酰柠檬酸三正丁酯(ATBC)是环保性增塑剂,可与食品接触。该ATBC对PVC塑胶具有优良的增塑性能,它的增塑效果可与增塑剂DOP、DINP相当。ATBC是目前PVC塑胶行业最经济的环保增塑剂。
  目前一些国际著名品牌的玩具产品都在逐步加强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控制使用。对于其中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已经基本不再采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对于其它年龄分组的儿童玩具也在限制某些类型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它们采用的这些无毒环保性增塑剂替代品以进口的居多。由于考虑到成本及相关宣传力度不够等的原因,国产玩具使用无毒增塑剂的情况还比较少,国内玩具企业及增塑剂生产厂家还要大力加紧研究及推广使用安全无毒的环保型增塑剂。
  (2)REACH附录XVII对禁用偶氮染料的限制
  REACH附录XVII第43条第一部分针对纺织品制成或皮革制成的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中的禁用有害偶氮染料进行了限制。某些偶氮染料经还原可分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限制内容:
  a)某些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表3-3中所列的22种芳香胺)。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b)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mg/kg。
  c)“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表3-3 REACH限制的22种禁用芳香胺
化学文摘号
4-aminodiphenyl
4-氨基联苯
4-chloro-o-toluidine
4-氯-邻甲苯胺
2-naphthylamine
o-aminoazotoluene
邻氨基偶氮甲苯
2-amino-4-nitrotoluene
2-氨基-4硝基甲苯
4-Chloroaniline
2,4-diaminoanisole
2,4-二氨基苯甲醚
4,4′-diaminobiphenylmethane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3,3′-dichlorobenzidine
3,3′-二氯联苯胺
3,3′-dimethoxybenzidine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3,3′-dimethylbenzidine
3,3′-二甲基联苯胺
3,3′-dimethyl-4,4′-diaminodiphenylmethane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p-cresidine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4,4′-methylene-bis- (2-chloroaniline)
4,4′-亚甲基-双-(2-氯苯胺)
4,4′-oxydianiline
4,4′-二氨基二苯醚
4,4′-thiodianiline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o-toluidine
2,4-toluylendiamine
2,4-二氨基甲苯
2,4,5-trimethylaniline
2,4,5-三甲基苯胺
o-anisidine
邻氨基苯甲醚
4-aminoazobenzene
4-氨基偶氮苯
  检测标准:
  a)德国现行的偶氮检测方法有以下三个标准:
  §64 LFGB 82.02.2:2006,《日用品检测 纺织品中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64 LFGB 82.02.4:2006,《日用品检测 涤纶织物中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64 LFGB 82.02.9:2006,《能释放出4-氨基偶氮苯的偶氮染料的测定方法》
  b)欧盟官方刊物公布的针对不同材料的偶氮染料测试方法:
l ● 皮革制品:
  EN ISO 10《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试验 第1部分:偶氮染料释放出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
  EN ISO 11《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试验 第2部分: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 天然纺织制品和聚酯纤维产品:
  EN 12《纺织品—检验偶氮染料释放出的某些芳香胺 第1部分:在提取或不提取纤维的情况下测试某些芳香胺的方法》
  EN 12《纺织品—从偶氮染料释放出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 第3部分:对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EN 14362-1: 2012根据纤维的性质及着色处理(有无分散染料着色)来判断是采用直接法还是萃取法,综合了原先的EN
03《纺织品—从偶氮染料中释放出的某些芳族胺的测定 第1部分:在不提取的情况下测试某些芳香胺的方法》和EN
03《纺织品—从偶氮染料中释放出的某些芳族胺的测定
第2部分:在提取纤维的情况下测试某些芳香胺的方法》的内容,包含了天然纺织品材料、聚酯材料和混纺材料的前处理方法。
  EN 12方法与§64 LFGB 82.02.9:2006都是测试纺织品中4-氨基偶氮苯的方法,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
  (3)REACH附录XVII对镍释放的限制
  在某些与人体有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物品中镍的存在可能引起人的皮肤过敏,并可能导致过敏反应,这种反应在某些西方人种上面尤其明显。鉴于以上原因,欧盟提出对镍金属在某些物品上的使用应该有所限制。
  REACH附录XVII第27条对镍释放进行了限制,规定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和人体其他穿刺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2μg/c㎡/周;与皮肤有直接及长期接触的制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周。规定的范围包括: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手表壳、表带和带扣;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
  欧盟官方网站于2011年公布了欧盟标准EN 1811新修订本和新测试方法EN 16128。EN 1811是测定所有插入至人体穿孔部位的后组件 (post
assemblies)及与皮肤有直接和长期接触的物品的镍释放量的测试方法,EN 16128则是专门用于测定眼镜镜框及太阳眼镜的镍释放量的测试方法。之前的EN
+ A1:2008的适用范围已分为:EN 及EN 1。此标准已于2013年3月之前撤销。
  (4)REACH附录XVII中对镉含量的限制
  由于重金属镉具有累积效应,能引起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欧盟实施了一项全面的措施,限制镉的使用,展开替代品的研究。尤其是聚氯乙烯(PVC)不可以使用含镉的颜料染色。
  REACH附录XVII第23条对镉含量进行了限制,并且欧盟于2010年10月发布了(EC)494/2011法规,对镉限制范围进行了修改。新规定的实施日期为日,其重点内容如下:
  a)塑料制成的混合物和产品(有机合成聚合物)要求镉含量不超过0.01%。包括以下材料:
  -聚氯乙烯(PVC)
  -低密聚乙烯(LDPE),用来生产色母的氯乙烯除外
  -醋酸纤维素(CA)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环氧树脂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
  -尿素-甲醛树脂(UF)
  -不饱和聚酯(UP)
  -聚对苯二甲酸乙酯(PET)
  -聚对苯二甲酸丁烯酯(PBT)
  -透明/通用型聚苯乙烯
  -聚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AMMA)
  -交联聚乙烯(VPE)
  -耐冲击聚苯乙烯
  -高密度氯乙烯(HDPE)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
  -聚氨酯(PUR)
  -聚丙烯(PP)
  -丙烯腈-丁二烯-苯二烯共聚物(ABS)
  以上材料中如果镉的含量超过塑性材料质量的0.01%,便不可以被投放市场。
  b)涂料:
  锌含量超过10%的油漆和油漆涂层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1%;
  c)第一次投放于市场上的含有回收PVC材料的物品必须标注“含有回收PVC成分”或用图标表示;
  d)铜焊料,使用于450摄氏度以上温度下进行焊接的合金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1%(用于军事及航天用途或因安全理由下使用的铜焊料可获豁免);
  e)用于制造首饰的金属珠子及其他金属配件,用于首饰、人造饰物及头饰所用的金属配件(包括手镯、项链及戒指、穿孔首饰、手表及手环、胸针及袖扣)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1%;日前投放于市场的物品和截止到日超过50年历史的首饰可获豁免。
  由于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REACH法规几乎要求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有超过0.01%的镉含量。这对我国玩具企业提出了一项较高的要求。我国玩具企业需不断提高对这方面的重视,加强对这一项目的检测监控,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REACH附录XVII对有机锡的限制
  有机锡化合物可用作聚氯乙烯塑料稳定剂,也可用作农业杀菌剂、油漆等的防霉剂、水下防污剂、防鼠剂等。有机锡化合物也是一种环境激素,可造成人体的内分泌紊乱。
  REACH附录XVII第20条对有机锡化合物进行了限制,包括二丁基锡(DBT)、二辛基锡(DOT)及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TBT和TPT)。规定自日起,含有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且其中锡的重量超过0.1%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二丁基锡及二辛基锡化合物的使用从日起受限,供一般公众使用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不得使用锡重量超过0.1%的二丁基锡化合物
(EC)中规定的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及其它在日前豁免的材料除外)。供一般公众使用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不得使用锡重量超过0.1%的二辛基锡(DOT)化合物。下表为限制条件及限制日期。
表3-4 有机锡的限制条件及日期
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物品或物品部件
锡重量≤0.1%
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2.物品或物品部件(食品接触材料除外)
锡重量≤0.1%
1.单组分和双组分室温硫化密封剂(RTV-1和RTV-2密封剂)及粘合剂
2.含二丁基锡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的油漆和涂料
3.纯软聚氯乙烯(PVC)型材或与硬聚氯乙烯复合的软聚氯乙烯(PVC)型材
4.供户外使用,涂有软聚氯乙烯中含有二丁基锡化合物作为稳定剂的纺织品
5.户外雨水管道、排水沟及配件、屋顶和外墙覆盖材料
锡重量≤0.1%
二辛基锡(DOT)化合物
1.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
3.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的部分
4.墙壁及地板
5.儿童护理产品
6.女性卫生产品
8.双组分室温硫化成型工具(RTV-2成型工具)
锡重量≤0.1%
  (6)高度关注物质 (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对于满足REACH第57条规定的物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对于此类高度关注物质,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按照REACH第7条第(2)款的要求需要进行通告:1)该物质已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中(附件XIV);
2)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 %(重量比W/W); 3)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4)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一旦某种物质被认为满足上述条件,其将被列为SVHC物质,因此SVHC物质清单不断的持续更新。从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确认15种物质被归入REACH法规授权候选清单(SVHC第一批)以来,截止到2012年
8月,已经有7批共计84种化学物质被列入SVHC列表。
  3)《建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rP指令)
  生效日期:
  适用产品范围:所有涉及生态设计的产品,包括玩具。
  主要内容:
  日,欧盟发布了/EC指令“建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related
products),简称ErP指令,以取代原有的EuP指令(“建立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2005/32/EC指令)。
  原有的EuP指令引入了“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估”的概念,规定在产品设计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选择设计方案时应合理平衡产品的环境表现与产品安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性能,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指令同时规定制造商应该根据欧委会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并加贴CE标志,否则产品不得上市。指令规定制造商如果是欧盟“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的参与成员或其产品被欧盟授予了生态标签,则可视为符合指令的相关要求。
  在EuP指令升级为ErP指令后,其涵盖范围扩展至所有能源相关产品。所谓“能源相关产品”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在其使用期间对能源消耗有影响的所有商品,如水龙头、淋浴喷头、窗户等。这包括预期嵌入能源相关产品、对于最终用户作为独立单元、其环保性能能够被评估的零部件。
  目前,欧盟已经出台了ErP指令的一系列实施措施,与电动玩具相关的是《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功耗的生态设计要求》((EC)No
),适用于电动火车或赛车、手持式视频游戏机等玩具。
  4)包装回收标志
  适用产品范围:玩具包装。
  主要内容:
  由于环保意识高涨,输欧的玩具外包装及内盒,所使用的材料,限制将逐渐严重,欧盟开始要求在包装盒上印制「回收标志」以便消费者处理,欧盟除了已对玩具安全的标示CE予以严格执行外,对于影响环保的产品包装材料,尤其是塑料材料亦开始积极管理,并进一步要求在包装上印有「回收标志」(环保标志),例如在内盒及外箱上必须印上「纸类回收标志」,内盒及外箱上不能用U型钉装订,必须采用胶糊。封口胶带要用无蜡制品,或无胶质类之牛皮纸或胶带,供货商并要与欧洲公司签订「废弃物收费回收契约」以便确认废弃包装之流向。
图3-1 可回收标志
  2、与玩具直接相关的指令—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生效日期:(除化学部分以外的);(化学部分)
  适用产品范围:玩具。
  主要内容: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是在旧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修订而来,修订的目的是提高玩具的安全性,并改善指令实施的效率。新指令在机械和物理、燃烧性能、化学方面均做了修改,其中化学方面的变化最显著,在限制物质种类及限量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变化,尤其需要引起玩具厂商的注意。2009/48/EC指令和88/378/EEC指令的主要区别见表3-5。
表3-5& 新老指令的主要区别
老指令88/378/EEC
新指令2009/48/EC
设计或明显预期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用的产品
设计或预期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用的产品,不管是否专门用于玩耍
玩具从业者的责任及义务
在老指令中,仅对制造商和授权代表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对“制造商” “授权代表”
“进口商”和“分销商”进行了明确定义,增加了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要求。
机械物理性能要求
增加了对于体内窒息、食品中玩具的要求
化学性能要求
8种有害元素迁移量要求
新增了11种有害元素要求;新指令将玩具材料分为三类:干燥、易碎、粉状或易弯的玩具材料;液态或粘性玩具材料;可刮削的玩具材料。不同的材料限量要求也不同。增加了对于N-亚硝胺类物质、致敏性芳香剂及CMR类物质的要求
电性能要求
增加了有关激光、LED及其他类型辐射的安全要求
增加了针对于36个月以下儿童的纺织品玩具可清洗的要求
增加了“安全评估”的要求
  该指令是欧盟关于玩具安全的专门法,所有进入欧盟的玩具无一例外的要首先满足该指令。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于18个月之内,即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该指令于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老指令中化学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学要求的产品,可以于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2009/48/EC指令是欧盟直接关于玩具安全的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玩具的安全质量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其基本安全质量要求有:儿童按预定方式使用玩具,或考虑到儿童行为而按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得损害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玩具投放市场后,考虑到可预见的和正常的使用周期,必须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安全和健康条件。主要包括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电气安全性能等安全要求。该指令还规定了玩具合格评定所采取的评定型式、CE标志、合格评定依据、监督措施、各成员国采用等。玩具化学安全性要求的加强是新指令最主要的变化。新指令对于玩具中的化学成分,增加了必须与欧盟REACH法规相一致的要求,首次引入针对玩具中CMR(致癌、致基因突变或致生殖毒性)的特别条款。主要的变化如下:
  (1)玩具的构成物质或配方应遵守67/548/EEC(DSD)《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识》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DPD)《危险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随着CLP法规((EC)No.(CLP),《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识》)的正式生效,日起纯物质强制执行CLP,日起混合物强制执行CLP,届时67/548/EEC
和1999/45/EEC 将被废止。
  (2)明确玩具产品要求满足REACH(EC)在内的欧盟通用化学品法规要求。
  (3)不应含有被67/548/EEC和1999/45/EC归类为 CMR(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类物质。
  (4)CMRⅠ类和Ⅱ类物质允许使用的特殊情况:
  (a)该物质的使用经科学委员会评估并证明是安全的;
  (b)没有合适的替代品;
  (c)REACH法规并没有限制它们在消费品中使用。
  (5)CMR Ⅲ类物质允许使用的特殊情况。
  (6)化妆品玩具还应遵守化妆品指令76/768/EEC指令中规定的成分和标签要求。
  (7)新指令首次提出禁止玩具中使用66种过敏性香味剂。
  新指令增加了55种禁用致敏性香味剂,以及11种含量超0.01%时需要进行标识的过敏性芳香剂。而88/378/EEC指令中则没有明确的禁止有机化合物。55种禁用致敏性香味剂和11种含量超0.01%时需要进行标识的过敏性芳香剂如表3-6和3-7所示。
表3-6 55种禁用过敏芳香物质
Alanroot (Inula helenium)
异硫氰酸烯丙酯
Allylisothiocyanate
Benzyl cyanide
对叔丁基苯酚
4 tert-Butylphenol
Chenopodium oil
Cyclamen alcohol
马来酸二乙酯
Diethyl maleate
二氢香豆素
Dihydrocoumarin
2,4二羟基地-甲基苯甲醛
2,4-Dihydroxy-3-methylbenzaldehyde
3,7-二甲基-2-辛烯-1-醇
3,7-Dimethyl-2-octen-1-ol
(6,7-Dihydrogeraniol)
4,6-二甲基-8-叔丁基香豆素
4,6-Dimethyl-8-tert-butylcoumarin
二甲基柠康酸& 617-54-9
Dimethyl citraconate
7,11-二甲基-4,6,10-十二碳三烯-3-酮
7,11-Dimethyl-4,6,10-dodecatrien-3-one
2,6-二甲基十一碳-2,6,8-三烯-10-酮
6,10-Dimethyl-3,5,9-undecatrien-2-one
Diphenylamine
丙烯酸乙酯
Ethyl acrylate
无花果叶,新鲜的和制成品
Fig leaf, fresh and preparations
反式-2-庚烯醛
trans-2-Heptenal
反-2-已烯醛二乙缩醛
trans-2-Hexenal diethyl acetal
反-2-己烯醛二甲基乙缩醛
trans-2-Hexenal dimethyl acetal
氢化松香醇
Hydroabietyl alcohol
4-乙氧基苯酚
4-Ethoxy-phenol
6-异丙基-2-十氢萘酚
6-lsopropyl-2-decahydronaphthalenol
7-甲氧基香豆素
7-Methoxycoumarin
4-甲氧基苯酚
4-Methoxyphenol
4-(对甲氧基苯基)-3-丁烯-2-酮
4-(p-Methoxyphenyl)-3-butene-2-one
1-(4-甲氧基苯基)-1-戊烯-3-酮
1-(p-Methoxyphenyl)-1-penten-3-one
巴豆酸甲酯
Methyl trans-2-butenoate
6-甲基香豆素
6-Methylcoumarin
7-甲基香豆素
7-Methylcoumarin
5-甲基-2,3-己二酮
5-Methyl-2,3-hexanedione
Costus root oil (Saussurea lappa Clarke)
4-甲基-7-乙氧基香豆素
7-Ethoxy-4-methylcoumarin
六氢香豆素
Hexahydrocoumarin
秘鲁香膏粗品
Peru balsam (Myroxylonpereirae Klotzsch)
2-戊叉基环己酮
2-Pentylidene-cyclohexanone
3,6,10-三甲基-3,5,9-十一烷三烯-2-酮
3,6,10-Trimethyl-3,5,9-undecatrien-2-one
Verbana oil (Lippia citriodora Kunth)
ambrette(4-tert-Butyl-3-methoxy-2,6-dinitrotoluene)
4-苯基-3-丁烯-2-酮
4-Phenyl-3-buten-2-one
α-戊基肉桂醛
Amyl cinnamal
α-戊基肉桂醇
Amylcinnamyl alcohol
Benzyl alcohol
水杨酸苄酯
Benzyl salicylate
Cinnamyl alcohol
羟基香茅醛
Hydroxy-citronellal
羟基异己基-3-环己烯甲醛
Hydroxy-methylpentylcyclohexenecarboxaldehyde
Isoeugenol
表3-7 11种标识物质清单
4-甲氧基苄醇
Anisyl alcohol
苯甲酸苄酯
Benzyl benzoate
肉桂酸酸苄酯
Benzyl cinnamate
Citronellol
己基肉桂醛
Hexyl cinnamaldehyde
丁苯基甲基丙醛
Lilial (referred to in the Cosmetics
Directive in entry 83as: 2-(4-tert-Butylbenzyl)propionaldehyde
d-Limonene
2-辛炔酸甲酯
Methyl heptine carbonate
α-异甲基紫罗兰酮
3-methyl-4-(2,6,6-trimethyl-2-cyclohexen-1-yl)-3-buten-2-one
  (8)增加了对亚硝胺类物质的限制。
  对于供36个月以下婴儿使用的玩具中和设计放入口中的玩具中,N-亚硝胺迁移量限制为 0.05mg/kg,亚硝胺类物质迁移量限值为 1
mg/kg。REACH中限制的亚硝胺类物质如表3-8所示。
表3-8& REACH限制的13种亚硝胺类物质
中英文名称
N-亚硝基二甲胺(N-nitrosodimethylamine)
N-亚硝基二乙胺(N-nitrosodiethylamine )
N-亚硝基二丙胺(N-nitrosodipropylamine )
N-亚硝基二丁胺(N-nitrosodibutylamine )
N-亚硝基-N-甲基乙胺
亚硝基二乙醇胺
N-亚硝基哌啶(N-nitrosopiperidine)
N-亚硝基吗啉(N-nitrosomorpholine)
N-亚硝基二苄胺(N-nitrosodibenzylamine)
N-亚硝基-N-甲基-N-苯胺(N-nitroso N-methyl
N-phenylamine)
N-亚硝基-N-乙基-N-苯胺(N-nitroso N-ethyl
N-phenylamine)
N-亚硝基二异壬胺(N-nitrosodiisononylamine)
N-亚硝基二异丙胺(N-nitrosodiisopropylamine)
  (9)可迁移元素限制种类大幅增加、限量大幅降低。
  可迁移元素限制由以前8种增加到19种,新增了铝、硼、钴、铜、锰、镍、锡、锶和锌等9种迁移元素的限制;对于迁移元素铬的限制,老指令只要求限制总铬,并不分价态;新指令要求对三价铬和六价铬分别进行限制;对于锡元素的限制,除无机锡外,还对有机锡进行了限制。
  表3-9列出了2009/48/EC对不同材料限制的元素种类及迁移限量的要求,并与88/378/EEC指令的要求进行了比较。
表3-9 2009/48/EC与88/378/EEC元素迁移限量的比较
2009/48/EC
88/378/EEC
干燥、易碎、粉状或易弯的玩具材料(mg/kg)
液态或粘性玩具材料(mg/kg)
可刮削的玩具材料(mg/kg)
玩具材料(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除外)(mg/kg)
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mg/kg)
铝(Aluminium)
锑(Antimony)
砷(Arsenic)
钡(Barium)
硼(Boron)
镉(Cadmium)
三价铬(chromiumⅢ)
六价铬(chromiumⅥ)
钴(Cobalt)
铜(Copper)
铅(lead)
锰(manganese)
汞(mercury)
镍(nickel)
硒(Selenium)
锶(strontium)
有机锡(Organic tin)
锌(zinc)
  影响:
  欧盟的严格要求对中国玩具产业供应链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欧盟的要求可能使得玩具企业采购到合适的原料或者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进而导致玩具行业受到重创;同时将极大地加重玩具生产企业的负担,原材料、生产控制、测试费用等成本都大幅增加,利润本就微薄的玩具企业难以承受。
  过低的限量对现有的检测条件构成严重挑战。例如目前玩具检测界广泛采用的ICP-OES无法满足该指令对砷、硒、汞、铅、钴、锑、镉等元素的检测要求。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用价格更加昂贵、使用维护成本高的ICP-MS,这也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成本。相应的前处理的条件也要大大提高,如水质,必须用到超纯水,玻璃仪器的洗涤条件更为苛刻等。
  3、与玩具间接相关的指令
  1)欧盟电磁兼容性EMC指令(/EC)
  生效日期:
  适用产品范围:电玩具。
  主要内容:
  该指令覆盖所有产生电磁幅射或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给出了这些设备所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1)防护要求。(2)信息要求。(3)标志要求。电磁兼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磁幅射(EMI),指在某一规定场合下,装置、设备或系统产生的电磁扰动的量值低于一定的标准要求,不致妨碍其他电器装置、设备或系统的正常工作;二是抗电磁干扰(EMS),指装置有一定的固有抗电磁扰动的能力,在不超过标准要求的电磁扰动的环境下能正常工作。
  2)欧盟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1999/5/EC)
  生效日期:
  适用产品范围:无线电遥控玩具。
  主要内容:
  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旨在保证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在欧盟内自由流通,并且能够有效地利用分配的频谱资源,同时尽可能的避免有害的干扰。
  一般电玩具的发光二极管和激光发生器会受到这方面的限制,生产企业要注意关注这方面的要求。
  3)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
  生效日期:
  适用产品范围:自带电池的儿童玩具,带蓄电池的电动童车玩具。
  主要内容:
  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2%);
  (2)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对电池标签的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3)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备注:
  ①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 Hg
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它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②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
  ③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
  4)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11/65/EU)(RoHS 2.0指令)
  生效日期:
  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 2011/65/EU(即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特定有害物质的欧盟指令,RoHS
2.0)取代2002/95/EC
RoHS指令,并已于日生效。日起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欧盟各国必须于日前将指令2011/65/EU更新到当地法律。
  主要内容:
  与之前旧版RoHS指令2002/95/EC比较,RoHS 2.0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四方面:
  (1)CE标志要求: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2)产品范围:管控产品范围由原来的八类扩大到十一类,并具有延展的产品定义内容,具体产品见下表:
表3-10 RoHS 2.0管控产品范围
大型家用器具
小型家用器具
IT和通讯设备
消费电子设备
电气和电子工具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主动可植入医疗器械
监视和控制设备
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
自动售货机
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注:新增8类、9类、11类产品。
  (3)受限制物质:在2006/95/EC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6类有害物质的基础上,提出在未来三年内优先评估另外四种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4)豁免机制:采纳现有豁免条款并针对医疗和监控设备提出了20项新豁免,同时针对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长有效期。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类产品和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长为5年,而2011/65/EU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有效期最长为7年。
  2012年6月,EN 5作为欧盟RoHS2.0的协调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正式发布。RoHS
2.0指令16章第(2)条提到,如果一个制造商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EN 5的标准要求,那么将被自动视为符合RoHS
2.0技术文档的要求。因此EN
50581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应对RoHS2.0指令的一个有效规范和统一标准。该标准要求制造商整理和编辑相关技术文档以展示其产品符合即RoHS2.0的要求。
  5)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WEEE)
  生效日期:
  适用产品范围:指令管辖以下10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1)大型家用器具;(2)小型家用器具;(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4)用户设备;(5)照明设备;(6)电气和电子工具;(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医用设备;(9)监视和控制装置;(10)自动售货机
  主要内容
  (1)报废设备的治理方法:
  ——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
  —— 分类收集:报废设备/产品与普通市政垃圾分开收集;
  —— 处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废设备/产品;
  —— 回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
  (2)回收处理费用:指令规定此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3)有关信息体系:成员国应建立体系提供足够信息使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同期的相关方明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4)惩罚与强制措施及实施条款。
  影响:
  该指令的实施会增加有关电玩具生产厂实施回收活动所需经济负担,企业或行业组织应关注和协商制定最经济和最便利的回收方法与程序,降低该指令为生产厂带来的不良影响。
  6)欧盟国家有关甲醛控制方面的法规
  适用产品范围:木制玩具、含纺织品的玩具。
  主要内容:
  甲醛(FORMALDEHYDE),又名蚁醛。甲醛是无色具有刺激性的气体,易溶于水,水溶液浓度最高可达55%,一般水溶液含量为36-38%。甲醛的水溶液,称福尔马林(FORMALIN),常用作消毒剂或生物防腐剂。甲醛是一种原生毒质和过敏性原,危害人体主要是皮肤接触与呼吸吸入。甲醛对人类的危害,早期的认识只是刺激眼睛、皮肤和粘膜。现在的研究发现甲醛可与蛋白质生物细胞发生反应,有可能致癌。过量的甲醛会使粘膜和呼吸道严重发炎,也可以导致皮炎。而长时间接触甲醛气体,可引起感觉障碍、软弱无力、体温变化、脉搏加快、排汗不规则等严重生理影响。
  甲醛常用作服装或纺织品的防腐、防皱整理剂,木材的防腐剂等。
  近年来,甲醛的危害问题得到了国内外环境保护和工业界的广泛关注,各国也相继制定法规和标准,对甲醛含量作出严格限定。欧盟目前对甲醛还没有推出一个统一的限定法规。但在一些欧盟的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都有一些法规限定纺织品中的使用。我国的强制性国标GB
1也对纺织品中的甲醛提出严格限定。(可能会对木制玩具或带有纺织品的玩具有影响)。
  检测:
  对于甲醛的检测的方法也有很多国际标准,如:
  ISO 1《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一第一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ISO 1《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一第二部分:释放甲醛(气相吸收法)》
  美国标准:AATCC 112-2008《织物释放甲醛的测定:密封瓶法》
  英国标准:BS 《纺织品的甲醛第一部分:甲醛总量的测定》
  BS 6806 Part 3:1987《纺织品的甲醛第三部分:释放甲醛的测定方法》
  德国标准:DIN 5《皮带检验一皮带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德国官方方法: 535 LMBG B82.02-1:1985《释放甲醛的测定》
  日本标准:JIS L《树脂整理纺织品试验方法》
  中国标准:GB/T 9《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9《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2部分:释放甲醛》
  这些方法中,日本标准JIS L1041是甲醛测试的基本方法,其它方法都与之类似。我国的GB/T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4184。
  虽然强制性的纺织品和木制品的甲醛控制国标已经实行,但我国的玩具原材料中甲醛应用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在广东曾有因为甲醛含量超标而遭到外商的退货的案例发生,给企业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目前大多数的玩具企业对甲醛控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于我国玩具企业来说,利用国内外对于甲醛的关注,开展甲醛替代品的研究,关注国内外有关甲醛控制的最新动态,加强甲醛控制措施的采纳是有利于我国玩具出口的重要措施。
  7)德国多环芳烃(PAHs)法规
  生效日期:
  适用产品范围:消费品。
  限制内容:
  德国GS 标志认证是一种自愿性的法规,它基于美国环境保护署提出的技术指标列表对适用产品中的多环芳烃加以管控。目前,德国受限制列表中包含18
种多环芳烃。这18种PAHs都被分类为致癌物质,并且其中的苯并[j]荧蒽和苯并[e]苝已被列入REACH 法规附录XVII(第50项)。
表3-11 德国受限制的18种PAHs
Naphthalene
Acenaphthylene
Acenaphthene
Phenanthrene
Anthracene
Fluoranthene
苯并(a)蒽
Benzo(a)anthracene
苯并(b)荧蒽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k)荧蒽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a)芘
Benzo(a)pyrene
茚苯(1,2,3-cd)芘
Indeno(1,2,3-cd)pyrene
二苯并(a,h)蒽
Dibenzo(a,h)anthracene
苯并(g,h,i)苝
Benzo(g,h,i)perylene
苯并[j]荧蒽
Benzo[j]fluoranthene
Benzo(e )perylene
  为适应PAHs要求,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于日公布新版的ZEK01.4-08文件,过渡期从公布日至日,要求如下:
  (1)对于已取得GS认证的产品,于日起强制要求18项的PAHs;
  (2)自日所发行的GS认证证书必须符合新版ZEK01.4-08规定。
  依据ZEK01.4-08,GS认证对PAHs的限制要求如表3-12所示。
表3-12 GS认证对PAHs的限制要求
苯并芘限值(mg/kg)
18 项 PAHs总和限值(mg/kg)
对36个月以下孩童会放入嘴内之材料和使用的玩具
a. 不属于第一类的材料
b. 与皮肤接触超过30秒 (长期皮肤接触)
a. 不属于第一及二类的材料
b. 与皮肤接触小于30秒 (短期皮肤接触)
  8)法国和比利时对甲酰胺的限制
  甲酰胺具有活泼的反应性和特殊的溶解能力,可用作有机合成原料、纸张等的处理剂,纤维工业、动物胶的柔软剂等。甲酰胺在有机合成,医药方面的用途居多,在农药、染料、颜料、香料、助剂方面也有很多用途。
  2011年,法国国家食品安全、环境和劳动局(ANSES)发布报告,限制儿童接触甲酰胺(formamide)。同时,对含有甲酰胺的泡沫拼图垫的进口和销售发布了新的要求。规定在日之前,进口至法国或在法国市场上销售泡沫玩具拼图垫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除非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能证实其进口或销售泡沫垫中和释放到空气中的甲酰胺含量水平低于某一特定水平。[含量:≤2mg/kg;释放量:≤40μg/m?(7天),≤20μg/m?(28天)]
  日,法国官方公报(OJFR)公布将甲酰胺在玩具中的总含量限制由之前的2毫克/千克改为200毫克/千克,并且不再限制其排放水平。而比利时决定从2012年开始强制执行玩具安全指令(TSD)中的限制,禁止销售一切甲酰胺含量超过5000毫克/千克(0.5%)的泡沫玩具拼图垫。
  出口玩具的企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改进产品生产工艺及配方,使产品满足国外市场的准入条件,保证中国制造玩具的安全性,减少企业损失。
  (一)概述
  欧盟标准一般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包括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等。
  为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一般说来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1、欧盟协调标准起草机构
  欧洲标准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CEN、CENELEC和ETSI是目前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也是接受委托制定欧盟协调标准的标准化机构。
  CEN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所属的国家标准化机构组成,其职责是贯彻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的标准化工作,加强相互合作,制定欧洲标准及从事区域性认证,以促进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技术交流。
  CENELEC是根据比利时法于1973年成立的一个非赢利性组织,按照欧洲委员会83/189/EEC指令,CENELEC已被正式确定为欧洲电工领域的标准组织。CENELEC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成员电子电工方面的标准,制定有关的欧洲标准,开展电工产品的合格评定。
  ETSI也是一个非赢利性组织,现有912个成员,分别来自欧洲及欧洲以外的54个国家,并获得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秘书处的正式认可。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用于欧洲及更大范围的电信标准,并且在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领域为国际电信标准化更好地发挥欧洲的作用。
  2、协调标准的起草和发布
  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CENELEC和ETSI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指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CEN、CENELEC和ETSI制定“协调标准”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号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
  3、协调标准的作用及意义
  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卫生、放射性和精确度;或是涉及到产品或其性能,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主要的保护目标;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有时,某一协调标准没有涉及其所对应指令的所有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采用其他的技术规范,以保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一般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标准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二)玩具产品所涉及的协调标准
  目前欧盟所制定的主要玩具协调标准包括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迁移、有机化合物限量、玩具电气安全、玩具EMC性能、特定玩具特殊要求、玩具的标识(年龄警告)等。随着2009/48/EC玩具安全新指令的实施,欧盟陆续发布了新的协调标准,欧盟玩具协调标准EN
71系列和EN
62115将于日前进行修订以符合新指令的要求。目前针对2009/48/EC新指令只发布了机械物理、燃烧性能和电性能方面的协调标准,对于其他方面的协调标准在过渡期内仍然采用88/378/EEC的协调标准。而电子玩具(用电池供电和/或适配器供电)除了需要满足玩具安全指令外还需要满足电磁兼容指令(/EC)或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1999/5/EC),其中对于一般电子玩具(含通过红外线进行遥控的玩具),该类玩具需要符合电磁兼容指令(/EC)的要求;对于射频遥控类玩具(不含通过红外线进行遥控的玩具),该类玩具需要符合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1999/5/EC)的要求。根据指令要求,需要进行射频性能、电磁兼容和射频安全的测试,具体的协调标准详见下表3-13:
表3-13 玩具产品所涉及的协调标准
针对2009/48/EC的协调标准
EN71-1:2011
玩具安全:第1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
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也规定了对包装、标记和使用说明方面的要求
EN 71-2:2011
玩具安全:第2部分 燃烧性能
规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及对某些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并详细规定了5类玩具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71-8:2011
玩具安全:第8部分 家庭娱乐用玩具
规定了适用于家用的秋千、滑梯、旋转木马、攀爬架、玩耍的房子和帐篷、戏水池、非水上的充气类玩具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主要为机械与物理方面的内容。还规定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电动玩具-安全
本标准涉及的产品范围覆盖了从小到钮扣电池工作的灯具,大到的铅酸电池供电的乘骑玩具等所有电玩具的关于电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EN6/A2:2011/AC:2011
电动玩具-安全
重点关注其应用范围,包括新制定以及更新的电脑玩具、充电器、充电电池玩具以及功能性绝缘材料等电子设备。
EN 6/A11:2012
电动玩具-安全
对计算机玩具的新要求、保护电子线路、可接触部件新的温度要求等。
针对88/378/EEC的协调标准
EN71-3:00/AC:2000
EN 71-3:1994/AC:2002
玩具安全:第3部分 特定元素的迁移
规定了玩具的可触及部件或材料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锡)的最大限量和测试方法
EN71- 5:1993
玩具安全:第5部分除实验装置外的化学玩具(装置)
规定了除化学及相关活动的实验玩具以外的其他特定化学玩具的安全技术要求
EN71- 7:2002
玩具安全:第7部分 指画颜料-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规定了特定的指画颜料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针对/EC协调标准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1部分:发射
该标准主要是评估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及类似产品对外产生的电磁骚扰。电子玩具适用于该标准。主要的测试项目为传导骚扰、骚扰功率、辐射骚扰、断续骚扰等项目。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
该标准主要是评估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及类似产品的抗干扰能力。电子玩具适用于该标准。主要的测试项目为静电放电抗扰度、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传导抗扰度、辐射抗扰度、浪涌及电压瞬时跌落抗扰度的能力及判据。具体测试方法在EN61000-4系列标准中规定。
电磁兼容& 对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的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为了防止非电池供电,电流不大于16A的玩具产生的谐波电流对电网造成的干扰,该标准规定了对谐波电流干扰的测试限值及试验方法。
适用于需要连接到交流电网的玩具。
电磁兼容& 对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为了防止非电池供电,电流不大于16A的玩具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对电网造成的干扰,该标准规定了对电压波动和闪烁干扰的测试限值及试验方法。适用于需要连接到交流电网的玩具。
  适用的协调标准在不断的更新,最新的协调标准可以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European Union)的网页上查询,其网址为: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policies/european-standards/harmonised-standards/toys/index_en.action/。
  (一)概述
  1、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活动。
  合格评定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认证,二是认可,即由有关权威机构对从事有关认证活动的机构能力的认可。认证又分为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其中,产品认证是评价或证明产品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活动。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将产品的安全认证列为强制认证,而合格认证和体系认证一般是自愿性的。
  在欧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安定,一是制定了相当严格的产品责任法,谁的产品出了问题,谁要负法规责任,二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准入制度,如CE标志等,但对于实现准入制度的途径给予企业多种选择的权力,同时从严处理市场监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目前欧盟通常按照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伤害、直接影响人身安全的风险大小将产品分为两大类:自检类产品和强制认证的产品,并提供三种途径让制造商将其制造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对自检类产品来说,凡相关指令没有要求的,只要企业自检合格,即可投放市场,但一旦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一切责任由企业自己负担;当一些指令对此类产品有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要求时,则必须通过发布自我合格声明,加施法定的CE标志方可入市销售;其次自检类产品也可向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申请自愿认证,在证实符合有关要求后可获准使用第三方认证标志或加施法定合格标志。这样既可将自己的产品与同行的自检产品相区分,提高自己产品的可信度,同时又可藉助第三方指定机构的专业能力,确保产品检验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检验不完整所带来的、可能为某些用户或消费者以产品安全为由所引发的人为商务纠纷,以及一旦发生产品责任问题时,可以得到第三方指定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支持。
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三种途径
  2、八类认证模式
  欧共体理事会日关于经协调的技术指令合格评定程序在不同阶段使用的各种模式及加施与使用CE标志规则的决定,确定了八种基本模式:
  1)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2)模式B:EC型式检验;
  3)模式C:型式合格声明;
  4)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5)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6)模式F:产品验证;
  7)模式G:单件验证;
  8)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3、产品认证与评价标准
  标准是评价和判断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指令基本要求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为了促进统一大市场内的货物自由流通,欧盟在实施新方法指令中以标准作为评价和判断产品符合性的依据。这里的标准,一是协调标准,它们包括由CEN、CENELEC和ETSI制订的EN、HD和ETS,二是在暂时没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经各成员国协商后临时性采用的某些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选用这些国家标准后,相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国家标准制定为欧洲标准,并在欧盟全境加以采用)。但倘若相关标准不存在时,推断产品合格则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使用规定的认证方法来实现。这就对指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公正,二是要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通过等效的检验与试验来作出科学的判断。
  4、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是欧盟按照新方法指令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技术实体。在这里首先对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这个名称作一个说明。为了统一和协调第三方认证工作,日,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CEN及CENELEC在布鲁塞尔签署了一个成立“欧洲测试及认证机构(EOTC)”的协议。EOTC本身并不颁发证书和标志,也不出检验报告,它的工作是召开协商会议、部门委员会及协商小组会议,组织各国认证检验机构进行经验交流。而统一和协调欧洲认证工作的基础则是各认证检验机构必须互相承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志。CENELEC以前倡导,且行之有效的CCA、HAR、CECC等认证体系可能会纳入EOTC的体系。
  现在欧共体正在指示各成员国在其国内指定某些认证机构完成指令中所要求的第三方认证任务。这些被指定的机构叫做“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它们必须完成这些指令所规定的对产品按标准进行测试、认证等任务。现在欧洲的认证机构都在争取成为本国或外国的“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总体而言,指定机构是一种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按有关指令设定的条件,代表第三方,面向制造商提供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例如在玩具指令中的批准机构以及电磁兼容性指令中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能力机构。
  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必须按EN45000系列标准所规定的基本规则行事,本身也应具备一定的能力。
  如上所述,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在开展合格评定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由欧盟内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权力,从持续遵守各个指令的要求以及委员会决定(93/465/EEC)中确定的原则(在技术上应有能力完成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并能在工作中保持其独立性、公正性及完整性)的那些机构中挑选出来,同时明确其可以开展合格评定的业务范围。指定机构的业务能力与工作行为将定期接受主管当局与认可组织的监督检查。一旦不再满足要求,或不能履行它的义务就将撤销其资格。每个成员国都应将自己确定/撤销指定机构的有关信息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余成员国通报;委员会则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定机构目录,并不断地进行更新。
  5、CE标志
  合格评定程序是检验产品质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影响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欧盟规定,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涉及安全、卫生、健康及环境保护等产品,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加施CE标志后方能进入欧盟市场,否则,将一律不予进口。近年来,在欧洲市场上使用的CE标志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CE标志是一种管理产品使其符合相关指令要求的标志制度。它是目前欧盟实施市场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CE是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e”的缩写,中文含意是“符合欧洲要求”。某一产品一经加施CE标志后,便表明该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指令中关于安全、卫生、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可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
  CE标志不是由某一认证机构或政府管理机构颁发的,而是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自己加施在产品上的。它只代表产品责任人的一种声明,告诉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有关法规的要求,并已完成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给产品加施CE标志虽然由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自己完成,但它是强制实施的一种标志制度,即对于欧盟新方法指令中所涵盖的要求贴附CE标志的产品,都必须在加施CE标志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或投入使用。对于没有按要求加施CE标志却已进入市场销售或投入使用的这类产品,则必须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直至强制撤出市场。
  为了防止CE标志被滥用或误用,欧盟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CE标志制度的有效实施,欧盟各国在进行市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应该加施CE标志的产品却没有加施,或者产品虽贴附了CE标志,但该产品却不属于任何一个要求加贴CE标志的指令范畴,这种做法会被认为是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市场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会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这类事情(包括限制产品流通、处罚、向其他成员进行通报等等)。
  对于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产品,欧盟各成员同样有一套管理措施:
  一是所有的欧盟指令对进口产品普遍适用,而且制造商的责任与欧盟成员国的制造商相同。
  二是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会密切注意进口产品的情况,如果某一成员的海关发现产品没有按欧盟的要求携带必要的文件、或者应该加施CE标志却没有加施,该海关将会对产品进行扣留,拒绝通关。而且,欧盟各成员的任何一个海关,一旦在检查入关产品时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而且会立即通知欧盟成员的所有海关口岸采取相应的措施,杜绝这类产品进入市场。所以说,CE标志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二)玩具产品所涉及的合格评定程序
  按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的要求,玩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部或部分不能由相关协调标准(如EN71、EN62115等)涵盖的玩具,这类玩具应由欧盟的Notified
Body进行EC型式试验(EC type examination),并出具EC型式试验证书(EC type
Certificate),制造商再根据EC型式试验证书进行型式合格声明,模式B(EC型式检验)+模式C(型式合格声明);第二类是能完全由相关协调标准涵盖的玩具,这类玩具不需要由Notified
Body进行EC型式试验和出具EC型式试验证书,可由制造商自行验证(Self-verification)并加贴CE标志,但必须提交测试报告(Test
Report)等验证文件,即采用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当生产商对产品是否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无足够把握时应选用模式B+模式C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详见表3-14)
表3-14 模式A与模式B+模式C的对照表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模式B(EC型式检验)+模式C(型式合格声明)
适用玩具产品
—能完全由相关协调标准(如EN71、EN62115等)涵盖的玩具
—绝大部分玩具适用本模式
—全部或部分不能由相关协调标准(如EN71、EN62115等)涵盖的玩具,即非常特殊的玩具
—生产商对产品是否符合欧盟玩具安全指令无足够把握时
—非常小类别的玩具适用本模式
合格评定程序
可由制造商自行验证(Self-verification)并加贴CE标志,但必须提交测试报告(Test Report)等验证文件
欧盟的Notified Body进行EC型式试验(EC type
examination),并出具EC型式试验证书(EC type Certificate),制造商再根据EC型式试验证书进行型式合格声明
是否需要第三方实验室测试报告
如果企业具备自行验证并出具测试报告的能力,可无须第三方实验室报告
必须有第三方实验室EC型式试验证书
第三方实验室资格
可以是欧盟的Notified Body,也可以不是Notified
Body,但一定是具备能力的通过相应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
仅限于欧盟的Notified Body(欧盟共公布50多家Notified Body)
  玩具产品获得CE标志流程图如下:
  (三)常见玩具产品类别可能适用的技术法规(见表3-15)
表3-15 常见玩具产品类别适用的技术法规
适用技术法规
含纺织物的玩具(毛绒布制玩具)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指令)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制度)
《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rP指令)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11/65/EU)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包装回收标志和94/62/EC
欧盟国家有关甲醛的法规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
《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rP指令)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11/65/EU)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包装回收标志
电动玩具(含电动童车)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
《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rP指令)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欧盟电磁兼容性EMC指令(89/336/EEC)
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11/65/EU)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包装回收标志
无线电遥控玩具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
《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rP指令)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欧盟电磁兼容性EMC指令(89/336/EEC)
欧盟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1999/5/EC)
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2011/65/EU)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包装回收标志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
《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性指令》(ErP指令)
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包装回收标志
欧盟国家有关甲醛的法规
  当欧盟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发现产品不符合适用指令条款的规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在采取行动前,必须通知相关团体(除非情况非常紧急),并进行磋商。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应根据产品的不合格程度而不同。如果产品没有正确加贴CE标志,诸如其设计/尺寸、清晰度等不符合要求,则被视为轻度不合格。其他的情况还有:没有正确加贴指令中规定的其他标志、不能立即提供EC合格声明,或者是EC声明没有附在产品上,或者指令要求附有的其他信息内容不全面,指令机构的编号没有标识在CE标志后面等,也属于轻度不合格。但是如果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产品没有加贴CE标志,表明产品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或是没有采用合格评定程序,从而可以推测产品可能会危及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这种问题则被视为严重不合格。凡是不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产品都被视为严重的不合格品,因为这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潜在的或事实上的危险。但是不符合协调标准不能作为不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的足够证据,不过这足以表明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处理严重不合格品的措施主要有两个:
  ——监督机构应责令制造商或其指定代表保证所有要投放市场的产品或(如果有必要)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规定,并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如果没有达到预定结果,主管当局应采取进一步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并保证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从市场撤出。
  如果产品严重不合格,主管当局必须采取措施使不合格品符合要求,并限制或禁止这类严重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及投入使用,最终保证这类产品从市场撤出。采用禁止或限制产品投放市场的措施是暂时的,旨在允许监督机构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或其他重大不合格项获取足够的证据。
  成员国市场监督主管当局所采取的任何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措施或从市场撤出的决定都必须有充分的根据,并向相关团体,诸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共同体内指定代表发出通知,并告知他们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所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期限。在市场监督活动中还可以采取其他的补充性行动,诸如与制造商和供应商建立非正式的联系与合作,用更多的办法阻止不合格品投放市场。还有主管当局可给经营者提供实施新方法指令的综合性建议和指导。
  对不合格品所采取的措施还包括警告或法律诉讼。如果产品经过指定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后仍不合格,则应对指定机构提出诉讼,同时还要对那些将CE标志贴到不合格品上的人员提起诉讼。如果发现某一产品不合格,而其中的一些已在市场销售或已投入使用,则必须保证将这些不合格情况通知所有可能接触这类产品的人员,如属危险品,应予以销毁,禁止将其出口到其他成员国,并要求撤销其证书。该责任应由制造商或分销商承担。如果受此类危险威胁的人员很少,则可以采用公开发布的形式,或可以直接通知本人。
  1、《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1992年,欧盟通过了《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确保在欧盟上市的产品安全。此外,欧盟还通过了一系列针对不同产品而制定的专门安全条例,就产品的安全标准、规格、安全警示及弥补措施作出严格规定。欧盟于2001年通过了《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该修正案经过3年的过渡期,于日正式生效。该指令涉及产品包括玩具、体育用品、打火机、纺织服装、家具等大多数日用品。
  该指令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次明确了生产商和分销商有法律上的义务向政府报告其产品是否安全,并要与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合作,承担追踪产品走向、召回产品或从市场撤出产品等后果。
  该指令对原有指令的要求作出全面修订,大大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障,而欧盟各成员国亦会对本身的有关条例作出相应修订,规定厂商必须立即收回有危险或可能有危险的产品,否则将会受到惩罚。
  该指令规定,一旦生产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必须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警示,以便尽快采取行动,收回有关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若不肯收回产品或忽视产品构成的危险,将会受到处罚;被召回或被撤出市场的产品不得再转销非欧盟的任何第三国。如果生产商来自非欧盟国家,则其在欧盟的代表或欧盟的进口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产品遭遇欧盟通用产品“安全门槛”的事例并不少。最著名的当算“温州打火机事件”。2001年秋,欧盟依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启动制定限制中国打火机出口的CR法规程序,规定出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以温州企业为主的中国打火机企业几经交涉,终于在2003年12月获得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委员会的首肯,暂不执行CR法规。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针对的是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因此,以欧盟市场为目标的中国商家应清楚了解新指令,以免日后遇到销售障碍,或者因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而受罚。
  2、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
  除《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外,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启动改进的欧盟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从即日起,欧盟委员会将每周对外公布由成员国上报的非食品类危险商品情况。欧盟委员会此举是为了强化其2001年设立的“非食品类产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以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不受危险产品的伤害。不少中国产品曾因安全问题被RAPEX系统通报。
  一些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由于设计和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着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对于这类商品,欧盟各成员国有关部门会分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便于各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就危险商品处理情况进行快速沟通,也便于消费者及时了解危险商品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设立了一个全欧盟范围内的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
  该系统覆盖了除食品与药品之外的所有商品。通过该报警系统,欧盟委员会通常每周会收到成员国2至4件危险商品的报警。据统计,2003年收到报警的危险商品为139件,其中,可能造成窒息、触电、引发火灾、致癌等危险的商品占了大多数。玩具和电器是经常登上危险商品“黑名单”的商品。
  欧盟委员会负责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的委员伯恩表示,为公众提供危险商品的信息对于保护消费者来说十分重要。明确的信息、积极的市场检查和迅速从市场上撤下危险商品是保护消费者的关键因素。
  据日生效的欧盟商品安全法规修正案,经营者有义务向政府报告存在危险因素的商品。这一规定将使欧盟的危险商品快速报警系统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整个系统的运作程序很简单。一般来说,某个成员国的消费者、生产者、经销商,或是该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某种产品在安全上有问题,一经核实,便立即通过RAPEX系统通知欧盟委员会下设的消费者保护司,再由欧盟委员会通知其它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这些信息对消费者都是公开的,以便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危险产品的名称和处理情况。
  凡被列入“黑名单”通报的产品:有关部门下令撤出市场,被有关部门没收,责令回收。
  一旦生产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必须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警示,收回有关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若不肯收回产品或忽视产品构成的危险,将会受到处罚;被召回或被撤出市场的产品不得再转销非欧盟的任何第三国。
  按照玩具伤害类别收集了2012年我国出口欧盟玩具产品召回典型案例:
  1、哽塞危害
  产品:泰迪熊“小熊27”
  时间:2012年第10周
  通报国家:法国
  描述:适用于36个月以下儿童的软体填充泰迪熊
  危害:产品上的小部件(鼻子)能够被轻易的取下来,并被小朋友吞咽。不符合玩具指令和相关欧洲标准EN 71-1。
  2、窒息危害
  产品:玩具积木“城市系列,警察与救援者”
  时间:2012年第23周
  通报国家:芬兰
  描述:色彩鲜艳的塑料积木,包括两个警察、一辆汽车、贴纸和积木块,包装在一个纸盒子里。
  危害:包含在玩具中的塑料袋的厚度不够(平均厚度0.027mm±0.004mm),具有窒息危险。不符合玩具指令和相关欧洲标准EN 71-1。
  3、受伤危害
  产品:玩具气枪“AK-47”
  描述:玩具气枪具有灯和激光瞄准器,还有塑料子弹。
  时间:2012年第25周
  通报国家:奥地利
  危害:此款产品能产生受伤的危害。因为子弹的动能超出了允许范围,会产生严重的外伤,特别是脸和眼睛敏感部位,更易受伤。产品不符合玩具安全指令和相关欧洲标准EN71-1。
  4、勒伤危害
  产品:没有产品名称的“蓬松球”
  时间:2012年第9周
  通报国家:英国
  描述:有许多触须和一个手环的弹性球。每一面印有一张花脸(桔黄和黄色),直径10cm。球形体里面有一个发光装置。包装纸盒尺寸为29×18×20cm,有一个折叠盖子,可以作为一个展示卡。印刷有各种文字:“蓬松球”,“两种色调”,“柔软安全”,“闪烁”,“注意:避开锐利物质和尖端”,“警告:小零件,窒息危险。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
  危害:弹性材料与玩具主体的结合意味着当球转动的时候,小孩的脖子可以被缠绕从而小孩有被勒伤的危险。产品不符合玩具安全指令和相关欧洲标准EN71-1。
  5、听力危害
  产品:玩具手机
  时间:2012年第30周
  通报国家:匈牙利
  描述:蓝色、白色塑料,展开手机后闪烁的天线。按下按钮,能发出4种不同的声音。玩具的玩耍需要2颗LR44纽扣电池供电。
  危害:这款产品因为过高的声压级会出现导致听力损害的危害。产品不符合玩具指令和相关欧洲标准EN71-1。
  6、视力伤害
  产品:玩具枪
  时间:2012年第16周
  通报国家:马耳他
  描述:可以发射红色激光塑料枪,开火时能够同时发射光和发出声音。
  危害:此款产品能对视力产生危害,因为它是一款能发出3B级别激光的产品。不符合玩具安全指令。
  7、烧伤危害
  产品:玩具面具
  时间:2012年第7周
  通报国家:法国
  描述:由多彩塑料制作的狗头造型模塑面具
  危害:产品具有烧伤危害,因为一旦接触到火焰,玩具大部分面积就会被烧毁。
  8、电击危害
  产品:遥控船:高速无线电控制快艇757
  时间:2012年第17周
  通报国家:英国
  描述:电池供电;有一个7.2V可充电电池组、无线控制模型快速船;有插头的电源充电器。
  危害:产品附带的电源充电器具没有足够的电气强度,并且能被弄破,从而导致带电部件变得可触及,使用者偶尔能够触摸得到。不符合低压电气指令(LVD)和相关欧洲标准EN
  9、化学危害
  产品:狂欢面具玩具-蜘蛛侠
  时间:2012年第12周
  通报国家:希腊
  描述:带有黑色绳子的红色狂欢面具,状若蜘蛛侠。前部由硬塑料制成,后部由人造纺织物组成。产品售卖时无包装、有红色标签。标签上有进口商、商标和条形码。
  危害:此款产品具有化学危害,因为它含49.6%(质量比)的DEHP。根据REACH法规,DEHP、DBP和BBP禁止在所有玩具中使用,DINP, DIDP
和 DNOP 禁止在能放入儿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使用。
  10、微生物危害
  产品:塑料肥皂泡泡枪
  时间:2012年第19周
  通报国家:西班牙
  描述:产生肥皂泡泡的粉红色玩具枪,包装在塑料罩中。
  危害:此产品具有微生物危害,因为在肥皂水中,嗜常温嗜氧微生物数量太高(2.2×106 cfu/mL),不符合玩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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